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晓
摘 要: 童婚制度是影响印度妇女地位上升因素中的一个顽疾。一方面,童婚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政治、宗教等根深蒂固的因素,另一方面,在当今社会和经济、教育、法律等领域交叉制约。尽管印度政府在就业、教育、法律上都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由于社会观念的积重难返,普通民众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依然盛行童婚制度,甚至本该成为妇女权利捍卫者的执法人员,却成了童婚制度的践行者。印度妇女地位的提高,依然有很漫长的道路要走。
关键词: 童婚制度 种姓制度 妇女地位
印度作为一个宗教盛行的国家,其传统习俗和行为习惯有着浓重的宗教色彩,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公元前2500年到公元前1500年间,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印度,并在印度建立了种姓制度。在种姓制度背景下,印度女性的地位与最低等级的贱民相当;在宗教的桎梏下,印度女性还遭受童婚制度、嫁妆制度、萨蒂制度等的迫害,甚至有的部落认为,成为妓女是女性通向成年的仪式,在当地公开拍卖初夜权。被拍卖的女性一旦失去贞操,就失去了走进婚姻的权利,沦为永久的娼妓。这些残害女性身心健康的行为在印度长期存在着,这种思想由来已久,仿佛已经融进了印度人的血液当中。直到现代社会,印度依然存在严重的妇女歧视、地位低下的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此,仅以童婚制度为例,对印度妇女地位及其影响作出探析。
一、印度妇女地位与童婚制度的产生
印度教有一个宗教仪式即“生男礼”,这是一种祝愿生男孩的仪式。按《法论》规定:在妇女怀孕的第四个月举行。但是一般来说一个女子如果是生第一胎,就可以在第三个月举行,否则孕妇从怀孕后的第二个月到第八个月期间随时可以举行。在举行仪式时,妇女要穿着新装宣誓。夜间,有人在妇女鼻孔上点涂榕树皮汁液。据说,这样做可以避免流产。在举行这种仪式时,将盛满水的陶罐放在妻子怀里,然后抚摸妻子的腹部,祈祷生个有出息的儿子[1]。可以说,印度女性是输在了娘胎里,从她们是女性的那一刻起,卑微和弱势就伴随着她们,直至终老。
在各国的文明史中,残害妇女的现象举不胜举。无论是遵守三从四德的中国封建社会妇女,还是恪守中世纪禁欲主义的欧美基督教修女,她们所受到的压迫和束缚都没有印度妇女境遇惨痛之深。在中国,人们只是说“红颜祸水”,而在印度,如果要诅咒一个人,你只需说“祝愿你生一个女儿吧”就可以让人暴跳如雷。女性在印度,甚至可以成为一个诅咒的象征。历史与宗教给印度妇女带上了过于沉重的枷锁[2]。
纵观有关古代印度的女性发展的资料,很少有涉及女性教育和权利的内容。从最开始的“生男礼”,到女性18岁之间,仿佛只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结婚。在印度,女孩的结婚年龄普遍偏小,直至今天,印度农村仍然大量存在早婚制,又称童婚。童婚制度不仅损害了印度女性受教育的权利,而且限制了她们自由选择生活伴侣的权利(因为有很多小新娘6、7岁都被接到婆家生活,她们往往会成为夫家家务的主要承担者和丈夫的性奴隶),过早承担家务和性生活对印度女性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童婚制度并不是一个科学的制度,那么印度为什么会出现童婚制度呢?它是如何开始实行的呢?又为什么直到现在也没有被完全禁止呢?
童婚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印度古代经典中。古代印度教经典认为,女子在来月经前就可以结婚。《摩奴法论》中写道,年龄30岁的男子应该和12岁的幼女结婚。24岁的男子应同年仅8岁的幼女结婚。在印度教徒眼中最神圣的经典《罗摩衍那》中,被视为女性模范的悉多,在年纪很小的时候就嫁给了罗摩。根据《罗摩衍那》中的叙述,当罗波那想绑架悉多时,悉多在与他的对话中提醒他说她丈夫被放逐的时候她18岁,并且在12年前就已经结婚了,由此推出,悉多结婚时还是一个6岁的孩子。悉多在印度被视为女性的典范,人们也就把童婚当作了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3]P174。在印度经典《摩奴法典》中还曾经提到过,当妻子月信来潮时,也就意味着女子到了适合生育的时节,此时,丈夫可以接近她,由此可见,他们的婚姻早于女子的月经初潮,即大约早于13岁,甚至更早。
二、印度童婚制长期存在的历史原因
童婚制度之所以在印度长期存在,不仅与其宗教传统关系密切,而且是政治、经济、社会、宗教等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从政治上来讲,公元11世纪,突厥人侵略北印度,在印度历史上建立了一个德里苏丹国。因为突厥人在很早以前就接受了伊斯兰教,所以突厥人与印度人的信仰存在差异,然而领土的入侵往往伴随着宗教文化的入侵,德里苏丹国成为印度历史上第一个伊斯兰帝国。侵略完成后,突厥人烧杀抢掠,强迫印度人信奉伊斯兰教。在之后的两个世纪,许多印度居民改信了伊斯兰教。在伊斯兰教中,妇女的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正是因为这一因素,更加促进了饱受苦难的印度妇女的宗教信仰的改变。另一方面,穆斯林为了同化印度人从而达到长期统治印度的目的,以通婚为手段,积极地促进两个民族之间的融合,这一举动遭到了印度教徒的强烈反对。为了反抗穆斯林的这一行为,印度教徒同样以婚姻为手段做出反击,他们对婚姻做出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大力推行童婚。由此可见,童婚制度曾一度成为印度教徒抵御外族入侵的政治手段。
从经济方面来讲,与童婚制度息息相关的就是“嫁妆制度”,这是印度社会的另一个顽疾。嫁妆制度源于印度的种姓婚姻制度。在后期吠舍时代,种姓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了保持种姓的纯洁性,只许在同种姓内部通婚,同种性的各副种姓之间也可以通婚,但是不能和副种姓以外的人通婚。允许‘顺婚,即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即较低种姓的男子不能娶高种姓的女子,否则高级种姓的人会被开除出种姓之外,所生的子女也会沦为最低种姓”[4]。由于顺婚制度的存在,许多有女儿的低种姓家庭企图通过联姻改变自己的种姓状况,从而改变自己的地位,这一企图的存在本身就导致了婚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应对这种不平等的方式大多数就是女方家庭通过赠送高额的嫁妆,达到改变种姓、改变命运的目的。社会上出现了高价购买新郎的不良风气,高种姓的男子趁机索要高额的嫁妆,女方家庭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不得不支付高额的嫁妆。这种婚姻本身就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上,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并且使得印度的陪嫁的风气愈演愈烈,这成了印度罪恶的陪嫁制度的根源。到20世纪末期,印度的嫁妆已经达到了数十万美元。这一费用足以让一个贫民或者普通家庭破产。尽管二十世纪以来,尤其是二十一世纪,印度的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很多城市和地区经济繁荣、人民富裕,巨额的嫁妆不足以对这些城市的家庭经济状况造成恶劣的影响。但是,许多贫困家庭甚至是普通家庭依然深受其害,为了逃避财产灾难,许多家庭仍然纷纷选择童婚,因为童婚可以避免支付高额的嫁妆。因此,这一经济因素也是印度童婚制度屡禁不止的重要绊脚石。
在社会方面,印度对男女性别的看法是与宗教教义相联系的。“印度教对男性生殖力的崇拜,可以说集中体现了这种法则。在对男性生殖力的崇拜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女性能力的相对贬低。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根本无权利可言。由于印度教徒认为男子天生就比女子高贵,因此在考虑婚姻时多站在男子的立场上”[5]。为了保护男性的权利,印度极力否认女性对社会的贡献。还有就是印度社会对妇女贞操的要求非常严格,印度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很多情况下,它的宗教教义深刻影响着它的社会取向。印度教教徒在婚前大多性欲放纵,这一现象导致了对一切女孩贞操的不信任,也对女性的社会地位造成了影响。“女孩在童年时就结婚,以免日后招致耻辱的可能性”[6],印度社会还有一个习俗,就是大部分地区盛行村庄之间通婚,并且婚后随男方居住。这一习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妇女与娘家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迫使许多女性切断了与自己家庭的大多数联系。这一现象严重打击了父母培养女儿的积极性,尤其是在女性受教育的问题上,许多父母从个人私利的观点出发,认为女儿受教育的价值远远低于儿子。因此,印度有这么一句俗语“养一个女儿就像为他人的庭院浇水”。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在宗教方面,不仅有女子的最佳婚配年龄应为男子的三分之一的说法,而且童婚经过诸多经典的强调,成了印度教徒所必须承担的宗教义务。过早结婚使女子失去自由选择婚姻伴侣的权利,至于印度女性受教育的权利更无从谈起。中国古代妇女需要遵守三从四德,我们已经严厉加以批判了,然而印度妇女却有着更严重的束缚。《摩奴法典》中记载,印度妇女在家里需要遵从自己的父亲,结婚后服从自己的丈夫,丈夫死后服从儿子,没有儿子服从丈夫的近亲族,没有近亲族的服从国王,印度女性的一生都没有资格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在法律方面,印度政府明令禁止童婚制度、嫁妆制度,但是由于宗教因素和社会习俗根深蒂固,在广大农村和贫困的山区,仍然有成千上万的儿童举行婚礼,她们年龄小的只有三四岁,就算年龄大的也不过十几岁,甚至襁褓中的婴儿在昏昏欲睡中已经完成了终身大事。“1978年,印度议会再次修改《禁止童婚法》,制定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规定不论宗教教信仰如何,一律将男女婚龄分别提高到21岁和18岁。1961年印度制定的《全印度禁止嫁妆法》规定,给予、接受、索取甚至约定给予或借用嫁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1984年印度议会再次通过新的《禁止嫁妆法》,对索取嫁妆者处以6个月至2年监禁并处以10000卢比的罚款”[6]。如果这些法律得以有效执行,印度女性的生活状况也许就会有所好转,然而受执法不严和封建思想的影响,童婚制度、嫁妆制度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甚至出现了更加严重伤害女性的强奸、轮奸、群婚等违法行为。以强奸案为例,在印度发生的强奸案中,只有大概四分之一的案件被量刑定罪,“以至于印度女性哀叹,她们只要上了马路就是‘公共财产”[6]P41。2012年,一起严重的“黑公交”事件引得全世界哗然,在印度的首都新德里,暴徒袭击了一名23岁的女孩儿及其未婚夫,女孩儿惨遭轮奸,事后,两人被扔下公交车。然而,“在黑公交事件发生后,印度政府警告年轻的女性尽量避免独自出门,避免早出晚归,这警告背后荒唐的逻辑是不言自明的”[7]。
尽管印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但是执法机关和政府的纵容态度使得印度女性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当代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及趋势
当前,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依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与经济上的不能独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古代妇女的贡献对象主要是家庭,工作形式大多以伺候丈夫和操持家务为主,而这些贡献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越是无形的东西越不容易为人们所察觉、所承认。这种忽视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女性贡献的不被承认,人们就习惯性错误地认为女性在整个社会生产中只是一个乞怜者的角色。经济独立问题主要就是妇女就业问题,其实印度妇女是印度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人力资源,只是由于性别歧视的原因,她们大多从事一些卫生、安全条件极差的体力劳动。政府要想解决这一现状,改善女性的工作环境,减少人们对于生女孩儿的恐惧,就必须发挥主导作用,采取积极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及一些民间的自愿组织还积极制订了一些计划,努力改变女性的就业现状,提高社会地位。
在政治上,“人民院通过法律,规定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县、区、村三级潘查雅特自治机构和城市自治机构中,必须有1/3的女性成员。这一措施把吸引妇女参政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落到了实处”[8]。但是对于是否保留妇女在人民院和立法院1/3席位的立法草案依然争论不休,暂且不论这一措施的科学性,只是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印度,对妇女地位的承认和保障妇女地位的措施依然是备受争议的。
社会上,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仍然广泛存在,残酷的现实显示,仍然有许多女婴被杀死,好像一个家庭的灾难都是由于一个母亲生了一个女儿开始的,无知使得许多女孩无法享受一般的卫生医疗设施,许多女性受着痼疾的折磨,60%的母亲营养不良。人们对女孩社会角色的期望,即做家务和生育,严重影响了她们受教育的权利。印度女孩尤其是农村女孩很早就代替母亲在田里干活,出嫁后又要伺候丈夫,做一系列繁重的家务,悲哀的社会角色把女性的受教育权利剥夺得一干二净。识字率低、缺少文化知识成为影响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阻碍。
在法律上,“1956年通过的《印度继承法》则给予全印女性同等的财产继承权。1978年的《限制童婚法》再次将婚嫁年龄从原来的女孩15岁和男孩18岁分别提高到18岁和21岁。同样的,《收养和赡养法》(1956年)、《未成年人和监护资格法》(1956年)、《禁止嫁妆法》(1961年,1986年修订案)、《禁止卖淫和不道德交易法》等”[9],在“六五”“七五”和“八五”计划中,相继做了一些补充,这一系列措施表明印度在近百年来一直为解决女性社会地位问题不懈地做着努力。但是,由于传统习俗和固有的文化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包庇的现象。
总之,当代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依然面临较为艰巨的挑战,强化女性的受教育意识和经济独立能力,对于印度政府和其他各界有识之士来说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白敬献,高晶.神秘的南亚次大陆[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6:129.
[2]王景春,刘瑞新、李亚兰.人与神的狂欢——印度文化的面貌与精神[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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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牛志学.略论印度社会中影响妇女地位的各种陋习[J].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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