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指导

2016-09-16 10:01薛建良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8期
关键词:权能产权制度集体经济

■ 文 / 薛建良 刘 帅

要加强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指导

■ 文 / 薛建良 刘 帅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重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了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要求。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近些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有利于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和成果。而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科学合理设置股权,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关键。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类型及探索

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类型主要有两类:一是集体股。处置遗留问题,兴办集体公共事业,承担集体公共服务开支,是设置集体股的主要原因,集体股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具体比例由成员民主决定。二是个人股。个人股是已确定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发展的贡献,或以自有资产资源出资形成的股份。它是推动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的关键,也是成员获得集体收益的依据。

个人股权的设置,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程度不同,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在集体资产股份改革时,基于不同理念设置不同股份,主要包括:(1)人口股,也是基本股,凡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都有,所占比例50%—100%,主要体现成员福利;(2)劳龄股,也称贡献股,根据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年限,每一年折算一定股份系数,体现其对集体资产贡献;(3)特殊股,反映了集体成员公平意识,具有乡土色彩。如湖南某地的独生子女1份股权2份分红;山东某地的干部贡献股等。二是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设置的股份类型:(1)土地股,如河北某地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股土地数量设置土地股权;(2)募集股,为了筹集发展资金设置募集股,募集股需用现金购买;(3)扶贫股,如某县将股份制改革与扶贫相结合,设置10%的扶贫股,当所有人口脱贫后再将其转为集体股。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面临的问题

各地股权设置的实践,有效探索了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增加了集体成员财产权利,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具体为:

一是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影响股权设置。如从青海、宁夏等一些地区来看,很多乡村没有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不重要。当地一些官员认为,对于几乎没有经营收入的村集体,集体资产利用“三资”管理平台就能管好,不需要折股量化。在没有集体经营收入条件下,提前进行股权设置,可能面临以后成员对分配标准的不满。

二是各地对是否设置集体股认识不一。据对山东东平县等地调查,当地认为在公共设施投入需要农村自筹的情况下,设置集体股是农民开展“三自”管理的重要保障。而四川南充市等地反映,在城市化快速推进形势下,当地村民坚决反对设置集体股,认为集体股会带来产权模糊,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为第二次改革埋下导火索;不设集体股后,集体公共支出可以通过提取公益金解决。

湖北宜昌市高山云雾茶叶专业合作社推动四个村整村土地入社,入股茶园面积14065亩,把茶园建成优质绿茶基地、生态旅游观光景区。

三是成员资格标准不明影响股权设置。成员资格界定是搞好“股改”的基础,而当前农村社区成员构成复杂,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参照,对股权设置带来困难。由于没有明确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有些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寻找“理由”否定成员资格界定方案,出现“争而不休、议而不决”现象,影响股权量化。

四是成员权与股权的内涵及关系不清。在股权继承、流转后,出现集体成员与股权持有者身份不统一的情况,现有政策没有明确流转获得的股权权能是否与成员股权权能一致,对获得股权的主体是否可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方理解不一。由于当前政策没有明确是否只有集体成员才能享受股权,一些地方改革中不是集体成员的村民,也享受一定比例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五是个人股权最高持股比例规定不明。现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没有规定个人股最高持股比例,会导致成员个人或家族势力影响和控制集体经济组织,影响集体经济发展。

三、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股权设置的指导

对此,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中,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要加强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指导。

一是股权设置要因地因时而定。产权制度改革不是所有的村都要开展股权设置、折股量化,对于债务村必须清理完债务才能搞股权设置。对于尚不具备股权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强行推动股权量化,应该先进行清产核资,逐步开展成员资格认定,要因地制宜因地施策。

二是股权设置要充分发挥基层民主。股权设置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改革时设置什么样的股权类型,采用什么样的股份量化标准,要发扬基层民主,建立一套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制度。股权分配方案也要实时公示,实行村民表决,依法保障民主权利。

三是明确受让股权与成员权关系。要明确受让股权的权能,通过继承、募集获得的股权只拥有收益分配权能。明确规定通过受让获得股权的主体不能自动获得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不代表其获得成员权,不能享受成员权所具有的民主管理权利。

四是明确规定个人最高持股比例。股权是成员获得集体收益的依据,具有很强的福利性质,应该对个人股权受让持股比例进行一定限制。如河北双滦等地,股权内部转让受让每人最多5股,募集股每人最高持有5股,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经常性收入。

(作者单位: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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