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IP?对我们知识产权人来说,不应该是个问题。对IP的一般性理解,除了互联网领域的IP地址,一般都是Intellectual Property,中文对应翻译为“知识产权”。
但是近几年来,在影视娱乐与互联网领域大热的IP,与我们知识产权与法律界惯常理解的IP概念却有很大的不同。例如逻辑思维创始人罗振宇把IP解释为,“互联网时代的‘IP被标记成独有的、美好的、富于特质化的东西。一个标准的IP,有着独立人格魅力,能够靠着有温度、有态度的优质内容吸引用户,并形成一个拥有相同兴趣或价值观的社群。社群会激活用户的参与感,并最终转化为消费。”又如,热销书《超级IP》作者吴声,则把IP理解为,“IP的商业价值不仅仅存在于影视剧、游戏、漫画、图书等泛娱乐领域。之所以首先在泛娱乐领域受到追捧,正是因为泛娱乐离内容很近。但当万物皆媒的时代来临,IP不只代表一种新的话语体系与故事叙述方式,更需要从泛娱乐形态快速渗透到新商业生态全维度,成为超级IP。”
不难看出,产业界对IP理解的比我们知识产权与法律界理解的IP的内涵和外延大很多。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就不难理解,当下影视娱乐与互联网业界总是抱怨他们的IP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得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结论。互联网界多年呼吁的商业模式保护以及荷兰Talpa与唐德公司在中国好声音案件中主张的多项权利,或许就是源于其对IP概念的泛化理解。
IP概念的泛化,已是知识产权界必须面对与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的情况是,政府与司法部门越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产业界越是感到自身的IP没有得到恰当保护。问题的解决还应首先从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入手,整体来说,我们的宣传工作应该从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阶段过渡到普及知识产权法治理念与制度阶段。明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理念与范围,应该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宣传的重点。同时在宣传工作中亦应尽量强调IP与知识产权的对应关系,以避免概念“偷换”的可能。
虽然,全世界范围内,IP与知识产权的外延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鼓励创新、鼓励竞争、保证传播的基本理念却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