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羽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公布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判决结果。被告人蔡锦聪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损失8800余万元,被该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悉,集资诈骗罪以前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不过在刑法修订后,集资诈骗的死刑已经取消,这意味着“无期徒刑”已经是对集资诈骗罪的顶格判罚。
据相关统计,整个2016年上半年,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515家,其中良性退出(停业、转型)的共有247家,恶性退出(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的共有268家。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非法集资风险也随之提高。较之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其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为迅速,影响力更大,手段更为隐蔽,因此尽快加强行业规范,强化社会管理和防范已经迫在眉睫。
【案件】
为偿还巨债,他开了家P2P公司
新华社报道显示,2013年10月前,被告人蔡锦聪背负巨额债务。2013年10月11日,蔡锦聪为吸收资金、偿还债务,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7日,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虚构投资项目并通过“网贷之家”、“网贷天眼”、“融途网”等网站以及银坊金融网站平台进行宣传,以年化21.6%的投资利息外加投资奖励(利息、奖励合计最高年化约50.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资金由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等全额本息担保、组织部分被害人参观担保公司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吸引被害人投资。2014年10月27日,银坊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某甲因联系不到蔡锦聪,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计,2013年11月至案发,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00余万元。非法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归还债务、支付运营费用等。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蔡锦聪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锦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并虚构担保,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之后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支付本息和运营成本等,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蔡锦聪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将集资款均用于还债、挥霍等灭失性处置,且归案后对大部分资金去向作不实供述,导致追赃不能,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锦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蔡锦聪退赔违法所得8800余万元,按损失比例发还被害人。
蔡锦聪可查明财产仅200多万元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浙江中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核实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额、集资款归还额及债务余额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截至2014年10月27日,共有1963人参与银坊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活动,银坊公司涉嫌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00余万元。
尽管还欠投资人这么多钱,但法院能查明的被告人财产仅包括:蔡锦聪、薛某名下位于瑞安市莘塍镇一中教工宿舍南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6.43平方米);冻结的蔡锦聪在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招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账户存款余额人民币299064.2元及孳息,农业银行杭州新杭支行账户存款余额人民币264881.6元及孳息;扣押轿车及苹果牌电脑一台,以及瑞安市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至法院代管的退赃款5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粗略算算,这些财产加在一起最多也只有200多万元,相当于总欠款的3%。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金融局法律顾问许桂林表示,具体来说,每位受害人现在能得到的退赔,就是他被欠的本金除以总欠款,再乘以现在冻结扣押的资产。就此案来说,每位受害人能得到的赔偿比例也就是3%左右,之前投资100万的,差不多可拿回3万。如果今后有证据证明被告还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然后按比例退赔。
这些受害人的巨额损失有可能由国家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许桂林介绍称,国务院曾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明文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现象】
2016年上半年13家跑路P2P受审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
网贷之家发布的《P2P网贷行业2016年上半年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平台数量有2595家,而截至2016年6月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已经下降至2349家,半年时间减少了246家,预计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仍将进一步下降。《报告》同时显示,2016年上半年,问题平台数量占停业及问题平台的比例不断出现下降,2015年底该项数值约为60.38%,2016年6月已经下降至44.68%,这也意味着良性退出的平台数量占比明显上升。
据北青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包括浙江银坊在内,有13家跑路P2P网贷平台有审判结果。其中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集资诈骗罪;一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合同诈骗罪;还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受刑罚从3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投资人收回的损失也各有不同。
2016年1月至6月新增问题P2P平台共695家,环比2015年同期增长32.4%。这些问题平台中,失联、跑路、警方介入等恶性问题平台合计占比高达62.9%。
非法集资花样翻新“变种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2010-2015年非法集资犯罪审判白皮书》,分析指出近几年,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被告人群体成分复杂,有很强的逐利性。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小额贷款、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将非法集资和放贷作为自身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为了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成立专门的理财咨询、私募股权、资产管理等公司。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利用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这些人员往往具备专业的金融、财会和税务知识,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更具隐蔽性,社会影响也更为恶劣。
为逃避查处与打击,迷惑投资群众,作案手法上可谓百变多样。他们披上合法的外衣或利用名人效应,编织让群众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利用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养老产业等重视,以合作开发、种植名贵药材、原始股权分让、投资理财等名义,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骗取群众信任进行非法集资。部分公司或人员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伪造各种虚假荣誉证书与授权委托书,不定期组织集资群众考察投资项目、聚餐等手段赢得受害人的信任。
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表现出了传播速度快、宣传范围广、投资门槛低、投资程序简便、投资回报高、资金使用灵活等众多优势。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非法集资风险也随之提高。较之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其具有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为迅速,影响力更大,手段更为隐蔽等特点。标榜“互联网+”与“金融创新”,已成为新时期非法集资的“新伪装”。
【建议】
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迫在眉睫
分析指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多发,主要原因在于融资、投资渠道单一,民众盲目趋利,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加上现有监管尚不完善,使非法敛财行为有游刃空间。更为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为非法集资披上了“迷惑”的外衣。近期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网络金融骗局层出不穷,暴露出非法集资已借助互联网进行了“技术升级”,而监管部门却还未有充分准备,这也为非法集资规模的急剧膨胀留出了滋生蔓延的“盲区”。非法集资犯罪从注册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到卷款逃匿,不法活动环节多、过程长,且往往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涉及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管理部门。但是当前对于违法经济活动,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工作的协作互动机制还不够完善,未能形成紧密协作联动的关系,导致追赃数额往往较少。
非法集资犯罪诱因诸多,案情复杂,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发势头。专家指出,在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政府一方面应为社会剩余资金拓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提供多元化投资选择;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金融安全的法制建设和对社会公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防止风险事件演化为大范围群体事件。
在加强管理和防范的同时,打击和预防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任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对于互联网金融中涌现出来的非法集资风险,进一步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搭建共享的数据库,详细记录备案各类创新产品的模式、特征等,实时监督各地互联网金融活动。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动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信息交流,既要加大侦办破案力度,又要尽可能地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流失,确保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化解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