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办法》规定,考核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实地检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进行实地检查。二是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三是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四是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采取评分法,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前10名的为A级,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对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省(区、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