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楠 侯慧丽
我国与OECD国家老龄化现状比较
◎南楠侯慧丽
我国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与OECD国家相比,“未富先老”的国情使我国老年人口贫困发生率远高于其他人群,相当一部分老年人逐渐成为贫困弱势群体。因此,应对老年人口贫困这一问题已不容忽视。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支持,在此基础上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救助机制,也为老年人口脱贫提供了帮助。
老龄化;老年人口贫困;OECD国家
人口老龄化已经是全球性的问题,不仅发达国家出现了人口老龄化现象,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这种趋势。在人口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口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更易于陷入贫困危机。因此,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相比我国,许多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应对老龄化和预防老年贫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OECD国家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口贫困状况
许多OECD国家早在20世纪中后期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近年来,由于生育率不断下降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资料显示,OECD国家的总和生育率从1960年的3.18下降到了2013年的1.67。预计到2020年,除以色列以外的其他OECD国家的总和生育率平均降至2以下(见图1)。与此同时,人均预期寿命却在不断增长。预计到2050年,男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0岁以上,女性的预期寿命将远高于男性。在这两者的双重影响下,预计到2050年,OECD国家中主要发达国家的老年人口比重均将超过20%。其中,日本、意大利和德国等国家甚至将超过30%[1]。
由此带来的结果是,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上升,代际间供养负担持续加重,养老金供求出现失衡。老年抚养比是反映人口老龄化社会后果的指标之一,指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中的老年部分对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用以表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年人。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老年抚养比都呈现一定程度的上升。OECD国家的平均老年人口抚养比从1950年的13.9,增长到2015年的27.3,增长了近一倍。未来增长趋势仍将继续,预计到2075年可能将再翻一倍。其中,老龄化问题最严重的日本在2015年老年抚养
图1 OECD主要国家与我国的总和生育率历史及预期值(1960-2020年)
比已达到47.2,并且增长趋势仍将持续,到2075年,预计达到77.2。而作为较晚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韩国,虽然目前老年抚养比仅为19.6,但预计到2075年将升至80.1,成为老年抚养比最高的国家之一(见图2)。
老年抚养比的上升不仅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负担,也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贫困风险。根据OECD国家对于贫困标准的界定,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水平低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就表明其处于贫困状态。2012年,OECD国家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贫困率为12.4%,其中,75岁以上高龄老人的贫困率为14.7%;而老年女性的贫困率为12.4%,显著高于老年男性8.4%的平均贫困率。从OECD主要国家分年龄和性别的收入贫困率来看,除法国等个别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老年人口收入贫困率均高于全部人口的平均水平,而对于7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老年女性来说更是如此(见图3)。由此可以看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及老年女性是贫困的高发人群。
2.我国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口贫困状况
相比许多OECD国家,我国虽然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晚,国情和政策存在很大不同,但是在老龄化问题上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由高出生率和高自然增长率迅速向低生育率和低自然增长率转变。在不到4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总和生育率从1960年的5.76下降到了2000年的1.51,并在之后始终保持在2以下的水平。但由于人口基数大和人均寿命延长,使得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早期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出现了“未富先老”的状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末,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增至1.44亿人,占总人口的10.5%。老龄化率不断加剧,意味着老年抚养比的上升。相对于OECD国家来说,目前我国的老年人口抚养比虽然较低,2015年为14.2,仅为OECD国家平均值的一半,但预计未来将呈迅猛增长趋势,到2075年将达到50.6,基本接近OECD国家平均值。据估算,1990年,每12个劳动年龄人口供养一个老年人,而到了
图2 OECD主要国家与我国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历史及预期值(1950-2075年)
图3 OECD主要国家收入贫困率比较(2012)
图4 我国基于支出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贫困率(2012)
2015年,大概每6.8个劳动年龄人口就要供养1位老人,未来供养负担将进一步加大。
根据CHARLS研究团队2013年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全国基线报告》,22.9% 的老年人(该报告定义为60岁及以上)的消费水平位于贫困线以下,远高于45-59岁人群的消费贫困率(15.1%)。在老年人中,农村人口的消费贫困率(28.9%)远高于城镇人口(9.5%),女性(24.0%)高于男性(21.8%)[2](见图4)。
1.OECD国家养老金体系结构
在OECD的34个成员国中,每个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都不尽相同,同时各自又包含了很多具有本国特色的养老金计划。根据不同养老金计划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将整个养老金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再分配计划、强制养老储蓄计划和自愿储蓄计划。其中,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属于强制参加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而第三层次则属于自愿参加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第一层次的再分配计划是为了确保养老金领取者的最低生活标准,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基于资产调查或社会救助的计划,该计划对贫困的退休人员给予更高的待遇,而给予富裕者更少的待遇;二是基础养老金计划,该计划根据工作年限而非过去的收入状况来给予养老金,额外收入不改变其养老金待遇;三是最低养老金计划,该计划与资产调查计划相似,不同的是,它只考虑养老金收入,不受储蓄等其他收入的影响。
第二层次是与收入相关联的强制性养老储蓄计划,其目的是使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工作时的生活水平,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待遇确定型计划(DB),有18个OECD国家的待遇确定型计划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的,而冰岛、荷兰和瑞士的该计划是强制性或准强制性的私有计划。该计划下的养老金收入取决于缴费年限和个人收入。二是点数计划,有4个OECD国家采用该计划。在点数计划下,劳动者基于其每年的收入挣得养老金点数,到退休时将总点数乘以每点的价值转换成定期支付的养老金。三是缴费确定型计划(DC),有9个OECD国家实行强制性的缴费确定型计划。在该计划下,缴费都归到某个个人账户,退休时,将个人账户累积的缴费和投资回报转换成养老金现金流。四是名义账户制,分别在意大利、挪威、波兰和瑞典四国实行。由于名义账户制是效仿缴费确定型计划设计的,因此又被称为名义缴费确定型计划(NDC)。之所以称为“名义”,是因为缴费金额只存在于管理机构的账簿上,退休时通过基于人均预期寿命的计发公式,把名义账户上累积的资金转化为养老金发放[3]。
2.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
新世纪以来,以深化改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础,大力建设和发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国已基本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实行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与就业相关联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较为完善,保障水平相对较高;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侧重于扩大覆盖面,保障水平较低。
我国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模式,养老金收益等于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之和。累计缴费15年,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方可领取。而养老金领取的多少与个人缴费多少和缴费年限有关。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缴费占工资的8%,社会统筹占20%。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考虑到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异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了固定的档次和标准,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一般来说,养老金替代率保持在60%左右是比较合理的养老保障水平。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提供的是一个较为合理的保障水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水平相对较高,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则过低[4]。今年中国人民大学公布的《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研究报告显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中位数为2400元/月,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中位数为2693元/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为900元/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为60元/月[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虽然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但不同的养老保险之间的保障水平差异巨大,农村老年人口往往是保障的盲点。
1.健全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保证老年人在退出劳动领域之后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避免其陷入贫困的主要依靠。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较低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参保人数众多,保障力度小,单纯依靠基础养老金,保障不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而且统一标准的养老金待遇也不适合不同阶层养老的需要。现阶段,在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的同时,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重点,商业保险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实现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各有侧重、协同发展,以期满足不同阶层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2.实现弹性退休制度
为应对老龄化危机的加剧,大部分OECD国家在实行养老保险参量改革时都把提高退休年龄放在了首要位置,以适应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情况,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确保养老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性。我国也把提高退休年龄纳入了政策范围之内,从2020年开始循序渐进地推进,直到2050年使男女退休年龄保持在65岁。而在此基础上实行的弹性退休制度,既可以鼓励有能力的老年人继续工作,贡献自己力量的同时也可以避免贫困的发生,还可以满足一部分不适合继续劳动的老年人提前退休,在退休年龄的选择上拥有极大的自主权,满足了不同情况的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需要。
3.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应对老年贫困高发人群
对于丧失劳动收入的老年群体,养老保险是老年人生活的保障,近一半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为养老金。但是,一部分老年人却因为养老金过低甚至缺乏养老保障,而陷入贫困之中。特别是老年女性、高龄老人和农村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由于受到就业歧视、退休年龄低、受教育水平低、寿命较高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影响,更加成为老年贫困的高发人群。政府应为老年低收入群体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金水平,有效规避老年贫困风险。
4.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属于疾病高发人群的老年人更是如此。建议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养老保障制度作出补充和支持,降低老年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几率。
[1]苗红军. OECD国家退休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2]CHARLS.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全国基线报告. CHARLS研究团队,2013.
[3]OECD (2015). Pensions ata Glance 2015:OECD and G20indicators. OECD Publishing,Paris. http://dx.doi.org/10.1787/pension_glance-2015-en
[4]王亚柯,王宾,韩冰洁,高云. 我国养老保障水平差异研究——基于替代率与相对水平的比较分析. 管理世界,2013,(8).
[5]中国人民大学. 2014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2014.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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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61/j.cnki.zggqgl.2016.08.005 ■ 编辑:田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