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资》记者 徐骞
资源税改革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软实力”能否带动农资产业实现“硬增长”?
□《中国农资》记者 徐骞
日前,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做出具体部署,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税率水平,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部署。新资源税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税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中对磷矿石原矿、氯化钾精矿、硫酸钾精矿分别以3%-8%、3%-8%、6%-12%的税率计价征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等内容直接影响农资上游产业生产成本,引发了农资行业核心企业的热烈讨论。“从量”到“从价”的改变或将颠覆农资行业对于现有资源的价值判断和开发利用的具体方式,也势必对农资行业的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目前,与制度改革有直接关联的龙头钾肥企业已开始配合地方调研、参加政府座谈,相关行业分会也在积极征询企业意见,密切关注政策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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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进行全面税改?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资源税改革相关文件发布后,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现行资源税制度有哪些突出问题?新资源做出了怎样调整?对于这些声音,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制度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三是税费重叠,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四是税权集中,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显然刻不容缓。新资源税将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税率水平、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等五大手段作为改革主要内容。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将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从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两个角度来讲,我国都是当之无愧的磷肥大国。而在光鲜背后,却是磷矿资源的严重浪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磷矿基础储量37亿吨,资源储量170亿吨,储量位居世界第二位,但磷矿资源平均品位仅17%。我国磷矿80%为沉积岩,70%为中低品位的胶磷矿,开采难度大。在资源税从量计征时代,高品位磷矿资源的过度消耗,企业对低品位磷矿的态度却始终在有限利用和弃采之间徘徊。
如今,磷矿石全面从价计征即将成为现实,行业对政策的引导作用多持乐观态度。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副理事长修学峰表示:“磷矿资源不可再生,从保护资源的角度讲,我认为税改会是一个有效的手段。此前,国家将磷矿石资源税统一调整为15元/吨,我们曾会同中国化学矿业协会一起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并列出了制度不合理的依据。从量计征从某种意义上就是鼓励企业采富弃贫,但国内磷矿资源的现状是需要鼓励企业贫富兼采。从资源科学利用的层面上看,本次税改对行业是个利好。”
对此,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东奎表示认同。他介绍说:“在资源税这个问题上,行业内的湖北企业相对敏感,意见集中。低品位磷矿价格低,税不低,市场竞争力差,企业利用率低。磷矿资源税从量征税转变为从价征税,顺应了企业呼声,能促进中低品位矿石的开发利用,遏制掠夺性开采,充分调动磷矿开采企业开采中低品位磷矿的积极性,提高磷矿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水平。”
与农资企业相关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在接受采访时,云南云天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许定国表示,距离具体政策实施尚有时日,税改对企业成本的影响还无法计算。但他进一步谈到:“对于没有资源的企业来说,到市场上采购原料,价格合适的情况下,肯定要追求高品位。而对于资源型企业来说,有限的储量需要合理的规划,资源怎么使用、使用多长时间、使用方式都需要反复计算。贫矿与富矿之间的差距是选矿、富集的成本差。如果富矿贫矿之间的税费差距进一步拉大,势必将吸引企业使用更多贫矿,对资源型企业来说有帮助,起码是对技术进步、贫矿开发有帮助。”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缺陷,表现为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而如果从价计征后,税率不合理,同样会损害企业利益。
实际上,磷矿石资源税向从价计征改革已有先例。自2013年1月起,湖北就率先试点磷矿资源税改革,变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税率为10%。但在税改之后,企业成本并未明显下降。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低品位磷矿售价每吨100元、高品位售价600元左右,“从量”改为“从价”后,低品位矿石资源税由每吨15元降为10元,高品位矿石则由每吨15元增加到60元。税率太高,磷矿石产量增加带来的收益难抵产品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磷矿企业陷入增产不增效,效益下滑甚至亏损的“怪圈”。
磷矿方面,根据最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湖北地区磷矿石缴税额将确定减少,其他主产区若按照8%的税率,高品位磷矿石原矿资源税缴税额将小幅增加。但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是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因此多数磷矿石资源税小幅减少可能性较大。
与之相比,国内钾肥企业虽然没有原料从价计征的经验,但也经历过资源税上涨的洗礼。记者拨打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热线电话确认,目前青海钾盐资源税现行标准是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青财税字[2008]1271号)文件,明确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青海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由现行的1元/吨上调为3元/吨,意味将氯化钾产品资源税从目前的45元/吨上调至135元/吨,即每吨氯化钾调增资源税90元/吨。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财务部门以2009年本公司合并氯化钾产量200万吨估算,此政策2009年会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8500万元。而在2014年5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自治区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新疆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由之前的135元/吨调整为400元/吨,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增税超3亿元。
新资源税对企业来说是增负还是松绑?行业态度不尽相同。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雷光元介绍说:“政策出台后,企业积极向自治区政府沟通汇报,但目前来看很有可能按照最高标准征收资源税。如果以目前的钾肥出厂价格为基础,假设按照最高的12%标准缴纳资源税,在新制度执行后,罗钾每吨硫酸钾的税额将从400元/吨降至300元以下,短期内会降低企业成本。但长期来说,随着市场的回暖升温,企业单位产品缴税额也会水涨船高,企业的纳税能力并未下降。”与罗钾相比,滨地钾肥的情绪略显沮丧。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监林明东向记者吐露:“之前按量计征,青海本地硫酸钾每吨的资源税是150元,按价计征的话,如果按6%的税率,那么相差不多,如果是按上限算,那么税费将接近翻番。目前硫酸钾市场低迷,与去年同期相比,每吨价格下降1000元/左右,成本增加对企业尤为不利。”
而在氯化钾方面,由于处于市场低谷,企业对于税率政策变化反应相对平淡。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萍表示尚未对新政策深入了解,将在未来几天组织公司财务以及销售部门详细计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总经理杨金榜表示:“相对于硫酸钾,氯化钾价格低,成本高,适当降低税费在情理之中,3%-4%的税率可能比较合适。如果税率定在8%的上限,相比目前的税费提高很多,企业受到的负面影响就比较大。”
虽然行业对税改多持肯定态度,但也对其具体执行方式提出疑问。修学峰表示:“新资源税将磷矿石税率设定在3%-8%的区间,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征3%?什么样的情况下征收8%?或是贫富矿不存在税率区别,我们都还不得而知。”资源等级千差万别,磷矿石资源存在“开采后能直接生产或出售的”“需要经过选矿环节的”“国家规定最低品位以下的”等多种品级,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能否做具体区分?仍需我们持续关注。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本次资源税改革的亮点之一是适度分权。即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文件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各省级财税部门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
资源税对于许多地区的财政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江苏华昌化工股份公司战略发展事务部部长李昊峰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税法只有中央有权制定,而各地方的资源禀赋、开采条件、企业承受能力又存在巨大差异,所以在本次资源税改革中,地方政府的权力明显增大。税率定多少,以什么价格为测算依据都将体现出地方特色。”
谈到测算依据,李昊峰表示:“按文件要求,钾盐应当以氯化钾、硫酸钾精矿的销售额为依据征税。而目前市场上的企业报价,通常是是包含增值税销项税、运杂费在内的最终到站价。增值税计算比较简单,而运杂费组成复杂,还涉及票务等一系列问题。按规定,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这里是分别核算还是按照简便可行的原则一并计征,要由省级政府说了算。”
而对于新资源税的具体税率,李昊峰认为,公平原则是征税的核心原则之一。而在具体操作中,政策也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以磷矿石作为例子,各地方的执行标准不可能完全一样。比方说对于湖北很多地区,磷矿石资源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资源税税率不太可能降低很多。对于国投罗钾来说情况也很相近。作为新疆地区的利税大户,税改前是400元/吨的征收标准,税改后也不太有望享受很低的税率。相对而言,地方财政比较紧张,资源税税率或许更高,地方财政情况比较宽松,税率调整的弹性就更大。”
同时,文件还提出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这个规定很有意思,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减税和免税的权力。目前部分国内钾肥生产企业已经掌握了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的工艺,循环过程中二次利用的卤水能否得到减免?怎么计算?可能还需要政府和企业坐下来仔细研究。”
图为钾盐开采现场。
5月13日,青海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召开资源税改革工作座谈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杨金榜表示:“公司已经将想法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还未收到回复。具体细节不好谈太多,但是目前我们认为这次资源税改革既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负担能力,最终不会给企业太大压力。”
事实上,自2011年以来,受国际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国内大宗商品价格呈现震荡下跌走势,矿业企业盈利水平下降,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较为困难。在农资行业内,钾盐、磷肥价格在2016年处于历史低位,选择此时进行资源税改革,由“计量”改为“计价”,并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确定税率幅度,是一种低调“抄底”,更利于企业理解接受。
对于税改对市场的影响,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毛国斌认为,现在磷矿企业很困难,但主要问题出在市场,而非成本。少征点税,并不会引发市场的波动。他介绍说:“三宁化工一年有80万吨的磷矿石产量,降低税率后,表面上看是给企业提供了更多利润空间,但企业实际利润不会明显增加。为什么?税费改革是全国性的政策,降低成本的利好由企业共享。但现在的市场,企业销售困难,价格竞争激烈,企业少缴的税,最后还是要在竞争中‘吐’出来。像尿素一样,成本提高由市场来消化,成本降低产品价格也低。在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对企业盈利能力影响不大。而从价计征,高品位的矿可能征得多一些,低品位的矿可能征得少一点。现实情况是,在湖北地区,高品位磷矿开采尚可维持,低品位磷矿开采基本不挣钱,政府在政策制定上如何把握公平竞争这个尺度,值得关注。”
“常规64%二铵出厂价2300元/吨,这个价格可能也稳不住。二铵成本这么高,现在很多企业都在亏损或是在亏损边缘,但企业会认为磷矿石降价企业就会好吗?不会。高成本是个话题,但不是问题,问题的根源在市场,销售是影响企业生存状态的主因。”对于毛国斌的看法,许定国表示赞同。
林明东认为,对农资企业来说,资源税改革的意义不在于“利好谁”,而是让税费更贴近市场。“以国内硫酸钾市场为例,今年与去年相比,产品利润降低1000元/吨左右。50%硫酸钾的价格在3000元/吨以上是近年的常态,而现在出厂价格只有2150元/吨左右。未来,硫酸钾价格的上行通道并未堵塞,高售价意味着高税费,企业在调整产品价格时需要多一重考量。”
从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到正式恢复征收增值税,从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到”从价计征”,国内农资产业在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迎来挑战。在化肥行业相关特殊待遇、优惠价格不断取消的过程中,农资龙头企业仿佛已经打造了一身铜皮铁骨,能够在政策变化中经得起锤炼,保持住淡定。财税改革提高的“软实力”,能否带动农资产业实现“硬增长”,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