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2016-09-26 10:33段志飞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职业资格政府制度

摘 要: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档案业务人员”更名为“档案专业人员”,体现了档案工作越来越专业化、知识化。而随着深化改革和社会的发展,各方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档案从业人员数量不多、整体素质不高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让档案工作者适应新时期国家档案工作的要求,最切实有效的途径便是实行档案工作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即用一种强制性的行业准入制度来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关键字:档案职业;资格认证;行业准入

1 我国实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目前我要档案从业人员,尤其是基层的档案工作者业务素质不高,而推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要提高档案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实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档案工作者必须通过学习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这样可以从源头上设置档案行业准入门槛,提高档案人员学历水平,完善档案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升整个档案行业队伍的专业水平。实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方面对档案工作进行业务上的规范和普及,使全国档案工作都能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有效开展,另一方面,也将从制度上激励档案从业人员不断进取和努力,自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社会地位、发展我国档案事业

目前,档案从业人员中文化程度和专业素质普遍偏低仍是许多档案机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制度,规定了档案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业务、技术、法律、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素质,并且要求档案从业人员只有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并在上岗上不断接受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将档案从业人员纳入公开、公正的人才管理体制内,从而提高档案队伍的整体水平,进而提高档案职业的社会地位。

(三)有利于档案工作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环境、拓展档案部门的职能

近年来,我国政府正在从传统的社会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1],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重要措施之一。而档案部门不仅要提供文件与档案原件的查证利用,更应主动提供包括政府信息在内的信息资源开发服务。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随着档案部门职能的拓展,需要将档案从业人员的任用制度纳入到社会人才管理体制中,即实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通过档案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改变目前档案队伍素质整体低下的现状,从人力资源方面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为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奠定基础,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

2 推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可行性

(一)社会环境

我国实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有利的社会环境因素主要有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改善、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进行等因素。首先,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档案工作的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大步发展,既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对档案工作及其相应的配套制度提出了挑战。其次,由于档案机构是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档案工作的影响也显得尤为重要,能为档案工作及相应配套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技术及方法支撑。而近年来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为档案工作及其相应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第三,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需要档案机构的参与,需要档案信息资源的支持。档案部门参与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首先需要从提高自身素质做起,而人力资源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

(二)社会档案意识的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环境改善、政府行政透明度的增加以及档案部门宣传力度的加大,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具体可表现为:将档案视为信息资源、将档案视为文化遗产、视档案利用为公民的权利、视档案保护为全体公民的义务[2]等。同时,社会利用档案的次数也在增加,档案和档案工作为社会各方面带来的效益也日益明显。这些都表明档案工作已得到了社会的逐步认可,因此,档案工作需要在规范的体制和制度下进一步发展,以满足社会需求。

(三)人力资源条件

一方面,社会上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众多,他们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可能理论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我国每年有大量的档案专业本科生和硕士生毕业走向就业市场,他们拥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可能实践经验不够。因此,需要创新制度,使两者的知识结构合理化和科学化,而实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可以激励在职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也鼓励高校毕业生完善自身知识结构,使我国的档案人力资源条件得到充分利用。

(四)经验借鉴

从同行业来看,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都已经实行了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其实行该制度的经验都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同时,在国内,上海市早在2004年便正式开始实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在其颁布的《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中便规定,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所认证的职业资格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并具体规定了每个级别的申请条件和能力标准。资格证书的管理采取定期登记制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需办理再次登记手续。而且职业资格证书实行非终身认证,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除符合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科目[3]。

档案职业资格认证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提高了档案工作准入门槛,对进一步加强档案人才培养和队伍能力建设、提高档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带动档案事业全面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燕继荣.对服务型政府改革的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2)

[2]林真.我国档案意识的发展和演变[J].山西档案.2001,(6)

[3]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十一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xinxi/file.jsp?f_ID=2417

作者简介

段志飞(1983-),女,中国民用航空局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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