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纹娜
[摘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目标之后,审判中心主义便成了法学界炙手可热的重要研究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掀起了一场风生水起的大讨论。笔者结合近两年司法改革实际情况,研究并进一步剖析近些年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涵,探讨法官群体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应对之策及发展前景,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律师团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审判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 法官群体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4-0028-02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内涵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内涵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目标之后,审判中心主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入学界和实务界的视野,炙手可热。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不言而喻的命题和主张,它形式上要求诉讼活动以法庭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活动的核心地位,促使侦查、审查起诉不仅要符合审判的要求,还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质上则要求审判活动具有实质性和“审判中心意识”,不能简单地把法庭审判当成一个可以糊弄、潦草结案的过场来应付,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认定罪行上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各项权利得到了最有效的保障,公开审判、直接言词、集中审理等基本原则得到了最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各种证据和意见都得到充分讨论和辩驳,而法官只有在充分听取正反两方面的意见、质询正反两方面的证据之上才能离真相和事实更近,看公平正义更清晰。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要求
审判中心主义摒弃以往对侦查的高度信任及对审查起诉的高度依赖,由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充分的质询和争辩,充分保障被追诉者的辩护权及最后陈述权,最终实现由法官居中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做出判决。当然,在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一传统理念根深蒂固的当下,推进审判中心主义、凸显审判核心地位的诉讼制度改革仍然步履维艰,存在很多阻力。为了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必须明确公检的工作定性和组织定位,明确侦查、审查起诉是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各司其职是为了法庭审判服务的;必须明确事实的查明、证据的认定的主动权和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法庭手里,事实和证据必须经过法律的严格检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还要保障所举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必须明确法律的适用和最终的判决也是由法庭根据审判情况自主定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干涉审判。要理清和树立法院对案件的认识、处理和最终裁判是高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要坚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些也是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要求。当然,我们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并不意味着否认侦查和审查起诉这两个阶段的重要性,它们作为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是必要且重要的;也不意味着否认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检察机关具有全方位的监督功能,自然包括对诉讼审判阶段的监督,只有将庭审置于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法官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才能捍卫公平、维护正义。
(三)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追求
审判中心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求法官审慎判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决定》也明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而完成“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目标的重点是贯彻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严格证据标准,对证据链进行严格考量和整体把关,排除非法证据,必要时实现疑罪从无。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纠正“以卷宗为中心”的既往诟病的重要途径,进一步也是在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偏颇,要知道案卷材料的主要来源是通过侦查途径获取的。只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才能确保法官不单方面的倚赖卷宗材料,才能确保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以保障程序正义,才能防止庭审虚化和走过场。对于近年来不断涌现的“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很大原因是没有保障被告的基本权利,忽略庭审现场的实质决定作用。面对冤假错案造成的公平正义的迟到缺失,我们每一位司法、执法人员都应该去深刻反思、认真纠正,还当事人以清白。
二、司法改革对法官专业素养的要求
(一)案件裁判中法官要夯实基础专业素养
法官都掌握着生杀予夺、定纷止争的审判权,“笔下有财产千万,笔下有善恶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法官权力越大、能力越强,其肩头扛负的责任也就越重。一旦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为,必将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造成不良影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每位法官都要不断加强自我法律修养,不断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和庭审技巧,要时时刻刻警惕自己,司法时务必如履薄冰般审慎断案。法官还要对庭审现场具有很好的掌控能力,有力有节来树立法庭的绝对权威和法律的绝对威严,有的放矢以提高司法效率。不仅如此,法官还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庭审技能,代表国家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强调的是,法官对于证据审查、证据排除、证据运用的能力是重中之重,只有不断强化自身对证据的质询和判断能力,才能摸清事实,明确断案。当然,法官衣着整洁端庄、举止得当、声音洪亮、吐字清晰、目光灼灼,这些是法官职业要求的应有之意,不言自明。只有每位法官的法律素养不断夯实和提高,才能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完成法律人的光荣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添砖加瓦。要明镜高悬,要将“执天平,怀民生,昭乌蒙明朗青天;穷法理,察民意,谱会泽法治光辉”的理念铭记心间。
(二)司法责任制下法官要化压力为动力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之后,法官更要对审判责任的范围有明确认识,对违法审判的七种情形了然于胸,更要严格要求自己行使审判权时有作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站好位。就拿湖北来说,经查,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湖北高院出台1个总体方案和6个与之配套的具体细则,同时制定《关于相关主体司法权力清单的规定》《关于法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等多项规定,界定和细化具体情况,完善奖惩机制,明确权力清单,利用信息化技术全程留痕,从而进行有效监督。当然,在实践中还要积极引导法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明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和核心原则,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法官职业道德底线和基本政治标准,在执法办案中体现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在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当下,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再进一步规范法官行为的同时,实质庭审也给法官带来更多的任务和更大的压力。不仅要求法官重视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提前归纳好案件争议焦点,还要求法官提高庭审应变能力来应对实质庭审中的失控情况和突发事情。在压力和动力并存的当下,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要有如履薄冰的紧张感和慎重谨慎的责任感,要“公正裁判忠实法律,排忧解难惩恶扬善”,要正确释法、用法,来主持公平正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审法官不仅要把控现场流程及维护法庭秩序,还要在法庭调查环节“一证一质”、法庭辩论环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每位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三、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司法队伍将更加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表示,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一群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在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的减少,法官辅助人员的增加,必然在遴选入额阶段就对法官有更高的要求,法官队伍的专业化也会有质的提升,也能确保优秀法官充实在司法第一线。比如南京中院就精心设计了首批入额法官遴选方案,重点考核法官的审判工作量、裁判文书、庭审驾驭等与审判业务直接相关的项目,注重审判工作实绩,确保将业务水平高、善于办案的优秀人才遴选入员额。这也给我们将来立志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法律人以努力的方向,无形中激励我们要勤奋努力地练好嘴皮子、磨好笔杆子,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行和落实保证了法官群体职业待遇的提高,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投身法官职业。另外通过公平遴选入额的方法选拔法官,能重塑社会公众对于我国司法的信心,让更多年轻法律人看到未来。还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优化司法资源,逐渐弱化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将审判业务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的法官技能培训(建议引入第三方独立的培训机构,能更客观、理性的指出法官群体的短板)、办案质量考评机制等等配套制度也正逐步提上议程,我们期待法官素质的大幅提升,期待“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审判团队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为实现法治中国提供人才保障。据悉,今年年初湖北全省法院首次法官入额遴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最终共有4910名法官成功入额,“砍掉”了近一半法官,后续的人员分类定岗和审判团队组建工作正在逐步推进之中,司法队伍建设的将更加科学、规范。
法官群体前景光明广阔,但道阻且长,仍需每一位法官和有志成为法官的英才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J].中外法学,2015(04):846-860.
[2]叶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J].法学,2015(07):3-10.
[3]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15(04):8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