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回顾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总结了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存在的特点。之后,发现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各项风险等,由此发现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中存在着立法不够、监管不足、对信息披露要求不严等问题,并提出了提高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风险控制 法律法规 监管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简单来说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出售,最终获取融资。
2016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继续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深化法治化建设,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该报告还强调了,要不断探索基础设施等的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作为增强资产流动性、获得低成本融资的重要方法,确实应该得到政府的鼓励,但是更应该防范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特点
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相对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银监会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我国正式踏上了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但是在2009年后,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幸的进入了停滞阶段。直至2012年5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才得到重启。在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开始爆发,两年共发行产品逾9000亿元,市场规模是2013年末的16倍。
我国资产证券化目前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由政府进行监管和控制。我国在2014年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至今也不允许资产支持证券的再证券化。
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我国在2015年总共发行1386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达到了5930亿元,同比增长79%,市场存量也达到了惊人的7178亿元,同比增长128%。
资产证券化市场更加多元化。基础资产更丰富,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基础资产类型更多样化;产品结构有所创新,次级档公开发行等;投资主体更丰富,引入了RQFII资金参与了认购投资。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现状
很多经济学家们认为,资产证券化转移了自身信贷风险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各方面的风险。
1.基础资产合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的前期,要确定基础资产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防止证券化的失败。在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如今资产证券化的技术更加复杂,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对基础资产的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如果基础资产的信息不能得到完整的披露,很容易引起转移资产的信息不透明。
2.定价风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买卖双方的价格是否合理往往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不能够对基础资产池未来的现金流进行准确的判断,或采取的资产重组方式不当,很容易使资产支持证券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最终导致定价不当。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两种情况。如果企业通过次级债券提升资产池的信用,或者不符合会计准则,最终需要终止确认资产,此时需要和投资者共同承担信用风险;当企业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进行了转让,但是发生违约时,投资者还是会要求发起人进行一定的赔偿,企业往往为了维护声誉受到经济损失。
4.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就是转移和分散资产的风险、增强流动性,而金融资产只有进入到市场中才能够拥有较好流动性,使投资者实现投资自由,随时购入或出售证券,才能拥有广泛的市场。否则,风险只能在少数经济体之间转移,不能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内部控制中的问题
1.立法不够,监管不足。全面统一的法律环境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我国在2009年才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控制,但是对其他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并没有提出统一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标准,另外相关的证券类型、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也是需要明确的。
2.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严。虽然在发行时,在发行说明书注明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但是对风险计量的依据和方法披露的还是不够,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基础资产后期的管理和运营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企业对基础资产和偿付情况进行详细和持续的披露。
3.会计和税收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涉及的会计处理肯定与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是不同的,但是我国对于涉及的会计和税收制度还不全面。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多,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继续涉入资产的价值如何确定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不能够满足资产证券化对会计处理的要求。
四、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提高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合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如果发起人和SPV(特殊目的主体)没有对基础资产的信息没有进行充分的披露,很有可能会引起投资者低估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最终降低交易效率,甚至造成证券供需双方的经济损失。
因此,监管机构应该提高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信贷资产的账龄、债务人、资产信用评级及其依据等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并督促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管理工作。
虽然我国的监管机构也已经建立了信息披露的框架,但是为了降低基础资产带来的合规风险,还需要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细化、更标准化和更透明化。
(二)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
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量其实很小,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是主要银行持有至到期的形式为主,交易性持有比较少,相对而言企业资产证券化较好,但是流动性也比较低。我国在2015年也终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市场的流动性,但是总的来说,水平还是较低的。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场的流动性,我国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改善:坚持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品牌化,形成口碑;引入做市商制度,促进价格发现,不断形成市场约束;引入更多非银机构合格投资者,培养投资者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市场的交易动力。
(三)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和顶层制度
要实现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只有解决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才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交易等规则是由多个监管部门出台的,法律效力比较低,并且在会计处理和税收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我国台湾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我国可以参照其他证券化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的立法,确立统一的制度设计,建立的法律法规要在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规范、会计处理和税收制度等方面给予详细全面的规定,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指引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