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地税局、市物价局“价税合作”研究课题组
“价税合作”:小微企业涉税营业额核查的探索性研究①
梧州市地税局、市物价局“价税合作”研究课题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工作方面,税务部门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本文基于小微企业营业额难以准确确定,以及税务机关精力有限难以有效监管的现实困境,提出了价税合作模式,即税务机关与价格主管部门深入合作,税务机关就小微企业相关涉税经营要素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专业的第三方认定,征纳双方根据认定结果确定营业税合理的征纳模式。
“价税合作”模式 小微企业 涉税营业额 价格认定 税收监管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盘活市场经济,将我国改革开放发展成果回馈广大人民。但在现实社会中,却有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纳税人)利用政策的漏洞,故意少报营业额,以此逃避纳税义务,给税务部门征税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也给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广西梧州市物价局与广西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创新思维,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条例赋予价格主管部门行政裁定价格的职能和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权利,研究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基本经营成本协助税务部门确定征税额度的工作模式,实现职能部门间创新的合作机制,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负公平,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经过税务和价格主管部门深入调研分析,通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商家基本经营成本,税务部门再按行业平均利润率推算出涉税营业额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纳税人虚报瞒报行为,有利于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法尊严、促进税负公平,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基础。
从2013年7月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费的政策。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暂免征收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含微型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的营业税。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对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小微企业利用这个政策,营业额达到或超出3万元的,也没有进行申报纳税。政府用于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也成为一些商家偷税漏税的“盾牌”,小微企业偷漏税款也成为国家财政流失的重灾区。在经济发展相对薄弱的地区,个体工商经营者也是该地区的重要纳税群体。但该纳税群体经营人数多、经营范围广,实际营业额也多处在纳税临界点。在征管过程中,难以准确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因而出现偷逃税现象。
以梧州为例,根据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梧州市地税在册登记的纳税人有5.8万户。其中,单位纳税人1.7万户,个人纳税人3.2万户。在个人纳税人中,有2.1万户未达起征点。是否达到起征点,首先由纳税对象自行申报,有些纳税对象明显超出月营业额3万元的界限依然不愿意缴纳税款。在梧州市未达起征点的2.1万户中,据抽样调查,有一些纳税户有明显少报、瞒报营业额现象,假如有10%纳税户瞒报,这些瞒报的纳税户每户按营业额3.5万元算,按综合税负率5.57%计,每年可增加税收5000多万元,实现财税增收前景非常可观。按照这个比例,全广西有个人纳税人52万户。在个人纳税人中,有46万户未达起征点。假设也按10%的比例,全自治区就会增加4.6万纳税户。假如每户也按3.5万元营业额算,全区一年有可能增加税收数亿元。据此测算,可能因偷税漏税而流失的税款额度是巨大的。作为政府管理层和税务机关,非常有必要探索在新常态之下用创新的方式和手段,有效地减少商家虚报、少报数额,从而有效的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3.1 以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部门自身难以科学核定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和核定办法的规定。税收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权力,也就是税收征管的权利。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管理,但对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征管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征管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因此,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才具备“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一是对“明显偏低”的量度标准难以量度,更难以让纳税人信服;二是对于什么是正当理由、价格偏低幅度是多少等并没有客观依据标准;三是税务部门对于如何核定额度的科学性有待优化。
3.2 税务部门征税的身份不适宜担任税量裁定角色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税物计税价格是由税务机关来认定的。但从长期的工作实践来看,对于账证不全、不实和没有建账的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计税价格,这主要是由于这类情况数量众多,涉及计税物品种类庞大,税务机关不能逐一进行查证。
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层面上看,涉税财物计税价格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或税务机关参照评估公司评估价来确定计税价格的。但从长期的实践来看,纳税人申报价格、有偿服务收费价格明显偏低、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却很少采用直接核定其计税价格的办法。当纳税人申报价格、中介机构出具的计税价格和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三者有冲突,以及包括当事人对税务部门实施扣押、查封、拍卖的抵税财物价格有异议等争议出现时,事情发展的结果往往是要么复议、税务机关开展核查,要么纳税人口服心不服的被动接受。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当发生计税价格争议时,由争议中的任何一方来进行价格裁决道理上都是有失公平,容易出现偏倚,更何况由处于强势地位的税务机关进行计税价格裁定即进入税款征收环节,更是难以令纳税户信服。在正常情况下打官司的价格争议案件,法院必然要选择征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来认定价格,而且这个第三方必须是对价格争议有协调、处理职能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才显示公平。如果税务机关频繁使用自己核定纳税人计税价格的做法,必将承担疲于应付各种复议甚至诉讼的巨大风险。所以多数税务机关的领导和第一线的征管人员都不愿意采取自己核定计税价格来解决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问题。
4.1 确定涉税基本经营因素具体项目
要核定商家具体营业额,在商家不主动提供(也不会主动如实提供)交易或生产过程的各项经营数额情况下,只能通过其必须的支出作为利润额去反推算出营业额。每一个经营户的必须支出,如经营场所租金(或折旧成本)、员工工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这些都应该视为经营户的毛利支出。因此,场地(机器)租金、员工工资、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必须开支,可作为核定涉税经营因素定额范围。
4.2 委托核定涉税经营因素定额工作步骤
在明确核定涉税经营因素定额范围后,根据价格认定的法规和程序,可以通过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由税务部门根据征税业务需要,把需要进行核定的对象,对其涉税经营因素的项目及数量向价格认定机构进行委托。委托内容为选定委托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人姓名、用工数量、生产经营场面积、生产经营场租金等。
第二步,由价格认定机构派遣工作人员对认定标的进行实地勘察,调查和了解标的经营情况。
第三步,价格认定机构对标的经营场所涉及到的租金、人力等主要经营成本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并按价格认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对标的经营场所的主要成本总支出进行认定。
第四步,价格认定机构将依法科学认定的结论移交给税务部门,委托事项即为完成。
鉴于涉税经营成本项目各项因素基本上是市场化行为,所以,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认定。
4.3 税务部门通过基本经营成本定额推算营业税
税务机关将价格认定机构核定的必支额项目定额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核定涉税成本项目涉及营业税的,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问题的通知》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应纳税额。
4.4 核定营业额的难点及应对办法
在核定营业额项目,通过基本经营成本作为利润留成,然后通过这个最基本维持经营利润反推营业额。这是核定基本经营成本防止偷税漏税的基本过程。但在这个工作过程中,也有一些难点必须要处理好,必须要让纳税人认可,才能起到成效。在当前我国现状,还没有达到有多少营业就必须缴纳相应税款的理念。无论哪一个纳税户,基本上都是能少交就尽量少交税,这是当前征税工作中存在的最大困难。如何才能避免这个现象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4.4.1 从成本构成方式,推算出营业额
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其营业额去测算出经营利润,因为部分成本开支以及税率等是固定的。同样,也可以利润和具体成本反过来推算出营业额。因为一个企业(个体)经营产生的毛利,必须足以支付基本开支,这个企业才能够生存,否则,无法经营下去。基本开支是指保证企业运转的员工工资、租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通过核定这些成本项目的开支,再按相关成本和利润比例推算,即可反推出企业(个体)的营业额。
4.4.2 纳税户认可基本经营成本项目的价格认定,即可按核定额度征税
在核定基本经营成本中,主要是核定员工工资、铺面(厂房)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燃气费等这些必须支出的成本(也是商家必须形成的利润开支)。价格认定机构核定这些项目后,纳税人如果认可了,就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即按这个必支额(或适当增加纳税户认可的纯利润)反推算出营业额。营业额一旦核定,按额度征税也就顺理成章了。
4.4.3 纳税户不认可涉税成本及应对办法
所有的经营户进行营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以尽可能少投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这是商家所追求的目标。所以,我们在核定涉税成本项目中,员工工资、铺面(厂房)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燃气费等是必须支出的成本(也是商家必须形成的利润开支),商家肯定会尽可能去否认,或尽可能往低报。
针对这种情况,作为价格认定机构必须要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核定工作要做细做实,经得起推敲。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燃气费等有账单的项目彼此之间是没有争议的。但员工工资、铺面租金上,就会出现争议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调查要细致,调研结果要经得起考验。二是适度从低,减少矛盾。针对商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心理,在保证征纳双方基本认可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放松。按照社会公认的相对从低进行认定的原则,对租金和员工工资进行价格认定,这样便于征纳双方工作的开展,有利缓解矛盾。
2015年梧州市物价局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就开始对如何核定涉税营业额来科学规范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进行协作。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万秀区、岑溪市部分小微企业(个体户)作为试点。通过对试点单位的涉税成本必支额核定,能较科学地核定经营户的营业额,收到非常明显的效果。
KTV试点案例:梧州市万秀区地方税务局委托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一家明显少报营业额的KTV进行认定。该标的位于梧州市河东最繁华的商圈,人流量较大,商业氛围较浓厚。标的位于一幢商厦5楼,经营面积2000多平方米,属于较大型个体户。
租金成本认定:经调查,租金在30~40元/平方米,我们以月租金30元/平方米作为标的租金成本。
人力成本认定:标的经营业主聘请有正式员工15名,钟点工8人。将正式员工层次分为三档: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普通服务员。高、中层两个档次的工作人员按最少份额配备,分别是高层管理人员2名,中层管理人员2名,其余11名为普通服务员。按梧州市娱乐业高层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不少于5000元/月,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不少于3500元/月,普通服务员平均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钟点工每人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按12元计算,钟点工每月工资为1440元。
水、电、燃气成本认定:经实地勘察了解,并经委托方提供数据和调查对象认可,以水费1000元/月,电费(夏季)5000元/月,燃气费300元/月(水、电、燃气成本也可按实际发生额为准)进行认定。
其他每月必支项目认定:经实地勘察了解,标的其他每月必支项目有固定电话费用、宽带网络费用、茶叶费用、保安及服务员服装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认定。
可斟酌开支项目:KTV器材更新维护费用、宣传费用等。
综上所述项目,商家也认可每月必要支出成本总额达12万多元。
经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后,税务人员与KTV经营者沟通,KTV经营者即同意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税费。
由试点案例可见,在认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每一小项的价格认定都是由价格认证中心的专业工作人员经过市场调查后,再运用专门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现时现地的平均市场价格,最后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认证中心把结论提交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通过与商家沟通,经营户不得不承认调查结果,在原来的申报营业额基础上主动提高了约30%,税基得到大幅提升,税收增加明显,试点成果初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定涉税营业额的工作模式是创新举措,在此之前是前所未有的。按税务部门以往的工作模式,税务部门在明显感到纳税户少报、虚报营业额时,税务部门会对纳税户进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通常都会采取较强硬的方法,往往会令纳税户产生逆反情绪,从而使他们穷尽一切办法规避税务稽查,最终会导致税务部门的稽查效果甚微。通过上述2个试点的实践证明,政府税务部门在进入稽查环节之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入对纳税户的基本经营成本进行认定,工作效率更高,税收成效更大。从心理学的角度去分析,争议的双方本来就是有矛盾的,再让其中一方判别对错,最后不可能达到调解效果。代表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类似裁定方,可以作为税务部门与纳税户的一种调节剂、缓和剂,实践也证明这种模式更容易让纳税户接受,更好地规避了税务部门一线工作人员与纳税户的正面冲突。
综上所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方面的不足,堵住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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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
:A
:2096-0298(2016)12(c)-141-03
本文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15—2016年研究课题“关于认定小微企业基本经营成本协助税务机关核查涉税营业额的研究(2015-2016年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组:梧州市“价税合作”研究课题组成员:杨京凯(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蒲丽茵(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莫奕坚(梧州市发改委副主任);赖增煜(原梧州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现任贵港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洪效(梧州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俊平(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科长);钟海波(梧州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科长);赖浪峰(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