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模式

2016-08-01 15:27杨扬
人间 2016年21期
关键词:职权主义当事人

杨扬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论民事诉讼模式

杨扬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本文通过探讨两种模式,在研究基础上,建议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以法官为主导,当事人辩论式,充分调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积极性,公开、公正、民主、高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一、 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他们相互关系的外在表象在理论上的高度概括,重在强调代表国家刑事审判权的法院与当事人的诉权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方式。 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问题学界存在争议,但一般把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材料以及证据的收集皆有当事人来收集整理。其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除英国、美国外,还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被广泛适用。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确定争论焦点,提出证据等皆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实体法是否被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亦取决于当事人的决定,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即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和提出由当事人负责,所以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也在当事人。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则处于顺应当事人的地位。这种顺应性,指办案法官并不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和主张,去主动干预某一方,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德语为offizialmaxime),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amtsbetrieb)和职权探知主义(undersuchungsgrundsatz)两个方面的内容,发端于古罗马末期,最典型的就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相对,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为之,法官的职权高与当事人的意志,尤其在证据制度和判决的既判力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欧洲大陆接受了教会法院所采取的诉讼模式”因此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职权主义,但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又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随之,在19世纪的产业革命浪潮中,以至整个20世纪,各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又加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以上只是从理想化的角度对民事诉讼模式所作的划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模式很难评判出高低优劣,其各有利弊。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中立性问题。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不少共通之处。比如两种模式都采取“当事人自诉原则”、“采证定案原则”、都要“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等。不同的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为诉讼模式的构造原则,并伴随着绝对化的倾向。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着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漠视,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与诉讼民主与现代化,以及个人利益的要求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存在冲突。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各国民事司法改革方兴未艾,比如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审前程序进行了数次修改,增加了当事人的主动开示义务和对使用开示方法的次数进行限制的条文。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我国封建社会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历史背景必然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者主宰诉讼,而当事人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诉讼模式。建国后,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法院要始终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看待和处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并进行干预,其必然居于主导地位,而当事人处于被动和消极的地位,从而形成了以职权干预为主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并延续至今。因此我国法官在诉讼中的是有较大作用的,但是法官大包大揽必然走向极端,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样也不能将法官中立的完全无所作为,这些都是不切实际的。

那么我国的民事诉讼究竟应该采用何种基本模式呢?笔者认为,通过对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考察,我们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应该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应建立以法官为主导,当事人辩论,充分调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积极性,公开、公正、民主、高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即田平安教授所提“民事诉讼不仅要维护当事人利益,还要考虑实现社会正义的需求...为了实现诉讼公正的目标,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必须充分研究外国的民事诉讼改革经验,必须充分考虑国情、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建立一种当事人与法官协同进行的诉讼模式”。

我们认为西方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这个主义那个主义都不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只有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状况,不断努力,深入研究我国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勇于探索,并借鉴其他国家民事诉讼的成功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丰富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才能屹立于世界东方!以此,我们相信,用不了太久,一个新的中华法系必将在世界发挥新的作用!

[1]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1.

[2]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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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7-28.

D925

A

1671-864X(2016)07-0085-01

杨扬(1991.04-),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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