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间金融地方监管创新体系研究

2016-09-10 23:26董双强
时代金融 2016年24期
关键词:民间监管金融

【摘要】采用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全面透析福建民间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现状与问题,建议从建立民间金融地方监管规范制度、搭建民间金融地方监管平台载体着手,致力于地方监管创新体系的构建,重点提出构建民间金融地方监管创新体系,以期能对福建民间金融地方监管有所启发,促进福建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 地方监管 创新体系

一、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金融体制改革的缓慢推进,金融市场长期以来存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由此产生了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缺口普遍存在和大量民间财富闲置缺少投资渠道的矛盾。在此情况下,民间金融顺应而出。

目前,国家已经明确认可了民间金融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肯定了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明确表示将对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福建地处东南沿海,位于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民营经济发达,民间金融发展时间长、水平高,同时潜在风险大,因此可以作为分析民间金融地方监管体系的典型进行考察。

二、福建省民间金融地方监管体系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民间金融地方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接受的是中国银监会和央行的监督管控,监督主体明确,正规金融在双重监控下规范运营健康运营,对国民经济起到重要作用。而民间金融,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长期以来处于正规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外,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不明确,致使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无论是哪个层面的监管,均处于乏力甚至真空状态,主要依靠借贷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但是由于人类贪婪的本性以及资本的趋利性,民间金融行为的借贷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必然会发生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最终的结果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无法实现甚至受损[1]。因此,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必须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对其监管,对民间金融行为主体进行有力的监管,加之以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民间金融地方监管专业水平低

对福建省民间金融的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地区民间金融的资金业务规模大约是正规商业银行机构资金业务规模30%。同时,民间金融活动在目前的金融系统中处于边缘地带,游离于正规金融的监管范围,民间金融活动没有确定的法律定位,民间金融时常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处于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营经济活跃的福建,民间金融市场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但民间金融的地方监管却跟不上民间金融业务规模的快速膨胀。与此同时,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因为法律法规对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界定模糊,缺乏明确界定,反而容易出现过犹不及的现在,错杀、拥杀部分健康发展、利于金融市场发展的民间金融活动。

(三)民间金融地方监管风控待完善

在民间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再加上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着不小的经济风险,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会危及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威胁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安全。尽管如此,面对存在的经济风险,根据调查显示,福建的民间金融机构普遍不具有完善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使得民间金融的风险缺乏应有的预警,一旦民间金融风险发生,民间金融组织很可能无法应对风险的冲击,重则将导致严重后果,这在福建多地区已经发生过民间金融连环倒闭现象[2]。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地方监管风险控制机制的缺失增加了金融监管上的困难。同样因为民间金融机构不具有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在风险显现时,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缺少可靠的信息监管渠道,难以预判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更无法在金融风险爆发时测度风险的大小,因此也就无从提早准备应对风险,从侧面上加剧了风险的蔓延,加重了民间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三、构建福建省民间金融地方监管创新体系

(一)建立民间金融地方监管规范制度

1.促进民间金融阳光规范。民间金融利弊分明但绝非洪水猛兽,对其综合施策,合理引导应用,让其“走出地下,都上地面”是最好的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途径,建立规范的民间金融地方监管制度,让民间金融拥有合理合法的“正式身份”,促进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发展道路。

对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引导,必须解决的是处于合法与非法模糊地带的民间晶金融行为予以合理的人的认定,并认可既得的经济利益,维护现有金融活动[3]。例如,在泉州石狮市已经有个别中小民营企业将以往向员工借款的集资,以债券转股权的形式,将员工借款转换为对企业的资本入股,民间金融的借贷活动变为企业内部的股权融资活动,原先的借贷关系变为股权关系,员工从不被保护的民间借贷灰色地带走向合法受保护的股权投资行为。

2.完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先行,法律保障是构建福建省民间金融地方监管创新体系的首要前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4]。目前,民间金融仍然不属于正规金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民间金融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无法忽视必然影响其正常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必须完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民间金融中对经济有利的部分保留下来,使其合法化,引导规范发展;而对于风险极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部分,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加以限制和改造。

3.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民间金融中行为活动主体普遍存在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特别是监管主体缺失的问题,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亟待明确,需要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并明确监管主体,落实各方的监管责任。因此,为保障民间金融健康有序运行,必须民间一个监管主体,落实其他各方的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行使监管职能,提高监管的效果,特别是发挥地方监管在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中的作用。

(二)搭建民间金融地方监管平台载体

1.组建合法民间金融组织平台。构建福建民间金融地方监管创新体系一大重要途径应是组建民间借贷组织,搭建起合规合法的民间金融借贷平台,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民营股份制银行。在民间金融发展中,民营股份制银行已经由来已久,只是法律上还未具有合法身份,对此的讨论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已久,这些民间金融的民营股份制银行为民间金融和地方金融带来活力和资本供给。作为监管部门,银监会和央行不能简单的关闭、取缔已有的民间金融银行,应该将他们引导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从地下走向阳光,组建起合规合法的民间金融借贷平台。

2.建立民间金融风险控制体系。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刚起步,存在着监管漏洞在所难免,监管缺失和监管移位问题难以避免,因此建立相应的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转移机制就极为重要。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一方面使得民间金融的风险缺乏应有的预警,抵御风险的能力低下;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地方监管风险控制机制的缺失增加了金融监管上的困难,加剧了民间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民间金融建立起风险转移机制,当监测到潜在风险时,马上釆取合理手段,转移可能发生的风险,降低化解风险,使可能的损失降至最小,确保民间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构建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制度,使得风险应对有了切实可行的标准和处理程序,能够让让民间金融体系获得事先预警,变被动为主动。

参考文献

[1]张德强.农村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内因——基于非正式制度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0).13-15.

[2]周蕾.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国外经验及借鉴[J].商场现代化,2007,(07).24-27.

[3]张素瑜.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05).56-57.

[4]冯连波.民间金融合法化有利于新农村建设[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07).33-36.

作者简介:董双强(1991-),男,汉族,江苏徐州人,硕士,研究方向:区域产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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