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负使命 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

2016-09-22 11:13何钟
中国经贸导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调控机制价格

何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多次强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价格作为市场经济的“晴雨表”,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密切相关。在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中,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兜住民生底线,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这也是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之一。

一、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时期价格工作肩负的重大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改革经过了艰苦历程,理顺了要素价格和商品比价关系,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经济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客观来说,没有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和30余年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首先,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继续深化价格改革,不失時机地放开了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央和地方政府具体定价项目分别缩减80%和55%左右,被称为1992年以来又一轮力度较大的改革,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助推。

其次,价格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的全面深化改革,已然到了攻坚克难的“深水区”。价格改革作为改革“急先锋”,也进入了利益格局调整的关键阶段,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充分认识价格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敢打硬仗、勇于闯关,用改革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第三,价格工作面临转型发展的重大考验。放开价格并不等于放任不管。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价格监管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大。物价部门面临着现实使命和转型发展“双重”考验,既要迎难而上积极推进机制改革,又要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既要兼顾经济发展大局,又要兼顾广大消费者利益;既要疏导价格矛盾,理顺价格关系,又要确保广大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

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农产品、能源资源、环境服务、医疗服务、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五个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每一项都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就要把他们的利益兼顾其中。

一是站在保证粮食生产安全与扶农惠农的高度,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民以食为天”。“家中有粮,才能心中不慌”。物价部门要为国家粮食安全站好岗放好哨,就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与保护农民利益并重,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办法,着力完善农产品市场价格调控制度,对不同品种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以完善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和供应。

二是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完善能源资源和环境服务价格政策。作为资源能源大省,陕西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安全状况恶化的严峻态势,但发展绝不能再走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路子。对此,物价部门责无旁贷,要站在保证能源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全面认真地检视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价格形成机制的缺失,不断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体系,加大价格杠杆调节力度,抑制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浪费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是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扎实推进医疗、教育、养老等公益性服务价格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价格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价格改革过程中,要把相关价费政策放到能否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大背景下去谋划,把能否降低人民群众的实际负担、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检验改革成败的关键。严格落实中省两级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区分居民与非居民、公办与民营、基本与非基本的思路,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对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收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充分考虑和保障基本需求,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兜住民生底线,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

三、着力完善价格调控监管体系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价格运行中仍存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价格调控政策,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努力保持物价稳定。

一是健全政府定价规则,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按照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的要求,严格实施好《陕西省定价目录》,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完善价格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政府价格决策科学化工作机制,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物价部门决定相结合的决策体系,创新价格决策程序,探索建立价格决策选择、评估、修正、追责机制,努力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二是多措并举综合调控,确保价格运行处于合理区间。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动态,健全价格监测数据库和实时监测直报系统,努力使价格监测信息上水平、出业绩、提质量,通过科学研判,提出有效针对措施,不断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前瞻性。改进和创新价格调控方式方法,注重价格政策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物资储备等政策措施的综合配套,建立完善的分析预警、应急检查、政策应对、联动处置、舆论引导等调控处置机制,合理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好事前预警防范、事中快速反应和事后妥善处理工作,努力实现价格调控预期目标。对国内外影响大、市场份额高的重要商品分类编制价格指数,提升陕西价格话语权。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价格,要着力健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安排价格调节基金,充分发挥保供稳价作用,努力做到依法调控、综合调控、精准调控,促进价格总水平健康平稳运行。

三是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转变重调控轻监管的观念,既要抓调控更要抓监管,把价格行为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投入更多的时间和力量,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应探索分行业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通过提醒告诫、市场巡查、发布警示、上门服务等方式,督促经营者规范明码标价和促销行为;市场相对封闭价格易受操纵领域,要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坚决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做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新价格监管理念,利用“互联网+”建立非现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机制,逐步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促进上下联动和横向协调的监督格局。进一步完善价格诚信建设,强化价格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价格环境。

四、提升价格公共服务水平

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物价部门定价职能进一步减少,价格公共服务任务大幅增加,需要加快定位转型,从以行政调控、管制定价、检查惩处为主,转向主要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价格公共服务上来,变“硬性管理”为“软性服务”,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强化价格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物价部门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要依法公开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定价目录、权责清单等事项,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价格公共服务。

二是加强价格争议调解。推动《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立法进程,本着“自愿、合法、平等”原则,将争议调解范围向信访、火灾、拆迁赔偿、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退耕还林、抵押贷款等诸多领域延伸和拓展,构建便捷、高效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制,树立物价部门“公道人”、“热心肠”形象,妥善处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注重价格行为引导。价格引导是新形势下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服务职能,对于稳定经济增长、保持物价平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价格备忘录和导向性价格政策,正确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心理预期,调节经营和消费行为。正确引导舆论,树立鲜明的价格舆论导向,努力营造奖优罚劣的良好氛围,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进行内省和反思,提高其遵法守纪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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