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时期漠南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016-08-23 01:38牛文静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6期

牛文静

摘要:蒙古族是长期生活在我国北方的古老民族,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因素,使得蒙古游牧民族逐渐形成了浓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这些意识体现在他们的生产、生活、以及法律中。元明两代,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一直存在并且不断巩固,作为蒙古族聚居的漠南地区,这种观念则相对更为浓厚。在社会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了解蒙古族传统的生态环境保护能给现今西部大开发中关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元明时期;漠南蒙古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一、漠南蒙古族的生计方式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漠南”即“戈壁沙漠之南”,“称为内蒙古,海拔千米以上的高原约占一半,地貌类型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沙漠等。除可耕地外,漠南的草场多为草原生态类型”,所以在个特殊的地理与生态环境中,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游牧的生计方式,蒙古游牧民族对草原生态的脆弱性有切实的体会,所以他们在生活不断探寻生态环境保护之道,在长期的生活和探索中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并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1、漠南蒙古地区的地理环境

漠南蒙古地区的地理范围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内蒙古自治区和东北三省的部分地区,“平均海拔大约在1100米左右大,总面积118.3平方公里,其中高平原约占全区总面积的53.4%”大致范围东起于今天的吉林省、西达贺兰山、南抵长城、北临瀚海,阴山横亘于中部,北部是大片的戈壁和茫茫的草原,黄河从其南部流过。西部则分布着腾格里沙漠、毛乌素沙漠、巴丹吉林沙漠、库尔奇沙漠、乌兰布和沙漠,沙漠面积占总面积的10%左右。兴安岭纵贯东北、西面还分布着美丽富饶的呼伦贝尔草原,“这里是适宜羊、牛、马、驼等各类牲畜生长繁殖的优良牧场。如此丰富多样的草原生态环境,使草原畜牧业一直是世代生息于其地的蒙古族最基本的经济行为和生计选择”。

漠南蒙古族地区属于高原大陆性气候,处于较高的纬度,地域范围及其广泛,和海洋相隔甚远的同时又存在大面积的高原,致使水汽不能很好的输送,降水量少而且分布不均,又加上大量的蒸发,使大多数地区处于干旱或半干旱状态。“整个区域内气温相差较大,东部1月气温12℃-27℃,气候干燥,降水量少”。所以整个区域内生态环境极为脆弱,而且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则很难在一段时间内得到恢复。

2、元明时期漠南蒙古族的生计方式

元代建立之初,漠南蒙古地区以往的逐水草游牧的生产方式已经转变成了成熟的倒场轮牧的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每个牧户都有自己的夏营盘和冬营盘,一般在五月份左右迁往夏营盘,十一月份左右再迁回冬营盘。在无害之年倒场的范围基本是稳定的,即使这样在此期间牧民们还要移营8至10次,多者20至40次不等,移营的频率和距离完全视植被状况而定。

除此之外,狩猎也是漠南蒙古族的生计方式之一,在遭遇自然灾害时,狩猎能够帮助人们补给食物、渡过难关。

游牧的生产方式决定了蒙古牧民以草原为床,以蓝天为被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为了人和畜群的生存,游牧民必须要选择水草丰美的地方作为下个放牧营地,“行则车为室,止则毡为庐,顺水草便骑射为业”。逐水草迁徙中产生了蒙古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出行骑马,住白色毡帐,饮用马乳,吃畜肉。白色毡帐宜拆宜卸,大大方便了牧民的出行,在迁徙路途中用牛车运载,所以将这种生活方式称为“黑车白帐”的生活。

3、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漠南蒙古的体现

就目前看来,逐水草而居的这种生产方式是现存的诸多生产方式中唯一没有对生态环境带来压力或破坏的生产方式,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也曾写道:“大草原的游牧生活是最有利的生活方式,它可以开发大自然,却又不把它变为不毛之地”就这种生产方式本身而言,已经淋漓尽致的体现了游牧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逐水草迁徙首先避免了由于放牧时间过长而导致的对某片草场的破坏,在放牧过程中牧民甚至注意到了牲畜在进出畜圈时对草场的践踏,而采取了使牲畜分散的反方向的进出畜圈,而且游牧民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总结出了约定俗成的有利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規定,如:在牧草生长期,牧民在一个牧场放牧的时间不得多于十四天。在这样的规定下就很好的保持了特定草场的生产能力,使的每一块肥沃的草场都有足够的时间得以恢复。日常生活中加热食物时,燃烧的是动物粪便“用牛粪和马粪烧火来煮食物,皇帝和贵族与其他人一样,都以牛、马粪烧火取暖”。可见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细节。

到了元代中期,居无定所的游牧发展为半定居的倒场轮牧。这是将放牧的营地按照季节变化分为冬营地和夏营地,夏天人畜都迁往草原上的高寒地区。冬季则驻扎在阳光充足、气候相对较为温暖且更容易获得薪木的地方,漠南蒙古族游牧民族一般在五月份左右迁居与夏营地,到了十一月份的时候便将畜群赶往冬营地。倒场轮牧是对过去传统的逐水草迁徙的一种完善,是草原游牧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淋漓尽致的体现。

二、法律条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巩固

不论是生产还是生活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都不具有强制性。漠南地区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能在元、明时期存在并且加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加强。元明时期,除习惯法以外,统治阶级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文法典,法典的强制力使得元明时期漠南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得以巩固。

1、习惯法

每一个民族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会形成一些相同的生活习惯、风俗、惯例等等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约定俗成的东西,使得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人们有着极为相同的生活步调。这些习惯、风俗、惯例等等的出现就是要让生活在这一地区的人们能够更好、更和谐的相处。以上所说的这些我们可以将它统称为“习惯法”,蒙古族将之称为“约孙”,用以维护本民族某一地域内的社会秩序,以及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更有秩序、更加和谐。

草原牧民对水资源相当的珍惜,不许人们做污染水源的事情,“春夏两季人们不可以白昼入水,或者在河中洗手,或者用金银器皿汲水。”禁止在草场上挖掘草根“禁草生而锄地”,“禁遗火而燎荒,违者诛其家”。然而一些规约的形成也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习惯产生到人们普遍认可,然后在全民族成员中形成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共同去遵守相关内容,如果有人违反则应当还有相应的惩罚制度,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约孙”。习惯法的形成就使得漠南地区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很小的强制性下得到了很大的约束力。

2、成文法典

从习惯法发展到相关的成文法又是蒙古族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对于元明时期蒙古族所颁布的相关法典来说,其基础是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后颁布的《大札撒》,它将蒙古族之前的诸多习惯法中的条例以正式法典确立下来,这部法律在元朝建立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对于草原的生活秩序以及草原环境的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此外,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成吉思汗的训言和所颁布的军令、法令以扎撒的名称见闻于世”),其中就涉及相关的狩猎法令,对于后来的法典而言,更是奠定了基础。

在各大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元史·刑罚志》中对私自杀马杀牛有明确的禁止:“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再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并且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1297年,成宗下令:“在前正月为怀羔儿十分,至七月二十日休打捕猎者,……如今正月初一为头至七月二十日,不拣是谁休捕者,打捕人每有罪过者”。

自蒙元至明代先后颁布的法典有:《阿勒坦法典》、《喀尔喀七旗法典》(俗称《白桦法典》)、《卫拉特法典》等。明代时,蒙古裂割据的局面下,一些较大的封建主为了解决各种矛盾和巩固藏传佛教的地位而制定了一些法规。《阿勒坦法典》(又称《俺答汗法典》)就是由明朝蒙古土默特部的首領俺答汗主持制定。这部法典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相当严格,其中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就有八项,对于野生动物的捕杀有相当严厉的惩罚,禁止射杀野马、黄羊、野驴,如若捕杀五只以上的野兔就要受到惩罚。明朝末年漠南蒙古喀尔喀领主制定了《喀尔喀七旗法典》,因为写于白桦树树皮上而又称之为《白桦法典》,法典内容也涉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典第58条规定:“发现失放草原放火者,向(放火人)罚要五畜加一马,(放火人)如以赔偿代错,可赔五畜一百(倍)。”后来,该法典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被吸收到了1640年所制定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在这部法典中也有严格保护动物的规定比如“在王公禁猎区射杀野山羊的人,罚一只牲畜或一只骆驼”。总之,蒙古族生态保护法具有丰富的内容,非常具体的条款,惩罚也相对较严厉,也是因为游牧民族内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因。不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都是对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和行为最大的肯定,由此我们可以窥见元明时期统治集团对草原生态环境的重视。

结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在生态极为脆弱的漠南蒙古族地区,以游牧为主的生计方式是顺应自然的必然选择。在游牧过程中人们逐水草而居,与自然和谐相处,形成了强烈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且在习惯法和成文法典中被巩固以史为鉴,我们研究元明时期漠南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能够帮助我们处理好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