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究

2016-09-22 12:05努尔艾拉·卡迪尔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5期
关键词:改革

努尔艾拉·卡迪尔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是农村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性进行讨论,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01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能够解决集体经济面临的问题

现阶段城郊结合部和发达地区农村人员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农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带来了大量的人口流动。社区的成员转居、转业的越来越多,新的移民不断进入,社区人员越来越复杂,在进行土地补偿和不动产冲突中出现了非常多的矛盾和利益纠纷。对集体资产如何进行有效的配置,对转业人员和出现的逆城市化问题,对复杂的社区成员如何进行保障,是目前集体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用有效的产权制度来解决产权利益冲突的矛盾,使社区成员自觉进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是利益冲突解决的必然之路。

(二)产权变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产权是影响市场体制的重要因素,产权保证了市场主体的排他性、流动性。农村市场超过70多万个,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市场主体的有效运行,是集体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直接决定农村市场结构的形成。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是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途径,也是是发展农村市场的基础。

(三)产权制度变革是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的需要

随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城镇化速度非常快,一些城镇周边的土地不断被征用,出现了许多“无地村”或“少地村”的乡村,许多地方出现了撤乡并村现象,一些城乡结合部进行“村改居”。原有的村集体资产出现了流失情况,这一过程造成了集体经济和成员严重的利益损失,也突显了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中产权制度的弊端。很迫切需要对集体产权进行明确化,避免出资者主题缺失,减少决策独断,增加监督机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不受损失。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重视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思想认识问题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产权制度改革中,基层干部普遍存在“五怕”。怕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涉及程序多,工作量大,很容易出现烦躁情绪。怕难,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复杂性,是一个缺少经验的系统工程,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难度比较大。怕乱,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问题是历史原因形成的,集成干部不想去解决这些难以解决有特别乱的东西。怕失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组织成员的利益,进行经济制度改革中所有的权利运作都要进行公开,重大事项都要经过成员会议的讨论,基层干部有失权的失落。怕失利,一些领导干部对集体经济的支配有着很大的权力,现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需要对收入支配进行调整,打击了基层干部改革的积极性。

(二)关于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范围问题

现阶段实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源于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经过多次演变之后,形成了乡镇、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组织对本组织的资产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侵犯。集体组织资产按照集体组织成员采用股份形式进行产权界定。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不得改变原有集体组织的范围。在对集体资产进行量化中,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是对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量化,能够避免土地等资源不易评估,进行改革时难度比较小,另一种是把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都纳入量化范围,使农村集体资产完整,可以彻底进行改革,更大程度的发挥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从而维护农民的财产。

笔者认为可以先量化非资源性资产,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再对三类资产进行同步量化。

(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为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所属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进行认定很与必要。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和成员密切联系。在实际对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中,主要要农民居住地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情况进行认定。各地在对机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时,依照户籍认定的情况也有很大不同。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其成员认定标准,对成员身份认定进行明确的认定。现在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村改居”进程的推进,不可避免的要进行成员身份的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应在本地长期生活、居住,定行程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对于集体组织存在的一些难以解决的特殊问题,可以有机体组织自行进行解决,给予农村集体组织充分的自主权。

三、若干建议

为了更好的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对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进行税费减免

一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限公司、社区合作社进行改进后,应按照股份向成员进行分红,对其成员可以暂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可以将运营收入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入,对一些超过规定的部分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保证实施的效果,应先在试验区进行实行,改革取得经验后在逐渐推广。

(二)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现阶段,还没有对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农村村委会往往行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因此,要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充分调研后,进行专门立法,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和职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方志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J]. 中国农村经济,2014,07:4-14.

[2]黄延信,余葵,师高康,王刚,黎阳,胡顺平,王安琪. 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 农业经济问题,2014,04:8-14.

[3]方志权.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思考[J]. 科学发展,2014,09: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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