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广飞 杨栋会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我国股市内幕交易防范对策探析
高广飞 杨栋会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中最严重的一种欺诈,从市场功能看,内幕交易严重歪曲了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真实反应,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国际影响力看,严重破坏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设,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吸引力;本文认为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借鉴美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住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监管对策
(一)内幕交易相关概念
内幕交易的运作流程图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交易主体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不当利益或避免损失的违法行为,可以看出内幕交易主要包括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和内部交易行为三大要素。其中内幕交易主体是指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内幕消息是指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内幕交易行为指内幕交易主体利用内幕消息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的国家,自从1934年美国通过《证券法》后地球村纷纷掀起了对内幕交易监管的立法高潮,而我国在1997才颁布实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远远落后于美国这些发达国家60多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短,在这个新兴的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涌现,其中内幕交易最为严重。
(二)内幕交易危害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内幕交易问题尤其突出,有些投资者或机构甚至还没有意识到内幕交易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发挥优化资源功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主要基于一下三点理由:
首先,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了人员通过其职位的特殊性获取内幕交易的信息,从而提前进入证券市场交易,为自己牟取暴利或者避免损失,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发挥优化资源功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内幕交易会降低市场的有效性。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主体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会导致股价价格剧烈波动,使得股票的价值与公司的实际价值严重不符;严重歪曲了股票价值对上市公司真实价值的反应;不利于证券市场资金融通、降低了合理配置资源的效率。
最后,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准则。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行为准则,所有投资者都应该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交易,这也是证券市场具有有效性的基本前提。俗话说无规则不成方圆,广大投资在证券市场上如果不能够在公平统一的市场规则中进行公平竞争,最终都将会退出这个市场。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约束
内幕交易问题在证券市场上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直是不法证券交易行为人利用其获取暴利或者规避损失的利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内幕交易问题尤其突出,有些投资者或机构甚至还没有意识到内幕交易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发挥优化资源功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相比较北美、欧洲的发达国家,我国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处罚效率是相对低下的。
(二)当前法庭举证不利于惩治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属于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责任的举证规则,即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在审理内幕交易案例时,如果还依照民事责任的举证规则,在证券交易中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就应当就侵权行为与因果损害关系之间提出举证,否则将会驳回起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广大投资者在内幕交易赔偿案例中承担举证责任几乎不可能,这终将导致因果关系不存在而无法起诉。
(三)我国资本市场建设还存在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在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内幕交易、市场操作等行为。从市场功能看,这些问题严重歪曲了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真实反应,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国际影响力看,破坏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吸引力;从市场效率看,加大了股市股价的大幅波动,违背三公原则,削弱投资者的信心,甚至导致市场的崩溃。
(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是非完全有效市场,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内幕交易主体与投资者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又因普通投资者专业性、时间、精力、地位等的限制,这将使得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根据西方经济学“经济人”的假设,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无论个人还是机构,都会在证券交易谋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一)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首先在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方面还不够全面。内幕交易主体主要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因其地位、职位、影响力等而获得与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为了加强实际操作性,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时必须要包含着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人员。
(二)借鉴美国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美国的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推定信赖原则”,即由内幕交易行为人证明其没有进行内幕交易,受害人无需证明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有错,内幕交易人如果没有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免责事由,就推定其有过错,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被告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确定,对于维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效率
监管部门部门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殊性和垄断性,如果监管者缺乏主动性,存在监管失职,对于监管执行与监管效果将会大大折扣。应该建立对监管者的主体责任追究制度,让打击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权益、提高股市监管效率的行为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将会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率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首先,不少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无法做到及时、完整、高效的披露,相反还有意无意的推迟和隐藏。其次,广大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最后,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严重扭曲真实性的现状时有发生。现在许多上市公司内幕人为了自己或相关人员谋取私利,违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具体、不明确,对广大投资者造成很大的伤害。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我们应该加大其处罚力度,促使信息的拥有人和披露按照相应的规范及时、真实的披露信息。
[1]信凯.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
[2]李浩.内幕交易罪的司法困境及出路研究[M].华东政法大学,2011.
[3]袁玉荣,范茜.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法规的完善[M].贵州大学法学院,2015.
通讯作者:杨栋会(1972-),女,云南大理人,博士,云南师范大学教师。
杨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