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贿赂,哪些国家最积极?

2016-09-21 17:22
南风窗 2016年19期
关键词:美国司法部罚款法国

许春华

英国的罗尔斯-罗伊斯,德国的西门子,法国的空客、道达尔和阿尔斯通,日本的奥林巴斯,美国的高通、雅芳、辉瑞等著名企业,都曾因跨国贿赂受到查处。

2016年8月,英国严重欺诈案办公室(SFO)先后披露,针对全球第二大飞机发动机制造商、位于英国的罗尔斯-罗伊斯公司涉嫌在印尼、巴西、印度等海外市场行贿等腐败活动,目前调查取得突破,而针对全球第二大飞机制造商、位于法国的空中客车公司涉嫌欺诈、贿赂和腐败等指控,也已展开刑事调查。

近来中枪的巨头当然远远不止上面这两家。6月中旬,瑞典的爱立信公司遭美国司法部调查,而美国的高盛集团则被利比亚投资局告上了英国法庭,原因都是涉嫌海外贿赂。早几年,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法国道达尔、日本奥林巴斯、美国高通、雅芳、辉瑞等著名企业,都因大规模跨国贿赂案被查处。

英国严重欺诈案力、公室披露,针对空中客车公司涉嫌欺诈、贿赂和腐败等指控,已展开刑事调查。

那么,对于查处这些跨国巨头,哪些国家最积极,哪些国家相对消极呢?

美国处罚外企“稳、准、狠”

美国是惩治海外贿赂最“生猛”也最“得心应手”的国家,它的《反海外贿赂法》往往一剑封喉。媒体称,美国反海外贿赂“罚款”年均逾10亿美元。

1977年出台并经多次修订的《反海外贿赂法》,作为惩治企业海外贿赂的全球第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受其管辖的主体,只要实施了贿赂行为,无论行为发生地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也不管该行为是否利用了美国的邮政系统或任何跨州的商业方法和手段,都会成为该法所规定的犯罪。甚至只要企业在美国上市,就受其约束。

瑞典移动通讯设备商爱立信和荷兰电信运营巨头VimpelCom就是因为均在美上市,便落入了美国政府的“掌心”。Vimpelcom今年同意支付7.95亿美元罚款,才结束美国和荷兰两国政府对其在乌兹别克斯坦贿赂的调查。和解协议中,VimpelCom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子公司承认向当地官员行贿1.14亿美元。另外,爱立信正在接受美国政府的调查,基本也是“在劫难逃”。

日本奥林巴斯管理层向公众致歉。

多年来,已有不少跨国巨头被美国“修理”。

2013年,美国司法部指认法国最大油企“道达尔公司”1995年至2004年期间向伊朗一名官员支付了6000万美元,诱使他协助获得伊朗境内3处油气田的开采权。道达尔被迫同意支付2.452亿美元罚款,才从3项指控中“脱身”,同时,在解决关联美国证交会的一起民事诉讼中,道达尔放弃了1.53亿美元违法收益。

2014年,美国司法部又宣布破获了一桩涉及法国阿尔斯通及其瑞士和美国子公司十多年来持续贿赂数国官员的大案。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科尔称:“他们通过行贿来获取印度尼西亚、埃及、沙特阿拉伯和巴哈马的合同,总共支付了数千万美元的贿赂,以此赢得40亿美元的项目,并为自身获取了大约3亿美元的利润。”结果,这家轨道交通、电力设备公司被罚款7亿多美元。

今年3月,日本医疗设备制造商奥林巴斯承认,曾以助学金和赴日旅游形式向美国医生提供回扣,并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同意支付6.46亿美元罚款。

6月9日,美国司法部又宣布,加拿大威朗制药公司已同意向联邦政府和相关州政府合计支付5400万美元,对旗下美国制药品牌“萨利克斯”涉嫌行贿医生多开处方药的行为作出赔偿。

确实,美国对外企的查处和罚款可谓“稳、准、狠”。只要被它掌握了贿赂“把柄”,外企只有和解认罚,“大放血”,才能保住利润丰厚的美国市场。

美本土企业受罚金额偏低

美国如此“兴师开罚”,并不单单针对外国企业。事实上,美国本土的企业巨头像洛克希德、可口可乐、雅芳和朗讯公司,以及辉瑞、强生等著名药企,都曾被“修理”过。2014年5月,雅芳就其中国分公司的贿赂行为,与美国司法部及证交会达成和解,缴纳1.35亿美元罚金,从而结束了长达6年的调查。

不过,耐人寻味的是,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在2013年和2014年共提交了19宗针对企业违反《反海外贿赂法》的诉讼,罚款总额23亿美元,其中非美企业只有6家,但罚金占14亿美元之多。换句话说,罚到美国本土企业头上的金额,其实并不算高。

2011年开始,美国司法部即开始调查一些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公司是否通过中间商行贿利比亚政府官员,以获得利比亚主权财富基金的数笔交易。遭调查的金融机构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大通公司、百仕通集团和奥氏资本,以及瑞士信贷集团、法国兴业银行等金融大鳄。但这些调查历时5年,仍未完结。

目前,美国司法部对奥氏资本的调查已近尾声,正寻求让奥氏资本认罪。美国证交会也正寻求让奥氏资本支付最高4亿美元的罚款,认为这一数额与奥氏资本可能存在的海外行贿收益相当。

上亿美元的罚款才算重罚。通常,被查处的美国企业只会支付上千万美元的罚金。

2014年3月,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指控Bio-Rad生命医学公司为赢得业务,向俄罗斯、越南和泰国官员行贿750万美元。同年11月,公司支付5500万美元罚款。

2015年,纽约梅隆银行与证交会达成和解,同意支付1480万美元罚金,只因该行曾为了一笔中东国家主权基金的投资,而向该国官员的亲戚提供实习机会。

今年2月、3月,又有两家美国企业—软件制造商PTC和电讯运营商高通被查获海外贿赂,后分别接受1203万美元和750万美元的罚款。其中高通公司主要是向有关人士提供了活动门票及礼品或支付了差旅费,以及雇用了该国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子女或朋友。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的初衷,是为了限制美企和个人直接或经由中间人贿赂国外官员,以保证本国商业系统的公众信誉。在美国带动下,英国相关法规也要求尽职调查利用中间商为“代表”进行交易的业务。空客公司在英所涉指控,就都涉及与第三方咨询机构相关的违规行为。由于中间商已成美英反腐政策打击的目标,不少跨国公司已大幅减少使用中间商进行交易的频次。

德、英都已走在前面

反海外贿赂,德国和英国都已走在前面。

德国曾经对企业的海外贿赂相当“宽大为怀”。说来难以置信,1999年以前的德国法律并不禁止德企海外行贿,企业甚至可把行贿金额从计税收入中扣除。正是在这样的“有利条件”下,西门子公司通过海外贿赂手段大肆扩张。例如,成功地促成意大利购买其发电设备、尼日利亚采购其电信基础设施产品、阿根廷采购其制作的国民身份证件,赢取了委内瑞拉铁路、孟加拉国移动电话网络、以色列发电站、俄罗斯交通管制系统等项目的竞标。

2003年,西门子设在数个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陆续受到美国调查,发现除合法账目外,这些子公司另建有账外账,以掩盖行贿支出。西门子公司后来承认,2000年至2006年间海外行贿金额高达16亿美元。

2008年,西门子公司共计在美国和欧洲支付了约16亿美元的罚金以结案。

此后,西门子亡羊补牢,并与戴姆勒-奔驰、大众、德意志银行等标杆企业一起倡导“干净地经商”,大型德企纷纷效仿。

2011年的德国潜艇海外销售案,与西门子案颇类似。德国富乐斯多公司为促成希腊和葡萄牙购买德制潜艇而行贿,后被判约1.4亿欧元罚金。在曝出多起类似的军售案后,德国国防部重新制订了一套详尽的防控腐败策略。

可以说,德国的反海外贿赂的机制改革,就是因这两桩大案“倒逼”的。

英国也有可圈可点之处。它曾毫不手软地查处本国企业的海外贿赂。2010年,世界第二大军火公司“英国航太系统公司”被控在用贿赂赢得合同问题上做手脚,被罚2.86亿英镑。

2013年起,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也被控在2005年和2010年分别向中方高管行贿,以获得两项价值20亿美元的订单。该公司还被指控曾以2000万美元加一辆劳斯莱斯轿车贿赂印尼前总统苏哈托之子,促成印尼的航空公司购买用于空客330的航空发动机。另有爆料称,罗-罗公司向印度斯坦航空公司某些高管支付的回扣高达8000万美元。新近调查显示,罗-罗公司在尼日利亚的商业活动或许也牵涉腐败。

这一次,英国法院又受理了利比亚投资局“状告”高盛的案子,并已进入审理阶段。

法、日“执行不力”

相较美德英,一些西方国家反海外贿赂可谓“执行不力”,比如法国。

法国很早就在“经合组织”内部力推海外反贿赂公约,2000年又设立了贿赂国外公职人员罪。然而2002年至今,法国虽启动了33起针对法企海外行贿的调查,却只有7名个人因轻微的贿赂行为被司法部定罪,其中最大的一笔罚款也只有两万欧元。唯一一次针对法国赛峰集团整个公司的行贿定罪,也在2015年被上诉推翻了。这与美国的“稳、准、狠”确实相去甚远。

法企阿尔斯通被美国罚了7.92亿美元,可与法国政府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不要说“肥水”流了“外人田”,就司法尊严来说,也让人不堪。美国反腐败商业协会“TRACE 国际”负责人威尔兹认为,法国的法律在很多领域卓有成效,反贿赂案的定罪少乃是“执行部门的政治意愿不强烈,以及缺少财力、人力以及相关经验和知识所致”。

更多人则将此归咎于缺少美国式的谈判协商。有国际组织就建议法国采取与美国同样的方式,而不是一贯采用的“时间长、费用高、结果不确定”的传统诉讼程序。该组织认为,庭外的谈判与和解既让企业接受罚款,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还有效避免了公开审判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企业形象的破坏。

但法国还是有些人担心,庭外和解方式可能给企业提供用钱解决麻烦的途径。“阿尔斯通可能是支付了巨额的赔偿,但那些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负责人却仍然在自己的岗位上正常工作。”法国非政府组织Sherpa的律师里贝尔就提出了疑虑。

看来,里贝尔的意见占了上风。今年6月14日,法国议会通过了新法案,除了将成立国家反腐败局,还规定NGO也可起诉在海外涉贿的法企,起诉条件也比以前宽松。现在对法国来说,关键是如何有效地落实新法规,让利剑出鞘。

如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律。而像国际商会、世界银行、非洲发展银行、经合组织、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以及联合国等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出台了类似公约。但这一“国际统一战线”还存在漏洞。今年6月30日,经合组织公报称“(日本)应采取措施,将打击跨国行贿作为当务之急”。

被经合组织“打屁股”的日本,自1999年将“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贿赂海外公职人员”的行为入罪以来,仅对海外贿赂的日企发起4项诉讼。2002年以来,经合组织一直要求日本有更大作为,该组织反贿赂工作组主席科斯甚至喊话说,“日本应知道……它缺乏反行贿的热忱,将损害其他国家在全球范围内打击贿赂行为的努力”。

除了日本,许多发展中国家反海外贿赂工作也处于“后发”阶段,甚至是行贿的跨国企业已经认罪认罚,受贿方却依然逍遥法外。这也是值得深思和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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