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联布
企业股改增资应注意的法律及个人所得税、会计问题
罗联布
某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技术力量雄厚,产品适销对路,近年来发展稳定,销售额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在30%左右。公司股东由自然人李甲和李乙兄弟两人组成,其中李甲出资105万元,占比2.09%,李乙出资4923万元,占比97.91%。由于公司处于成长期,需要引进人才及资金扩大生产经营,并适合于股权融资,又正值新三板扩容,因此,李甲和李乙于2015年4月30日召开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1、同意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规定,以2015年5月31日作为基准日,将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决定向张某等80名自然人增资2000万元,每1元投资额对价3.5元,合计7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高某等5名自然人是公司高管或骨干,作为股权激励, 投资10万元送5万元;4、李乙将所持有的2000万元投资额平价转让给李甲,并将500万元投资额平价转让给陈某等5名自然人股东。
由于新的公司登记制度没有验资要求,因此,公司没有设立验资专户,而是要求投资者直接将投资款打入公司基本户。从2015年5月1日起到2015年8月4日,张某等80名自然人投资都陆续将各自认购投资款合计7000万元足额打入公司账户;高某等5名将各自认购投资款合计175万元足额打入公司账户;2015年7月8日陈某等5名自然人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李乙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投资款边打进来边用于生产经营支出,到2015年8月15日,投入的资金基本上都用于原材料采购。由于没有验资及办理增资手续,收到投资款7175万元在会计上记入“其他应付款—收到投资款”科目。
2015年8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意见报告。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净资产为5129.36万元,公司拟以1:1.02,折股5028万股,101.36万元列入资本公积,进行股份制改制。股份公司成立日期拟定在2015年9月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验资要开立专户并锁定资金。(注:新认购股东均不愿以持股平台来持股,要求直接持股)。
2015年8月15日的股权结构如表1。
(一)法律问题分析
1.增资时点存在问题。本案例中,没有确定增资时点。第一,没有确定新增实收资本时点,没有具体确定哪个日期完成增资;第二,没有要求什么日期之前,资本金应打到公司指定账户;第三,案例中只是要求把增资对象的增资款先打到公司的基本账户,没有明确是在股份改制前完成增资还是要在股改后增资。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股改前后增资的法律后果不一样,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区别的。如果是在股改前增资,这部分股东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要承担发起人义务的,在未来股份公司挂牌成功后,其所持有的股份有锁定期义务。
2.股东人数存在问题。在本案例,如果要在有限公司阶段就完成增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名,而现有股东已达92名(2+80+5+5=92),不符合公司法要求。
3.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在本案例中,新增投资款打到公司账户,并没有完成工商登记和变更,没有完成增资手续,将增资时点定在2015年8月4日后,这时,实际股东包括受让后的陈某等5名自然人股东,股权结构和股东产生了变化,受让的股东陈某等5名自然人享有股东的权益,对于2015年4月30日由李甲和李乙兄弟两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会存在异议?这就会留下一个争议。
(二)原股东及受股权激励高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问题,印花税问题涉及金额较小也较明确,这里只讨论原股东及受股权激励高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股利支付个人所得税问题。本案例中,高某等5名自然人作为公司高管或骨干,获取公司股权激励,认购10万元送5万元,获取方式不同,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不同。高某等5名自然人获取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原控股股东赠送和以0价格或低于同批增资价格取得公司股权、原股东平价转让三种方式。
(1)原控股股东无偿赠送或低于同批增资价的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笔者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进行梳理,原控股股东赠送给高管股权是否纳税不是十分的明确,具有较高的涉税风险。第一,原控股股东是否负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不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从这条规定看,原控股股东将股份无偿赠送给公司高管,没有取得法定的收入,不应该负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原控股股东赠送给高管或低价是否具备合理性,并未有明确的定论;第二,受赠高管应负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不是很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其他所得缴纳个税需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政策给予明确。”目前,从国家层面上,还没有明确高管从原股东受让无偿股权是否要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些省份对此项业务已经出台了地方性的文件,例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均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所得税,税率20%。但是,地方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还有待商榷。
(2)以0价格或低于同批增资价格取得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受激励的高管还可以以0价格取得上述5万元股权份额,也可以以低于其他股东的价格取得15万元股权份额,每一元份额对价2.33元。上述高管中获取15万元股权份额,合计支付公司投款35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雇员从雇主以低于市场价取得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以分6个月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另外,依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税征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关意见的函》(琼地税函〔2015〕1151号)规定:“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此,高某等5名高管或骨干低于市场价部分17.5万元(15*3.5-10*3.5或15*2.333333)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从取得股权当月起12个月内均分。
2.股权转让价格问题。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案例中,将500万元股权(占比9.94%)以500万元平价转让给陈某等5名自然人股东,低于净资产5129.36*9.94%=509.86万元。另外,本次增资同份额股权为3.5元,依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期增资价格作为公充价,”公允价为1750万元(500*3.5),应纳税额=1750-500=1250*20%=250万元。
3.李乙和李甲兄弟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李乙将所持有的2000万元平价转让给李甲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表1 2015年8月15股权结构情况表 单位:万元
表2 股权转让情况 单位:万元
表3 股权增资情况 单位:万元
(三)会计处理
1.案例中新增投资款,由于没有完成工商登记和变更,只能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临时负债处理,这样,就虚增了负债。等到真正要完成工商登记和变更时,再从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有债转股的争议风险。
2.股利支利会计问题。高某等5名自然人作为公司高管或骨干,获取公司股权激励,认购10万元送5万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公司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应以本轮增资的公允价,按准则规定,应核算股权激励费用为87.5万元(17.5*5),在行权日记入管理费用。依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本案例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增资款如何进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及高管如何获取所送股份。
(一)增资款如何进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问题
1.直接股改,股改后投资款作债转股处理。这个方案的优点是操作起来简单,不用将投资款退回给投资重新再打,可以节约时间,没有资金压力。但是,债转股比较敏感,在新三板挂牌有可能会造成阻碍。因此,这个方案不可行。
2.直接股改,将投款全部退回股改重新打入验资户验资。因为,股份公司成立后对验资比较严格,要将资金存入验资专户,并锁定。由于公司已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抽不出那么大笔的资金,资金压力大,这方案也不具可行性。
3.以时间换空间,延迟股改时间,增资分两步走。这个方案操作步骤是:(1)先选投资额大的认购者在有限公司阶段增资,因为在新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下,有限公司不需要强制验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不要求立验资专户。具体操作就是先把投资款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新又把资金打入公司账户,以此循环,不占用资金;(2)剩下部分全部先退回投资者,股改后重新打入验资专户,聘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验资;(3)依增资点时股东情况,重新做增资股东会决议;(4)由于有限公司阶段股东作为发起人有限售期的规定,因此,对股改后增资的股东签一个自愿锁定协议。
(二)高管如何获取送股问题
1.采用原股东无偿赠送方式,原股东要付出股权份额,但是公司可以少确认费用,增多公司的利润,有利于公司股改挂牌。
2.采用股利支付方式,公司要确认费用,减少公司的利润,在利润不足的情况下,有可能会造成微利转向微亏,影响公司的股改和挂牌。特别是本例中,处于盈亏边缘时。
(三)方案选定及步骤
1.经控股股东权衡利弊,决定采用原股东无偿赠送方式,2015年8月16日股东会议(这时股东由李甲、李乙及受让的陈某等5名合计7名股东),同意李乙将其股权25万元(占比0.5%)平价转给高某等5名高管,并于17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次股权转后的股权情况见表2。
2.原股东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股权转让受让印花税。
3.有限公司阶段增资。首先,高某等5名高管合计50万元确定在有限公司阶段增资;其次,经梳理,张某等75名的投资额从高到低排序,排在前面张某等35名合计有1700万元;高某张某等40名股东合计认购有1750万元股权,合计对价金额5950万元(1750X3.5);从郑某起等45名合计认购250万元,合计对价金额875万元(250X3.5)。2015年12月13日股东会决议(这时股东有李甲、李乙及受让的陈某等5名受让股东、高某等5名高管,合计12名股东):同意将公司实收资本增加到6778万元,合计增资6125万元,由新增股东张某等35名自然人认购合计1700万元,高某等5名高管合计增购50万元,其中175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375万元计资本公积。决议后将投资款退回重新打入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轮增资后,股东增至47名,符合公司法要求。本轮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4.股改及股改后首轮增资。有限公司增资后,就可以召开股东会,做股改和增资的决议(这时的股东是李甲、李乙陈某等5名、高某等5名高管、张某等35名股东合计47名)。股份公司增资后有股东92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到200名之间。到此,就可以接下准备申报材料之类工作,去扣开资本市场的大门了。
本案例中,由于没有事先对改制增资进行详细计划,对涉及的法律、个人所得税、会计问题没有深入分析,对增资、股权转让的时点和高管获取激励股权方式及时点没有明确,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和高管受让激励的股权造成较大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及纳税风险,同时给公司改制挂牌造成了障碍,影响公司改制挂牌的进程,加大了公司的改制成本。通过本案例,公司在改制增资时,应予借鉴,事先对改制增资问题作周详的安排和专业的方案,如果出现偏差,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让企业顺利进入资本市场。
(一)计划与控制是企业改制增资顺利完成的保证。计划与控制可以保证企业改制增资不会偏离预定目标和进度。在改制增资时,应明确改制和增资的目标,包括增资规模、股东人数问题,应明确改制和增资的时点,计划股改的基准日、中介机构进场时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完成时间,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增资款何时开始打进公司账户,以什么样方式打进,到什么时间结束,股份公司什么时成立等。
(二)专业分析并设立完整方案是企业改制增资顺利完成的内核。专业分析要解决企业改制增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会计问题、个人所得税问题。一个完整的方案,应详细明确持股方式,股东人数多少,要考虑有限公司50名股东上限、股东会参与者等法律问题;涉及到有股权激励,应明确受激励人员获取股权的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个所得税税负问题。要考虑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对利润的影响等问题。
(三)补救及时是对企业改制增资顺利完成的保驾护航。在企业改制增资过程中,如果出现设计的方案不符合要求或计划在执行中出现偏差,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遵法守纪,走资本市场没有捷径可走。资本市场是集“法治、诚信”一体的市场,有着严格的条条来规范,企业想走资本市场道路,就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会计准则及相关规章,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没有捷径可走。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