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2号”钻井船沉没事故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移井位拖航作业途中翻沉,死亡7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700多万元。这是天津市、石油系统建国以来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历史上少见的。
“渤海2号”钻井船是1973年由国外引进的一艘自升式钻井平台,由沉垫、平台、桩脚三部分组成,为大型特殊非机动船,用于海洋石油钻井作业。迁往新井位时,应卸载,使全船负有可变载荷减到最少,下降平台,提升沉垫,使沉垫与平台贴紧,排除沉垫压载舱内的压载水,起锚,各桩脚安放楔块固定,最后由拖船拖航。
据调查,1979年11月份,海洋石油勘探局计划将“渤海2号”钻井船由原井位迁至航距117海里的新井位。为安排“渤海2号”迁移拖航任务,11月22日上午由局总调度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了拖航会议。会前,11月12日“渤海2号”队长曾自海上发来电报,告知平台上的3号潜水泵落水,要求派潜水员打捞。“渤海2号”迁移任务确定后,11月20日、21日,“渤海2号”队长两次从海上发来电报,向局、钻井处要求派潜水员打捞估计落在浮力(沉垫)舱上的潜水泵、卸载和用三条船拖航,即8000马力拖轮主拖,另两条左后、右后帮拖,指出这样稳性好,拖速快。拖航会议上,读了“渤海2号”队长20日、21 日的电报,经过讨论决定:不在原井位卸载和捞潜水泵(为避免潜水泵将平台顶破,确定浮力(沉垫)舱与平台之间留1米间隙),为了能够就位,在距新井位4海里处设过渡点升船一次,捞泵卸载,如新井位水深可以直接就位,就不再设过渡点,不再捞泵卸载;拖船只用一条8000马力的282号拖轮。
11月23日上午,在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局总调度室另一位负责人简要地汇报了拖航会议决定的事项,局领导对此未提出异议,表示同意。当晚,282号拖轮驶抵“渤海2号”处,抛锚待拖。
11月24日晨,天津、河北和山东气象台均发布大风警报,局总调度室这位负责人向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作了汇报,并估计“渤海2号”不会降船。与此同时,钻井处调度值班人员也向主管负责人提出“渤海2号”不应降船的建议,但处主管负责人只指示将气象处情况告知“渤海2号”,而没有作出不降船的决定。“渤海2号”翻沉事故的发生绝非偶然,而是海洋石油勘探局长期以来忽视安全工作,在海上石油钻井生产中不尊重客观规律的结果。
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拖航时没有打捞怀疑落在沉垫舱上的潜水泵,以致沉垫与平台之间有1米的间隙,两部分无法贴紧,丧失了排除沉垫压载舱里的压载水的条件。这就使得“渤海2号”载荷重,吃水深,干舷低,稳性差,破坏了“渤海2号”拖航作业完整稳性的要求,严重削弱了该船抗御风浪的生存能力,违反了该船制造厂制订的《自升式钻井船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也违反了该局制订的《渤海2号钻井船使用暂行规定》中关于拖航应排除压载水的规定,不符合拖航状态的规则和要求。
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决定说,“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内翻沉事故发生以后,石油部迟迟不认真调查事故的原因,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情况,也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事故发生8个月以后,石油部仍然没有严肃对待。只是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严格督促,全国总工会和社会舆论同声指责,石油部才作出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和比较深刻的检查。
“渤海2号”翻沉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石油部领导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重视职工意见和历史教训造成的。石油部领导对此负有不可推诿的重大责任。国务院领导对这一严重事故处置不当,也是重要的失职,应当向全国人民承认错误。国务院会议在听取石油部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报告以后决定:1.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2.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的处分。3.国务院对“渤海2号”死难的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摘自人民网)
本栏责编:李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