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 罗林军 项登峰
海运经济与管理
海员劳工工资标准问题分析
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 罗林军 项登峰
摘要:随着保障海员权益法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海员的工资标准引起航运界广泛关注,直至目前,船东及航运界相关方对海员劳工工资标准仍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存在海员多套工资标准情况,也不断有船舶因海员工资相关的缺陷而被PSC滞留。从《海事劳工公约》《中国船员集体协议》《香港海员集体协议》以及ITF(国际运输工人联盟)海员集体协议角度对比分析海员的劳工工资标准,供船东、海员招募机构及相关方参考。
关键词:基薪;加班工资;休假工资;集体协议;国际运输工人联盟;国际劳工组织
所有海员均应根据其就业协议定期获得全额工作报酬。各成员国应要求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并根据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向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各成员国在通过管理海员工资的国家法律或条例时,应充分考虑到守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根据守则B2.2以及标准A2.4的要求,海员每月的工资构成至少应包含基薪、加班工资和休假工资。
“基薪(basic pay or wages)”:系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酬劳;出于计算工资之目的,在海上和港口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8小时。
“加班工资(overtime pay)”: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应按加班计算,加班补偿率应不低于每小时基薪的1.25倍。出于计算加班之目的,对于由基薪所涵盖的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如果集体协议未予确定,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但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即每月208小时);集体协议可以规定不同但不能较之更加不利的待遇;加班工资=基薪/208小时×加班时间×1.25倍。
“休假工资(leave pay)”: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月最低2.5天为基础加以计算。休假工资=基薪/30天×2.5天。
不应为获得或保持就业而在海员的报酬中予以扣减;除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或其他措施授权者外,应禁止对海员罚款。
公约导则B2.2.3规定了最低工资基本原则。在不损害自由集体谈判原则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在与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协商后,建立确定海员最低工资的程序。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应参与此类程序的运作。主管当局应保证:通过监督和制裁制度,使所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所确定的工资率;以及已按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率领取了工资的任何海员,能通过一种花费不多且迅速的司法或其他程序,追偿对其少付的数额。
公约导则B2.2.4规定了一等水手的月最低基薪数额:一等水手一个日历月工作的基薪不应低于ILO联合海事委员会或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授予权利的另一机构所定期确定的数额。理事会一旦作出决定,局长应向本组织的成员国通知任何更新的数额。
ILO联合海事委员会海员工资分委会主要由海员代表和船东代表组成,定期(一般每两年)召开会议协商并设定一等水手AB的最低月基薪标准,其目的为有利于海员体面工作提供国际安全网的保护。2011年4月确定的AB最低月基薪标准为:2012 年1月1日及以后为USD555;2013年1月1日及以后为USD568;2013年12月31日及以后为USD585。 2014年2月根据《海事劳工公约》B2.2.4确定的AB最低月基薪标准为:2015年1月1日及以后为USD592;2016年1月1日及以后为USD614。依据ILO确定的AB的最低基薪及计算方式参照ITF海员集体协议的加班小时数估算2016年AB的最低工资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2016年ILO-ITF估算的一等水手AB最低月工资标准 美元
ILO联合海事委员会海员工资分委会并未确定除AB外的其他岗位的月基薪标准。依据AB的工资标准参照ITF海员集体协议的基薪差别系数估算其他岗位的工资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2016年ILO-ITF估算的海员最低月工资标准
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简称ITF,在全球其成员包含约700个工会,代表来自150个国家的超过450万运输工人。ITF是ILO标准和海事劳工公约的积极推行者,其成立以来通过推行方便旗船运动,一直对方便旗船进行抵制,其主要措施包括迫使方便旗船船东与该组织签订协议,提高方便旗船船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对未结盟签约的方便旗船所有人进行抵制,使其在有该组织分支机构的港口不能装卸货物。
ITF协议适用于方便旗船舶,ITF认定的方便旗有34个,常见的有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伯利兹、巴哈马、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等。ITF协议分为三大类:标准协议、TCC协议(Total Crew Cost)和IBF协议(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Forum)。
ITF 标准协议是成本最高的协议(2015年以后AB的基薪为USD1 563),通常是在发生劳工运动或者发现船东违反先前协议的情况下签订的。IBF协议成本最低(2016年AB的基薪为USD678),但只适用于 ITF国际协商论坛(IBF)的会员船东。ITF TCC协议是最常见的ITF协议类型。大多数同盟工会都使用ITF统一TCC协议,如表3所示。其休假工资按每月7天计算远高于ILO或劳工公约2.5天的要求。
表3 2015—2017年ITF-TCC集体协议工资标准
香港海员集体协议适用于香港旗船舶,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与ITF的CBA一样规定了各岗位最低具体工资细目和工资总额。2016年的工资标准如表4,普通船员加班工资按保底103小时计算,高级船员为固定加班工资,所有海员休假工资按每月6天计算,高于ILO或海事劳工公约2.5天的要求。虽然高级船员的基薪差别系数略低于ITF的CBA,但额外增加了数目不小的生活津贴,工资总额远高于ILO按ITF的估算值。此外香港的CBA还明确规定了实习生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不同于ITF或中国内地的CBA。
表4 2016年香港海员集体协议工资标准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CBA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可以选择使用本协议。中国CBA仅列明最低月基薪标准,详见表5。基薪差别系数除2016年的高级船员略低外,其余完全符合ITF的要求,2016年中国CBA确定的2016年AB的最低基薪标准也符合ILO的最低基薪要求。
表5 2013—2017年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基薪标准
中国CBA中未包含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社会保障等其他津贴的具体数值及工资总数。依据2016年中国CBA中的补充条款以AB为例进行估算:(1)AB的基薪USD614;(2)休假工资2.5天× 614/30=USD51;(3)加班工资按最低54小时计:54小时×1.5倍×614/(21.75天×8小时)=USD286;(4)法定节假日按每月一天计:1×3 倍×614/21.75天=USD85。因此AB的应发工资至少为614+51+286+85=USD1 036。如加班时间按ITF或香港旗103小时计算加班工资,则AB的应发工资为614+51+103小时×1.5倍×614/(21.75天×8小时)+85=USD1 295。
由于加班时间计算对海员工资总额影响较大,而2016年之前的中国CBA对加班小时数无具体规定,不少船东的加班工资按36小时(劳动法)计算,即使按最新2016年CBA的最低54小时,也与ITF或香港CBA保证103小时加班工资相差很大。这肯定会引起PSC或ITF检查员的关注,对海员每月实际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记录展开更加详细的检查。
依据中国旗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即月标准工作时间174小时),则所有值班海员仅双休日每月加班至少应为69小时,这还不包括各国际公约或规则所要求的各类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所产生的额外加班时间。依据中国CBA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虽然有些就业协议规定周六、周日补休方式,但并未明确以何种方式给予补休,补休工资标准及何时发放工资,如每月、离船前还是上岸后?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海员的合法权益。
随着《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管理有国际航行船舶的船东或公司的海员工资结构已基本与国际接轨,即由原先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等调整到目前基薪、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等。然而由于公约和各批约国并未强制要求满足ILO设定的一等水手AB最低基薪标准,也未明确应适用何种CBA,因此除ITF外,普遍认为CBA和ILO设定的AB最低基薪标准并不是强制的。目前除部分大公司外,签署各类CBA的船舶很少,导致有不少船东的海员特别是普通海员的基薪标准远低于前述的各类CBA和ILO的标准,有的就业协议中AB的基薪仅有USD300甚至更低,海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证,这与《海事劳工公约》保障海员体面就业的原则不相符,也不利于海员和航海业的健康发展。然而ITF推行抵制包括低工资的低标准船舶的行动并未停止,如推行方便旗船运动,要求方便旗船东签署ITF协议以保障海员的工资标准和其他权利。ITF对国家船旗船舶也开展劳工标准检查,虽然认为国家船旗船舶的海员劳工标准一般能满足ILO的最低标准,此类案例如2013年公约生效后不久,某中国旗船舶虽然海员工资标准符合2013年中国CBA标准,但在芬兰某港口授受ITF检查时仍被认为海员的基薪和工资总额过低而被停止装卸货。还有些船舶因个别海员(如实习生)就业协议中的加班工资或年休假工资显示为0元而被港口国滞留。
2016年4月,行业领导者丹麦航运巨头马士基在与ITF的一次会议上宣布,他们将只租用与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或是签有类似海员集体协议的船舶。在航运形势低迷的背景下,马士基的此项决定在全球航运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也展示出了大公司的高标准和应有的责任感和态度。
海员的劳工工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公司甚至其国家的综合实力和航运业的发展状况,因此建议各船东特别是本身工资总额并不低时,每年跟踪ILO基薪标准变化和各类CBA的工资标准更新情况,及时满足最新工资标准要求并与海员重新签订就业协议可大大提升其在国际航运业的影响力。对于确实不能满足新标准要求的船东,也不能采用多套工资标准或协议等的严重违背《海事劳工公约》要求的做法,在选择航线和停靠港口时尽可能避开ITF检查活跃的港口,但过低的工资标准仍可能引起PSC对劳工条件的详细检查。
虽然中国法律很多,但没有专门为海员定制的相关海事劳工立法,一些现有的法律或规定显然没有考虑到海员工作的特殊性,如劳动法年休假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与《海事劳工公约》带薪年休假每月不少于2.5天的要求不符。又如,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海事劳工公约》将于2016年11月12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如能对现有法律重新进行评估,制定专门的海事劳工立法或补充立法,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适用集体谈判协议等,则有利于稳定海员队伍,实现航运大国和强国的中国梦!
DOI:10.16176/j.cnki.21-1284.2016.07.002
作者简介:罗林军(1973—),男,硕士,高级工程师,E-mail:ljluo@cc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