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庭长”如何走向“破产”

2016-09-10 07:22卢金增李翠红
检察风云 2016年2期
关键词:莱芜市办案案件

卢金增  李翠红

三年多前的初秋,在风景秀丽的“长寿之乡”广西巴马,负案在逃辗转大半个中国的山东省莱芜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明用随身带出来的90余万元现金在此购买了两套房产,准备以房养老,安度余生。然而,在他做着美妙的养老计划时,一副铮亮的手铐却铐住了他的双手。

逃亡三个多月的于明被抓获,后经山东省莱芜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经泰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宣判后,于明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本本厚厚的案卷、88页的“判决书”记载了“破产庭长”于明走向“破产”的整个过程……

惊弓之鸟选择了仓皇出逃

2012年夏秋之交,一件蹊跷的贷款担保申诉案件摆在了莱芜市检察院民行干警面前。本案债务人山东天冠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就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方为何不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反而要在诉讼期限过了之后提起诉讼呢?带着这个疑问,检察官们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山东天冠集团有限公司和部分律师进行了走访,了解到山东天冠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资产未经拍卖即被处置,破产案件主办法官于明在办案过程中有诸多违规行为。在审查申诉案件的同时,民行干警向领导汇报,对案件启动诉讼违法调查。

民行部门的检察官们兵分两路,一路对原企业职工、留守人员、领导进行走访调查;另一路赴济南、青岛、日照、南京等地调查于明的财产状况。

不久,两路办案检察官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原天冠一名管理人员反映:于明在办理天冠集团破产案件时,伙同他人将厂内价值近千万的重要设备通过私藏、变卖的手段,获取巨额利润;没有经过拍卖就非法处置企业的一部分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没有兑付企业职工权益的情况下,偿还某资产管理公司债权2000余万元;私自支付某中介人员中介费300余万元;在天冠资产的拍卖中,收取贿赂,使拍卖公司获取近500万元巨额利润;伙同其妻子张月星操纵二十余家破产企业破产账户,收受银行的巨额回扣、私吞利息。

另一路办案人员获知:于明在南京、日照、莱芜等地有五套房产,价值400多万元;有现金、债权等近300万元,先后投入股市1200余万元,亏损1100余万元。至此,办案检察官认为于明存在重大犯罪嫌疑,应当终结违法调查程序转入刑事侦查程序。事不宜迟,院领导果断决定成立专案组,对于明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立案侦查。恰在这时,外调人员传来了一个消息:于明没有正常上班,亦未请假,去向不明,其妻子张月星也失去联系,两人疑似已经潜逃。

办理破产案件的“不倒翁”

案情就是命令。侦查工作迅速启动,莱芜市检察院反贪、民行等部门的检察官们齐聚专案组。专案组分成几个办案小组迅速展开工作。一方面加大追逃力度,一方面展开外围调查。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通过大量走访调查、账目审查、询问证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查询等,一个“最不守法的执法者”展现在人们面前。

于明出生在黑龙江,先后在黑龙江一农场做过工人、公安民警。1989年到山东以后,先是在天冠集团保卫科上班,因竞争工厂保卫科长失利,他萌生了调出工厂到法院上班的念头。

如何才能进入莱芜市的法院系统呢?为此,他绞尽脑汁。他回到了曾经工作过的地方——黑龙江省华山农场,利用当地档案管理的漏洞,伪造了一系列的虚假身份。于明摇身一变,人事档案是这样记载的:曾经是黑龙江省北安市农垦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到山东天冠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六年后又有一年在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担任司法科长。有了这些光鲜的头衔,于明顺利进入了莱芜市法院系统。你不得不承认,于明是个聪明人,经过十几年的经营,案发前,他已经成为莱芜市中级法院副县级审判员,完成了身份的华丽蜕变。

当时,企业破产案件一般是由审判监督庭办理。于明特别热衷于办理破产案件。他在审判监督庭干庭长,破产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他调任民一庭任庭长,破产案件由民一庭审理,正因为此,他得了个“破产庭长”的称谓。对受理的破产案件,除了一些标的额小的,于明一直坚持亲自办理,办起案来也很“任性”。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程序、资产的处置等各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作为执法者,于明本应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办理案件,但他往往不按常理出牌。在天冠集团破产一案中,于明让人将三台主要设备私自运出,卖掉从中谋取私利。一些废旧设备、小型机床他随手一指便处置给他人。2009年下半年,天冠集团厂房、设备进入拍卖阶段,该宗拍卖标的额巨大,拍卖成交后佣金相当可观,进入法院拍卖名录的几家拍卖公司对此笔业务趋之若鹜。大家在等待法院通知竞选时,突然得知该笔业务已经进行完毕。原来,主持拍卖的某公司经于明直接指定接手了这笔业务,拍卖所得佣金500余万元。拍卖结束后,于明对该公司经理吴某说:“你一锤子敲了这么多,我快买房子了,需要向你借点钱。”吴某心领神会,当晚给于明送去现金10万元,后又送去2万元。

身价千万的“穷法官”

于明夫妇都是外地人,在当地没有什么亲戚,但他们有几个经常在一起吃饭、钓鱼的朋友。平时朋友聚在一起聚餐,于明很少付钱请客。他经常和朋友说,夫妻二人在莱芜工作,自己一个月三千多元工资,妻子下岗,女儿正读中学,日子不是很宽裕。于明的妻子也经常对别人说,于明是一个特别正直、特别清廉的人,不抽烟、不喝白酒,不收当事人的任何东西,还特别能为当事人仗义执言。

可案发后,检察机关搜查了于明的家,除了已过期的香烟、高档海参外,仅茅台、五粮液就数百瓶。办案机关还查获了于明巨额财产。于明在南京、日照各购买房产一套,在莱芜当地有房产三套,先后投入股市1300余万元,存到其妻姐名下100万元,存到其妻妹名下60万元,对外放贷100万元,逃跑时带走90余万元,成了一个名副其实身价千万的“穷法官”。

“理财专家”专理不义之财

对办理的每一个破产案件,于明第一件要抓的大事是把破产企业的资金控制在自己手中。在有的企业破产组成员中,他自己是承办法官,妻子是破产组的会计,破产企业俨然成了他们的“夫妻店”。在直接办理的破产案件中,于明架空了企业破产组的其他成员,将数以千万的破产资金玩弄于股掌之上。不经意间,这数以千万的破产企业的“母钱”在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转来转去,不断地为于明夫妇生出“子钱”。

于明经常和别人说自己善于理财,和他接触的人对他的侃侃而谈很佩服,特别是于明炒股的经验,别人背后称他为“理财专家”。那于明是如何“理财”的呢?据了解,无论在山东天冠塑料机械厂当工人时,还是在法院工作期间,他都利用曾在东北生活过的便利,伙同他人贩卖大米、黄豆等。进入法院工作以后,他曾经用他人的名义购买债权,利用在法院工作的便利,牟取利益。审理破产案件以后,他不屑于小打小闹挣一些小钱了。于明发现破产案件是一个各部门监督的盲区,更是一个可以获取巨额利益的地方。为此,他千方百计获取领导的信任与好感,从而使自己这个“理财专家”在破产案件中大显身手。

看到破产企业如此多的破产财产,于明的心蠢蠢欲动,如何才能将一部分财产转到自己的名下或者为自己所用呢?于明想出了很多办法:虚开发票套取破产企业的资金、截留其他单位偿还破产企业的资金、以支持案件款为由将破产企业清收的债务据为己有、通过私盖法庭公章等形式将破产企业交纳的破产费用据为己有。于明还指示企业的破产清算组虚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数额并将其据为己有,将破产企业的资产私自出卖将所得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以支付有关单位土地补偿款的名义套取资金放进自己的腰包,将企业的资金存入银行并将利息转入自己的名下。通过上述各种方式,共贪污各种款项240余万元。

1994年,于明已经沉迷于股市的疯狂之中。提起于明的名字,当地券商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几乎都知道,用他们的话说:“他是我们这较早开户的大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于明先后投入股市1300余万元,曾利用担任山东天冠集团有限公司系列破产案件主办法官的职务便利,伪造领导批示,将市财政拨付给破产清算组的300万元挪出,用于其个人炒股。于明利用担任多个企业系列破产案件主办法官之便,将破产案件诉讼费、破产资金等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1005万元。然而,事与愿违,于明并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他买入的股票,只要价格一跌,他就马上“割肉”卖出,价格一涨,他又“追高”买入。因此,他的交易特别频繁,不仅没赚到钱,单单交易费累计支付200余万元,几年下来,总亏损近1200万元。这也难怪被证券公司称作“衣食父母”了。

“破产庭长”破产了

案情基本明朗。专案组在掌握了大量的外围证据的同时,追逃行动也同时展开。通过银行查询,发现于明出走后在德州取了一次款,办案人员连夜赶赴德州,在当地检察院的配合下,调取了监控录像。可惜的是于明在出了银行的大门后就失去了踪影。

时间紧急,专案组立刻安排人员分头查询于明夫妇两人的行踪,通过公安住宿登记、高速公路卡口监控、高铁票务系统等方式进行查找;同时,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后,对于明、张月星采取了技术侦查手段,也对二人进行了网上追逃。10月28日,公安机关网络系统显示,于明之妻张月星的身份证在莱芜某宾馆使用,办案人员立刻赶去,发现了刚刚入住的张月星。因为记挂着家里还有部分欠款尚未收回,因为在外逃的路上被于明甩掉,张月星径自返回莱芜催收债权,结果被逮了个正着。张月星被拘留后,专案组分析于明得知张月星被捕的消息后必定会更加谨慎的隐匿行踪,增加追捕工作的难度。于是,在得到批准后,办案人员暂未将拘留通知书送达张月星的家人,避免了消息的扩散,同时派出了更多的人手外出追逃。2013年1月21日,捷报传来,于明在广西巴马县被抓获,彼时距离于明出逃已经有三个月的时间。在这三个月里,追逃人员追踪着于明的行踪,跑遍大江南北,先后去过北京、上海、南京、广州、黑龙江省方正县、黑河县等多个地方,行程2万余公里,才最终在广西查到了于明的下落。

于明到案后,专案组立刻抽调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组成审讯组,对于明夫妇分别进行讯问。于明曾在公安、法院工作多年,反侦查能力强,于明、张月星二人的态度极差,讯问工作异常艰难。于明对检察机关已经查实的挪用300万元的事实见无法抵赖,只得认栽,但对其他的问题一概不认。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他动不动就甩脸子、砸桌子,叫嚣着“我就这些事,有本事你们去查,查出来我就认”;在提审张月星时,她更加胡搅蛮缠,办案人员向她出示她签名领取公款利息的凭证时,她直接予以否认“这不是我写的字”。

一个月过去了,讯问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开案情分析会时,大家集思广益,从二人的成长经历等方面分析,慢慢摸到了原因:于明自小成长于东北农场里,年轻时在农场公安机关工作过,后来又到山东天冠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工作,后又调到法院任职,生活、工作经历极为丰富;于明在法院工作多年,对于刑法“疑罪从无”的理念非常清楚,也懂得一些讯问时的应对技巧;二人在出逃时带走了一部分破产案件卷宗,并销毁了部分凭证票据;于明和张月星在外逃期间曾经见过面,二人应当已经订立了攻守同盟;张月星还曾经咨询过律师,了解了职务犯罪的有关构成要件和量刑情况。两人可谓是做了充分的准备,自以为只要他们不说,检察机关便无法查清他们的犯罪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讯组及时调整了详细的讯问方案,从已知的事实入手,深入挖掘二人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适时打出了“亲情牌”,对二人的女儿进行帮扶,帮其解决生活困难。于明和张月星没有亲生子女,只有一个抱养的女儿,二人出逃时较为仓惶,无暇顾及她。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明显感到二人对于这个养女的担心,特别是张月星,十分关心女儿的生存状态,每每提到就痛哭流涕、声泪俱下。查办此案时,于明、张月星的女儿正上高三,接近高考。父母接连被查处,一个十七岁的女生感到了心理、学习、生活的巨大压力和无比的恐慌。这些情况,办案人员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办案人员主动找到了市教育局、学校有关领导、班主任、任课老师,座谈了解情况,商量孩子学习事宜。为了照顾好她的生活,办案人员亲自去给其交纳水电费,并前往北京、江苏协调张月星的姐妹照顾孩子。为了减轻孩子的心理压力,在律师的陪同下,亲自做孩子的思想工作。经过领导批准,办案人员还让于明与其女儿通信一次。这种人性化的办案方式深深地打动了于明和张月星,为二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奠定了基础。

大量外围的证据汇集之后,办案人员开始与于明展开正面对攻。在讯问于明时,他还是一副“你们能奈我何”的样子,办案人员不急不躁,只是向他提问题,随着问题的一个个提出,于明的脸色逐渐凝重了起来,等到最关键的问题提出后,于明逐渐开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彻底放下了一贯骄傲的姿态,低头认输。

案件经山东省莱芜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经泰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的财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明有期徒刑二十年。一审判决后,于明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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