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结构拆除的中概股回归之路

2016-09-23 06:22张连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年4期
关键词:架构股权实体

张连起

VIE结构拆除的中概股回归之路

张连起

过去10年,VIE结构造就中国互联网的黄金年代,成就了今天几乎全部的互联网大公司。但从2015年初开始,随着暴风影音在A股“爆疯涨”的神奇表现,中概股拆除VIE结构、回归国内市场渐成趋势。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条件下,此前告一段落的中概股拆VIE回归A股或再成风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VIE结构的概念、渊源及其拆除的原因有所了解,特别是对VIE结构拆除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要有所把握。

一、VIE结构的前世今生

(一)概念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VIE 做合并报表处理。

(二)起源

互联网行业有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在发展初期往往资金匮乏,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以 VC、PE投资为主。因为我国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盈利硬指标、以及等待时间过长等原因使互联网企业无缘在境内上市获得融资,转而面向海外融资。

国家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政策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该网站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待完成外资剥离后,方可受理”的规定,申领ICP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有任何境外资本,后来对于经营类电子商务企业境外资本的限制有所放松,允许电商类企业外资占比达到55%,但在实务中往往很难获得批准(2015年7月19日工信部再度发文宣布外资占比可以达到100%)。

在此种情况下,VIE结构应运而生。VIE 结构通过协议控制而不是股权控制,绕过了国内对外资进入TMT(科技、媒体、通信Technology,Media,Telecom)行业的监管,始于 2000 年新浪网赴美上市,VIE 模式也称“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

(三)通常操作模式

VIE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或境内外资公司(FIE,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等多种甚至并存的多重模式。为了保证 VIE 的稳定性,境外上市主体和境内经营实体的股东利益应当高度一致,基本上是由同一批中国股东构成。其通常模式如下:

1.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2.该公司与VC(venturecapital)、PE(Private Equity)及其他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在开曼群岛),作为上市的主体。

3.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4.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5.该WFOE与境内经营业务的实体(持牌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法规。

在VIE结构中,WFOE 和境内经营实体一般通过签订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比如: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等。

(四)从会计准则角度解析“协议控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因此要通过前述一系列协议达到控制境内运营实体进而将其纳入WFOE的合并报表的目的,相关协议的条款需要满足“控制”三个要素。

1.投资方应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常,WFOE可以通过资产运营控制协议,控制目标公司资产和运营;通过投票权协议,控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驻成员;通过独家服务协议,规定公司实际业务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服务均由 WFOE 提供,而目标公司的利润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支付给 WFOE,进而由WFOE垄断目标公司的生产和经营;WFOE还可以通过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贷款给目标公司的股东,而其股东以股权作为质押,从融资方面控制目标公司。此外,还可以签订认股选择权协议,为WFOE通过股权控股做好准备(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目标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FOE 可提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正式控股股东)。

2.投资方能够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

通常,目标公司的利润会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支付给WFOE。

3.投资方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实务中,VIE结构具体的协议控制能否成立,取决于对合同条款和其他相关因素的详细分析和综合判断。

二、VIE结构的拆除

(一)诱因

VIE结构自身存在缺陷,比如政策风险。中国政府始终未出台 VIE 架构的具体规则,VIE 模式一直游走在“非法令禁止即合法”的盲区。2011 年 “支付宝事件”(为获得国内第三方支付牌照,马云单方面终止了阿里巴巴与支付宝的VIE协议)更是让VIE结构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浮出水面。除了政策风险,VIE 架构还存在税务和外汇管制风险。在税务风险方面,采取 VIE 架构签订协议,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及转移定价问题及反避税问题,协议的合规性起决定性作用。外汇管制风险方面,通过协议转移内资企业利润至 WFOE,在利润出境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

1.VIE灰色地带遇监管困局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的第149条指明了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以协议控制在禁止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投资、未经许可在限制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投资,将进行处罚。草案明确将VIE控制协议纳入了境外投资的监管范围。由此看来,有可能会收紧对VIE的监管。

2.注册制助推互联网企业上市

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核,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也会做出相应的改变,可以从源头上降低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门槛,有助于初期亏损的互联网公司上市。

3.高市盈率吸引VIE企业回归

从2014年年底至2015年5月间,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呈牛市行情。暴风科技拆除VIE后,自3月24日以9.43元的开盘价格登陆A股至5月20日股价突破300元,连续创出多个涨停的股市神话,也成为吸引VIE结构企业回归的重要原因。

(二)简单过程

图1 VIE结构拆除过程

一般来说,拆除VIE结构的简单过程如图1。

VIE拆除的流程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却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其中牵扯到多种利益协调及众多不确定性因素及风险,需要组建一个拥有各方面专家的专业化团队来运作,且需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有针对性的处理策略,此处不再赘言。

图2 暴风科技VIE架构

(三) 实例说明

2015年3月24日,暴风科技成功登陆深圳创业板。作为曾经搭建了VIE架构的红筹企业,暴风科技在其管理人及投资人的战略考虑下决定回归A股,并为此拆除了之前搭建的VIE红筹架构(图2)。暴风科技的成功上市,对于众多已搭建了红筹或VIE架构的企业回归A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VIE架构拆除步骤如下:

1.2010年12月,暴风科技开始拆除VIE架构,金石投资、和谐成长向KUREE购买VIE架构核心平台---互软科技100%股权。

2.互软科技从外商独资企业(WOFE)变更为内资企业,同时,KUREE、互软科技、暴风网际、酷热科技及其各自股东终止了相关的全部VIE协议。

3.2011年7月,KUREE以4148.3万美元在境外从IDG及Matrix回购所有股份,两家投资机构退出。

4.将VIE架构下相关公司(酷热科技、互软科技等)注销。

三、VIE结构拆除中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事项

(一)股权激励问题

在VIE结构中,拟境外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制定了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解除VIE结构后,由于公司终止在境外上市,激励计划无法继续执行,所以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支付补偿金或是通过协议安排员工持股。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第一,因为VIE架构中只有境内经营实体是有实质经营的公司,激励对象通常都在境内经营实体任职,因此虽然股权激励系发生于境外母公司层面,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规定,“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即此时的境内经营实体属于接受服务企业,但无结算义务,故应在境内经营实体的报表中体现一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多数情况下,这相当于将境外公司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下推”到境内经营实体的报表中。

第二,在原VIE架构终止时,项目组应按照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并同样需将其损益影响“下推”到境内经营实体的财务报表层面。

对于VIE架构中的境外公司为境内经营实体承担其他费用的情况,也应参照上述原则,依据“下推会计”的原理,将这些经营费用体现在境内经营实体的报表中,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前在VIE架构存续期间,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可能都存在偏重于境外上市主体合并报表编制和审计的倾向,不一定会重视境内经营实体本身的报表编制,由此可能导致境内经营实体的报表中对成本、费用反映不完整的情况出现,或可能存在其他错报。随着上市模式和上市主体的改变,有必要对境内经营实体的账务进行重新梳理,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处理原则将以前漏记的成本、费用调整入账,并依据对上市主体的更严格审计要求重新审视前期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合规性、公允性。

(二)境外投资者的股权转让

在VIE拆分操作过程中,境外投资者的股权处置在会计处理上往往是难点,可能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几个会计准则。

目前拆除VIE结构中境外投资者退出的通行的做法是,境内经营实体收购境内WOFE全部股权,境外主体收到该股权转让款之后,回购并注销境外投资者的股票,支付回购价款,实现退出。由于境内经营实体自身并无充足的收购资金,因此一般需要事先引入境内投资人的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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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对价问题

按照搭建VIE结构的一般通用做法, WFOE只是为了实现境内经营实体的利润向境外转移而设立的管道公司,其自身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这类WFOE股权本身的公允价值通常很小。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境内经营实体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远高于WFOE股权的公允价值,则该价款并不是单纯的股权收购款,而更多地是用于向境外股东支付的投资退出款。此时,支付的价款并不能全部作为所购买公司的合并成本,应将超过WFOE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作为股东减资款处理,冲减境内经营实体的资本公积。

2.合并财务报表问题

在境内经营实体收购境内WFOE全部股权时,何时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对“控制三要素”的要求,进而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除了需要根据准则进行一些常规的判断外,还需要一些特殊考虑。比如,如前文所述,境内经营实体对WFOE股权的收购款很大一部分可能是属于境外投资者的退资款,因此如果各方存在协议,在境外投资者收到投资退出款之前,VIE架构尚不能实际拆除,则此时不能认为境内实体公司控制了WFOE。

(三)税务问题

一方面,之前所享有的所得税优惠不复存在,可能会涉及到数量较大的税收补缴。国内运营公司以服务费用、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用等形式将收入转移到境外,税收成本主要是10%的预提税(在香港则为7%)加上5.6%左右的流转税,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率;又由于境内运营公司将大部分收入转移给了WFOE,有可能在国内享受了税收优惠,这会使利润有从高税率企业流向低税率企业之嫌,因此在这些方面可能涉及到纳税调整和补缴。另一方面,股权转让会产生所得税。注册会计师并非税务政策专家,对复杂税务问题的把握未必精确,尤其是其中可能还涉及到一些不确定因素,但税务问题却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金额,因此,VIE拆解实务中,会计师应当就相关税务问题咨询税务专家。

(四)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VIE架构海外公司红筹回归的历史大潮下,为了进一步加强披露监管,证监会以问题解答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已拆除的VIE架构披露要求,于2015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就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予的信息披露要求的问题予以解答。

四、VIE结构拆除中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运用

(一)对包含公允价值在内的会计估计的审核

VIE架构中的境外公司在经济业务和利益输送中,很有可能涉及到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前文述及VIE架构下的股份支付及其拆解过程中终止股权激励的问题,这些经济活动反映到会计核算中,要运用到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因此对于公允价值的审核成为VIE结构拆除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修订)就审计会计估计过程中的风险评估、程序设计、底稿记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对项目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VIE架构中主体位于境内境外不同国家和地区,适用于中国、国际等不同的会计准则,在VIE结构拆除过程中,要考虑不同会计准则的差异与衔接,这对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较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必要时应利用专家的工作

VIE结构拆除过程错综复杂,面临繁复的法律、税务等非审计领域的挑战,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修订)的规定,可寻求其他领域专家的帮助。

作者单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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