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德国民法典》之争

2016-09-10 07:22:44王姝苏顾盈颖
检察风云 2016年18期
关键词:论战法典学派

王姝苏 顾盈颖

在法学史上因为学术论战产生了许多思辨与智慧的火花。其中,围绕制定《德国民法典》所展开的论战堪称经典,它持续时间之长、参与人员之多、涉及面之广、产生影响之大在历史上都是罕见的。

早期论战

经历了对法战争之后的德国,虽然在政治层面依然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思想上却是民族意识高涨,表现在法律领域就是希望通过法典的编纂来实现德国私法的统一。最早提出在德国编纂一部统一法典的是希罗塞尔(Johann Georg Schlosser,1739-1799),他于1777年出版了《关于制定一部完善的德国民法典的建议和计划》。1789年他又撰写了《论一般立法,特别关于〈普鲁士法典〉草案》一文。他论证了统一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而真正涉及在德国是否应该制定一部统一民法典的学术辩论开始于瑞赫贝格(August Wilhelm Rehberg,1757-1836),他在充满论战精神的《拿破仑法典及其引进到德国的问题》中谈到,德国与法国不同,不存在一场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纠正的革命。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德国制定法典无异于在市民生活关系领域中人为地发动一场革命。

哲学法学派领袖蒂博(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1772-1840)见到此文后,立即发表了一篇持反对态度的评论,发表在《海德堡年鉴》上。随即又觉得此问题十分重要,遂又于1814年撰写了《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来批驳瑞赫贝格的观点。在这篇文章中,他倡导应仿照《法国民法典》,在三四年时间内,经由“举国一致”的努力,为德国制定一部综合性大典;并借由法制的统一,最终达成德国民族的统一。他设想这一工作应由实务界的人士和法学家们共同完成。他认为取代德意志地方邦法的统一法典可以成为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可以在政治上促使德意志四分五裂的各邦统一成一个民主国家。在该书中,尽管当时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还未作出学术反应,蒂博却点名批评了他。

对此,萨维尼于同年撰写了著名的论战小册子《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提出了历史法学的著名观点,反对在德国进行法典编纂。事实上,萨维尼反对的并不是有计划的立法工作,或者编纂法典的工作。他坚持的是这些工作应该在专业阶层的特殊意识与民族精神不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他认为,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也缺乏制定一部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论战发展至此,已经清楚地表现出了历史主义的法律观和理性主义的法律诉求所引起的碰撞和交锋。

时至今日仍被奉为经典著作的这本小册子,在当时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致了更为激烈的反驳。曾经和他共事的时任巴伐利亚立法委员会成员的哥内尔(Nikolaus Thaddaus von Gonner,1764-1827)在1815年针锋相对地出版了反对萨维尼的著作《论当代的立法和法理学》,用模仿萨维尼文章标题和结构的方式,逐字逐句、不留情面地反驳了萨维尼的观点。其行文的犀利和尖刻立即引发了萨维尼非常激烈的回应,萨维尼充满火药味地撰写了指名道姓的批判文章《对于哥内尔论立法的著作的批判》。

这场论战相持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越来越多的人员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1815年,萨维尼创立了《历史法学时评》作为自己宣传和推动历史法学派发展的阵地。在第一期发刊词中,他把这场论战升华为“历史法学派”和“非历史法学派”之间的论战。蒂博对于“非历史法学派”这一封号十分不满,再次撰文反对这一划分。并且效仿萨维尼于1818年创办了《实践民法学汇编》作为己方的论战阵地。

黑格尔介入

随着论战的发展,另一位著名的主角黑格尔粉墨登场。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用了相当的篇幅来谈及这场论战。他批判了萨维尼历史法学派反对编纂法典的观点。他认为:“否认一个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法典编纂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莫大的侮辱,因为这里的问题并不是要建立一个其内容完全是崭新的法律体系,而是认识即思维地理解现行法律内容被规定了的普遍性,然后把它适用于特殊事物。”他辛辣地指出:“最近有人否认民族具有立法的使命,这不仅是侮辱,而且含有荒谬的想法,认为个别的人并不是具有这种才干来把无数现行法律编成一个前后一贯的体系。其实,体系化,即提高到普遍物,正是我们时代无限迫切的追求。”(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18页。)

黑格尔的参与导致黑格尔的阵营也卷入了这场论战。黑格尔的学生,时任柏林大学罗马法教授的冈斯(Eduard Gans,1797-1839)多次与萨维尼论战,他攻击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由于用语过火,甚至引起了歌德的愤慨。1840年,蒂博去世,但这场辩论却并未因此终结。1841年,即在萨维尼出版其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共8卷)的次年,斯泰因(Lorenz von Stein,1815-1890)即在《哈勒年鉴》上发表了对其否定性的学术评论,批判了这一著作所表现出的历史保守主义思想。1842年,当时还只是青年黑格尔学派的柏林大学法律系学生马克思,在一篇文章中用犀利、辛辣的文风批评了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的历史保守主义思想。随着辩论的深化,这场论战开始逐渐脱离了原来的中心,更多地引发了哲学层面的思考。

后期论战

当然,围绕民法典编纂的争论也并未风平浪静,即使在《德国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这种争论依然十分激烈。在《德国民法典》的草案公布以后,冯·基尔克(Otto Friedrich von Gierke,1841-1921)发表了《民法典草案和德国法》,这篇文章被称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起诉书。在这纸起诉书中,他对历史法学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他认为,萨维尼在理论层面上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而为了深入了解法的历史,就必须研究法的发展历程以及民族的法的独特性因素。但是,在实际中,萨维尼本人却几乎不研究德国本身的习惯法以及其固有法传统,而是以罗马法为唯一的研究对象,把罗马法当作了一个自足的完美的整体。他深刻地批判了萨维尼在学术思想和实际的学术研究活动中的不一致。同样,萨维尼之后的潘德克顿也有这样的倾向,使得作为其结晶的《德国民法典》草案自然地表现出这一特征。他认为草案完全忽视了那些起源于德国历史之中,并且继续存在于人民的生活之中的传统法律制度,同时打破了存在于德国家庭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伦理联系和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极端个人主义的原则。(参见薛军:《蒂博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民”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载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更为尖锐的批评来自于维也纳学界的社会主义学者安东·门格尔(Anton Menger,1841-1906)。他在题为《民法与无产的民众阶级》著作中指出,契约自由原则与何种程度上导致社会弱者受制于社会强者的契约强制,私有制度和继承权制度如何通过对生产工具的永久使用权而获得利益只保护有产阶级。这些批评收效甚微。1890年成立的草案起草第二委员会基本上只从事语言上的修正。第二草案在1896年夏季由帝国国会通过。

然而,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所展开的激烈论战,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性质、立法技术以及语言风格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编辑:刘晨 345059890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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