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马可·波罗的时代,西方人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但是,将全本律例翻译并在西方出版,使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则是一直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得以实现。1793年,英国特使马戛尔尼奉命出使中国,船上一位12岁的少年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得以跟随华人翻译学习中文。由他后来翻译出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从此成为传递中西法律文化的桥梁。
和乾隆皇帝用中文交谈
西方人很早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元代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已有许多有关中国法制状况的描述。17、18 世纪,耶稣会士来华,他们将在华见闻编纂成书,其中一些书籍涉及中国的司法制度,如利玛窦的《利玛窦中国札记》、曾德昭的《中华大帝国志》等。利玛窦等人在中国居住多年,精通汉语,在中央政府担任过高级官员,对中国法律有一定了解,他们的论著在欧洲产生了很大影响。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魁奈、伏尔泰等都是通过阅读耶稣会士的著作得以了解中国法律的。但是,耶稣会士的著作存在一定缺陷,耶稣会士或是由于对中国法律体系及其传承缺乏了解,或是由于个人认识理解问题,他们的表述有时不是很准确,甚至谬误。
1778 年,俄国汉学家列昂季耶夫选译了《大清律例》的部分内容在俄国出版,受到女皇叶卡特琳娜的重视。这是目前已知的西方人首次将中国法律原典译为西方文字的尝试。1781年,德国人亚力克司·里纳德夫在柏林出版了《中国法律》一书,其中也选译了《大清律例》中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内容。但上述著作只是选译,在翻译过程中,对原作改动较大,加之语言因素,未在西方世界广泛流传,西方人仍然看不到完整的中国法律原典。
这一状况直到1810年才有所改变。英国人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将《大清律例》翻译为英文并在伦敦出版,西方人才首次见到了完整的中国法典,对中国具体的法律条款有了直观的认识。以此为起点,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斯当东首次接触中国法律和政治制度,是在1793年他陪伴其父伦纳德·斯当东(老斯当东)出使中国的漫长旅程。1792年9月26日,英国政府任命伯爵乔治·马戛尔尼为正使、老斯当东为副使,以贺乾隆皇帝八十大寿为名出使中国。这是西欧各国政府首次向中国派出正式使节。1793年8月5日,使团乘坐一艘60门炮舰“狮子”号和两艘英国东印度公司提供的随行船只抵达天津白河口,开始了与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接触之旅。在近一年的航程中,小斯当东得以和船上的中国籍传教士学习汉语。他的语言天赋很好,进步很快。1793 年9 月14 日,小斯当东随使团觐见乾隆皇帝。由于他会讲汉语,又是一个儿童,因此深受乾隆皇帝的喜爱。
这一段特殊经历为他以后从事汉学研究,开展对华活动奠定了基础。1800 年,斯当东在其父安排下,被聘为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书记员,再次来到中国。此后陆续在中国工作生活了10余年。他来华后不久,发生了朴维顿事件。1800年2月10日夜,英国兵船朴维顿号的水手向中国渔民开枪,打伤1人,造成另一名搭船的中国人落水而死。清政府要求英方彻查此事,并交出凶手。英国方面则提出请求,希望英方官员出席案件审理——这是后来影响中国近代历史百年的领事裁判权的开端。
朴维顿号事件成为翻译开端
3 月12 日,英国兵船朴维顿号船长狄克斯偕证人进入广州城。广东按察使、广州知府、南海县令、番禺县令会同审理此案。在审理的最初阶段,中国政府官员态度较为强硬,要求严惩凶手,给英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审判中,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主席霍尔注意到,中国政府审理这桩案件时,依据的是《大清律例》的有关条款。案件审理结束后,他向中方提出请求,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准许英国人获得一份中国印行的法律条文,以便他们了解和查询。中国政府官员摘录了《大清律例》中的6条,印制了100 份,交给英国人。
霍尔将这六条条文交给小斯当东,请他翻译成英文。这六条条文是(1)疑窃杀人,即照斗杀论,拟绞。(2) 将鸟枪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斩;杀(伤)人者,充军。(3) 罪人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之,以斗杀论,绞。(4)诬良为窃,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充军。(5)误伤人者,以斗殴伤论,验伤之轻重,坐罪。(6) 酗酒生事者,该发遣者,具发烟瘴地方为奴。中国政府官员之所以印制上百份,目标是提醒英国人莫要在两国交往中再有触犯。但是,这次翻译任务却引起了斯当东对于中国法律的浓厚兴趣。
为全面了解中国法律,以便在中英之间出现冲突时,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斯当东设法找到了1799 年和1801年两个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在经过比较后,他开始着手翻译大清律例全本。当时是19世纪初,由于马戛尔尼访华后,对于中国的描述主要都是蔑视和敌对的。不少人贬斥中国法律在审讯和处罚犯人时普遍使用肉体惩罚,是一种野蛮和落后的行为,不利于司法公正。斯当东则不这样认为。他根据自己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向英国读者这样评点道:
“有一本带插图的书……在英国被冠以《中国的刑罚》的名称出版。在一些地方,作者凭着想象,将中国的刑罚描绘成是残酷和野蛮的代表物。这些描述都是非常错误的。虽然,毫无疑问,从古到今,有些时候,有些残暴和专制的帝王会使用这些残酷的手段,而且直到现在,这种现象在一些特殊的和个别的情况下依然存在。但是,实际上,在普通的审判中残酷和野蛮的刑罚是不存在的。酷刑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才被使用。实际上,严厉的惩罚只有在叛国、造反、不赡养父母和不忠于丈夫的情况下才使用。在其他情况下,很少有违背上述原则的任何例外情况发生。而且,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同文字条款乍看起来的解释相比,法律实际执行起来也要宽大得多。”
对于中国法律斯当东其实是有着更为深刻的批评与思考的。他认为中国法律最大的问题,是对人身自由束缚过大。几乎每个人所有的活动都要受到政府的管治,家庭生活中最为隐秘的一些不当的行为,会招致刑罚的处理;甚至最为单纯的一些商业交往也是如此,比如,在没有得到地方官员亲笔签授许可令的情况下,从事商业代理活动,甚至宰杀自己的公牛,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至于《中国的刑罚》和那些贬华论者所认定的“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在斯当东看来,是中国专制统治和政府治理模式的必然后果——这比简单批评中国刑罚野蛮、一味索要“领事裁判权”的诊断,显然深刻高明许多。
清末法律改革的外在诱因
“毫无疑问,中国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情绪化的东西,这些法规在很多地方是绝对没有辩护余地的。”小斯当东在《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前言中写道,“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中国法律的其他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使之完全呈现出一种不同的局面,甚至对于我们这些幸运的、开化的西方国家,也许也是值得效仿的。”这是1810年小斯当东经过十年的努力,投入大量心血,完成《大清律例》英译工作之后的感受。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大清律例》,斯当东用前言和注解的形式,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大清律例》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历史沿革、基本内容和执行情况,并且阐述了自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他说:“中国政府,依据其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一条,中央政府分为很多不同的分支机构和部门,每一个部门都受特定的法典和制度约束;但是,中华帝国的法津,更严格、更恰当地说是刑法,有不同之处,所有的条款或多或少都同国家大法的一部分有联系。国家大法正是通过这些法律规章的颁布得到支持和维护的。”
然而,尽管斯当东不断为中国法律做着辩护,但是英国人仍然将中国法律视为“化外之规”,从未认可其为“文明世界的法律”。甚至,还有评论指出,《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出版客观上使英国人更加了解中国法律的漏洞和“陋习”,并以此为据抨击中国法律野蛮落后、不应当适用于涉外案件——这为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提供了依据,也对中国司法主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这或许没有冤枉斯当东。《大清律例》出版后,斯当东因谙熟中国法律,成为英国公认的“熟知中国人精神的专家”,在国会具有重要影响力。1833年,时任英国国会议员的斯当东甚至以中国法律落后为由,向国会提出了在华设立法院,以便审理在华英国人案件的提案。
这项西方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法案规定:“英皇以一敕令或数敕令,经皇帝在阁议认为便利有宜者,得畀予各该监督(即领事) 以管理英国人民在中国国境上任何部分内之商务权限,并得制定颁布。关于中国商务及管理中国境内英国人民之教令则例,又得对于违犯此项教令者,科以罚金,没收监禁之刑。又得设立具有刑事及海军裁判权之法庭一所,以审理英国人民在中国领土口岸海岸及在中国海岸三十里内之公海所犯之案件。又得于上开各监督中,指派一人为该法庭之审判官,其余则为执行审判之官。其薪俸经阁议决定后,由英皇批给之。”
毋庸置疑,领事裁判权给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但是,如果从整个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来看,这一耻辱或许反过来促进了中国人对自己法律的反思,并且推动了清末的法律改革。用法律史研究者熊德米的话说:“正是近代时期中外普罗米修斯般法学翻译者的共同努力,最终彻底改革了尘封已久的封建法制体系。”这一切的内在动力,无疑是中国人自救自强的努力。但是,1793年来华使团中的12岁少年小斯当东,他的中文学习和对《大清律例》的翻译出版,也成为最终改变中国近代法律历史走向的重要诱因——在这个意义上,在批评斯当东等人向西方译介中国法律的“狼子野心”的同时,或许也可以看到他们此举的意外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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