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性金融理论研究

2016-09-19 06:30李楠张璞
金融理论探索 2015年4期

李楠 张璞

摘要: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以批判的态度扬弃了新古典经济学派将政府与市场因素看作资源配置相互替代品的对立观点,通过构建二元经济模型,将比较制度分析学派提出的“市场增进”理论纳入现代市场经济与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框架内进行了分析,认为:开发性金融在本质上是以“市场增进”为核心理念和主要功能并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动态耦合的金融制度安排;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契合与均衡,以及由此引致的民间部门协调机制的健全与协调能力的提升,是现代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同时通过对模型的动态扩展,试图为稳步推进的中国式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经验寻找理论支撑。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市场增进;最优制度安排;动态一致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5)04-0011-09

一、前言

开发性金融是一种兼具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特征的金融形态。我国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在“开发性”金融业务领域的积极探索和长期以来的良好业绩,以及其他国际开发银行的实践证明,开发性金融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必要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本文对开发性金融的研究是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以批判的态度扬弃了新古典经济学派将政府与市场因素看作资源配置相互替代品的对立观点,通过构建二元经济模型,将比较制度学派提出的“市场增进”理论纳入现代市场经济与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框架内进行了分析。

本文认为开发性金融在本质上是以“市场增进”为核心理念和主要功能并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动态耦合的金融制度安排。同时,通过对模型的动态扩展,试图为稳步推进的中国式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经验寻找理论支撑。

二、开发性金融的理论探索与制度演进

(一)开发性金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陈元(2014)指出,从理论框架看,开发性金融是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的金融形态和金融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开发性金融并不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金融机构,也不是经济转轨国家临时与阶段性的制度安排,而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独立金融形态。它产生于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持续演进发展。

一般认为,世界上第一家开发性金融机构1822年诞生于比利时,主要职能是促进新工业的创立,购买其支持公司的股票来参与资本、建立金融机构等。20世纪30年代,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也开始着手建立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应对大萧条之后的困难局面,恢复经济中的中长期投资活动。二战之后,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为代表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从支持各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出发,为满足世界各国重建与工业化过程中经济发展对长期资本融资的迫切需求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从此开发性金融逐渐被各国政府重视从而蓬勃发展起来。日本、联邦德国以及一大批战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都先后设立了开发性金融机构。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经济转轨国家也开始相继设立,为这些国家的经济转型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设立了开发性金融机构。随着世界经济进入深度调整,作为世界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或者通过主动的市场建设与制度培育来拉动经济增长。开发性金融的覆盖范围以及对一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二)政府还是市场?开发性金融的探索与选择

当然,一种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能脱离其特定的历史环境与客观条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讲,“经济转轨”的特定制度环境,导致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体制建设不可避免地披上了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经过三十余年的体制改革与飞跃式增长,我国的经济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市场开始逐渐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这不仅体现在东南沿海地区高度市场化的民营经济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领域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

但是,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再激进的市场化改革措施也不会对政府因素全盘否定,现代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要发挥政府与市场“两只手”的作用。或者说,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们对政府与市场作用的理解也要有“新常态”,不能再局限于主流范式中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可以按照政府与市场因素的不同权重比例来划分经济类型,当然更不能先验地把市场因素占据优势作为衡量一国经济制度优劣的标准。

就此而言,开发性金融的制度设计可谓巧妙。它兼具政府目标与市场手段,运行方式则实现了从财政运作到金融运作的根本性转变,既和我国当前的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又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形成了动态一致与制度耦合。遵此思路,在对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微妙关系的探索过程中,可以说,开发性金融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来重新考量和梳理政府一市场关系。以此为基,才能赋予我国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更为合理的理论基础。

(三)多元化金融体系演进的一个简单范式

1.传统金融体系的动态演进

从政府与市场所起作用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传统的金融体系是由商业性金融主体和政策性金融主体共同组成的静态体系。扩展来讲,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应该至少包括两部分:由市场因素起决定作用的商业性金融体系,以及政府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政策性金融体系。这两部分尽管性质不同,但作用上相辅相成,协调演进。在一百多年共同发展的岁月中,传统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与商业性金融体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两者在功能主体、业务范围、职能定位、结构体系、立法监管等方面都形成了明显的界限。

我们知道,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由于经济背景的不同,政府的战略意图和政策目标也会有所不同。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设施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原先只能由政策性金融发挥作用的业务领域,可能会被更具趋利性的商业性金融逐渐取代,进而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这将导致市场界限发生位移。换句话说,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功能主体、业务范围、职能定位、结构体系、立法监管等方面的界限被不断打破,呈现出明显的“动态调整”特征。

如图1所示,在某一个国家某一个历史时期的某一个社会发展阶段,A+C={传统政策性金融},传统上,被认为应由政府因素主导;B={传统商业性金融},被认为应由市场因素主导。{传统政策性金融}与{传统商业性金融}两个集合共同构成全集U={传统金融体系},其界限为L。随着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市场建设越来越完善,市场机制也越来越健全,原先在政策性金融定义域内的c子集,逐渐脱离政策属性,转变为商业性金融的一个子集,即B+C={传统商业性金融},A={传统政策性金融}。相应的,两集合的界限向左移动变成L。

一般的,A为空集或者B为空集的极端状况是不会发生的。一方面,一国金融体系的完全商业性形态只有在高度理想化的完全竞争市场中才有可能出现。在实践中,即使像美国这样高度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有非商业性金融机构存在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靠政府行政命令以及纯粹的政策性金融来支撑运行的“计划经济”已经被证明是低效率的。

与金融体制相对应,市场经济本身也是一个动态概念。在其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条件的日益成熟,市场因素起作用的领域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但从中长期趋势来看是不断地渗透与扩张,那些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的商业性金融因为其效率优势,起作用的领域会越来越广,包括融资方式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也会越来越完善。同理,原本一些被认为属于传统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尽管政策属性不会完全消失,也必然会随着市场边界的动态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在传统意义的金融制度框架内,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主要发挥“准财政”功能,确保其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市场主导的商业性金融,主要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确保资金在盈余部门与短缺部门之间更具效率的流动;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应当介入干预并采用政策性的手段予以解决,市场运转良好或“政府失灵”明显的领域,则全部交由市场运作。政府与市场、“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各司其职又相互作用,在不断地摩擦与碰撞中,推动了金融体系的动态演进。

2.“市场悖论”与多元化金融体系

从新古典学派的政策视角来看,再巧妙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无法绕开政府政策目标与市场逐利本性之间极易出现背离情况的矛盾,这是一种理论困局。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与市场主导的商业性金融在理论层面界限分明:政策性金融只在政府政策性领域内发挥作用,不能经营商业性业务,否则将获得微妙的竞争优势;商业性金融则因其追逐利润的本性或者政府的明令禁止而不愿或不能参与政策性业务。显然这是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实践相悖的。事实上,世界各国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发展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都无可避免地出现了业务交叉,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既有相互合作又有激烈竞争。

一般我们把原因归咎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存在。首先,正如凯恩斯主义者认为的那样,市场并不完美,现实中,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往往是弥补市场缺陷的有力工具。其次,更进一步地,在一个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国家,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存在着信息与资源方面的优势,这可能会导致与政府存在隶属关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产生盈利冲动。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政策性金融的职能越位被某种规范严格限制,并且依靠强有力的监管予以解决,但并不是每一种监管措施都是科学和有效的。再次,实践已经证明,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即使不是最完美的,起码也要比政府运作的效率高得多。因此,在某些政策性金融曾经发挥作用的领域,如果市场设施已经很完善,那么,适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其运作效率也会相应高出很多。最后,理论上,以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的的商业性金融,在权衡风险收益的前提下,具有任何对有利可图的区域进行无限渗透和扩张的动力,这可能会导致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在某些领域形成业务交叉。总而言之,在政府与市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动态作用与调整过程中,商业性金融的职能越位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过度监管反而会损失效率。

动态来看,传统的政策性金融领域,有一部分并不是因为市场化运作毫无效率,而是政府出于安全或其他政策性的考虑暂时禁止其商业化;另一部分(可能是很大一部分)则主要是由于市场主体的缺失以及制度、信用等市场设施不够完善而暂时不具备商业化的条件。作为一个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仍在不断动态演进的概念,开发性金融可以融资为杠杆,在传统的政策性金融领域大力进行市场主体的培育,通过对市场设施的主动建设、积极完善和充分利用,极大地扩展市场作用的边界。

如图2所示,有效运用开发性金融工具,主动推动市场设施建设,等市场条件完全成熟后,L'边界进一步向左移动到L",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领域逐渐减少,由市场主导的商业性金融领域逐渐扩大,从而导致业务进一步交叉,边界模糊化程度继续增强。显然,现代金融体系应该是这样一种共同体,它是由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共同组成的多元体系,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在其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在综合平衡中协调发展。

三、“市场增进”概念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一)市场经济类型的三种不同划分

根据政府与市场因素的权重比例以及均衡协调程度,本文将市场经济划分为亲善市场型、政府推动型与市场增进型三种类型。

1.亲善市场型

亲善市场型市场经济是以新自由主义为理论依据,以所谓“华盛顿共识”为基础,以上世纪末经济转型国家的一系列的经济自由化改革为实践的。亲善市场理论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是最优越和最完善的,政府干预尤其是“政府失灵”的存在使得政府干预只会加重市场扭曲。政府最好安静地呆在一旁,做好自己的“守夜人”角色,放手让市场自行运转。当然,政府也并非什么都不做,它可以通过明晰产权等措施来维持市场机制的润滑。

2.政府推动型

上世纪末,东欧、拉美国家的经济衰退以及“东亚奇迹”的出现,使得“华盛顿共识”以及基于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亲善市场理论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挑战。于是,新凯恩斯主义的政府推动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市场失灵”无处不在,因为资本边际效率、流动性偏好和边际消费倾向这三大心理规律作用的存在,依靠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将难以自动恢复充分就业的均衡,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一种必须的、常态化的制度方法,而离开政府对经济的适当干预,市场将很难形成产业繁荣。在该种类型的经济体中,公共产品应该完全由政府负责供给,以防止出现所谓的“公地悲剧”。

3.市场增进型

与上述两者不同,青木昌彦等(1996)倡导了市场增进理论,将经济自由化与政府干预的有效结合看作是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推动力。事实上,不论是亲善市场论还是政府推动论,它们的假定前提是一样的,即都把政府和市场视为资源配置的替代性制度安排,此消彼涨。同政府推动论一样,亲善市场论承认市场的不完美,这一点上亲善市场论与政府推动论并无不同。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对市场机制可以自发解决“市场失灵”的论调持悲观态度,认为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缺陷最主要的工具;前者认为依靠民间部门的制度可以弥补绝大部分的市场缺陷,从而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往往会雪上加霜。

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将该理论应用于市场经济基本类型的划分。可以看到,亲善市场论与政府推动论均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部分特征,但是将两派观点割裂开来的分析方法无助于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实际。如前所述,亲善市场论与政府推动论实际上并无本质分歧,其分歧在于对市场缺陷解决机制的偏好、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程度的看法以及对政府干预经济能力的期望值不同。亲善市场论低估了中介机构的作用,对市场基础上民间部门的协调能力充满信心。而政府推动论则对市场自发解决协调问题的能力过度悲观,认为政府比市场拥有更多的信息和更强的判断力。简而言之,亲善市场论更偏好市场因素,政府推动论更偏好政府因素,仅此而已。

更进一步地,市场增进理论把“协调失灵”看作是比“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更具普遍意义的存在。根据该理论,在一个由许多经济人构成的分散经济中,由于“策略互补”、“溢出效应”、宏观经济外部性等原因,市场机制无法成功地协调整体的经济行动,宏观经济将会出现多重均衡。经济体系可能持续地陷入低效率的失业均衡中。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来调整市场的协调机制,引导经济从低水平均衡向高水平均衡运动。相比而言,市场增进型经济是一种更接近于现实经济运行状况的制度类型。

(二)市场增进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实践表明,既不能将政府与市场看作是资源配置的相互替代物,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经济活动中相互对立的竞争对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既不是敌对的,也不是平行的,而是具有很大的兼容性。政府的职能并不是代替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而在于对民间部门协调能力的促进和补充。换句话说,政府不是解决市场失灵的外部机构,而应该是一个与市场体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参与者。比如,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发明人可能会自行采取某种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将大大增加发明成本,不利于社会对技术革新的促进和保护。这时候,政府可以提供一种“相机性租金”,即设计某种专利保护制度,强制性地维护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占有租金的权利,这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转更加具有效率。

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作用的强弱与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弥补了(而不是替代了)民间部门的协调能力。更为严格地讲,市场作用的强弱与效率也取决于民间部门本身的协调能力。尽管民间部门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缺陷,但是在“政府与市场重叠的中间区域”,民间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或者加强与政府部门的配合,通过市场协调大部分的经济活动。政府则可以通过信息传递或者运用包括“相机性租金”、“协商委员会”、“延续市场准入策略”在内的多种政策工具对民间部门的协调合作给以引导。换句话说,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则通过增强民间部门的协调能力来实现“市场增进”的目的,其作用也得到了更好的发挥,这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

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国经济体制历史演进路径不同,并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政府促进民间部门协调的市场增进模式。长期来看,制度化的差异不会轻易消失,但是它们之间将会出现一种全新的多元化的关联方式。对我国来说,由于国内市场经济的不发达以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民间部门的协调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正需要政府与民间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尤其是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我国政府应该从自己国家经济发展的独特角度出发,通过具体的制度设定,制定用于改善民间部门发展环境以及克服其他市场缺陷的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来说,“作为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开发性金融因其独特的融资引领作用,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市场增进”工具,近期央行等对开行的注资更是大大增强了这一工具的调节力度。充分运用开发性金融工具,助力“市场增进”,服务国家战略,这正是国家赋予开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的核心目的所在。

上述说明,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增进型”的制度安排。

四、非单一性的市场增进路径与基于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的扩展分析

(一)制度可能性边界与市场增进路径

我们已经知道,市场增进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在现代经济金融体制下理解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作用的全新思路。那么,如何在技术上处理政府与市场因素的双重作用并理解开发性金融的市场增进本质呢?我们在此构建一个由政府因素和市场因素共同组成的静态二维分析空间,称之为制度有效组合集。

如图3所示,抽象的政府与市场概念,可以看作是现代经济金融体制的两种基本构成要素。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的权重比例对应着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类型。在此假设,不同国家间的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是两种具有可比性的变量。我们用IPF1和IPF2分别代表两条不同的制度可能性边界,又叫作制度可能性曲线。它表示在社会文化积淀、生产技术、效率以及可利用的制度资源数量既定的情况下,一个经济体在某一时点在政府与市场因素之间进行的权衡取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取舍可能会有所改变。其中,IPF1代表更为陡峭的制度可能性曲线,其与横纵轴围成的面积COD表示市场因素起主导作用的制度有效组合集;IPF2代表更为平缓的制度可能性曲线,其与横纵轴围成的面积AOB表示政府因素起主导作用的制度有效组合集。两条符合边际递减规律的制度效用曲线IU1与IU2,分别与两条制度可能性曲线IPF1、IPF2相切于E1、E2点,表示在两种既定的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能够达到的最佳有效组合,即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的最佳权重比例。我们称E1、E2点为最佳制度有效组合点或最优制度安排点。

图3中两条向右上方倾斜且斜率为正的直线MEP1、MEP2分别代表某一初始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均衡以及由此推动的民间部门合作意愿与协调能力的提高,称之为市场增进路径或市场增进曲线。本文认为,某一初始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均衡以及由此推动的民间部门合作意愿与协调能力的提高是一种基于历史文化积淀和制度内涵的、具有相对稳定特征的一系列最优制度安排的总和。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同的市场增进路径制约着不同的制度可能性边界,影响着市场经济中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的权重比例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边际效率。其中,较为陡峭的MEP1线代表政府与市场相互作用下民间部门合作意愿与协调能力较强、更偏重于市场因素的制度偏好;较为平缓的MEP2线代表政府与市场相互作用下民间部门合作意愿与协调能力较弱、更倚重政府因素的制度偏好。至少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最佳制度有效组合点E1、E2点必然分别处在两条市场增进路径MEP1、MEP2曲线上;二是在制度有效组合集内,任何偏离MEP线的点都是暂时的、不稳定的,最终必然要收敛于既定的市场增进路径。

我们知道,不同的制度有效组合集设定了不同类型的经济体制以及与其耦合的金融制度。不存在一种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单一的市场增进路径以及由此决定的最佳制度有效组合点。在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中被证明有效的最优制度安排在另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中可能会失效。同样,试图抛开各国的文化内涵差异,寄希望于通过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权重份额的简单调整来达到推动制度变迁、释放“改革红利”的目的,往往是以付出巨额的社会成本为代价的。任何国家都要在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因素的基础上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经济金融制度。

(二)螺旋式改革路径曲线的收敛与“中国模式”

在我国,长期市场化改革的一些经验数据似乎表明,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与市场因素逐步替代政府因素的过程相伴而生,这一过程的最终结果将导致西方式的市场亲善型经济模式。但实际上,考虑到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缺失,如果以IPF2代表我国所面临的制度有效组合集,则中国经济改革的初始制度有效组合点G应该位于OE2B的面积内IPF2内侧更靠近横轴的位置,即政府因素权重过大而市场因素的经济选择权力过小的经济金融制度组合。见图4。之后,随着所谓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初始制度有效组合点开始向MEP2线上的最佳制度有效组合点E2靠近。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因素既可能增大也可能减小,市场因素的权重则一般会在改革初期大幅度增加。但正如本文之前所述,市场因素权重份额的简单增加并不意味着制度有效组合集AOB向另一个制度有效组合集COD的转化。我国独特的历史文化积淀与制度内涵决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金融制度改革路径的惟一性。

毫无疑问,如果初始制度有效组合点G向最佳制度有效组合点E2的逐步靠拢是直线形式的,且没有向H点或者I点偏离,那么市场因素相对政府因素的权重比例份额的增加无疑具有市场增进与效率增进的性质且付出成本最小,如图4所示。

但实际上,改革本身并不是单向的而是沿着曲折迂回的路径螺旋式的前进。有时市场因素相对增加,有时政府因素相对增加,有时因为政治因素的干扰还可能会出现倒退,从而形成螺旋式的改革路径曲线,如图5所示。

但不管怎样,改革路径始终会围绕市场增进路圣MEP2并最终收敛于最佳制度有效组合点E2。换句话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金融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是在制度可能性边界IPF2内,由初始制度有效且合点G沿着螺旋式的改革路径曲线并围绕特定的市场增进路径MEP2向最佳制度有效组合点E2移动的过程。部分所谓“经济转轨”国家经济转轨失败的经验教训证明,照搬西方式的制度模式来刻意改变本国的制度有效组合集的方法往往是不成功的。

同理,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金融体制的发展与改革也需要“中国模式”。应展宇等(2008)认为,我国在金融体制改革之初,并没有明确地确立任何改革目标,而是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确立阶段性目标,最终确立了市场化的金融体制改革目标。可以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目标选择是渐进式的,这取决于改革三十多年来相对稳定的“市场增进路径”以及螺旋式改革路径曲线的最终收敛。而致力于不断协调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关系、促进政府与市场力量相互结合与转化的开发性金融理论正是“中国模式”在金融发展领域的直接体现。

(三)基于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的扩展分析

所谓的“动态不一致性”,是指政策当局在t时按最优化原则制定一项t+n时执行的政策,但这项政策在t+n+1时已非最优选择。巴罗和戈登(1983)最早将这一概念引入货币政策的研究,他们认为,由于公众存在理性预期,动态不一致性会导致初始的政策承诺不可信,有相机决择权力的中央银行可能出现短视行为,更容易导致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因此,须使用规则的货币政策以保证调控效果。而凯莱德和普莱斯考特则早在1977年就已经在博弈论的框架中对经济政策设计进行了分析,提出宏观政策的时间(动态)一致性,指出使经济达到完全竞争、有效率的均衡状态的最优经济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仍然是最优的。按照这一理论,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之初就要考虑到其长期稳定性,从而防止经济主体因为对政府政策的公信力出现怀疑而发生动摇,避免市场及经济的不稳定。

此外,系统论的耦合思想则要求一切改革措施必须有序推进,这种有序推进也在客观上保证了政策的动态一致性和有效性。制度耦合是指制度内的各项制度安排为了实现某一确定功能和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不同角度约束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良性运转。每一个制度的子系统都是由许多具体制度安排组成,这些具体的制度安排相互之间通过协调配合,使制度子系统实现其功能,当各种制度之间既没有矛盾与冲突,又在资源利用上存在边际等效时,制度安排便处于耦合状态。实际上,制度耦合就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帕累托最优组合。

基于上述思想,本文借鉴牛凯龙等(2010)提出的“最优制度安排的动态一致性和制度耦合”假说,将时空因素纳入分析框架,对上文提出的静态模型进行扩展分析。按照该假说,任何一个初始条件下最优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均衡增长路径都是数量扩张和结构变迁的统一,原有制度安排在均衡增长到一定阶段必须进行改变,通过制度变迁将均衡增长路径推向另外一个发展轨迹。

如图6所示,静态来看,某一初始条件下,尽管两个不同的制度有效组合集(COD与AOB)存在部分面积重叠(AODF),但是,任何市场经济与金融制度都不可能越过各自边界(AF和FD)来实现效率的飞跃提升。更进一步的,即使由于技术进步、经济容量提高等原因而导致制度可能性边界右移(如IPF2向右外扩至IPF2),最佳制度组合点E2也只会沿着市场增进路径MEP2向右上方移动至E2而不是E1点。

那么,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图7中,市场增进路径MEP0、MEP1、MEP2分别是不同初始条件T0、T1、T2所对应的最优制度安排所形成的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均衡。路径上的任何一点均可看作是后续增进路径的初始条件,因此考虑到时间因素,一国最优动态制度安排下的市场增进曲线,也可称作最优动态均衡增长路径,是在时间路径上由一系列不同初始条件的最优制度安排下的市场增进曲线的“包络线”,也可以看作是与不同初始条件T0、T1、T2……Tn对应的所有最佳制度有效组合点或最优制度安排点的集合线。

制度变迁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但不论哪种制度变迁类型,任何一个起点上的均衡制度安排,其成功与否都依赖于特定时空中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制度内涵。这可以说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基础,因此中国在改革初期会选择MEP0道路;而类似休克疗法之类的激进式改革则是先完成制度定型,即选择MEP2道路,再去逐渐培育代表未来改革方向的文化积淀和制度内涵。对最优动态制度安排下的市场增进路径的偏离,必然导致改革初期福利与效率的严重损失。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最优制度安排在何时以及能否顺利地通过后续改革,将增进路径由某一初始条件下的MEP0适时地推进到另一初始条件下MEP1和MEP2所决定的路径上去,这是改革实践者们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五、结论性评论及有关建议

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因素颇为重要。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迅猛发展,离不开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金融制度目标的正确选择,以及最优动态均衡增长路径的积极探索。随着我国经济进入“衔接期”,新旧产业与动力转换尚未衔接到位,亟需资金支持。可以预见,以开发性金融的相关理论研究与成功实践为代表的经济金融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将是支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如前所述,新古典学派把政府与市场、“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看作是相互替代、此消彼长的制度安排。而基于新兴经济体发展实践的市场增进理论则把政府与市场看作是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相互作用的内在参与者,认为在政府与市场中间存在着大量的交叉与模糊的领域,这与开行二十余年的业务实践相得益彰,也为开行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继续拓展“开发性业务”奠定了理论基础。可谓“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基于上述思想,本文基本结论及有关建议如下:

第一,开发性金融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市场增进”为核心理念和主要功能并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动态耦合的金融制度安排,是构成现代金融体系的必要和关键环节。在实践上,开发性金融是传统政策性金融的演进与深化,采用的市场化运作手法也与商业性金融如出一辙,但在本质上,开发性金融既不属于政策性金融的“2.0版本”,也不是商业性金融的附属和补充,而是与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存在根本区别的独立金融形态。在职能属性上,传统政策性金融着眼于社会效益,不追求自身业绩,主要发挥的是“准财政”功能;商业性金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力求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主要发挥的是“市场调节功能”;而开发性金融作为一种更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制度与方法的创新,既坚持以市场化方式服务国家战略,又注重资产质量与整体财务可持续,主要发挥的是“市场增进”功能。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进一步发掘开发性金融的理论内涵,丰富其理论架构体系,对完善和深化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二,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增进型”的制度安排,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契合与均衡,以及由此引致的民间部门协调机制的健全与协调能力的提升才是现代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这意味着抽象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因素的权重比例并非划分经济类型以及判断制度绩效的标准,或者说,与中国更偏重政府因素的金融制度相比,西方国家更注重市场力量的金融制度设计并没有先验的优势。而忽视初始条件差异,一味追求西方式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会导致对最优动态均衡改革路径的偏离,从而推高改革成本,加重福利与效率损失。这也从逻辑框架上印证了稳步推进的中国式改革经验的正确性。

第三,制度变迁是一个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而从一条相对稳定的均衡路径向结构不同的另一条均衡路径的跨越,是一个危险的跳跃过程。因此,在推进改革的关键结点,政府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如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推进混合所有制等),以“破釜沉舟”的勇气打破利益集团的阻碍,以“大刀阔斧”的气势实现对“中等收入陷阱”的跨越,将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推向更高层次的均衡。

第四,围绕“改革创新”这一内在要求,合理运用开发性金融方法,增强宏观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推动和完善市场设施建设,防止金融功能异化,是国家赋予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的核心目的所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最主要子系统之一的金融体制,其改革与发展必须服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最终目标。开发性金融的制度安排,正是体现了金融发展要与经济体制改革实现动态一致与制度耦合的思想。同时,“作为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开发性金融因其独特的融资引领作用,政府可以将其视作一种政策工具。近期央行等对开发银行的注资更是大大增强了这一政策工具的调节能力。

第五,关于开发银行未来的改革发展。一是明确并坚持“主权信用”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围绕“市场增进”这一基本职能,让政策性业务逐渐回归本职,商业性业务交还市场,开发性业务不断拓展壮大,尤其要继续加大对公共产品供给的支持力度。二是发挥好融资引领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问的桥梁沟通作用,适时开展可行性研究,综合运用包括软贷款在内的各种金融方法,积极争取名单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由开发银行“专营”的相关政策,着力推动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三是发债日益成为地方政府的主流融资手段,在商业银行参与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可研究赋予开发银行牵头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特殊职能,推动构建市场化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完善债市功能。四是在强化资金支持与财务持续性的同时,针对市场空白和制度缺损,要充分利用政府组织优势,通过示范带动效应,探索创新多元化投融资模式,打通PPP、政府采购服务等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融资瓶颈。

(责任编辑:龙会芳;校对:卢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