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解读

2016-08-22 09:36策划执行本刊编辑部
甘肃农业 2016年16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产地合格

策划/执行 本刊编辑部

甘肃省食用农产品
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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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省食药监局、省农牧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期,我们对该制度进行了解读。

完善管理体系

《意见》明确,食品安全的源头在食用农产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其中,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全省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延伸阅读: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提了十一项硬要求。其中包括,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办法。

在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方面,《工作安排》提出,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推动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

《工作安排》明确,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工作安排》要求强化风险防控措施。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

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工作安排》要求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打行业“潜规则”。

出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

《工作安排》强调,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根据《工作安排》,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教育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研究制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

走出产地需证明

《意见》指出,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其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示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其证书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生产基地、园区及其他经营主体,由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在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加盖检疫标志;经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延伸阅读: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是为了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这意味着,相关种类的农产品,在从最原始的种植或养殖基地大批量进入市场之前,就已经经过规范管理和系统检测,包括大家非常关注的种苗处理、操作技术、产品包装和质量检测等环节。

农产品产地准出还要求出售农产品的相应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准出管理制度,同时,落实专人全面负责。同时,相关部门也要求相应农产品企业真实记录农产品生产操作过程和质量控制信息、推进农产品包装(带标)销售、规范供证供票管理等。

随着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逐步建立,老百姓通过二维码扫描,或通过上网查询农产品产地编码、产地准出凭证等获得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将不再是空想。

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就是要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的“三品一标”认证标志、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质量证明,以及生产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销售凭证等责任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确保农产品源头安全。通知要求,各地要健全准出管理制度,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系统,为产地准出管理提供基础。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及以上标准要求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鼓励推广使用生物及物理防治措施、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严格执行国家禁限用农药管理规定。

进入市场有“门槛”

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及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入市销售。

延伸阅读: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农产品研究报告指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是从源头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农产品进入市场和遏止食用农产品急性中毒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是促进我国农产品安全标准化生产、无公害消费和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下面来看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议。

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是指经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或权威部门认证(认定)的安全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经检验证明其质量安全指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无公害或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质量安全方面规定的农产品准予上市交易和销售。对未经认证(认定)或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上市交易和销售。

部分农产品农药等有毒有害物残留量超标严重,对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中国已加入WTO,虽然,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产业,我国具有劳动力成本低、竞争力强的特点,但是,由于国外“绿色壁垒”的影响,大大降低了市场竞争力。

由于我国小家庭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长期以来,对农产品生产、物流和加工环境的调控较为薄弱。现在好多食品卫生不合格的源头都是农产品、农作物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仅靠食品卫生法是解决不了的。只有采取措施,保护农作物的生产能力,防止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中的污染,稳定提高农产品生产的水平和质量,实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才能有效地保证农产品和食品的市场安全性。

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增强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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