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巧稚
事实回放
刘某与徐某为邻居关系,居住于某单位家属院。徐某于2003年入住后,隔壁刘某就反映房屋有渗漏问题。单位进行了防水维修处理,但刘某房屋的渗漏情况并未彻底解决。2011年,刘某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从室内对出现渗漏的部位进行防水处理,但渗漏情况依然存在,渗漏部位大都集中在客厅及卧室的墙面。
因多年渗漏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对其房屋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司法鉴定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某家中漏水是否系被告造成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到现场进行勘验时发现,两户的相邻关系如图1所示。
现场勘验时,看见刘某家中客厅东墙及北墙、卧室西墙均存在渗漏痕迹,饰面层呈干燥状态,客厅北墙下的地板局部变形、起鼓,踢脚线有浸蚀现象(图2)。
现场对刘某家客厅北墙的饰面层及防水层进行剔除,发现内部墙面呈潮湿状态(图3)。
刘某与徐某房屋之间的走廊东墙存在修补痕迹(图4),对下部进行剔凿,墙面呈潮湿状态,该位置对应徐某房屋的卫生间西墙。
徐某家卫生间门外侧的墙面存在渗漏痕迹(图5)。
徐某家中卫生间地面比室内地面高出185mm,卫生间平面图及对应外侧渗漏痕迹部位见图6。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鉴定中心进行如下分析并给出鉴定意见:刘某房屋的客厅东墙及北墙墙面、卧室1西墙墙面、徐某与刘某房屋之间的走廊东墙墙面、徐某房屋卫生间门外侧墙面,以上墙体下部均存在渗漏现象。通过勘验分析,徐某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存在缺陷且其排水管道可能存在渗漏。
法院判决
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刘某家中渗漏与徐某房屋存在因果关系,故判令徐某赔偿其对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对刘某家的卫生间进行修复,达到不再渗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