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
党一贯重视请示报告制度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伊始就非常强调党内重要情况的请示与报告。
1923年6月,中央曾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1923年12月,中央曾为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发出通告。毛泽东写作于1928年11月的《井冈山的斗争》一文,全面向中央报告了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同时提出了要请示和解决的问题,成为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典范。
抗日战争中,为了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1937年8月1日中央通过的《总政治部关于新阶段的部队政治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各級领导机关中,必须确立严密的分工与个人负责制,建立有系统的检查和报告制度。”
1942年,中央再次强调:“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
解放战争时期,党对建立报告制度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1948年1月,中央制定并发出毛泽东亲自起草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对报告制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
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中央要求所有地方党组织和军区党委严格及时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而且还要经常检查并向全党通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针对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提出批评。之后,中央又就请示报告制度连续发出几次补充指示。
新中国成立后,请示报告制度成为党内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
1953年3月,中央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织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政府工作中的一切重要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共中央,经中共中央批准后方能执行。
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更是多次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当前请示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轻视态度。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为请示报告可有可无,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重视、不认真、态度敷衍,存在漏报、错报甚至瞒报现象。
侥幸心理。有的领导干部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时存在偷懒和钻空子的侥幸心理,向上级汇报工作时,习惯夸大成绩和功劳,有意识地掩饰缺点和错误;有的领导干部通过玩弄各种伎俩,把一件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逃避上级组织的监督;有的干部自以为很多事情上级组织无力监管,对个人的去向及工作不及时请示报告,独来独往,天马行空。
对抗倾向。有的干部明知故犯,瞒着组织违规办理多个身份证、护照,通过各种途径偷偷将家人送到国外;有的领导干部明知组织有纪律与规矩,仍明目张胆地拒不执行重大事件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给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造成损失。
(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