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Are Family!开启幸福家庭生活

2016-09-16 03:19
中学生天地(C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扶苏淋病官府

张 述

We Are Family!开启幸福家庭生活

张述

网名“张不叁”(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angbu3),秦史研究者,著有长篇历史小说《大秦将军》、历史普及读物《秦朝穿越指南》(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5年12月版)。

·秦朝穿越指南·

穿着现代服饰『空降』到秦朝的闹市中,显然会吓到周围百姓,说不定还没站稳就被押送至官府了。所以,还是让灵魂穿越到某个秦人身上比较好。这样一来,你就有了父母、兄弟、姐妹,过上了幸福的小日子。但是注意,秦人的家庭生活虽然不像你想象的那样『封建落后』,但也不可能完全和现代同步。

·图/烧饼漫画

秦人流行小家庭

穿越到某个秦人身上,过起秦人的家庭生活,你可能会讶异,原来并不会爷爷奶奶叔叔伯伯一大家子住在一块儿!

是的,秦朝的家庭形式和现在比较接近,都是小家庭。在秦朝,一户家庭被称为“同居”——这个词和现在的含义不一样,专指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夫妻、父子、兄弟甚至主仆,只要是在一个屋檐下生活,都属于“同居”。《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一封“爰书”(司法文书的统称),记载了这样一户“同居”的成员:一家四口,除了丈夫和妻子,还有一个没出嫁的女儿,一个身高六尺五寸、刚成年的儿子,以及两名仆人:一名男性的“臣”、一名未婚的“妾”(“臣”“妾”在这里都是“仆人”的意思)。

我们总以为古人是一大家子生活在一个院子里的,为什么秦朝流行小家庭?这要归因于商鞅变法,当时官府规定:一家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丁,却不分家单过,那么这家人要缴的赋税就得翻倍。这项政策一方面为国家增加

·秦朝穿越指南·了巨额税收,另一方面迫使青年男女们自立门户、独立担负起家庭责任,有效遏制了宗族势力的膨胀。

强制分家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提高了秦国的文明程度。贾谊曾这样描述秦国的风貌:儿媳张开腿坐着抱孩子喂奶,一旁的公公也不避讳,同样也是张开腿坐着——之前讲过,由于没有内裤,张开腿坐的姿势很是不雅;婆媳之间一不高兴,就“反唇而相稽”——成语“反唇相讥”便出自于此。《商君书》也记载,变法前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然而,这些落后现象都因“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的政策而改变。

父命子死,子不得不死

虽然不是一大家子住在一起,但是当时确实如我们传统印象中的那样,“儿子听老子的,父命子死,子不得不死”。

穿越到秦朝,假设父母只有你一个儿子,他们的溺爱使你从小品性顽劣,这天居然偷起你爹的钱来!你爹气急败坏之下把你一顿痛打,胳膊都给打折了。你嗷嗷大哭,一溜小跑来到县衙,想告老爹虐待你。没想到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查了查户籍,便拒绝了你的要求。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性病的范围“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这种列举并没有把比梅毒、淋病更为严重的艾滋病明确加以列举。虽然梅毒、淋病和艾滋病同为性病,早期梅毒、淋病,一般是可以治愈的,但是如果是后期,治愈的可能性就会降低,甚至达到难以治愈的程度。但是目前为止,虽然医药科技很发达,但仍旧没有根治艾滋病的方法,艾滋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地大于淋病、梅毒。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性病,如果艾滋病患者携带者故意传播艾滋病,那么社会危害性之大难以估量。因此,通过卖淫、嫖娼的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与故意传播梅毒、淋病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当然不能以同一罪名定罪论处。

这是为什么?秦朝法律把诉讼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当事人双方没有血缘关系、人身隶属关系的一般案件,官府会公事公办;但如果是子女告父母、奴婢告主人,官府就认为这是你们家庭的内部矛盾,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至于你偷钱这种情况,父母对你动用私刑都是没问题的。

反过来,如果是你爹到官府告你,你可要小心了。秦朝有一种特殊的规定叫“谒杀”,也就是家长、主人有权申请官府处死子女、奴仆,官府会批准并代为执行。真是父命子死,子不得不死啊!

“谒杀”的理由,最常见的就是“不孝”,在当时这是很严重的罪名,甚至秦始皇长子扶苏之死也可能与此相关。秦始皇在巡游途中病逝,赵高和李斯等人害怕扶苏登基对他们不利,于是伪造诏书,逼死扶苏,扶持胡亥登基。这封伪诏中捏造的罪名便是“为人不孝”,再联系起秦朝“谒杀”的传统,扶苏那句“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中的绝望,也就多少说得通了。

恋爱很宽松,女性可以婚姻自主

当你一天天长大,分泌旺盛的荷尔蒙使你的目光不时追逐着那些同龄的女孩。那么告诉你一个好消息,秦朝基本上可以自由谈恋爱!

先秦时期虽然已有类似“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比如《礼记》就要求“男女不杂坐”“叔嫂不通问”等,但这些主要是儒家在吆喝,民间并没有严格遵从。《诗经》里就记满了各种男女幽会的故事,桑间濮上、城阙郊野,每个角落都可能发生浪漫的邂逅与重逢。《周礼》还规定,每年仲春时节(农历二月)组织男女青年相亲大会!

当你通过相亲大会,结识了理想的另一半,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想要娶她为妻,当然就要求婚了!注意,这个求婚不是求姑娘嫁给你,而是找媒人去提亲,求未来岳父把女儿嫁给你。虽然恋爱环境宽松,但先秦时期妇女的婚姻基本还是要遵从父亲的安排,吕雉就是在没见过刘邦的情况下,被父亲嫁给了这个让自己着急上火一辈子的男人。

在这个故事中,张耳的妻子不仅决定了自己的第二次婚姻,甚至第一次婚姻也很可能是一时心血来潮自主选择的,因为很难想象她有钱的父亲会乐意女儿嫁给一个佣工。张耳妻子逃婚,休夫,又自主决定了第二次出嫁,颇有点新兴女性的作风了。

可见,只要自己条件好,女性就算离婚甚至丧偶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早期被项羽重用、后逃归汉王刘邦帐下的谋士陈平,他的老婆张氏就有着极为坎坷传奇的身世:张氏连续嫁了五次,五任丈夫都相继去世,从此没人再敢娶她。这时候张氏的爷爷张负看上了陈平,便把孙女嫁给了他。张氏最后这第六次婚姻总算没出意外。

秦朝也有“婚姻法”

我一早就说过,秦律严明,这在婚姻中当然也有体现了!有不少律条表明,秦朝甚至部分实现了夫妻平等。

比如结婚时必须要去官府登记,《法律答问》中就记载了一个案子:一名女子私自逃离前夫家,遇到另一位“阑亡”(逃亡出关)的男子,她向对方隐瞒了婚史,直到两人结为夫妻,两年后有了孩子,才告知丈夫真相,尽管丈夫没有嫌弃她,官府却将两口子一同判了刑。

不仅如此,婚姻关系中妻子还拥有独立财产。《法律答问》就有两条记载:丈夫有罪被妻子告发,她陪嫁的奴婢、衣物不必被没收;妻子有罪,她陪嫁的奴婢、衣物才给丈夫。显然,在一般的秦人家庭中,两口子的财产平时是各自独立的,一方犯法之后才会发生转移。

此外,秦律更严厉打击婚外恋等行为。说起来,这还靠秦始皇本人对“净化社会风气”的大力推动。他在巡游会稽(今浙江绍兴时)留下的《会稽刻石》中甚至称:“夫为寄豭(jiā),杀之无罪。”“寄豭”是指待在别人家的公猪,按司马贞的解释,这是专门用来比喻那些奸夫,杀害他们不必负法律责任,也是蛮不客气的!

遗嘱和财产公证,秦朝就有了

随着你年事渐长,孩子们渐渐长大,一件重要大事摆在面前:你得立“后”,也就是确立继承人了。在秦朝,一个人立军功后能获得爵位,他死后爵位可以由后代继承,继承者就是“后”“后子”。有资格当“后”的人选包括自己的儿子,一般是长子;如果没有儿子,就从同族的子侄辈中选。

《里耶秦简》记载了这样一份文书:秦始皇二十二年(公元前225年)六月乙巳日,住在洞庭郡迁陵县都乡高里的“武”立了一份“先令”(遗嘱),愿意将自己的仆人“幸”“甘多”,女仆“言”和她的儿子“益”,以及一匹母马,留给自己未成年的小儿子“产”。为了确保这份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他请人担任保人,请都乡啬夫(相当于乡长)出具了文书,证明“产”就是他的“后”。这份继承文书或许表明,秦朝已经有了财产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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