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的人力资本溢出效应分析

2016-09-10 23:26吴亚玲罗治情陈娉婷官波沈祥成
时代金融 2016年24期

吴亚玲 罗治情 陈娉婷 官波 沈祥成

【摘要】本文结合湖北省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的实践,运用卢卡斯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建立“地动—人动—钱动”的分析框架,从人力资本的存量效应、结构效应、投资效应三个方面分析湖北省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的人力资本市场外溢效应,探讨农村土地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作用机制。

【关键词】农地产权 土地股份合作社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 人力资本外溢

一、引言

1691年,古典政治经济学之父威廉·配第提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句至理名言是对土地、劳动这两种生产要素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作用的精典表述,认为劳动技能是继土地、物质资本、劳动之外的第四要素。然而,一方面,由于中国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和农地产权结构不合理,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无法参与收入分配,限制土地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农地产权残缺造成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阻碍了城市人力资本向农村流动,导致农村人力资本结构不合理,从而形成中国农村人力资本匮乏-经济增长缓慢—人力资本匮乏的恶性循环。因此,改革农地产权制度,提高农村土地和人力资本的产出效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令人欣慰的是,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都显示了决策当局改革产权制度的决心。在此政策背景下,湖北省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那么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有哪些,经济、社会效果又如何?为此,本文结合湖北省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改革的实践,运用卢卡斯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建立“地动-人动—钱动”的分析框架,从人力资本的存量效应、结构效应、投资效应三个方面分析湖北省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人力资本市场外溢效应,探讨土地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作用机制。

二、人力资本外溢效应

关于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研究,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舒克茨(1960)考察了二战结束后物质资本匮乏的日本、德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指出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技能、健康、劳动熟练程度等人力资本的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相对来说比劳动力的数量更重要,不发达地区经济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教育资源、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本质量投入方面的忽视和不足。宇泽(Uzawa,1965)建立包括物质生产部门和人力资本生产部门的两部门经济增长模型,将人力资本作为独立的要素纳入经济增长模型分析。尼尔森和费尔普斯(Nelson & Phelps,1966)人力资本是影响前沿技术扩散和收敛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促进一国对先进技术的吸收和利用进而推动一国经济增长。丹尼森(Denison,1985)利用1948-1984年美国的经济数据对物质资本和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科技和教育的技术进步对美国经济增长贡献率高达66%,引起了社会对教育投资的关注和各国的教育投资热潮。罗默(Romer,1986;1990)建立了包含人力资本在内的内生增长模型,提出人力资本水平越高,尤其是研究与开发人员越多,全要素生产率越高,技术进步越快,其研究结果突出了研究与开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卢卡斯(1988)在宇泽模型(Uzawa,1965)的两部门生产要素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人力资本外溢模型。卢卡斯计算人力资本溢出效应的公式如式(1)所示。

卢卡斯模型的核心思想是:人力资本溢出是推动技术进步的动力,人力资本积累导致社会平均技能水平提高从而推动经济增长,产业化的人力资本投入通过人力资本的内部效应增加人力资本自身收益的同时,通过人力资本的外溢效应促进其他生产要素生产效率的提高带来投资收益的增加,使经济增长呈现出动态特征和长期增长的局面,卢卡斯的人力资本外溢模型将内生增长理论推向了新的高度。

三、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的主要措施及效果—以龙岗为例

2010年,湖北省春晖集团与孝感市采用“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方式和“租金保底+股金分红+打工收入”的分配机制进行土地股制合作社的试点,按照“农户保底又分红、公司参股不控股”的原则组建了“湖北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其中,龙岗村土地流转率达98%,因此,也被称为“龙岗”模式。

1.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的主要措施。

(1)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村集体的成员权转变为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货币化的股权。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如下:孝感市三汊镇龙岗、同昶、彭桥、东桥4个村的村集体和699户村民分别以6000亩土地28年的承包经营权,按每亩902.2元均价,折合成541.6万元入股(占总股份的51%),春晖集团以216台(套)农业机械和资金,折资520.39万元入股(占总股份的49%),共同出资1061.99万、总股份1.18万股。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村集体的成员权转变为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货币化的股权,农户成为土地合作社的股东,农户的土地所有权通过股权清晰地展现出来,使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有法人地位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个实质性的机构,有了可操作组织实体、管理体系和运行规则,农民可以通过股权行使土地资产的收益权、处置权,有效地弥补了农地“三级所有”的土地产权结构下农地“所有权”的残缺,强化集体资产的排他性和完整性,增强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各方自主权。将土地承包权转换成货币化的股权后股权交易的可操作性为土地所有权的流转、退出奠定了基础。

(2)在收益分配方式上,龙岗土地股份制在村集体和农户控股,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将农户对农地的使用权收归集体,由集体对土地统一经营管理,采用“B(保底租金)+X(盈余分红)”的模式,按照各自占有的股份获得相应的股权分红。保底租金是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租赁租金,无论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盈亏均须按每亩360斤中釉稻的底价支付土地租金;盈余分红由股金分红、打工收入等构成,由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根据当年营业收入情况提取公积金、风险管理金后按股分成,其中,股金分红为农户以承包地经营权折资入股的股份分红;打工收入则是农户可以选择到该集团公司中工作以获取工资性收入。如2011年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收入781.68万元,收益分红金额48.27万元,按股份结构,春晖集团分红23.65万元,入股的村集体和农户分红24.62万元,2011年农民领取租金每亩386.2元,股金41元,补助金141元,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每亩平均收入为568.2元,龙岗模式下的农户土地流转收益远高于湖北省的土地流转平均价格。因此,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式将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货币化、股权化,使得土地权益具有更好的可分割性和流转性,不因农民人口、身份的变化和地域的迁移而改变土地权利,有利于保证土地权利稳定性,为土地生产要素的市场配置创造条件。

(3)在经营管理上,龙岗模式采用“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组织形式,将农业供应链管理协调机制引入土地流转市场,土地分散承包经营的传统,解决了农户高度分散经营导致企业监管、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将外部管理成本内部化,通过土地的规模化管理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岗模式在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在于:第一,发挥春晖集团的龙头企业优势,以机械化经营代替了原先的农业传统的粗放式经营方式,有效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和产化化经营。2012年,春晖集团投入资金6800多万、大型农机设备200多台,连片整理土地2000多亩,建设农田耕路3300多米、硬化水泥路面3000多米,新修水利灌溉泵站5座,水渠3000多米,为机械化生产创造条件。第二,龙岗模式以合作社为生产经营主体,改变传统模式下农户在缔约关系中的弱势地位,通过合作社的中介作用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实现企业与农户的有效沟通。

2.龙岗模式的人力资本外溢效应。

(1)人力资本存量效应

人力资本存量结构效应反应了人力资本产业、部门、空间、层次、专业和职业分布状况,人力资本存量的提升会带来人力资本结构的优化(Castello&Demenech,2002;谭崇台,2001)。实践结果表明,龙岗模式通过影响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干中学”引起人力资本结构变化,有效引导人力资本流动从而实现人力资本的优化配置。从人力资本部门配置结构和层次结构来看,2012年春晖集团在合作社的基础上创建了“湖北春晖农科院”,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引进20多名专家、研究人员对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技术指导,通过统一经营、统一服务或农业示范等方式为农户提供农情预警、环境监测、农技推广服务。从人力资本专业和职业结构来看,湖北春晖农科院从高校引进40多名大学生进行农业生产管理、农机作业、经营管理和法律维权等多种服务。从人力资本产业结构和空间结构来看,2012年春晖集团在土地流转的农民中返聘20多位农民经营6000多亩土地,安排518位村民到下属各公司和农业合作社打工,帮助317位村民到外地务工经商,保证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就业转移。

(2)人力资本的结构效应

教育的层次结构决定人力资本的素质,培训是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方福前;祝灵敏,2013),因此,教育结构、培训机会是形成人力资本结构的关键因素。2012年,春晖集团在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基础上先后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管理合作社,农业产业链覆盖延伸到农机设备、农资服务、农技推广、农产品仓储、加工运输和销售。这种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带来生产过程中技术水平的提高,工人只有接受更多的教育、培训以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使得农民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从事技术含量更高的工作,劳动力市场上高技能劳动力就业份额增加和工资水平上升,改善由于农村劳动力同质性导致劳动力市场上劳动需求方主导的农民就业难的弱势地位,农民就业机会改善、收入增加。

四、龙岗模式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社生产,但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既可以通过申请营业执照,成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也可经颁发股权证明书,但申请营业执照和颁发股权证明书的法律地位、程序、法律责任、税收负担等经济责任及工商登记手续截然不同。从短期看,颁发股权证明书虽然简单易行,但是留下诸多制度隐患,第一,颁发股权证明书由于缺乏法人地位,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将成为资本进入土地流转市场的障碍,导致金融市场向土地市场资本转移渠道不畅,影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效果。第二,颁发土地股权证明书以土地股份合作社营利为前提,但如果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或资不抵债,以颁发股权证明书的行政手段保证其市场主体地位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将面临难以成为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问题。

(二)土地资产折股量化技术人员缺乏

土地资产折股量化是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必然后涉及农民的利益,而农民在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造成土地资产折股量化过程中农民权利受损和集体资产的流失。首先,在程序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折股量化建立在对土地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目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清产核资的主体往往是村委会,那么村委会是否具备清产核资的资格、参与人员的资格、技术都还有待商榷。其次,折股量化往往是参照土地征用价格或者土地上的年均收入等综合因素折算每股的价格,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货币化和价值化,那么这种方式如何保障随着技术进步、农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现实问题。

五、“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的启示

(一)明晰产权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的基础

确权是土地权益实现的基础,是土地市场配置资源的逻辑起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明晰产权继而“还权赋能”的农村市场化改革得以确认,在物权法的规范下,通过确权、公示、颁证等物权法定的程序性制度安排,厘定了农户家庭、集体经济组织在既有宪政框架下的土地产权边界,保障农民土地占有的安全性预期。

(二)完善土地股份制监督约束机制

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监督激励机制,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因此,积极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包含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监督激励机制,引入第三方审计与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包含法人财产权、出资者所有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的“四权”制衡机制,规范、完善股权设置,鼓励掌握财务、管理的专业技能人才回乡创业,组织农民参加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宣传、培训,改变农民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从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杜绝土地承包、流转、抵押、出租过程中少数代理人暗箱操作的现象,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将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决策控制权落到实处。

(三)建立农村股权交易市场

股份化是土地权益实现的基础,流转和交易是土地股份制实现的方式,农村股权交易市场是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的载体,是巩固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加快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乡镇为单位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扩大土地流动范和规模经营,吸引更多工商资本、更多投资主体进入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培育有效的股权交易市场微观交易主体。

(四)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法律、税收制度

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地位,并且辅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扶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状大,使之成为能够行使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和市场主体。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得农民的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分离,保证农民离开农村后依然可以享受相关土地权利,消除土地保障功能与配置功能的矛盾,保障农民依附于土地上的权利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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