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宜勇 刘永涛
【摘要】养老金基金运营为金融市场带来蓬勃生机。作为金融市场中坚力量的商业银行,在养老金基金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商业银行的独特视角论述了商业银行参与养老金运营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并紧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国际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养老金运营策略模式和养老金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养老金基金 运营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1.008
养老保险基金运营问题的提出
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课题。特别是,当老龄化问题逐步显现并已经影响到一些国家养老金制度持续性的时候,基金制开始大行其道。无论是拉丁美洲国家轰轰烈烈的养老金改革,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到处都可以见到基金制的身影。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应运而生。
两种基本运营模式。在基金制下,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标。从理论上说,作为养老保险基金权益归属的个人是不可能独立运营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必须通过委托第三方来实现。虽然,委托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基本的基金运营模式。
一是契约制。契约制是指通过签定书面合同,将养老保险基金以缴费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或养老金管理公司购买养老保障承诺。欧洲大陆国家多实行契约制。中东欧一些国家如波兰、匈牙利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时也部分采用了这种模式。
契约制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参保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协商机制灵活地制定合同条款。但是,在契约制下,以购买保险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转移到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下同),其实质是保险公司与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方之间发生的一种交易关系,委托方得到的是以合同为法律凭证的收益承诺,保险公司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资产。阿里西亚·蒙纳尔曾指出契约制下,养老金财产的管理方式与信托制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保险公司会将养老金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并与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资产合并管理①。由于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权和支配权,并实际承担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资产保全等主要服务功能,完全依靠该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来进行风险管理,管理方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存在违约或难以履约的可能性,导致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信托制。信托制是指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一项独立的计划资产,交由受托人,由其代表计划参与者的利益进行资产管理的形式。受托人可以自己管理受托资产,也可以将部分职能再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在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和新兴国家大都以信托制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主要模式。
信托制本质是建立在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文件与合同文件的本质区别在于当事人与财产权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所谓信托关系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即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下,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受托财产,具有明显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可追及”:一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一旦信托合法设立,即便委托人死亡或被依法解散、撤消、宣告破产时,只要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则信托继续存续,只有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才终止。二是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信托财产与属于受益人的财产相区别,受益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
信托制的上述特点,更好地体现了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独立性,能够较为充分保护受托人的利益,符合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的投资管理要求。但是,信托制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复杂,管理成本较高等缺点。尽管如此,信托制仍然是最适合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方式,也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爱尔兰、日本等欧美国家,以及智利、阿根廷等拉美国家,信托制都占据了主要地位。此外,南非和我国香港地区也主要采取了该种模式。
运营模式与商业银行参与运营关系。契约制下,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支付保费的方式,将基金资产转移到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下同),由保险公司全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商业银行很难直接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往往缺乏有效的账户管理手段,不得不委托商业银行充当账户管理人。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选择购买国债、外汇掉期等投资产品从而实现其营业收入。换言之,在契约制下,商业银行虽然很少直接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但凭借其强大的清算系统,仍然可能充当账户管理人的角色;不仅如此,商业银行也是保险公司投资运营的重要中介。
信托制下,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涉及发起人(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等多个当事人。其中,发起人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设立者;同时,发起人往往也是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在不能完全承担管理义务时要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他人代理,即受托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选择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其中,托管人是由受托人委托保管养老保险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养老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在上述制度安排下,理论上说,商业银行可以充当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中的任何角色。当然,出于安全性考虑,在制度安排上通常会禁止商业银行同时担任某两种、甚至三种角色,如在很多国家,同一机构同时作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不被允许的。尽管如此,信托制还是为商业银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平台。
商业银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学分析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商业银行是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代理人参与其运营的。养老保险基金从发起的那天起,就意味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目标不一致时,委托—代理问题也就产生了。
在经典的委托—代理问题中,委托人被假定为风险中立的,代理人则是风险厌恶的,代理人比委托人更具有信息优势(Holmstrom,1987)。由于委托人无法知道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代理人便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委托人在设计激励合同时,必须面临两个约束条件,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即要使一个理性的代理人有兴趣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代理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不小于他在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即给定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的情况下,代理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选择委托人希望他选择的行动。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可以构造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问题。为方便起见,我们假设养老保险基金只有一个代理人,委托人难以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水平:
首先,我们假定投资收益率函数取如下线性形式:。是代理人的努力变量, 是均值为0,方差为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外生的不确定因素),即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影响养老金投资收益,但不影响其方差。
接下来,假定代理人的总收入函数为:。代表代理人的固定收入,与无关;代表代理人分享的投资收益比例,即投资收益每增加一个单位,代理人收入的增加;代表代理人最低收益比例水平,这与养老保险基金是否赢利无关,是由代理人和委托人事先决定。
由于无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赢利与否,每年都要付给委托人固定回报率,这无疑加大了代理人的努力成本,所以这里假定努力成本函数为:
,其中为努力成本系数。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人为了激励代理人朝着委托人的目标最大化行事,需要支付一定的风险成本和激励成本。风险成本是该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人使代理人有兴趣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而不去选择其他机制的最小成本,而激励成本则是代理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能够积极参与到委托人机制中去的成本。监督成本则是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人为了能够观察到代理人行为而付出的成本。我们必须在机制设计上充分考虑上述情况。
储蓄作为中间变量的分析。不少学者注意到了养老金计划对储蓄的影响,基金制下养老金计划对储蓄的影响和作用机制与现收现付制是不同的,而储蓄是商业银行的资金源泉,甚至可以这样说,储蓄是商业银行一切利润的来源。我们可以延续这样一种思路,通过分析养老保险基金对储蓄的影响,得出养老保险基金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
戴维斯(1995)利用生命周期模型讨论了养老基金对于个人生命期储蓄的影响,在分析了12个OECD国家、智利和新加坡养老基金的有关数据以后,并没有发现养老基金对个人储蓄有规律性影响。因此,他认为基金制养老金计划对个人储蓄的影响要依各国经济的具体状况而定。世界银行通过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以及智利、新加坡的养老金计划等例证,认为基金制有增加居民储蓄、促成资本形成的潜力,而现收现付制则没有这种潜力。
很多实证文献也研究了企业年金与储蓄的关系,虽然结论并不一致,但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年金对储蓄没有负面影响或者影响是微不足道的。Bernheim和Scholz(1993)发现企业年金和储蓄之间几乎是不相关的。Samwick (2000)发现企业年金对储蓄有很小的负抵消。Venti和Wise(1994)则估计出企业年金对储蓄有正的效应。Kennickell和Sunden(1997)根据消费者财务调查的数据,认为规定受益型的职业年金计划对非养老金储蓄具有负效应,而规定缴费型的职业年金计划,如401(K)计划,对非养老金储蓄的影响则是微不足道的,同样对养老金储蓄也没有多大的影响。
至此,学界比较一般性的结论是,基金制下,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通常是个人生命周期收入的平滑,最多只是强制储蓄和自愿储蓄的一种替代,并且由于个人短视以及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基金制往往会增加总储蓄。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一般认为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会增加个人储蓄。短期来看,储蓄的增加为商业银行带来充足的资金,从而降低了负债成本,为商业银行带来了超额收益(图1中四边形rr'MN的面积)。
长期来看,如图1所示,储蓄量的增加导致了供给曲线的向右移动(由S移至S'),从而降低了均衡利率水平(由r移至r'),即降低了资本价格。由于利率下降,会刺激投资需求增加,如果商业银行没有相应的投资产品,则引起储蓄“搬家”,这时,在一个开放的银行体系中,如果商业银行要想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源,势必要适当提高存款利率(由r'移至r''),从而加大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这时,利率会上升到r''位置,商业银行获得的超额收益将降低(图1中四边形rr''MH的面积),降低的额度等于图1中四边形r'r''HN的面积。
利率作为中间变量的分析。Walker和Lefort(2002)通过运用时间序列分析针对拉丁美洲地区(智利、阿根廷、秘鲁)进行了实证验证,认为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三个途径对利率产生影响:一是降低证券发行成本,养老金改革促进了更完善资本市场的形成,有利于降低证券发行的成本;二是降低期限溢价,养老保险基金供给的增加降低了长期资本的“期限溢价”;三是降低风险溢价,养老保险基金专业化管理机制使得股票风险溢价有所减少。由于发行成本、期限溢价、风险溢价的降低,作为资本平均成本的利率也随之下降②。
接下来,我们要分析的问题就是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利润的影响。Mark J. Flannery(1981)研究了美国历次利率变动对135家商业银行的利润的影响,结果显示,利率变动对于商业银行的利润影响并不明显;并指出一方面这很可能是因为利率的上浮(或下调),会增加(或降低)银行的资本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同方向增加(或降低)贷款的收益③。Romer, Christina D. and David H. Romer(1990)的研究结果也表明了同样的观点,所不同的是他认为,利率(资本成本)的降低会增加大型商业银行的利润,利率的上升会降低大型商业银行的利润,但是结果并不十分明显。
养老保险基金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途径对商业银行产生影响。直接的影响是增加对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需求,间接的影响是通过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方式以及开辟额外的资金来源以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Presente dans le cadre des Journees du Cirpee & Nicolas Petrosky Nadeaau,2004)。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金额不断增加,对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需求就会不断增加,这样就可以在增强商业银行资金供给量的同时降低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所产生的代理需求,也会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接下来,养老保险基金还会释放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约束,从而可以削减其用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而增加贷款业务,获得更多的利润。换句话说,养老保险基金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降低了经营风险。
养老保险基金的不断积累,可以为金融市场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到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机构——商业银行。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增加商业银行流动性,从而降低银行的监管和评估成本,进而降低了贷款的边际成本。相应地,我们还会发现,养老保险基金会降低不良贷款率,减少贷款损失。
此外,作为金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养老金是一种长期资本,其资产业务会直接构成对商业银行借贷的冲击,并且在一级债券市场上也会形成与商业银行的竞争局面。不仅如此,养老保险基金还会通过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来间接影响商业银行。有学者认为“资本市场流动性改善带来的证券发行成本的降低,一定程度上对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渠道构成竞争,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影响力”④(Rajan,1992)。
商业银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必要性分析: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与盈利的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特点。养老保险基金通常有三个来源:一是国家强制建立的用于基金积累的基本养老金,二是由企业自主建立的企业年金,三是个人自愿建立的私人养老金。此外,现收现付制下,政府出于应对未来各种支付危机的考虑,通常会在制度建立初期适度提高征税(或缴费),从而形成养老金收支节余,也可构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首先,除节余储备外,上述三种来源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具备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期限长。一般而言,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从开始工作就开始缴纳养老金,到六十多岁退休,往往需要四十年左右时间。所以,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可以选择投资期限较长的投资工具。其次,相比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而言,养老保险基金金额最为庞大。以我国2014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主要险种收入情况为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27620亿元,占全部社会保险收入的69%。庞大的基金规模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⑤。最后,支付时间固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又一重要特征。不同于疾病风险、失业风险、工伤风险的不可预计性,年老是每个人都必须面临并且可以准确预计的生理现象。世界各国对退休年龄都有非常清晰的界定,如欧洲大多数国家男性退休年龄为65岁,我国通常为60岁等。因此,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可以准确计量,为其选择不同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工具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要求。养老金被称作百姓的养命钱,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对安全性要求非常严格,另一方面还必须要有一定的流动性。
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必须稳健,必须保证本金能够按期支付,这就要求养老保险基金与代理人的财产相分离,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独立性;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代理人必须具备良好的风险内控能力。同时,还必须要求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主要代理人不能为同一法人,要独立经营,互相监督。因此,委托代理运营模式,符合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内控的要求。
养老保险基金还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即必须保证受益人退休之后可以按时领取养老金。根据养老金支付时间相对固定,保持流动性的方法一是保持一定比例货币市场投资,二是投资期限固定的债券和银行存款,三是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也可以增强流动性。而商业银行正是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从此意义上说,选择商业银行担任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代理人是一种必然。
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世界各国大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限制。如:智利规定投资于单一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应超过养老保险基金的15%;丹麦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股票的金额不能超过总量的40%等⑥。
为安全起见,一方面世界各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通常会要求其必须投资银行存款或国债,另一方面不少国家都会对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资产或投资于某一家机构的资产金额进行限制。总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对前者要求的满足,无论是存款还是国债通常都必须依赖于商业银行,而对后者要求的满足,为商业银行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业务提供了业务机会。
养老保险基金的盈利要求。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最根本目的是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而言,其盈利水平高低的判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现收现付制度的比较。根据艾伦条件,只有当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大于人口增长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之和时,养老保险基金的设立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人口增长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之和就是养老保险基金盈利水平的最低要求。
要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盈利能力,必须选择良好的投资组合。由于各种投资工具很大程度上具有互补性,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获得稳定的受益,往往需要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这样,商业银行充当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就成为了可能。特别是在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下,商业银行充当投资管理人顺理成章。
可行性分析: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探讨。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分析:第一,业务领域。业务范围及经营领域广泛是商业银行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特征。特别是在混业经营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几乎涵盖了当今所有金融领域。彼得·罗斯(2002)指出,作为金融机构,银行提供了范围极广的服务,包括信贷、储蓄、支付、现金管理、资金交易、金融咨询、证券经纪与承销、信托保管、设备租赁、保险、临时证券投资等业务,是名副其实的“金融百货公司”。根据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商业银行也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来参与保险和证券业务,并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六大类产品:一是吸收存款、开立存款证明;二是票据承兑;三是信用证业务;四是信用卡业务;五是发放各类贷款、信息咨询、托收代付、估值等金融服务以及代客理财;六是外汇掉期等金融投资业务⑦。
商业银行广阔的业务领域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营平台。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还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营业网点设置,在网点数量、分布、规模、系统方面都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销售、清算、支付提供全面支持。
第二,经营管理水平。虽然我们很难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比较,但至少如下几个方面可以为我们的比较提供依据:
首先,悠久的经营历史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毫无疑问,在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历史最为悠久。早在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伦寺庙就已经有经营金银、发放贷款、收取利息的活动。即使从1580年意大利建立的威尼斯银行算起,商业银行也有近500年的历史了。而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出现大都是近百年的事。商业银行在近半个世纪的经营中,扮演了异常重要的角色,为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积累了宝贵经验。
其次,庞大的经营规模为其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营业收入,也代表了其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学者认为,商业银行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以其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产总额比重大,始终居于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黄达,2012)。根据2015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以营业收入为排名依据的世界500强排行榜,在前100强中,商业银行占了13席,其他金融企业仅占3席⑧,表明了商业银行的重要地位。
最后,商业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运用的重要载体,是当地金融改革的先锋。无论是将利率还是货币供给量,或是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都要依托商业银行来实施。以我国为例,2003年以来,国有大型银行先后通过财务重组,剥离不良资产,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为我国金融体系完善奠定了基础。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公布的数据,我国5家大型银行有4家跻身全球10大银行之列,其中3家名列全球前5名。
第三,信息技术。商业银行先进的机器设备,雄厚的技术支持,优良的资金清算汇划系统,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清算汇划提供了信息技术保障,如商业银行通过纽约的GHIPS(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伦敦的CHAPS(票据交换自动付款系统)、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ERCS(美国联邦储备通讯系统)等,都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全球调拨和划转资金。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商业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服务渠道,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提供了多元化服务。同时,为了保证系统安全,商业银行往往自行研发信息服务系统,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基金较高的安全要求。
第四,内控体系。商业银行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及内控制度。具体来说,为规范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内部都制定了一整套业务运作和内控规章制度,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都设置了较为合理的组织架构,基金托管部门、营销部门、账户管理部门都具备完整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既相互辅助又相互制约,各项业务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经办、复核,重要业务授权等操作规范,核算、清算、资金划转、资金收付、投资理财等业务均独立封闭运作,建立科学的协调、协作、制约和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分析。一直以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负债业务本身并不能带来利润,其目的在于吸收银行存款,从而为商业银行开展资产业务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利润来源,可以用“利息收入占比”这一指标来衡量。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外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可以用“非利息收入占比”这一指标来衡量。商业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通常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业务、担保及承诺类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托管类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账户管理业务等,其中商业银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可以涉及中间业务的后四类业务。因此,关注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有助于了解其开展养老金业务的可行性。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以传统存贷业务为主,2015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仅为25%。其中,非息收入占比最高的银行是中国银行,仅为29.8%,尚不足30%⑨。
各国部分主要银行的业务结构。非利息收入在各主要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中一直占据非常重要地位,从表1中可以看到,2011年各主要商业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高达50%以上,瑞银集团甚至达到75%⑩。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发现,提高中间业务占比是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优化的必由之路。中间业务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风险低,能够在不占用或少占用资本金的情况下增加收入,减轻银行对存贷款业务的依赖,从而平滑、缓冲宏观经济变化给银行经营带来的冲击。商业银行拓展养老保险基金业务有利于提高其中间业务收入,增强竞争力,特别是在过分依赖利息收入的我国,拓展养老金业务意义重大。
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分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⑪,全面反映了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也恰恰说明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压力,如贷款逾期、坏账损失、因贷款造成的挤兑压力等都会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损失。不仅如此,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经济的波动也会给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业务带来不确定性。
相比之下,养老保险基金业务的开展不占用商业银行资产,既可以增加商业银行资本流动性,又能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特别是,在我国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存贷差”的经营现状下,发展养老保险基金受托、托管、账户管理,甚至投资管理业务,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国际经验与比较
各国有关商业银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政策。对养老保险基金受托人的有关规定。
美国“宽泛”的受托人规定。1974年美国颁布了《劳工退休所得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⑫(以下简称ERISA)。ERISA是美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养老金计划管理和企业退休给付制度的法律。根据ERISA规定,美国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以信托为核心。而“受托人”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养老金市场中最为活跃、最为引人注目的管理主体,ERISA扩大了传统信托人的概念,将其引申为受托管理人,即凡是负责管理与运作退休计划的人都是受托管理人。ERISA第3(21)节规定,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对养老金计划施加某种权力和控制;向养老金计划提供投资咨询(Investment Advice)和收费;就养老金计划资产的投资拥有决定权;禁止有犯罪记录的人为养老金计划提供受托人性质的服务等。在美国,企业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都可能由于所承担的受托职责而成为计划的受托人。受托人的类型是多样的,各受托人所承担的具体职责是有差异的,计划的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共同完成该计划的所有受托职责。
第404(a)(i)条规定,受托人必须为养老金计划参加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履行其义务,并依照信托文件提供养老金支付给受益人,其主要职责包括: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有忠实义务,其言行必须全部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受托人在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行时,要对计划本身各方面事务熟悉,决策时应谨慎从事;受托人应以多元化的方式投资,尽可能化解分散投资风险;受托人应保证计划资产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流动量;受托人应保证计划资产的投资要有适当合理的投资回报;受托人必须使计划资产的投资拥有权掌握在美国法律管辖区域之内;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书的规定行事等。
英国“理事会”式的受托人。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受托人通常由雇主、雇员和受益人代表等组成。根据1995年《养老金法(Pension Act)》⑬规定,其某些管理职责可以委托给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建房互助协会等机构。原则上,日常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一般由受托人担任,对受益人负责。受托人主要职责包括:
1、受托职能,即代表成员管理资产,以及将资本和收益进行投资;
2、公平行事,管理账户,检查资产积累状况,账户记录情况以及寻求专家建议;
3、确保遵守自投资限制;
4、为基金管理人设定投资原则以作出投资决策;
5、任命审计师和精算师等。
上述受托人职责在2004年的《养老金法》中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主要职责基本保持未变。
英国《养老金法》要求受托人必须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受益人的代表,同时,必须有1/3的受托人由雇员指定。尽管英国养老金信托对受托人的理念是参加计划管理信托事务的人均可以成为受托人。但通常情况下,受托人多数或完全由公司雇员担任。此外,《养老金法》列举了不能担任受托人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被控犯有涉及不诚实或欺诈的刑事罪行的人;第二,被宣告破产尚未解除责任的人;第三,与债主达成和解协议尚未解除责任的人;第四,没有资格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同时,该法还授权养老金信托的专门监管机构职业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决定,某个人不适合担任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即凡是经主管机关命令认定不合格的人,主管机关不予以登记。
日本受托人特殊规定⑭——“总干事制度”。日本没有专门对养老金信托制度的立法,而是存在于多个法律规范之中。日本的养老金信托是以信托银行为核心开展的,即受托人通常由信托银行来担任。信托银行作为受托人,主要适用《信托业法》《兼营法》《银行法》等。日本养老金计划通常由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负有归集缴费、账户管理、资产投资、支付养老金等职责。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运营的最大特征是,设立若干受托人,并由受托人选择总干事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即所谓的总干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代表所有受托公司的总干事公司将养老金资产运用以外的制度管理、运营业务集中起来,统一管理。总干事公司的主要职责有:归集和分配资金、支付和汇总养老保险基金、总括运用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撰写报告书、管理加入者和受益人、财政决算和财政再计算等。
此外,如果总干事公司是信托银行,则选定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副干事公司;如果总干事公司是人寿保险公司,则选定一家信托银行为副干事公司。副干事公司负责对该行业的情况集中管理。
智利对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的规定。1980年,在军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法案以3500号法令的形式予以公布,正式引入了个人账户为主体的基金制养老金计划。根据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人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AFP)负责,其职责包括缴费的收集、账户的管理以及基金的投资运作计划等事宜。智利政府规定,除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他企业均不得从事养老金投资业务。
智利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必须吸收到足够数量的参加者,即至少在4000人以上,并拥有最低约为16万美元的资本金,并规定资本金要随着参加者的增加而有所增加,如果参加者超过10000个,最低资本金则应达到65万美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每4个月应把成员个人账户基金盈利和积累变化情况通报给每个家庭,便于接受成员的监督⑮。此外,还对投资回报率、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
对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人的规定。托管人由于担负着保管养老保险基金财产的重任,各国对托管人大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是承担这一职能的最佳机构,比较来看,欧洲各国承担托管人职责的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主,美洲各国以信托公司为主。这里,我们选取了OECD理事会在《OECD养老保险基金治理准则》中对托管人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2005年,OECD理事会通过的《OECD养老保险基金治理准则》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托管可以由养老金实体、管理养老金的金融机构或独立的托管人来执行。如果治理主体任命独立托管人来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资产并确保该资产的安全性,则养老保险基金资产应与托管人的资产在法律上完全分离。即使托管人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给第三方,托管人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对资产安全性负有的责任”⑯。由于OECD倡导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治理结构中,治理主体(即受托人)采取由多人组成的委员会(类似于我国年金理事会的方式)形式,因此对托管人的职责规定更为严格。
OECD在随后的释义中进而规定,“如条件允许,可规定由养老金的治理主体负责任命托管人,托管人不同于法人实体,也不同于那些负责管理养老金的金融机构。任命一个独立的托管人是确保养老金资产的物质形态安全性和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性的一个有效方式。托管人管理着养老金资产,确保其资产的安全性,还负责提供一些附加服务,如证券、现金、投资会计报告、业绩评估等。在某些情况下,托管人还承担信息披露的功能,类似于审计师对养老金资产投资审计披露功能”。OECD不仅对托管人的产生方式和地位进行了说明,还对其信息披露、分析监控的职能进行了规定。
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有关规定。归结起来,世界各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谨慎人”规则,二是“数量限制”规则。
“谨慎人”规则(prudent person rule),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都遵循的养老金投资监管的基本规则,其中以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最为典型。该规则要求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像处理自身事务一样对受益人的资产进行谨慎、精明和小心的处理。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委托人应该表现出一个普通的谨慎人应有的技能和关注,二是善良管理人原则,即委托人应当表现出与其能力相一致的精明和小心。“谨慎人”规则是由几个具体的法律规则构成的,内容包括:在养老基金和其资产管理中谨慎行事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养老基金和其成员忠诚的义务、要求养老基金投资组合适当多样化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数量限制”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对特定资产类的投资进行数量或比例限制。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都采用“数量限制”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规则。该规则通常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低流动性、高波动性的风险性资产存在禁止性规定或最高比例限制,同时,对一些低风险的资产,如政府债券,则要求投资最低比例限制,其目的是通过资产的适当多样化,保护受益人避免受经营者破产和投资风险的影响。这些限制通常包括:一是养老基金的自我投资限制,即对养老基金投资发起人的股票或债券进行限制,以防范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或利益冲突;二是各种投资工具在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最高比例或最低持有额限制(主要是政府债券),有些国家还对最低收益率做出了规定。
根据经济合作组织(OECD)年度调查来看⑰:目前大多数OECD国家都对养老基金证券组合的数量做出了限制,并特别注重限制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和养老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除日本外,养老基金自我投资是受限制的,其最高投资比例从30%(芬兰、瑞士)到0(丹麦)不等。大约一半的OECD国家对于投资的资产类型有限制,最主要的是对于股权投资和国外证券投资的限制。16个国家对股权投资有限制,从0(墨西哥)到65%(比利时)不等。一般来说,限制股权投资的国家也倾向于对投资其他的资产有限制,例如实业投资。通常,允许投资实业的比例要低于股权投资的比例。
对商业银行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当事人的有关规定。智利在198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必须交由托管银行保管,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地位⑱。美国在《银行法》中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充当养老金集体信托的受托人。同时,美国《劳工退休所得保障法(ERISA)》还专门对作为托管人或受托人的商业银行将养老金计划资产投资于银行自身储蓄账户进行了豁免;第408(b)第6节中还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商业银行为养老金计划提供托管服务并成为受托人,该银行为该计划提供相关服务将被免除投资交易的制约⑲。香港《强制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核准受托人,必须委任投资管理人,以管控养老资产的投资资产;此外,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均可以担任投资管理人⑳。
除上述国家之外,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比利时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巴西的FAPI计划、加拿大的RRSP计划、匈牙利的自愿养老金储蓄计划、冰岛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爱尔兰的公务员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意大利的个人养老金计划、日本的税收合格养老金计划、韩国的私营养老金计划、新西兰的个人超级年金、挪威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养老金计划、西班牙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瑞典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瑞士的退休关联储蓄计划、英国的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等都可以由商业银行担任养老保险基金受托人(或托管人)(OECD,2007)。由于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优势,绝大多数国家都不限制商业银行担任账户管理人。至于商业银行担任投资管理人的情况,混业经营的国家一般也不做专门限制。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养老金业务的政策与实践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状。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国城镇职工确立了“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了2亿以上的城镇人口。作为补充,2004年,国家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主要采取信托制的运营方式。此外,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金制度也得到了较快发展。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状,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其一,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我国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和基金制相结合的基本养老金制度。由于现收现付向基金制转轨的原因,为了支付原制度的历史欠账(隐形债务),个人账户曾一度空账运行。此后,根据国家做实个人账户有关政策,以及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上述局面得到了一定扭转。截至2014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845亿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数据是从养老金收支的角度,由养老金累计收入减去累计支出得出来的,虽然不能完全代表个人账户积累金额,但却实际代表了可以用于投资积累的基本养老金的规模。
其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0年8月,我国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资产。截至2014年底,全国社保基金累计权益基金15356.39亿元,成为我国可用于投资的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在规定范围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实现了较为理想的投资收益。自成立以来,累计实现了5611.95亿投资收益,年均收益率达到了8.38%。
其三,企业年金基金。为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企业年金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7.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7689亿元。
为了做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国家先后于2005年、2007年认定了两批共61家(第一批37家,第二批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在获得企业年金资格的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占据了绝对优势。特别是在托管人资格中,商业银行包揽了全部10家机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全国范围内对城乡居民全覆盖。截至2013年底,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已超过5亿人,基金累计结存2902亿元。
此外,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各种商业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家庭自愿储蓄也得到了一定发展。其中,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寿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2690亿元。
上述养老保险基金中,除了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规模非常有限的商业保险外,其他养老保险基金还没有实行市场化运作,其投资工具仅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保值增值的压力非常大。特别是占养老保险基金比重最大、覆盖人群最广的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着贬值的风险,面临未来的老龄化危机,如果不能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将有悖于制度设计的初衷,部分积累制也将毫无意义。
未来可行的养老金计划运营模式。如前所述,除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外,其他养老保险基金亟需进入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实现基金制应有的使命。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一般有两种——契约制和信托制。信托制由于法律关系清晰、明确,能够更好地体现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充分保护受托人的利益,符合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的投资管理要求。正如英国枢密院及其判例认为,“信托是提供养老金的一个工具,准确地讲,如果受托基金持有人丧失支付能力,那么,受益人对基金依然享有权利,根据其赋予的财产权可以申请养老基金中他的那个份额。因此,采用信托制所带来的额外优势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持有人必须要执行的严格的公平原则。”(Air Jamaica Ltd v.Charlton,1999)。不仅如此,信托制是当今世界基金制的国家普遍采用运营模式。因此,可以借鉴美国、智利的经验及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实践,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信托制运作,进入资本市场,分享经济发展的收益。在确定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基本的运作模式之后,仍需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受托人捆绑程度的确定。通常来说,受托人捆绑程度越深,越能够提供更为综合的服务,可以简化委托—代理关系,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和灵活应变能力,但与此同时,随着捆绑程度的加深,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到基金安全。
根据国际经验,部分委托管理模式是最为常见的模式。综合考虑到成本、安全和收益的关系,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适宜采取该模式。可参考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经验,对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限制,如规定“托管人不能兼任投资管理人”,或者“受托人不能兼任投资管理人”等,并可适当加强账户管理人的监督作用。
此外,应当鼓励集合养老金产品的发展。郑秉文(2007)指出,占我国GDP总额55%和占全部就业人口75%的230万家中小企业与企业年金无缘,企业年金一度被媒体称之为豪门盛宴。为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以及吸引大量自雇佣者、家庭自愿购买养老金产品,可以大力推行集合养老金计划,将零散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集合在一起,由一个受托人统一管理,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健康发展。
养老保险基金当事人的选择。对养老保险基金当事人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参选机构的专业资质、财产条件、风险内控体系、既往业绩、品牌声誉等多方面情况,并结合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优先考虑商业银行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优先考虑商业银行和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受托人,优先考虑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并可在未来,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政策放宽之后,引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人。
此外,由于基本养老金计划与企业年金不同,企业的力量相对弱化,理事会受托人不再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我们可以考虑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机构代表受益人充当受托人,一种是选择法人受托人。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机构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主要是新加坡,一方面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建立在国家人口较少、基金规模不大、城市化程度较高、市场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显示,大多数政府管理的公共养老保险基金,其收益率都要低于私人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与此同时,政府机构既要做监督人又要参与基金运营的双重角色,使得其要想获得理想的经营业绩,在目前条件下仍显得不切实际。在由法人机构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下,应当指出的是应鼓励实力雄厚并能担任多个当事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强化受托人的主体地位,避免受托人的空壳化。
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保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首先是要健全法律体系,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进行规范,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违反规定应追究的责任;其次是要加强政府监管,对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投资到支付各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稽核;最后,要发挥受益人的监督作用,一方面政府有关机构和受托人要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可借鉴智利的经验,如允许受益人在不同养老金受托机构中进行选择。
对养老金监管机制的建议。第一,监管机构。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养老金监管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联合模式”,即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所有金融部门,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德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等采取这种模式。二是“半联合模式”,即只有保险资金和养老保险基金这两部分资金由同一个机构联合监管,其他金融部门由其他机构负责监管,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和比利时等采取这个模式。第三是“专业模式”,即设立多个监管机构同时专门从事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整个监管过程涉及到三个以上的监管机构,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意大利和爱尔兰等。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借鉴专业模式的经验,采用三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一级监督管理体系是主要由政府机构组成的行政监督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主,联合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共同施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点对养老金筹集、支付环节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当事人资格认定与选择进行监管,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行业分工分别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继续履行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受托人职责。此外,审计署、民政部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归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督察等工作。上述机构的地方各级机构对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负有监督职能。
第二级监督管理体系是由基金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精算师和审计师组成的经营监督体系。信托制的本质就是要求各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发挥专业特长并相互监督。受托人负责对其他当事人的全面监督管理,托管人主要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账户管理人通过账务管理系统协助受托人对其他当事人监督,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本身相互监督。精算师可以协助受托人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改变基金战略配置。审计师则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账目和会计记录并作出报告。
第三级是基金监督。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履行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统筹、调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统计分析、稽核管理等工作,与此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也履行了综合管理、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能。由于个人账户并未进入资本市场,上述机构并不需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管理,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管理。因此,未来养老金入市之后,需要设立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或者整合现有机构职能),全面监督基金的运作过程,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第二,监管方式。根据前面的分析,美、英等发达国家具备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其实行“审慎人”监管创造了条件。并且,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为审慎性监管提供了依据。对于尚出于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且遵循成文法的我国来说,数量限制监管更为可行,具体监管内容包括:
1、对养老基金当事人的准入限制,确立相应准入资格并严格审批,定期评估。
2、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进行规定,对养老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额投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证券的安全保管进行原则性规定,并定期审查。
3、设立最低收益担保,对养老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收益率进行规定,可参考智利的经验,对投资收益率在低于最低收益标准时,可用收益准备金予以弥补。
4、对代理佣金进行规定,可与管理基金规模、覆盖人员数量相匹配,分层次设定佣金不同区间,确保受益人利益不被蚕食。
5、严格规定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养老金计划需要披露的内容,如养老金计划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金收支情况、基金投资原则与方向、投资收益率等;要建立日报制度,当事人必须每日通过信息系统向监管当局递交日报、每月或每季度递交月报或季度报告。此外,养老保险基金当事人必须定期向受益人披露相关信息内容。此外,还需要对信息保留时限进行规定,以备核查。
6、定期稽查。此外,需要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各当事人实施稽查。
对商业银行参与养老金运营的实践建议。商业银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要在组织架构、产品策略、市场策略等方面做出相应安排,具体如下:
商业银行组织策略方面。第一,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板块。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基本原则,突破现有总分行的管理体制,按照客户关系、产品维度组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板块,板块下分设养老金营销中心、养老金产品设计中心,客户关系和产品管理职能适当分离,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归并风险内控、支持保障等职能。
养老金营销中心区分客户类型分别开展对客营销;负责维护与客户的服务界面,了解客户需求,并及时向养老金产品设计中心传达,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方案。养老金营销中心还应具有养老金产品的销售选择权和定价调整权,推动商业银行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开展。
养老金产品设计中心负责根据市场情况和养老金营销中心的要求进行养老金产品设计开发,并对关键环节如产品收益、风险等进行测算和分析;负责构建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产品库,并提供专业化的产品营销支持;负责与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当事人沟通协调,共同提供适宜的产品等。
养老金营销中心、养老金产品设计中心要加强与账务管理部门、金融市场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的联动。明确养老金产品需依托于商业银行各相关部门,由养老金产品设计中心进行设计“组装”,养老金营销中心“打包销售”。
商业银行风险内控部门和其他支持保障部门应加强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操作风险控制和人力财力支持。建立养老金营销中心与养老金产品设计中心之间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聚合效应,提升养老金业务竞争力。
第二,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能。商业银行设置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包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在内的风险与内控管理体系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和拟定包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在内的风险管理政策、风险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与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业务、各类风险的预警、监测、检查和分析以及各项内控检查;负责指导养老保险基金运营部门风险内控管理工作。
第三,强化业务条线的管理职能。在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总分行组织架构下,强化总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板块对分行的条线管理职能,同时进一步明确分行必须承担的职责。细化条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条线管理的流程、报告路径和各层级间的职责关系,完善授权制度,从战略、预算、流程、标准、产品、绩效考核、内控合规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条线管理,对条线的整体绩效负责。各分支机构负责各项业务发展计划与区域发展战略的统筹协调和执行落实,负责养老保险基金区域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产品策略方面。产品是赢得客户的关键。商业银行必须开发出能够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的养老保险基金受托方案、账户管理方案、托管方案、资产配置方案以及各种不同类别、不同风格的投资产品,不断适应市场的需求。
第一,养老金产品设计要方便实用。养老金产品设计要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商业银行要从专业的角度将养老金产品打包后形成独特的综合服务产品,便于客户进行决策。养老金产品设计必须明确一些基本要求,通常包括计划参加人、计划加入及退出条件、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开立、维护与变更、转移、注销等要求)、基金管理模式(如受托人捆绑程度)、计划类型(DC还是DB)、待遇的支付条件、计发和支付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监督和管理方式、佣金及支付方式等。
第二,养老金产品设计要注重满足多种需求。养老金产品既包括基础的产品,如养老金计划方案设计,又包括一系列围绕养老金产品而产生的金融创新产品,如养老金的投资和理财产品等。以养老金计划产品设计为例,客户对养老金方案的个性化要求在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必须针对不同的市场设计个性化产品。比如,每个养老金计划受益人的年龄组成、性别、收入情况各不相同,养老金计划实施的目的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区别对待;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目的是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此外还要求计划要具备较高的便携性,收缴和支付要便于操作等;而一些企业年金计划则可能是为了获得税收优化、提高员工福利、留住业务骨干,因此往往希望对员工辞职后计划的转移做出限制。
第三,养老金产品设计要注重价值链的延伸。商业银行在养老金产品过程中,要注重与原有产品的整合,在对原有产品的功能和市场需求变化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养老金产品,以适应不同客户的需要,比如,可以开发各类组合产品,如养老金产品和个人信贷产品的组合、养老金产品和外汇产品的组合、养老金产品和个人理财产品的组合等产品。商业银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除了担任养老保险基金各当事人之外,从业务上也可以以自身优势拓展至投资顾问、业绩核算、全面理财规划等业务模式上,从而提高中间业务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市场策略方面。第一,依托良好的政企关系和庞大客户资源,拓展养老金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声誉,大力拓展个人账户养老金业务。此外,商业银行还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包括为数众多的大型企业高端客户。商业银行深度介入养老保险基金业务的最大优势在于充分挖掘客户潜力,将潜在客户变为现实客户,并深度参与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受托管理、托管各个环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公关手段与养老金目标客户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加强与政府、企业的信息沟通和情感联系,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促进客户形成对银行养老金产品的长期偏好。
第二,依托强大的分销渠道,拓展地方养老金和地方大中型企业年金市场。商业银行拥有众多分支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往往按照省级区划设置分支机构。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权限主要在省级政府,不仅如此,大型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也都分别建立适合当地环境的企业年金(特别是电力、烟草等垄断企业)。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强大的分销渠道,积极介入地方养老金、地方大中型企业年金市场。同时,商业银行具有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先进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等多种低成本的服务终端,可以利用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便利条件,拓展养老金市场。
第三,依托专业的产品部门,开展养老金产品联动营销。对商业银行而言,联动营销是一种以客户期望为核心,调动银行系统内一切必要资源和环节,联动展开经营管理的手段。其特征是多方联动为客户量身定制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满意度,持续创造价值。针对实施联动营销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分配、组织协调等问题,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是要恰当评估营销效益。要对营销利益进行分割,就必须首先对营销所产生的收益进行恰当的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类别的评估方式,如分别采取对营销收益评估、对支付成本评估、对收益和成本同时评估、对参与营销各方贡献评估等。
二是要充分考虑参与联动营销相关方的切身利益,实现内部转移价格市场化,从制度上调动各方积极性。养老金业务客观上要求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的市场化。合理解决内部转移价格和合理分配各方利益,是联动营销能成功的关键。
三是要建立分部门、分产品核算体系。商业银行对营销利益进行内部分配核算时,在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上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要对营销利益进行内部分配核算,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分部门、分产品核算体系,切实解决内部核算操作上的难题。
四是要完善考核制度,有效调动营销人员积极性。要探索以利润为核心的个人考核奖励模式,准确评价客户经理的业绩,实现人员的分类考核管理,有效调动营销队伍的积极性。
注释
见Alicia H. Munnell, The Economics of Private Pensi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Washington, D.C, 1982, pp95-96.
Walker.E. & F. Lefort, "Pension reform and capital markets: are there any (hard) links?", Social Protection discussion paper No. 0201,The World Bank, 2002.
Mark J. Flannery, "Market Interest Rates and Commercial Bank Profitability: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36,No.5,1981, pp1085-1101.
Rajan, R., "Insiders and Outsiders: The Choice Between Informed and Arm's-length Debt? ", Journal of Finance, 1992, 47, pp1367-1400.
《201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转引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1.mohrss.gov.cn/gb/zwxx/2015-05/25/content_240415.htm。
转引自陈峥嵘:《全球养老基金如何投资》,《中国证券报》, 2005年9月9日,B03版。
Gramm-Leach-Bliley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Title II, Nov.1999, http://banking.senate.gov/conf/。
根据《财富》杂志公布的排行榜整理而成,详见该杂志中文版网站:http://www.fortunechina.com/fortune500/content/2015-10/15/content_12413.htm。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年报》,第26页。
数据来源:Profits and Balance Sheet Developments at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Banks(2011)。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2006),见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网站: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196。
ERISA有关章节规定参见美国劳工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ur)网站:http://www.dol.gov/dol/topic/retirement/erisa.htm。
1995年《养老金法》与2004年《养老金法》有关内容参见英国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OPSI)网站:http://www.opsi.gov.uk/acts/acts1995/Ukpga_19950026_en_1。
谢莎:《日本的企业年金发展与市场化运营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上海保险》,2003年第3期,第34页
引自张卓元、吴敬琏、杨茂春:《从现收现付到个人基金账户——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调查报告》,《改革》,1996年第4期,第22页。
OECD, "OECD Guidelines for Pension Fund Governance",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
OECD国家养老金投资政策及数据等有关内容参见:Juan Yermo, Survey of Investment Regulation of Pension Funds, OECD work paper, Mayr 2005, pp1-15。
引自张卓元、吴敬琏、杨茂春:《从现收现付到个人基金账户——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调查报告》,《改革》,1996年第4期,第20页。
参见林羿:《美国企业养老金的监督与管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8月,第150~151页。
参见《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四百五十八章,具体内容见香港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网站: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OpenView&Start=485&Count=30&Expand=485。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4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年9月,第25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2014),参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http://www.ssf.gov.cn/web/NewsInfo.asp?NewsId=898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历年经营业绩参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http://www.ssf.gov.cn/web/NewsInfo.asp?NewsId=994。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4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年9月,第26页。
数据引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1.mohrss.gov.cn/gb/sjzx/2008-06/05/content_240415.htm。
参见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54/i92076.htm。
参见本文“养老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绩效”有关内容。
参考文献
Alicia H. Munnell, 1982, The Economics of Private Pensi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Washington D.C, pp38-105.
Barro, R. J., 1978, 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on Private Savings: Evidence from the U.S.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 C.
Diamond P., 1965(55) , "National Debt in a Neoelassieal Growth Model",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pp1126-1150.
Feldstein, M., 1999,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reform in China", China Economic Review, Vol10, pp99-107.
Holmstrom, B., 1979, "Moral Hazard and Observability",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10, pp74-91.
James M. Poterbab, Steven F. Ventic and David A. Wise, 1995, "Do 401(k) contributions crowd out other personal saving?",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Vol58, September pp1-32.
Kennickell, Arthur B.; Myron L. Kwast, and Martha Starr-McCluer, August 1996, "Households' Deposit Insurance Coverage: Evidence and Analysis of Potential Reforms", Journal of Money, Vol28, pp311-322.
Mirrlees, J., 1974, "Note on Welfare Economics,Information and Uncertainty". In M.Balch, D.McFadden and S.Wu, Essays in Economics Behavior Under Uncertainty,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p243 258.
OECD, OECD Guidelines for Pension Fund Governance,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
Puri Manju, March 1996, "Commercial banks in investment bank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or certification rol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40, pp373-401.
Romer, Christina D. and David H. Romer, 1990, "New Evidence on the Monetary Transmission Mechanism", 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 No.1, pp149-213.
Samwick, A., 2000, "Is Pension Reform Conducive to Higher Saving?",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Vol82, pp264-272.
Venti, Steven F., David A. Wise, 1994, "Individual Response to a Retirement Saving Program: Result from U.S. Panel Data", Ricerche Economiche, Vol49, pp235-254.
Vittas, Dimitri, 1997, "Investment Rules and State Guarantees for Mandatory Private Pensio Funds",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The World Bank Paper, pp1-14.
Williamson J.B., November 2002, "Privatiz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in the United Kingdom: Warning or Exemplar?", Journal of Aging Studies, Vol16, pp415-430.
World Bank, 1994 , "Averting the Old Age Cisis: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Old and Promote Growth", Policy Research Report, Policy Research Department.
OECD编著,2007,《养老金制度与体系》,史建平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彼得·罗斯,2005,《商业银行管理》(第5版),刘园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陈敏,2007,《商业银行拓展企业年金市场的思考》,《财经界》,第8期,第79~80页。
黄达,2012,《金融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李绍光,2001,《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及管理一国内理论探讨与实践综述》,《社会经济体制比较》,第1期,第47~52页。
孙建勇,2004,《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郑秉文,2007,《论企业年金当前的任务与改革的方向》,载麦克尔·奥尔扎格、郑秉文主编:《保险与社会保障》第2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25~38页。
责 编/马冰莹
Abstract: The operation of pension funds invigorates the financial market. As the backbone of the financial market, commercial banks play a vital role in the operation of pension funds. From the unique perspective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feasibility of commercial banks’ participation in the operation of pension funds, and in line with China’s conditions and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strategies and modes for the commercial banks to participate in the operation of pension funds and also on the pens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s.
Keywords: commercial banks, pension funds, operation, financial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