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其生,李 欣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外差异与应对策略*
何其生,李欣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中国在多个国际场合主张“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但在“多边、民主、透明”的理解上,中国与西方存在重大差别。总体来说,西方支持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旨在弱化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声音;而中国强调各国政府都平等地参与政策制定,反对发达国家垄断互联网治理,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鉴于此,中国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上应有所行动:一是应向国际社会明确中国关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战略构想。二是在国际层面,区分互联网不同的领域,细化策略,根据利益权重的差异采取不同应对措施。但明确在涉及互联网安全与主权领域,则只能由政府主导。三是在多边或双边层面与立场一致的国家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在互联网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治理层面增大中国的话语权。
关键词:互联网治理;多边;民主;透明;谈判
2014年7月16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西国会发表《弘扬传统友好,共谱合作新篇》的演讲中提到,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国际社会应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2014年11月19日,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中,国家主席习近平重申这一治理理念,强调“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并指出了在互联网管理中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性。继2015年10月召开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互联网+”发展模式后,2015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互联网大会上,国家领导人更加重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实现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国对“多边、民主、透明”的理解,重在国际层面的应用与合作、互利共赢,强调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参与;西方国家侧重保护本国信息自由流通、管理服务提供行为,强调互联网管理的民主性。中西方的互联网治理观念有着重大差异,本文拟从源头和内涵两个方面探索国际社会对于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多边、民主、透明”的理解,比较中外关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差异,并提出中国的应对思考。
2003年,在日内瓦举办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SIS)上,国际互联网世界首次将目光投向互联网管理,会议目的在于宣示使人人共享信息社会的重要原则*此次会议,共有176个国家派出的4 000余名政府代表及来自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和机构、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媒体机构等6 000余名观察员共计1万多人参会。中国积极参加了峰会整个进程。王旭东部长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日内瓦阶段峰会,在题为“加强合作、促进发展、共同迈向信息社会”的发言中,介绍了中国信息通信发展的政策和成就,并就网络安全、互联网管理、人权与言论自由以及缩小“数字鸿沟”等问题作了阐述。(参见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 505629/n11506655/n11965707/11995020.html)。与会代表首先提出了“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管理模式,认为因特网技术、政策层面的管理规则,应由所有利益相关方和相关政府间及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参与制定,由此确立了互联网管理的多利益主体参与模式[1]。
之后,由于参与国对于互联网治理的定义未达成一致*争议集中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上,即国际社会应如何看待ICANN的法律地位,是否应保持其现在的民营机构性质。,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起成立了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orking Group of Internet Governance,WGIG),在突尼斯峰会上*有176个国家、92个国际组织、606个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226个企业以及642家媒体的代表2万多人与会。(参见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adopted on 18 Nov.2005,p.6,para.34),澄清了互联网治理的定义:即政府、私人部门及民间团体,发挥各自的作用,发展并实施统一的原则、规范、规则、决策程序和计划,来确立互联网的演进和使用模式。该工作组的定义被纳入2005年突尼斯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报告中[2]。在突尼斯阶段峰会上,中国代表团发表了题为“加强合作,促进发展,共创信息社会美好明天”的主题发言,从促进协调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尊重各国社会制度差异性和文化多样性等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政府建设信息社会的观点和主张。同时指出,互联网治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民主决策、透明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防范、打击利用信息技术和资源进行经济欺诈、暴力、恐怖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活动①。
(一)多边
虽然两次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确立了“多利益相关方(multi-stakeholder)”的管理模式,然而这仅代表多数发达国家的观点。发展中国家也提倡“多边治理”,但对具体的实施模式有不同看法。以世界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参见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Council Recommendation on Principles for Internet Policy Making, adopted on 13 Dec. 2011, p. 3. 文件指出:“理事会建议,成员国应在政策演变过程中,鼓励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方式,发展和制定互联网经济政策。”、八国集团(Group of Eight,G8)*参见G8 Summit of Deauville, G8 Declaration: Renewed Commitment for Freedom and Democracy , adopted on 26-27 May 2011,p. 7. 文件第20段指出:“我们支持多利益相关方的互联网管理模式,我们号召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推进协调互联网管理问题的相关国际论坛。”、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mmittee,EC)*参见EC Committee of Ministers, Declaration by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n Internet Governance Principles, adopted on 18-19 Sept. 2011, p. 4. 文件第2段指出:“发展国际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及互联网管理的安排,应当允许所有利益相关方和国家充分、平等地参与其中。”为代表的主要西方国家同美国的观点一致,认为互联网的本质是开放的、无国界的,互联网使社会的各个层面都获得了发言权,该特质要求多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制定的管理模式。这些国家和利益团体以此为由,反对任何由政府单独主导国际互联网管理。具体表现为支持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这一非政府机构继续管理全球互联网域名。
另一方面,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发展中国家一直坚持,政策制定是国家主权问题,政策制定的主体只能是政府[3]。印度、巴西、南非还组成三方合作组织(India, Brazil, South Africa Forum,IBSA)共同声明,互联网的治理应当交由联合国这样的政府间机构系统进行协调,实行一国一票的方式制定规则,以保证国际公共政策的统一[4]。可见在互联网社会中,这些发展中国家更重视话语权的实质平等,使国家不致于在规则谈判中受到压制。
总体来说,两种观点对于“多边管理”实现形式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环节。不仅发达国家注重互联网世界中已经成型的通行规则和非营利机构做法。这一国际规则制定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具有间接压制作用,支持多利益相关方参与实际弱化了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声音,强化了拥趸众多的发达国家的意志。因此,发展中国家认为相关主体参与政策制定,实际上侵犯了国家主权,希望通过反对非政府机构、组织参与的途径,或要求统一的政府间机构协调管理的途径,实现国家间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平等,保护国家的发言权不被弱化。
中国对于多边的立场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坚持国际政策层面的网络主权观念,强调多边参与。在国际政策制定层面上,中国的观点与发展中国家一致,反对发达国家的优势企业、团体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呼吁各国政府应具有平等的发言权。2015年12月在第二届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将“尊重网络主权”作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首要原则,呼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5]。在此次大会的闭幕式上,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再次强调全球互联网共治的多边参与理念,推动国际互联网空间的公平正义,要坚持多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等主体的作用, 集众人之智成众人之事,在坦诚沟通中化解分歧、凝聚共识,在共识中共建,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治,在共治中共赢[6]。
其二是在国内层面鼓励多方参与,互联网所涉及的多方主体应在政府主导之下,扮演好各自的角色有序参与。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第八届年会上,鲁炜提出:“多边才体现集体的力量”。我国媒体对于多边互联网管理的理解,也着重于防止一家独大,通过一国一票的方式,稀释发达国家在国际互联网社会主导权[7]。2014年,在第50次ICANN大会高级别政府会议上,中方参会代表具体阐述了“多方参与原则”的内涵:即政府引领互联网发展走向与政策;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互联网社会组织推动发展,做好衔接社会大众的服务;技术社群提供创新研发支撑;网民则积极参与表达诉求,遵守法律和秩序[8]。“多方参与原则”意在提高整个互联网空间参与主体的多样化,鼓励不同主体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而政策制定的角色仍仅由政府扮演。
尽管中国认为“多边和多利益相关方异曲同工”[9],而从内涵上,断不可将我国的“多利益相关方”理解为国际互联网社会所说的“multi-stakeholder”管理模式。我国强调网络空间也存在国家主权,坚守互联网管理的政策制定也应体现国家主权的立场,在国际社会中的政策制定,不应由互联网发达国家的企业、机构和政府共同主导,而应是各国政府平等地参与政策制定。
(二)民主
互联网本质上是一个开放性平台,其蓬勃发展本身加速了社会多元化[10]和民主化[11]进程。“民主”一词既是对政府的要求,也是对政府管理下的互联网社会的要求。因此,西方学者认为,一个民主的政府有义务通过立法与规范,促进媒体的多元化和信息的自由流通,这就要求实现互联网跨境无障碍联通[12-13]。从对“民主”的理解中可以看出,信息“透明”、对合法网络内容的平等接触权,成为网络民主化治理的有力保障。
当民主的政府实现了网络世界的信息自由后,学者们认为建立有秩序的网络世界,重要的不是讨论是否管制的问题,而是社会成员能否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让规则制定能体现民众的意志[14]。关于民主管理,有的学者赞同ICANN出台的一项体现管理民主的改革措施,那就是支持互联网个人用户参与ICANN的政策制定(policy-making)[15]。这种观点无疑又回到了上文提到的“多利益相关方参与(multi-stakeholder)”模式,西方国家对这种模式的理解,是使更多的用户在政策制定层面参与到互联网社会,让制度体现人民意志。这一全球网络理念与西方自身的政治理念具有一致性,从而使西方国家更加推崇人人参与决策的理念。当这种国内的政策制定偏好延续到国际互联网规则的谈判中,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发达国家忽略谈判中的发言权不平等问题。
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中国代表对“民主”的看法是:“共同讨论决定,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国家说了算,或者某一个利益群体说了算。”2015年第二次互联网大会中,习近平主席的第5项主张“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反映了中国政府对“民主”的权威理解,即“大家商量着办”,“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最终“搭建全球共享共治的一个平台”[5]。可见中国对“民主”的阐释里仍然有很强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意识,以政府及各界的平等参与,体现互联网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在国际社会中,此种“公平正义”主张则体现于防止国际犯罪的政策制定领域,也为西方国家所接受。有学者撰文指出,在某些国际犯罪领域,应当防止有技术优势的国家主导政策制定,制定统一的制度,促进国家的积极参与*参见Marie Wilke, Emerging Informal Network Structures in Global Governance Inside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ime, 77 Nordic J. Int’l L. 521, 526 (2008)。该文指出:“只有那些不仅拥有技术专家还能将其转化为影响力的国家,才有实力参与管理”(第521页);而且“通过建立明确的内部流程规则,如方案的起草和成员入册等级,建立公开的档案管理规则,网络框架将会更加透明,这会进一步促进相关国家的加入,从而避免部分国家独占该领域”(第526页)。。回到互联网问题上,我国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站在了反对发达国家垄断互联网治理,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而发达国家的理论则站在维护网络平台开放性,使网络管理体现所有用户意志的民主立场上。
从两种不同立场的对比中,不难总结出互联网民主管理侧重点的差异:其一是侧重于国内层面的民主,实现信息自由流通、用户自主选择,参与决策制定;其二是侧重于国际层面的民主,通过制定国际规则保证各国政府平等参与,来避免因互联网发展程度不同而产生的话语权不公。认识到两种立场的不同侧重,在国际谈判中,我国不仅应表明自身立场,还要明确立场的不同点,有针对性地谋求更大范围的共识。
(三)透明
国际互联网社会对“透明”原则并未形成巨大的立场分歧,而且少有国际文件体现各国对“透明”的理解。近年来,与互联网的透明化管理最息息相关的事件,是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将“透明(transparency)”作为第六项原则纳入已有原则中。“透明”原则的含义及定位主要是为了回应2007年发生的Comcast案。2007年,几名Comcast高速网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阻拦了点对点网络应用*该网络应用使用户不经中央服务器,直接分享大型文件,这个应用也耗费大量的宽带流量。,并制造出因其它故障原因导致无法访问的假象。两所非营利机构向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申诉,要求认定其侵犯了用户接触合法网络内容的权利*参见Comcast Corp. v. F.C.C., 579 F. 3d 1, C.A.D.C., 2009; Free Press & Public Knowledge Against Comcast Corporation for Secretly Degrading Peer-to-Peer Applications, 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 23 F.C.C.R. 13028 (2008)。。通讯委员会对Comcast公司进行审查,制止其阻碍点对点服务的行为。这是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首次尝试规制网络服务提供商。
2009年9月21日,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凯文·马丁在布鲁斯金研究所发表演讲,强调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重点在于“透明化”,即宽带提供商应向用户公开管理操作流程*Julius Genachowski, Prepared Remarks for Preserving a Free and Open Internet: A Platform for Innovation, Opportunity, and Prosperity, available at https://www.fcc.gov/events/speech-preserving-free-and-open-internet-platform-innovation-opportunity-and-prosperity, visited on 10 Jan. 2016。发言将透明原则列为第六项原则,要求宽带提供商在网络接入方面,须公开其网络管理方式。该发言还指出互联网逐步形成了公开的标准,互联网的使用标准应当广为人知。但现实中的互联网和技术发展对这种共识形成了挑战。为强调网络公开的重要性,FCC将透明原则列为六大基本原则之一。。在这一透明原则的要求下,美国政府也做出相应的努力,2014年,美国政府要求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加强实行网络中立政策,实现网络治理的开放透明,使缴费用户平等获得信息、不遭屏蔽,防止网络提供者优待大型公司用户,要求网络提供商将内部操作透明化*参见The White House, 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on Net Neutrality, adopted on 10 Nov. 2014,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4/11/10/statement-president-net-neutrality, visited on 10 Jan. 2016。该发言强调了政府不能允许服务提供者限制最优网络通道,在线上市场给客户区分服务优先级。肯定了FCC提出的基本网络原则,谴责网络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提倡用户自由选择服务商。。对于如何实现网络中立和透明,外国学者提倡分步骤进行:在一些情况下,仅需简单上传、公开信息;有时需要制定统一的规则和草案;极端情况下才需以政府名义积极调查研究[16]。
与美国不同,中国对透明的理解仍然着重于国际规则层面。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发言人鲁炜认为,“透明”是指互联网的治理应该制定一些规则,并让全世界都知晓这种规则[9]。国内媒体也认为,在发达国家已对互联网进行实质控制的情况下,透明的国际规则能够让世界各国监督发达国家,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也一定程度上制约美国主导互联网世界[7]。对比美国对透明原则的态度,中国对该原则的理解仅局限于国际层面,侧重防止发达国家主导互联网世界,提倡形成统一、明确的全球性规则。这种理解凸显了中国对统一规则的期待,但如何协调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无疑应该是中国下一步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分析,中国所主张的“多边、民主、透明”的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关注的重点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及国家平等参与政策制定,对三个理念的阐释重在国际层面的应用。相应地,西方国家更重视管理国内信息的跨境流通、用户参与决策等,注重互联网管理的具体问题。在国际谈判中,认清这种立场差异是非常重要的。对比中外不同的关注点,中国在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方面应该注意差异、加强沟通、注重开放和兼容,同时,应加强与观点一致国家的协调,在国际谈判中建立可靠的同盟。
(一)相同用语下的不同理解,源于起点和立场不同,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协调不同的理解,细化互联网治理原则
从前文对比中,可以总结出西方国家对互联网治理原则内涵的三点理解。首先,西方国家以及互联网社会所提出的“多边、民主、透明”是在尊重互联网本身的信息流通自由、参与主体多元化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未将互联网的特征限制在国际层面或国内层面。其次,三个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推进的关系,最终指向互联网的全民共治。多边治理的主体包括民间团体、非营利机构以及个人用户;在透明原则的指导下,政府力图通过互联网治理,缩小国内信息不对等的现象,实现互联网共治理念;由于这种“网络民主治理”与西方国家自身的政治立场相通,易使发达国家在国际规则制定时更加偏向于这一理论,忽略其他。第三,除了国际规则制定,以美国为首的网络发达国家更重视管理国内信息的跨境流通、用户参与决策等,注重互联网管理的具体问题。
与此相应,中国创造性地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概念,遵循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的“多边、民主、透明”理念,但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中国的关切点在于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及国家平等参与政策制定,对三个理念的阐释集中于国际层面的应用。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既得利益的互联网领域,发展中国家想要取得一席之地,首先需要防止主权和国家利益减损,这种压制主要来自于既得利益国通过条约和利益优势,以不平等交换的方式来实现[17]。这也是互联网尚不发达国家在争夺互联网话语权时必须面临的问题。了解这种不可避免的差异的同时,中国应积极推进互联网社会协调两种或多种不同的理解,通过具体的指导性文件诠释我国理解,明确不同国家对“多边、民主、透明”治理原则的理解差异,积极协调各国利益关切。
(二)中国需要更加注重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在坚持国家主权安全的前提下,借鉴西方国家的多利益主体参与理念
基本理念上的差异致使侧重面不同,由于历史和国家利益原因,发展中国家普遍强调的是国际层面的各国家平等参与问题。中国也不例外,目前在互联网治理上的侧重点与西方国家存在重大的区别,中国在全球互联网共治的背景下,集中讨论国际规则制定中国家间的“多边”和“民主”。对于此问题,首先,在国际谈判中,我国不仅需要坚守立场,还需认清这种立场差异,才能实现沟通、协商,求同存异;其次,在现有的国际社会格局下,中国的声音要得到更多的尊重,就需要增强互联网治理理念上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升国家自身的互联网管理综合能力,顺应信息时代的潮流,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力求改变与西方国家谈判中的杠杆关系。
西方国家的互联网民主治理理念有值得肯定之处,其对信息透明化的强调,有利于推动民主社会顺应信息时代的潮流不断发展。借鉴经验并不代表放弃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安全带来挑战,我国不能放弃保障信息安全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主张国际政策制定层面的主权平等,各国政府应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反对任何国家通过增加参与主体形成数量和话语权上的压制,无疑是我国的正当利益诉求。然而,互联网从其本质上说是开放的,我们需认识到互联网的全球性、可接触性、高技术性、统一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互联网的开放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18-19]。相应的,在不涉及网络安全的领域,例如互联网经济市场的管理,网络技术社区的发展方面,我国可以而且应当积极探索企业、非政府机构参与到国内治理政策制定的途径,支持不同国家之间的非政府组织互联互通。
(三)中国需以国际社会接受的方式,客观地阐明国际互联网治理观,让更多的国家理解中国的“多边、民主、透明”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多边”方面,发达国家注重互联网世界中已经成型的通行规则和非营利机构做法,支持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弱化了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声音。我国虽然强调多边,但更多的是强调各国政府都平等地参与政策制定。在“透明”方面,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强调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侧重于网络管理的“透明化”。而中国则强调防止发达国家主导互联网世界,制定统一、明确的世界性规则,并让全世界都知晓这种规则。在“民主”方面,西方强调网络治理的民主化,重在使更多的主体在政策制定层面参与到互联网社会,使制度体现民众意志;而中国强调反对发达国家垄断互联网治理,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
互联网治理原则宽泛,各个国家能够依照自己的国家利益进行不同的解释,由此就会引发争议。想要进行有成果的交流和谈判,在谅解差异的基础上明确我方观点很有必要,能够避免盲目的对抗型谈判,实现融洽的协商[20]。中国可以从声明本国的利益关切开始,引领有效的交流、协商模式。中国关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主张,多见于领导人的讲话,具有强烈的对外宣示性,欠缺对其内涵的具体解释。这些讲话内容有时会被认为带有个人的因素和观点,不如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指导和约束效力。因此,为让更多国家理解中国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主张,中国不仅需要明确阐明自己的主张,还需廓清本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立场、观点差异,通过工作报告或规范性文件等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方式,阐明本国在相同用语下的不同利益需求。
(四)通过外交合作策略,积极表达互联网待发展国家的声音,努力推动制定透明、公平的统一国际互联网规则
正如中国外交部部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到,中国自身已经走出了一条和平发展的新路,我们还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再走出一条合作共赢的新路[21]。互联网社会对待国际网络治理存在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对“多边”原则的理解争议颇多。发展中国家尽管在维护话语权的问题上有相同立场,却未站在合作的角度发表意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则存在不同侧重。在“民主”“透明”的内涵上,更是各抒己见,关注点不同。但互联网世界是一个联系密切的社会,中国须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互相协商,以建立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另外,我国可以尝试建立与IBSA三方合作组织类似的发展中国家合作组织,在国际层面探索合作的道路。为此,在处理与立场相同的国家和机构的关系时,中国可以团结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观点相似国家,重视不同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立场的一致性,在互联网社会中形成合力,加强与互联网领域利益关切相同或相似国家之间的合作,提升、引领互联网治理方面的国际话语[22]。另一方面,在与发达国家谈判的过程中,尽管持有不同观点,仍可通过外交渠道,利用双边协定实现利益交换,增加与一些发达国家在互联网管理问题上实现合作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WSIS Executive Secretariat. Final Report of the Geneva Phase of the Summit WSIS- 03/GENEVA/DOC/0009 (rev. 1)[R/OL].(2004- 02-18)[2015- 05-10].https://www.itu.int/net/wsis/documents/doc_multi.asp?lang=en&id=1532%7C1191.
[2]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EB/OL]. (2005-11-18)[2015- 05-10]. http://www.itu.int/net/wsis/docs2/tunis/off/6rev1.html.
[3]U.N. Permanent Reports of China,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ajikistan, and Uzbekist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R/OL]. (2011- 09-14)[2015-08-12]. https://ccdcoe.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UN-150113-CodeOfConduct.pdf.
[4]IBSA. IBSA Multistakeholder Meeting on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Recommendations[EB/OL].(2011- 09- 01)[2015-08-12].https://isocbg.files.wordpress.com/2011/09/ibsa_recommendations_internet_governance.pdf.
[5]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2015-12-17)[2015-12-19].http://news.163.com/15/1217/06/BB11EE0700014AED.html.
[6]让乌镇声音引领互联网未来——鲁炜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闭幕式上的致辞[EB/OL].(2015-12-18)[2015-12-19].http://it.people.com.cn/n1/2015/1218/c1009-27947975.html.
[7]华光.“多边、民主、透明”——习主席开出互联网药方[EB/OL].(2014- 07-18)[2015- 09- 02].http://gb.cri.cn/42071/2014/07/18/2165s4620965.htm.
[8]鲁炜.ICANN国际化应坚持四项原则[EB/OL].(2014- 06-24)[2015- 08-23].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 06/24/c_1111281780.htm.
[9]高海英.鲁炜:互联网治理要“多边、民主、透明”[EB/OL].(2014- 09-11)[2015- 08-26]. 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4- 09/11/c_126973907.htm.[10] LESSIG L. Cyberspace and Privacy: A New Legal Paradigm: Foreword[J]. Stanford Law Review, 2000(52):999.[11] LESSIG L. Reading the Constitution in Cyberspace[J]. Emory Law Journal, 1996(3):887.
[12] MILER C. New Technology, Minorities and Internet Governance[J]. Journal on Ethno politics and Minority Issues in Europe, 2013(4):16-33.
[13]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Joint Declaration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Internet[EB/OL]. (2011- 06- 01)[2015- 08-10]. http://www.osce.org/fom/78309.
[14] LESSING L. On the Increasing Regulation of Cyberspace[EB/OL].(2000- 01- 01)[2015- 06-10].http://harvardmagazine.com/2000/01/code-is-law-html.
[15] WEBER R H, GUNNARSON S. A Constitutional Solution for Internet Governance[J].The Columbia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Review, 2012(14):1-71.
[16] ZARSKY T Z. Transparent Predictions[J].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13(4):1521.
[17] 马丁·雅克. 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和西方世界的衰落[M]. 张莉,刘曲,译.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10: 7-8.
[18] Internet Society. Internet Invariants: What Really Matters[EB/OL]. (2012- 02- 03)[2015- 06- 09]. http://www.internetsociety.org/internet-invariants-what-really-matters.
[19] CIGI. On the Nature of the Internet[EB/OL].(2015- 03-16)[2015- 08-10]. https://www.cigionline.org/publications /nature-of-internet.
[20] 罗杰·道森. 优势谈判[M]. 刘祥亚,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2008: 23-26.
[21] 薛宝生.王毅答记者问释放中国外交好声音[EB/OL].(2015- 03- 09)[2015- 08-16].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52_123752.html.
[22] 王祎.国际网络安全话语权博弈及中国进路[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90-94.
(编辑:刘仲秋)
DOI:10.3969/j.issn.1673- 8268.2016.04.006
*收稿日期:2015-12-2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积极参与互联网国际规则制定研究(14AZD140)
作者简介:何其生(1974-),男,河南固始人,教授,主要从事互联网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035;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8268(2016)04- 0030- 07
On the International Internet Governance: China’s Distinction and Response
HE Qisheng, LI Xin
(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Abstract: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have consistently advocated a muti-lateral, democratic and transparent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 Internet governance. However, Chines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three principles on the Internet governance is essentially distinguished from that of the western countries. The western countries devote to having all stakeholders get involved in Internet governance, thus weakening the voic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ese representatives, on the other side, oppose the monopoly on Internet governance and stick to the governments’ equal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 making, in order to sustain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 In such context, the following measures could be taken accordingly: first, to make a clarification of China’s strategic plan on the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for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second, to entitle governments with exclusive right on Internet security and sovereignty; and to figure out specific resolutions for divergent subclasses in the field of Interne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weight of different Interests; third, to accord partners with shared interests into communities at the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levels, for the sake of strengthening China’s discourse power on forming a set of international rule regarding internet governance.
Keywords:Internet governance; muti-lateral; democratic; transparent; negot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