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心理视域下的官员腐败研究

2016-08-07 14:53孙卓华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行政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腐败官员个体

◎孙卓华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李强楠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行政心理视域下的官员腐败研究

◎孙卓华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李强楠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导致官员腐败的因素较多,其中行政心理因素是一个关键因素。为了探寻官员腐败的行政心理变化,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从“正义网”反腐板块中随机抽取30份腐败官员的忏悔录作为样本,对腐败官员的职务级别、成长背景、工作环境等个人特征进行定量描述分析,探究官员腐败的心理原因,对其前腐败、腐败初、腐败中、腐败后及案发后等心理蜕变过程进行研究,发现这一群体腐败的心理变化规律,并从行政心理角度探究预防官员腐败的措施,以期能够引起公共行政领域对行政心理的重视,从而有益于我国公共行政的完善。

公务员管理;官员腐败;心理蜕变;行政心理

在当代,腐败已然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在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包括175个国家或地区的《2014年贪腐印象指数》报告中,2/3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得分都低于50分,大多数国家在反贪腐方面的进展非常有限。

现有关于腐败问题的研究多是从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角度进行探究,其中以经济学角度居多,循此经济逻辑制定的预防腐败的措施执行起来效果并不明显。在我国,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价值观的扭曲、心理的腐化堕落是导致一些官员最终在腐败之路上积重难返的根源,但目前对行政心理与官员腐败关系的研究甚少。而且,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梳理发现,现有官员腐败的研究多以思辨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相对较少。思辨性研究多将研究重点集中在官员腐败的原因、腐败的预防解决之策上,而为数不多的实证性研究则是将研究对象集中在省部级官员上,对其他层级、数量较多的官员缺乏足够的关注。

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涉及不同行政级别腐败官员忏悔文本的科学抽样,对腐败官员的个人特征、腐败原因、心理蜕变过程进行分析,以探究行政心理与官员腐败的关系,从行政心理角度为预防官员腐败提供相关参照。

一、本研究的设计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近年来落马的腐败官员非常多,从普通科员到省部级高官,均有涉及。各级监察部门纷纷开设“忏悔录”栏目,以警示其他官员。本研究选择将正义网(http://www.jcrb.com)“贪官忏悔录”作为信息搜集的来源。该网站“忏悔录”的来源为《检察日报》,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以得到保障。截至2013年11月30日,该栏目自2006年9月创办共有腐败官员“忏悔录”300篇,通过对文本进行编码抽样,按照10%的抽样比例,抽取样本30份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包括腐败官员的个人特征、心理蜕变过程。

(一)腐败官员的个人特征

根据样本的整体情况,将职务级别区分为乡科级、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为对样本主体的生活状况、心理背景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对幼时家庭、仕途、初始工作表现、案发工作单位逐一进行考察。

(二)心理蜕变过程

心理学意义上的心理过程通常是指心理活动、心理变化的发生发展过程。本研究根据腐败官员在忏悔文本中的陈述,对腐败官员的心理蜕变过程进行一定程度的划分,以帮助我们对官员腐败的过程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知。

腐败官员从最初的光环环绕到最终身陷囹圄,其心理经历了一系列变化,大多数官员一开始并非穷奢极欲,他们在腐败之前多有拒腐的经历。因此,“前腐败心理”阶段主要考察官员在腐败堕落之前是否有拒腐经历;“腐败初始心理”主要指官员在初始腐败行为中的心理表现;“腐败中心理”主要指官员在多次收受贿赂或贪污公款后发生腐败行为时的心理表现,这里的“腐败中”侧重指当腐败行为多次发生,行为主体对腐败行为的看法和心理活动;“腐败后心理”的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多数腐败官员尽管腐败行为多次发生,在腐败中可以做到心安理得,但是由于腐败官员身处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对其仍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震慑力,使得部分官员腐败后的心理发生了变化,让人们看到法律和主流价值观的作用;“案发后心理”则主要指腐败官员落马后的心理表现,几乎皆为悔恨心理。

图1 腐败官员心理五个蜕变阶段

二、研究结果分析

(一)腐败官员个人特征的分析

1.职务级别。因样本来源于《检察日报》,揭露出来的案件多是近年来各地监察部门查处的腐败案件,从腐败官员整体的职务级别分布来看,乡科级、县处级、局厅级均有涉及,在这30份样本中,其中乡科级官员8人,占样本总量的26.7%;县处级官员13人,占样本总量的43.3%;厅局级官员9人,占样本总量的30%。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省部级高官特有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力,使得人们对省部级官员的腐败尤为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位于省部级职位序列以下的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官员的腐败,事实上,基层官员的腐败消极影响很大。

2.幼时家庭。幼时家庭对个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通过样本中已知的信息,对腐败官员的幼时家庭进行分析。在已知的16人中,幼时家庭为农民家庭的有12人,占有效样本的75%;幼时家庭为工人家庭的有3人,占有效样本的18.75%;干部家庭为1人,占有效样本的6.25%。

按照社会心理学的观点,认知主体原有的经验,尤其早期的经验对主体的社会认知、行为方式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1]。幼时家庭的贫寒和生活的苦难赋予这些官员超出常人的努力程度和生存意志,使得他们可以在后来的工作中坚韧,进而脱颖而出。然而,幼年的贫寒和苦难也让他们对生活的匮乏怀有一种来自内心深处的恐惧和焦虑,这也使得这些官员在获得权力、占有经济上攫取利益的机会时不能有效地约束自己。

3.仕途境况。在这30份样本中,其中仕途顺利的有28人,占样本总量的93.3%;仕途一般的有2人,占样本总量的6.7%。因此,绝大多数腐败官员在早期的仕途发展中比较顺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丧失对腐败堕落的警惕。

而且,从涉案金额看,样本中10万元以上不到100万元的占样本总量的43.3%,100万元以上不到1 000万元的占样本总量的40%,1 000万元以上的占样本总量的16.7%。多数腐败官员表示,由于仕途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自己收受贿赂的数额经历从少到多、从小到大的过程,倘若可以提前被有效监督,自己可能不会在腐败路上走得这么远。

4.案发工作单位及职位。在这30份样本中,案发时在政府工作的有12人,占样本总量的40%;在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有11人,占样本总量的36.7%;在国企和学校工作的分别有3人,各占样本总量的10%。其中,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的占到样本总量的76.7%。这表明,腐败官员中来自政府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占大部分;在对忏悔文本进行整理编码的过程中发现,多数官员是单位的一把手,缺乏监督是他们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

5.工作表现。在这30份样本中,其中,初始工作表现非常出色的有29人,占样本总量的96.7%;初始工作表现一般的1人,占样本总量的3.3%。绝大多数官员到案发,一直在工作方面表现很出色。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自己为国家做了很大贡献,贪点是在情理之中的”,有些官员甚至认为“凭自己在工作岗位上的突出贡献,即使被发现受贿,国家也不会给予太过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官员腐败原因的心理分析

1.与人相比,收入悬殊的失衡心理。33.33%的腐败官员将自己腐败的原因归结为“与商人或同学等相比,其收入悬殊、心理不平衡”。这些官员在与“老板们”或者已成为“老板”的同学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惊叹于“老板们”手中巨额的财富,于是,内心失衡,进而进行攀比,开始疯狂敛财。还有的官员一开始经商已小有成绩,而后转向从政,但对比之前经商的朋友,收入上的差距让他们产生吃亏心理,进而内心失衡。

收入的差距、内心的失衡是样本中官员在讲述自己腐败原因时频频提到的原因,也是诸多原因中占比例最高的原因。相比于“面子人情”“私欲膨胀”“不受监督”“居功自傲”等原因,收入的差距是最直观的因素。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尚不健全的今天,那些内心失衡的官员通过自己身边的现实体验来进行纵向(上下级)和横向(同样行政级别、其他行业的)的对比,一旦觉察到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内心的失衡便会演变为利用权力疯狂攫取金钱、利益,腐败行为便一发不可收。

2.面子人情的虚荣心理。在享有“一座内乡衙,半部官文化”之美誉的河南内乡县衙,“天理国法人情”牌匾今天依旧悬于大堂之上。人情法度之辩贯穿中国古代漫长的政治进程,熟人社会成为古代社会人治的基础。而“人情”二字原指称通情达理,但是在人治的过程中不免发生变迁异化,“人情”由此和官员的个人私情产生微妙的关联。

在监督机制尚未完全确立完善的环境下,面子人情仍旧是现代社会腐败官员徇私谋利的主要原因。在随机抽取的样本中,20%的腐败官员将自己腐败的原因归结为面子人情。在几百年后的今天,工业文明下的国家治理,仍然残留着大量农业文明下熟人社会国家治理的遗迹,这是传统使然,更是尚不健全的监督机制使然。

这些官员将别人有目的、有所图的行为误以为是私人交往中的真心实意,进而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其做些事情作为礼尚往来之回馈,这种心理和行为确实有幼稚、可悲之处。然而,究其原因,依然是“官本位”心理在隐隐作祟。在这种心理的强大统摄作用之下,公权力俨然成为腐败官员个人的私权力,可以堂而皇之地利用它来进行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

3.不正之风影响的从众心理。“被动性腐败”一词在一段时期内非常盛行,它指我国的一些官员在自己从政中思想受到世俗影响而蜕变,在社会交往和个人利益、欲望面前经不起诱惑而逐渐走向腐败深渊的过程。

原湖北省十堰市副市长王华滔在忏悔录中说,“担任领导干部后,我把局部看作整体,对不正之风逐渐地从讨厌到喜欢,从不适应到适应。我误以为,现在社会上真正讲党性的人不多了,能够做到的就更少了。我若再坚持原则不动摇,人们会把我看作是不近人情、不入流的‘傻帽’一个。”[2]

“被动性腐败”的言论在网络上遭到网友的炮轰,认为此种言论是“费尽心机的狡辩”,是一种“无赖”,出此言论的腐败官员并非真正地悔改,而是在不断地为自己寻找腐败的借口。在这30份样本中,持此言论的官员并非少数,样本中16.67%的官员将自己腐败的原因归结于此。对比本研究的另一数据中83.3%的官员在一开始能够拒腐、抵挡诱惑,腐败官员“被动性腐败”的言论并非完全属于“狡辩”和“无赖”。

4.不被监督的侥幸心理。在这30份样本中,16.67%的腐败官员将自己腐败的原因归结为不受监督、心存侥幸,40%的官员在初次腐败中担惊受怕、心存侥幸,13.3%的官员在腐败行为多次发生后在腐败中担惊受怕、心存侥幸。侥幸心理伴随了一些官员腐败的全过程,成为腐败官员在腐败的各个阶段腐败行为持续发生的重要因素。

由于平日工作、生活中的监督并不到位,使得这些官员抱着侥幸的心理,走向腐败的违法犯罪之路。不论是在众多的腐败官员之间,还是心理蜕变的每个阶段,这种心理都很常见。侥幸心理的存在使腐败官员对法律惩罚的畏惧大大减弱,腐败的动机不断增强,当腐败行为发生时更加肆无忌惮。在初次腐败时抱着侥幸心理“牛刀小试”,初次尝试获得了经济收益而未被发现,侥幸心理继续作祟,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使其在腐败之路上越走越远。

5.特权和居功自傲的心理。多数官员在一开始能够拒腐,然而随着地位的上升、身边所受监督的薄弱,“官本位”意识日渐浓厚,逐渐产生了居功自傲的心理。

因为这种原因最终走上腐败之路的官员一开始在工作上多是恪尽职守、兢兢业业,确实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很多贡献。他们依仗自己曾经的贡献,居功自傲,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即使国家发现了,也可以因为自己曾经的贡献从轻处理。有的腐败官员想到自己辛辛苦苦为国家工作了大半生,付出和得到之间并不相称,甚至马上要退居二线,内心的失落和自傲使得他们认为自己可以多享受一点,多拿一些。

6.仕途升迁的绝望心理。在这30份样本中,10%的腐败官员最初因为“升官无望、发财有路”而选择了腐败。由于官员的升迁受到年龄限制,因此,一些官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后,感觉自己年龄已大,晋升无望,就开始将关注的重点转向敛财,于是,也就有了大量的“59岁现象”。有媒体盘点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称“59岁现象”非常严重。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公布的数据,2013年被查处官员年龄最大64岁,最小39岁;其中,51岁到60岁人数最多,属官员腐败的高发区,占总腐败官员人数的53.7%[3]。

“升官无望、发财有路,此时不捞、更待何时”的错误思想固然与腐败官员的贪得无厌直接相关,但同时也与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息息相关。如何健全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并切实有效地执行,将成为我国下一阶段行政改革的重要一环。

7.穷怕的心理。一些官员由于幼年时期苦难贫寒的生活经历,在获得权力、有机会为自己谋取利益时,选择了疯狂牟利。幼时的经历对人的一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如弗洛伊德所言,“儿童是成年人的父亲(the child is father of the man)”[4],儿童时期的经历决定了其成人后人格的发展与走向。幼年时的贫穷和匮乏在这些官员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金钱与权力在他们人生的早期成为成功人生的表征,既是崇高的,又是万能的;因此,当成年之后他们有机会掌握权力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督之时,幼时的困窘转而以对金钱非法攫取的形式显现,权力成为为自身牟利、满足自己心理需要的工具。中国古代传统的“官本位”观念也在此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影响,正是基于这种心理,他们选择了从政的道路,然而做出这种选择并非完全因为要为官一方、造福一方,同时也有摆脱贫困、扬眉吐气、光耀门楣之意,职位与职务被赋予更多外在的含义,这也更容易导致职位在后期堕落成为“自身牟利的工具”。

图2 腐败官员心理蜕变过程

(三)行政官员腐败的心理蜕变分析

官员腐败并非从掌握权力开始的,在这30份样本中,有25人(占样本总量的83.3%)在一开始能够多次拒腐、抵挡诱惑。在选择腐败之后,40%的官员在初次腐败中担惊受怕、心存侥幸,46.7%的官员心存矛盾、自我劝解,13.3%的官员心安理得;在腐败行为多次发生后,13.3%的官员在腐败中担惊受怕、心存侥幸,13.3%的官员心存矛盾、自我劝解,在腐败行为发生时73.3%的官员变得心安理得;在腐败行为发生后,面对潜在的可能被揭露的风险和法律的惩罚,20%的腐败官员惶惶终日、精神高度焦虑,70%的官员心安理得。

为了解腐败官员的心理蜕变过程,将心理过程简化为“积极”和“消极”两个维度。在第一阶段,83.3%的官员具有积极的心理状态,16.7%的腐败官员心态消极;在第二阶段,43.35%的腐败官员具有积极的心理状态,56.65%具有消极的心理状态;在第三阶段,13.3%的腐败官员具有积极的心理状态,86.6%具有消极的心理状态;在第四阶段,20%的腐败官员具有积极的心理状态,70%官员具有消极的心理状态;在第五阶段,100%的腐败官员具有积极的心理状态。在前三个阶段拥有积极心理状态的官员数量在样本中所占的比例是不断下降的;在第四阶段,由于一些腐败官员在目睹有些官员被查处,面对潜在的可能被揭露的风险和法律的惩罚,拥有积极心理状态的官员数量在此阶段有一定程度的上升。可见,官员在腐败过程中,其心理变化规律是由积极预防不断走向消极腐败。

(四)行政组织心理层面官员腐败的分析

官员腐败虽然是个体行为,但是其所在的行政组织环境对其影响不可忽视。在整理、分析忏悔录文本的过程中发现,群体、组织对他们有一定的影响。16.67%的腐败官员在分析自己腐败的原因时将其归结为不正之风影响、私欲膨胀;认为自己倘若不腐败则容易成为“边缘人”甚至是“边外人”,他们的这种说法固然有其不合理之处,然而对比83.3%的官员在一开始能够拒腐这一现实,腐败官员前后大相径庭的行为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深思。

公共行政学家戴蒙德(Michael A.Diamond)是最早运用现代精神分析理论研究公共官僚组织行为机制的,他运用弗洛伊德群体心理理论创立了精神分析的组织理论。戴蒙德认为,官僚组织并不能使成员免于焦虑,而现代社会的官僚组织因其特有的组织形式、组织行为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新的焦虑,如组织认同感、成员之间的个性矛盾与冲突、组织中的个体与组织整体的冲突,在此基础上组织成员会产生新的预防焦虑的防御行为[5]。这些防御行为包括去个性化、模仿、组织中的程序性行为等,通过这些防御行为,组织中的成员可以减少因为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张力而导致的焦虑,进而产生一定的安全感,但是,这种安全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成员的自我。

在对行政组织主流价值观、组织环境的误判之下,多数腐败官员根据自己的现实体验,错误认为不正之风已经在行政组织中占了上风,认为自己若再坚持原则不动摇,组织中其他人会将其看作不近人情、不入流的“傻帽”,因此,为了所谓的“入流”,避免被边缘化,一些官员在多次拒腐之后选择了腐败。由于对组织主流价值观是非的混淆,这些样本中的官员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然而,他们这种腐败的路径、逻辑并不少见,近年来被纪检部门查处的大量“窝案”就是属于这样的腐败逻辑。

行政组织的发展为现代社会提供了便利的服务,行政文化和行政心理的发展为组织提供了隐形的黏合剂,使组织上下保持规整有序,进而高效运作。然而,消极的行政文化与行政心理则更像是组织中隐形的腐蚀剂,会在悄无声息之中一点点侵蚀组织的健康肌体,尽管组织仍以另一种形态保持黏合状态,但是肌体已经腐败变质。行政组织有大小之分、部门之隔、地域之别,然而行政文化、行政心理在组织中的作用、影响却无本质上的差异。相关部门在关注腐败官员个体腐败的同时,对组织肌体的运作状态应保持同样的警惕。

三、基于行政心理视域下预防官员的腐败

作为被镶嵌到行政组织中的个体,腐败官员的心理往往受行政行为、行政过程、行政组织等诸多行政因素的影响。在此前提下,人们对官员腐败的关注则要转变为对其行政心理的关注。

“行政心理研究的主要对象是行政体系内部行政个体、群体组织在行政过程中的心理特征与心理活动规律”[6]4。按照行政心理存在的不同层次,行政心理可以划分行政个体心理、行政群体心理、行政组织心理和行政领导心理[6]8。在此主要从行政个体心理、行政群体心理、行政组织心理层次进行分析。个体心理层面主要指行政主体个体的心理变化过程,本研究中官员腐败自身心理蜕变过程即属于行政个体心理的范畴;行政群体心理指众多行政个体聚集,以群体形式存在的形态所具有的心理特征及心理变化发展过程;行政组织心理在行政群体心理的基础上存在,然而又不同于行政群体心理,它更突出组织正式规范制度的影响,然而二者具有一定的共性,作为众多行政个体聚集,势必会造成个体心理与群体/组织心理之间的交互影响。在此本文不对行政群体心理与行政组织心理做过多区分,着眼于二者的共性来运用。

(一)行政心理视域下预防官员腐败的有效性

1.运用行政心理理论可以对行政官员的个体心理特征、心理变化过程及时诊断。学界对腐败问题的研究通常将重点放在对官员腐败原因的探究上,不论是经济学、政治学,还是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他们都仅仅从静态的角度审视腐败官员。但是,人皆是处在不断变化中的,某一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并不绝对是导致整个行为持续进行的原因,故而,这些对官员的腐败不具有充分的解释力。同时,这些共性的原因一般是官员腐败堕落后期所具有特征,对其他在位官员的行为心理不具有预测性,常常会被在位官员漠视,相关的反腐教育也难以不落窠臼;况且,心理变化是十分隐蔽和微妙的,当对某些在位官员行为切实开始重视时,其实是这些心理特征在他们身上存在已久,而此时,他们已经走上腐败之路甚至积重难返。这也说明为什么现有关于预防腐败的研究在现实社会中成效并不明显。

然而,从行政心理视角下对行政官员个体的关注则不同。这种视角通常将行政个体看作完整意义上的人,他们的心理是不断变化的,其行为会随之变化。这是以动态变化的眼光来关注这一群体。基于此,相关部门可以在不同阶段、不同心理特征下采取不同的预防腐败措施。这样实施起来,更具有针对性,预防腐败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2.行政心理视角下可以对行政群体、行政组织的整体心理有所把握。运用行政心理理论,人们可以对行政个体心理关注,同时也能够对行政群体、行政组织的整体心理进行关注。因为行政群体、行政组织中的个体从来都不能脱离群体、组织而单独存在,个体的心理就势必会受到群体、组织心理的影响。行政群体、组织心理尽管不能对行政个体的心理起决定作用,但是它们作为外因,时刻影响着行政个体心理的变化发展。

公共行政学家戴蒙德在其精神分析组织理论中指出,现代的官僚组织会因其特有的组织形式、组织行为机制使置身其中的成员产生新的焦虑;组织中的成员为了免于这种焦虑,就会利用去个性化、模仿等方法减小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张力,以期被群体、组织接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群体、组织并不仅仅是行政个体工作的环境,它在更深层次上塑造着行政个体的心理。通过对行政群体、行政组织整体心理的把握,我们可以预测行政群体、行政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了解处在群体组织中的个体心理状态。

3.关注行政个体心理和行政群体、行政组织心理之间的交互影响。在行政心理视角下将行政个体心理和行政群体心理、行政组织心理视为相互作用、交互影响的两个部分,可以对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予以充分的关注。一方面,关注其中的行政个体,并适时通过对个体的引导来塑造行政群体与行政组织;另一方面,关注行政群体、行政组织对个体心理的作用,并不断通过行之有效的群体活动、组织活动来影响行政个体的心理变化发展。在此基础上,行政个体心理和行政群体心理、行政组织心理才能形成良性互动,而这些都是以往其他视角下的腐败研究所没有关注的地方。

(二)行政心理视角下预防官员腐败的对策

相比传统预防腐败的路径,从行政心理视角下预防官员腐败更有其优势,可能也更加有效。但是心理层面的理论倘若要转变为现实操作,有一定难度。一方面,行政心理理论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体系,存在理论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行政心理视角需要将规范化的理论予以量化并进行实际操作,并非易事。尽管从行政心理角度预防官员腐败存在一定难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只能坐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尝试:

1.协调社会监督与对腐败行为惩罚力度之间的关系。传统意义上的预防官员腐败,通常也有关注社会监督和对腐败行为的惩罚,但是未将二者联系在一起。长期将二者割裂开来,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相反,会产生巨大的实施成本。通过对官员腐败心理蜕变过程的分析,发现这些官员在每个心理变化阶段的不同心理特征和他们的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协调社会监督与对腐败行为惩罚力度之间的关系。

腐败成本、查处风险、惩罚力度等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C=R*P。①该公式根据文中分析得出。其中,腐败成本(Thecost of corruption)用C表示,查处风险(Investigaterisk)用R表示,惩罚力度(The dynamics of penalties)用P表示,运算符号*表示乘积运算。现有的反腐机制,变量R、P都比较低,因此,对官员的腐败来说,腐败成本较低,他们会去腐败。

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则主要涉及法律和社会监督是否到位和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对抽取样本的分析,社会关于腐败官员的预防机制并不需要在前面所述的两个方面都设置得非常严苛,二者的作用有别,设置起来也应有主次之分的。为便于理解分析,本研究用图3中的4个模型来进行简要说明。

图3 模型

如图3中4个模型所示,上开口表示法律和社会监督力度,下开口表示法律和社会的惩罚力度,开口越大表示监督越到位、惩罚力度越大。由此,共衍生出四种模型:

模型1为“双低”模式,即低监督、低惩罚,这种模式下会导致最大限度的腐败,因为无论是监督还是惩罚都是非常不到位的。

模型2为“双高”模式,即高监督、高惩罚,这种模式下腐败会得到较大程度的遏制,然而,遏制腐败的社会成本也是非常高的。

模型3为“低高”模式,即低监督、高惩罚,这种模式存在监督和惩罚之间的不对等,区域A即表示这种不对等,由于较低程度的监督,使得一部分腐败官员能够逃避法律的惩罚,他们会在这个区域持续腐败,而被监督到、被法律惩罚到的腐败官员则会觊觎A区域的腐败官员,此时A区域产生的成本将由社会来承担,包括实际的经济成本和诸如公平等潜在的社会成本,社会的公平将受到损害。

模型4为“高低”模式,即高监督、低惩罚,当然此处的低惩罚是相对于高的监督而言的,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很低惩罚。过低的惩罚将削弱监督、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因此,惩罚仍需要保持必要的水平。同模型3相同,模型4也存在监督和惩罚之间的不对等,用区域B表示这种不对等。同模型3不同的是,此处腐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由腐败主体本身来承担的,因此,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会比模型3小;同时,由于高监督需要腐败主体败露后承担腐败的成本,此时腐败的行为将会得到震慑、逐渐减少。相比模型2,模型4的优势还在于遏制腐败的社会成本较低,前提是这里的监督是广义的社会监督,而非狭义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后者监督的运行成本也是非常高的。

基于以上对腐败官员心理蜕变过程的分析,存在一定有效的监督惩罚模式来遏制屡禁不止的腐败,而在这种模式设置的同时,需要关注监督的时机,这个时机来自对腐败官员心理蜕变过程进行科学而严谨的分析;而具体的时机如何确定则依据对行政个体心理测量的结果。

2.制作心理测试量表以进行行政个体心理测量。心理测试量表通常依据相关的心理学理论,通过专业的量化处理,制成相关的表格,对测量对象的人格、心理、性格、潜质等进行评测,最终给出反映测量对象相关特征的量化数字表示。由于经过专业的技术处理,相关的题目设计比较隐蔽,被测者在测量中不能通过伪装来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因此,测量通常会比较有效。

根据本研究对腐败官员心理蜕变过程的分析,针对行政个体心理测量也要有目的和周期性地持续进行,以此保证心理测量的连续性。对每一位行政个体,都要将其测量的量表、分析结果存档,以备后期查阅。每一时期,通过对行政个体的心理进行评测,对于存在心理问题的官员可以及时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为其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对于异常严重者需要考虑其是否适合继续担任工作。这样可以从心理层面了解行政个体的心理状态,以此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应将官员的心理测试结果与其在现实工作、生活中的表现对应起来,以免由于片面依据测试结果而造成的偏颇。

随着行政改革的推进,社会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公众民主意识的提升,公务员将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来自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这也决定了他们将面对越来越多来自社会的压力。据《中国青年报》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0日,共有54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23人自杀身亡,占到总人数的42.6%;在自杀原因中,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被认为是一大诱因[7]。因此,从关注公务员心理健康的角度考虑,心理测量和心理干预也是非常必要的。

3.关注行政个体与行政群体、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是由不同的行政群体按照一定的秩序组合而成的。身处其中的行政个体不仅要受到这些秩序的规制,还要受到群体、组织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影响既体现在对行政个体行为的制约,如令行禁止,又体现在对他们心理层面的影响。在行政个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同时,行政群体、行政组织又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他们的心理。

传统的官僚制适应了工业时代对效率的追求,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主要政府形式;建立在官僚制基础上的科层制,满足了对组织效率、组织秩序的需要。由于科层制要求上下分明,因此,处于金字塔较上部、为数不多的行政个体对行政群体、行政组织具有重大的影响,与相较于金字塔较底部、数量众多的行政个体相比较,二者对行政群体和行政组织的作用并不对等。

历史上看,预防腐败固然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而使掌握一定公权力的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8],但相关部门如果缺乏关注行政个体对行政群体、行政组织的影响,尤其缺乏关注那些作为群体、组织领导者的个体对群体组织的影响,势必导致腐败原因探析缺乏全面性。个体的意志、偏好、追求、心理等可以通过正式途径或非正式途径影响行政群体、行政组织。而群体组织中所处层级较低的行政个体因其所处的不利地位,更容易受到群体组织的影响。近年来,纪检部门披露的官员腐败“窝案”表明,官员的腐败不仅仅是涉及某些行政个体的腐败,由于个体与群体组织的关系,腐败更容易以小团体的形式呈现。这种腐败形式对社会的危害更严重,而传统意义上预防官员腐败的措施并未将其考虑在内。

基于对官员腐败的行政心理分析,本文对腐败官员的个人特征、腐败原因、心理蜕变过程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把握。然而,因研究资料来自报刊、网站其本身的价值和内容的真实性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就使得本研究存在局限性。但是,本文旨在利用“忏悔录”来了解分析腐败官员的行政心理,以证明行政心理对官员腐败的影响,由此引起公共行政对行政心理的重视,进而能够更好地完善公共行政。

笔者在分析与写作过程中,发现行政心理作为行政文化下的一个分支,无论是对近年来层出的官员抑郁自杀事件,还是对官员腐败等行政组织中的其他现象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无论是理论发展还是现实应用,对行政心理给予重视,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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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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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460X(2016)02-0032-06

2015-11-29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虚拟社会中公民修养与社会担当研究:基于公共责任的视角”(14CZZJ05);山东大学(威海)教改项目“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内容改革研究”(B20140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邻避设施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与路径”(14BSH020)

孙卓华(1971—),女,山东滕州人,法学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行政文化、公共治理研究;李强楠(1992—),女,河南平顶山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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