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江龙
出境旅游是指中国大陆游客去往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旅游,包括去往中国港澳台地区。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使得出境旅游成为国民消费热点之一。据统计,2013年我国出境旅游人数981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8%。2014年中国出境旅游人数为1.07亿人次,增长19.49%左右。从出境规模上来看,现在中国的出境市场已经是美国出境市场1.2倍,也是日本出境市场3. 5倍,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国家。并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仅经济实惠,而且丰富多样;然而,与此相伴的是出境游纠纷日趋频繁且复杂难解。
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出境游非常重视,早在1996年国务院和相关旅游机构就制定并实施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对《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批复)、《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后来逐渐增加了《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等大量的相关规定,而2013年新修订的《旅游法》也有不少条文涉及出境旅游事项。
随着出境旅游便利化和低成本化,一些游客借出境旅游的名义长期滞留在外甚至是偷渡、非法移民等,必然严重影响到旅行社的声誉、诚信等,还可能受到牵连而被追究连带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出境游的旅客能按时回国,旅行社大都采用让旅游者缴纳一定押金(也称之为保证金)的方式来牵制游客,这种收取押金的出境游方式也逐渐形成一种行业惯例。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制,收取押金过高、收押金不返还等一系列的争议和纠纷也随之而生。那么,首先应当弄清楚收取押金是否有必要;其次,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规范收取;最后,除了押金,是否有其他可替代办法。
从当前的情势来看,学术上和实践中都比较支持收取押金的方式,当然,也有一些反对者认为,收取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个人的财产隐私,此外,对于一部分游客来说,他们可以承受出境游的价格,但让他们短时间拿出10万、20万的现金来还是很困难的。笔者认为,收取押金还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那些对押金曝光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相反,押金的方式来牵制游客既可以省去对旅游者各种繁琐的资质审查和各种担保公证等,另一方面,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减少旅行社不必要的风险。
然而,在出境游押金问题上,新修订的《旅游法》尚未涉及,2015年12月国家旅游局发布了一份《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了保证金的银行托管制度,即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经手保证金。一方面是作为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的《出境游押金管理一团乱麻,北京朝阳区法院向国家旅游局提出3点规范建议》的回应,同时也是对全国其他地方处理案件的一个指导。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并清查处理。但是,该文件也仅仅是规范押金的管存分离,这对于完善出境游押金制度还远远不够,并且,从法律效力等级和适用上,该规范在做相关规定时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而实践中,出境游押金问题的案件频发,而且处理起来颇为棘手,一方面是押金的收取及退还,更主要的是这种直接收取的方式总会产生巨大的诱惑,一些不法组织出境游者就借机不法或不诚信经营。给许多出境旅游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在规范出境游保证金问题上,应当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制度方面法律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应当明确出境游保证金制度,相关部门规章等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做相应的细化规定,如收取押金的条件及标准,收取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出境旅游的担保形式、担保金额、用途、返还方式、返还时间等,在落实第三方管存上应当强化监督管理等。
在出境游保证金的操作运行中,对于一些提供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比较困难的游客,可以根据他们的财产和资信状况以及出境游的诚信记录做相应的宽松变通途径,也可以以非现金担保等形式替代,在订立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条款,明确合同双方在保证金问题上的具体权利义务。
在纠纷发生后,如果是旅游者违约滞留国外,根据其违约情节和旅行社的受损害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把违约金作为对旅行社损害的补偿和游客的遣返费用等;旅行社对此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承担比例。若存在故意或者造成游客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如刑事、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履行职能,尽可能合理的处理起纠纷,并建立信息存档和共享机制,督促当事人依法、适当、全面地履行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