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池小宁
进口食品≠绝对安全 选购还需多加注意
文 池小宁
面对国内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很多消费者认为进口食品是这困境中的救命稻草。但事实往往不尽如人意,消费者以为可以放心大胆选购的进口食品,同样也是不合格食品重灾区。所以,进口食品并不是绝对安全的代名词,消费者在选购时也要多些“心眼”。
随着进口量增加,2015年重庆进口食品和消费品不合格率分别为68.71%、18.19%,不合格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标签标识和说明书不合符规范。
据重庆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重庆共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3752批,其中进口食品1026批。进口食品主要品种为起酥油、菜籽油、葡萄酒、大米、三文鱼等84类,分别来自印度尼西亚、阿联酋、越南等55个国家和地区。
进口食品中,共检出不合格705批次,不合格率为68.71%。其中,有24批次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假证书,主要为三文鱼、葡萄酒和婴幼儿奶粉。其余681批为未加贴中文标签或包装标识不合格。对存在质量问题的24批次食品,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了退运或销毁处理,阻止问题产品流入重庆市场。
2015年,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宁波地区除外)共检出进口食品不合格2104批次,不合格率为38%。问题最为集中的是产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以及包装不合格或储存运输过程中损毁残损,此外还存在无输出国家(地区)官方证书,微生物超标或含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超标或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等问题。
不合格产品主要种类依次为酒类、乳与乳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以及油籽类产品。不合格产品来源地多为西班牙、美国、法国、意大利、新西兰等。
2015年12月,浙江检验检疫局杭州机场办对一批来自法罗群岛的3.1吨、2.4万美元的冰鲜大西洋鲑鱼实施抽样送检科院实验室检验,检出致病微生物——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杭州机场办立即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第一时间封存该批货物并派专人实施监督销毁处理。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容易污染软奶酪、汉堡包、肉类、水产品。它能引起人、畜的李氏特菌病,感染后主要表现为败血症、脑膜炎和单核细胞增多,新生儿、孕妇、40岁以上的成人和免疫功能缺陷者特别容易感染发病,症状严重甚至能造成死亡。该菌在4℃的环境下仍可生长繁殖,是冷链食品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病菌之一。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冰鲜水产品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由于冰鲜大西洋鲑鱼的食用方式多以生食为主,因此产品的微生物指标是食品检验的重中之重,携带致病菌的冰鲜水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2015年11月,杭州检验检疫局在巴西进口的两批饼干中检出3款华夫饼干含有食品禁用物质硼砂,判定为不合格,已作销毁处理。
硼砂的主要成分是硼酸钠,加入食品可以起防腐、增加韧性和膨胀度等。近年来,时有发现商贩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硼砂,以增加食品的韧性、脆度、保水性及保存期,起到防腐和改良面粉的作用。
然而,人食用硼砂含量较高的食品或长期食用含硼食品,轻者会食欲减退、消化不良,严重者会造成呕吐、腹泻、红斑、循环系统障碍、休克及昏迷等硼砂中毒症状,是我国禁止使用在食品中的添加剂,世界各国普遍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2015年温州检验检疫局先后两次在西班牙产葡萄酒中检出桃红和白葡萄酒干浸出物不合格,数量合计5962.5升,报检货值8416.8欧元。上述产品干浸出物实测结果均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037《葡萄酒》中干浸出物限量要求,温州局依法对其实施退运处理。
干浸出物指葡萄酒中除糖类以外非挥发性物质的总和,包括游离酸及其盐类、单宁、色素、果胶、矿物质等物质,葡萄酒的不同风味主要来自干浸出物中不同物质组成,是评价葡萄酒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该指标过低往往表明酿造葡萄酒的原汁含量不足或原汁质量不佳,是近几年我国最常见的进口葡萄酒退运销毁原因。
2015年8月,义乌检验检疫局在马来西亚进口的16款饼干中检出苯甲酸、柠檬黄、硫酸铝钾等添加剂超标、菌落总数超标,货物总计11.4吨,现已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苯甲酸是一种常见防腐剂,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如老年痴呆症、帕金森症及手脚发麻、记忆力衰退、周围经炎等疾病)。柠檬黄是人工合成的偶氮类染料,一般用作黄色着色剂,过量食用可能会对肝脏、肾脏、胃壁产生不良影响。硫酸铝钾属含铝食品添加剂,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但会在体内蓄积,长期摄入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还可能出现贫血、骨质疏松等。而摄入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腹泻或其他疾病。我国的相关标准规定,饼干中不得使用苯甲酸、柠檬黄等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的使用量应符合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规定,非夹心饼干的菌落总数应≤750cfu/g。
链接:需要进口检验的食物
在我国,需要检验的进出口食品有肉类、家禽类、蛋品类、水产类、罐头类、蔬菜类、奶制品类、酒类、饮料类等。
1、肉类。包括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兔肉、冻驴肉以及它们的副产品,为了保证出口肉类食品的卫生要求,活的猪、牛、羊等均须来自非疫区,并有证明书和产地检疫证书,包装前要经过预冷,并及时速冻。
2、家禽类。包括冻鸡肉、冻鸭肉、冻鹅肉和冻野禽肉等,其中以冻肉鸡和冻北京填鸭为多,冻肉鸡分为冻净膛肉鸡、冻半净膛肉鸡以及冻分割肉鸡三种;而冻北京填鸭要求肌肉发育良好、去毛、带头、带翅,头部弯于翅下,裹以包头纸。
3、蛋品类。包括鲜鸡蛋、鲜鸭蛋、皮蛋、咸蛋、冰蛋、于制蛋品等。鲜蛋的品质要求是新鲜、蛋壳整洁、蛋白浓厚、蛋黄居中或略偏;冰蛋要求色泽淡黄、气味正常。
4、水产品类。包括冻鱼、鱼子、冻虾、活贝、冻海螺肉、冻文蛤肉、海蜇皮等,冻鱼要求鱼体色泽正常、肉组织有弹性、局部允许充血。冻虾要求新鲜、色泽正常、虾体完整、无异味。而冻贝肉要求新鲜、有自然光泽、无异味、贝肉完整。
5、罐头类。包括畜肉类、禽肉类、水产类、水果类、蔬菜类等罐头,罐头质量标准包括容器质量、食品内容物质量和真空度等方面的要求。它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检验、物理检验、化学检验和微生物检验。
6、蔬菜类。包括速冻蔬菜、盐渍蔬菜和干制蔬菜等。
7、奶制品类。包括奶粉、奶油、炼乳、淡乳等,奶粉分为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和全脂加糖奶粉,奶油分为鲜制、酸制、重制三种奶油。
进口食品拟建举报奖励机制
近日召开的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会议强调,今年要对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是2016年质检系统法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质检总局将修订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说。
人员是执法工作走向规范化的一个重要保证,在此之外,质检总局将致力于“用更有力的措施推动公正文明执法”。质检总局副局长梅克保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创新执法方式,建立“双随机”工作机制,“这是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重大转变,对已确定的试点项目,有关单位要抓紧部署落实,为全面铺开积累经验。”梅克保说。
据了解,质检总局今年还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研究修订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理顺举报投诉处理程序,研究建立进口食品举报奖励机制。各直属局、省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集中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风险较大产品,采取加强检验检疫、限制货物入境、紧急控制等措施。对不合格产品,严格实施退运、召回。特别是奶粉、蜂蜜、红酒、汽车等涉及民生安全产品重点关注、重点把关。与此同时,突出加强进口食品监管场所和指定口岸建设。目前,江苏省共建成进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24个,进口食品指定储存场所45个,认可储存场所90个。
加强检疫,严密掌控风险。突出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按照“先分后统”的思路,指导全省系统各分支局结合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实施出口食品监督抽检方案,推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落实出口企业主体责任。
目前,江苏省20个分支局均出台了监督抽检方案,为全省系统出台统一的监督抽检方案奠定了坚实基础,努力提升全省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去年,全省系统共检验检疫进口食品化妆品2.94万批,货值39.41亿美元,发现涉及质量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进口食品93批,货值321.68万美元。
多措并举,营造诚信氛围。从2013年起,正式出台《江苏进口食品“三环联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方案》,明确了建设任务和目标。此外,江苏检验检疫局还出台进出口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对全省741家进出口食品企业开展诚信征集和评价工作。
建立平台,促进贸易便利。整合建立了进口肉类智能化管理平台,完善、升级了进口食品风险管理系统,已在进口葡萄酒、婴幼儿食品、乳品、饮料、食用植物油、肉类等80%以上的进口食品上使用。实现了进口食品自动抽批、风险表单自动生成、全流程自动监管等功能。
3月28日至7月10日,山西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酒类销售市场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以此加强酒类监管,确保全省酒类食品质量安全。
本次专项整治将以白酒、葡萄酒、散装酒、进口酒类为检查重点,特别是市场占有率高和深受消费者青睐的品牌酒。重点区域包括:各大商场、超市、酒类批发商及专营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销售网点以及库房;农村地区酒类销售的食杂店。
行动突出对散装酒类监管,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经营。根据要求,辖区散装白酒经营者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其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重点检查散装酒经营者是否采购符合规定的白酒产品;是否在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进行散装酒进货查验、贮存和销售记录;贮存的容器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白酒等。对于进口酒类,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不能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中文标签及说明书、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问题进口酒类应当依法查处。这意味着,散装酒和进口酒想要进行市场销售,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在查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的酒类时,若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酒类产品不是标签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药监将对该酒类产品抽样检验。对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酒类食品,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应条款查处,同时要求其下架和销毁等,防止不合格酒类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不真实标注配料表、违法涂改标签,要对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查处。
对检验结果表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酒类质量安全的,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伪造或冒用其他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标识、厂名和厂址的违法行为,要委托对应品牌酒类生产者鉴定,并由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按规定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为贯彻落实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2016年广西检验检疫部门将采取“四位一体”措施,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
一是采取“清源+重点”措施确保进口食品放心。
通过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审核、监管、违规处罚措施,从源头上保障进口食品安全。重点加强对进口肉类、水产品、食用油、大米、乳品、酒类等重点敏感产品专项监督检查,确保重点敏感产品和领域质量安全。
二是采取“分类+培育”措施提升出口食品质量。
开展辖区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类和差异化管理,激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自检自控能力和自律意识。深化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培育出口食品“同质同标”示范企业,带动广西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是采取“精准+探索”措施化解食品风险隐患。
以开展风险信息收集、分析为基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精准监督和监测,减少不良企业可能引发的行业性风险。积极研究、探索对边贸进口大宗、原料性水产品、坚果等产品试行“落地加工”监管模式,就地化解边贸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四是采取“项目+促进”推进食品进出口贸易。
大力推进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毛燕加工产业落户,指导南宁机场申办冰鲜水产品口岸资质,支持钦州九联畜禽加工企业产品早日出口,积极探索跨境网购食品监管措施,促进与“一路一带”沿线国家和东盟国家的贸易发展和网购等新兴业态进口食品贸易发展。
外包装的中文标签,是消费者购买进口商品需要识别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很多消费者购买进口商品,往往忽略了标签的环节。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中文标签注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名称、厂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藏条件、产品标注代号、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等信息,消费者据此判断食品的安全性,如果没有的话,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进口食品在上市前及食品的安全性需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并对食品出具合格证明材料。
链接:超市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2015年10月25日,市民陈先生在沈阳市和平区某超市购买了单价为220元/盒的午餐肉综合礼盒2盒,单价为200元/盒的午餐肉高级礼盒3盒,共消费1040元。
到家后,陈先生发现这高档的进口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这礼盒我是准备送礼的,这礼物我都不能保证是好的,怎么送的出手?”
为此,陈先生将其购买礼盒的超市告上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型超市于2016年3月25日前赔付原告陈某三倍赔偿即3120元。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