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浩 进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
我国社会隐性收入治理研究
孙 浩 进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150018)
摘要:隐性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存在着多种负面消极效应。围绕利益交易而博弈的均衡是隐性收入形成的内在逻辑和内生基础。产生社会隐性收入问题的基本原因在于隐性收入利益交易的外在博弈环境和内在博弈均衡。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通过法治这一重要路径,在对立中寻找平衡,贯彻落实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和隐性收入治理政策,严厉打击贪腐寻租,彻底消除社会隐性收入,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社会实现共享发展。
关键词:隐性收入;经济失衡;政治风险;法治
一、我国社会隐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社会隐性收入的规模与趋势
隐性收入是脱离于统计体系和国家调控之外的收入流。[1]本研究侧重于对寻租型隐性收入的推断和治理分析。在我国社会,现在的众多工薪阶层人士坚持认为,自己的实际收入增速与国家公布的CPI相比,长期处于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的状态。然而,就在这些社会公众抱怨收入指标增长缓慢的同时,诸多奢侈、高端的消费领域中,中国人似乎比想象中更有钱,其实际收入水平被严重低估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流动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巨额隐性收入作用的结果。[2]
在关于隐性收入总体规模的测算方面,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发布的关于隐性收入的研究报告认为,2006~2013年,我国社会中游离于统计数据之外的隐性收入高达14.26万亿,每年以甩开GDP增速近20个百分点的速度上涨,其中与钱权交易、寻租利益等密切相关的“灰色隐性收入”高达9.7万亿。在我国经济社会现实中,增速能超过GDP的指标很少,然而隐性收入是其中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上述一系列不合理之处和诸多矛盾背后的秘密。由于大量灰色隐性收入的存在,我国社会中20%位于收入结构“金字塔”上层的人们拿走了80%以上的财富,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上公认中国人比想象中更有钱的重要原因。在大量隐性收入的影响下,我国社会城乡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相差近70倍。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测算结果,整个社会中隐性收入的集中程度令人难以置信,10%的最高收入家庭拿走了社会大部分的财富。
目前我国关于社会居民收入的数据,特别是关于城镇高收入居民分组的可支配收入,由于遗漏了社会巨额的隐性收入,其统计性失真非常严重。[3]很多关于居民收入的社会调查,并不是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而是实际操作中会面临被调查者拒绝调查,或是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这两种情况。特别是对社会高收入阶层而言,很难获得真实的收入数据。[4]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测算,2013年全国城乡居民的隐性收入占GDP的40%以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课题组曾经对2005年的中国灰色收入状况进行过详细研究,当时推算出的隐性收入是4.85万亿元,而到了2015年,这个数字扩大了一倍,上升98%。而同期的名义GDP数据,只增长了71.4%。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课题组的测算,2013年10%的城镇居民最高收入家庭,其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6万元,是公开统计数据的4.5倍;城镇20%高收入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社会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基于隐性收入的测算结果,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课题组认为,考虑到隐性收入在内,城镇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相差近30倍,而按公开的统计数据计算则只有9倍。从以上分析来看,由于大量灰色隐性收入的存在,在消费方面,中国人比公开统计数据显示的更有钱。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某些既得利益集团通过权力寻租对正常的居民收入及财产的侵蚀和掠夺。[5]因此,可以断定,隐性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会造成严重的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形成“马太效应”。[6]
(二)隐性收入现有规模的实证分析
二、我国社会隐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一)隐性收入形成过程的本质剖析
社会隐性收入的形成有其外部博弈环境因素,但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灰色利益博弈格局的均衡达成,这一分析过程是研究隐性收入的博弈论范式的核心之处。隐性收入形成的本质是该过程博弈均衡的基础性依据。从博弈论范式下对隐性收入形成的分析,是基于社会隐性收入形成的现实基础之上的。没有对于现实中实践活动的分析,就不能准确地运用博弈论对隐性收入的形成进行系统研究。在实践中,隐性收入源于人的内在自利性。在假定的社会情境中、既定的制度下,有私心的部分社会精英阶层会尽力维护和扩充自己的权力,追求博弈实力占优,在这一过程中,既有的非正式的和正式的领导工作规则造成了各级公共部门“一把手”现象,而关键性精英人物的权力扩张就是“一把手”现象形成的主观原因,也是隐性收入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在现实中,我国社会的公共领域办事制度充满弹性,可办可不办的事情非常多,不应办的事办了也不构成现实中违法犯罪的情况也非常多,这给权力的灵活运用、追求隐性收入带来很大空间。我国社会中,以官员、老板为主要代表的社会精英阶层不仅予以维护,还会制造这样的空间。即使有权的官员“一点儿不办事”,即不利用这个空间,就会显得不正常,甚至会遭到对其有制约权的私欲权力寻租利益集团的严重打击;这种弹性空间的存在使“不求人”在很多场合办不了事,而利用这个空间“办了事”,如果不送礼、不支付隐性收入的话,双方都觉得不正常。此外,由于我国目前的反贪腐方面的监督制度不严密,寻租官员利用权力超越制度弹性空间“办事”获取寻租型隐性收入也很容易,私欲稍稍得以膨胀或受到一些动力就会打开制度监管的阀门。基于以上分析,在本质上制度缺陷是隐性收入产生的土壤。
除了政府部门以外,国有企业也是隐性收入产生的主要领域之一。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部门改革的具体措施是由国有资产监管者,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领导主导的。这样的权力结构使治理隐性收入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从实际效果来看,治理隐性收入仅仅依靠官员领导自律、依靠官员反腐败、依靠官员推进反腐败寻租改革是不现实的。国有企业部门治理隐性收入离不开高层的严密监管和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治理隐性收入体制改革本身也需要最高层的强力推进、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以上论述在本质层面分析了我国社会隐性收入形成的现实基础和实践领域。如前所述,隐性收入可以用博弈论的范式来解释其形成与变动。本文运用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社会隐性收入形成的内在博弈均衡,以此进一步深入探寻社会隐性收入的内在成因。
(二)隐性收入成因的博弈模型分析
围绕利益交易而博弈的均衡是隐性收入形成的内在逻辑和内生基础。同经济学中其他的均衡涵义一样,在本质上,博弈的均衡是一种稳态,外生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改变。在博弈范式下,纳什均衡是静态博弈理论中最为重要的博弈均衡,在理论上,纳什均衡是指对博弈双方来说,有且只有这种策略能够使博弈对双方来说是最好的结果,即在实践中,“给定你的策略,我的策略是我最好的策略,给定我的策略,你的策略也是最好的策略。”在诸多博弈模型中,囚徒困境只有唯一的博弈结果,因此它们是纳什均衡。 从根本上讲,囚徒困境反映的是一个博弈均衡如何达成的问题,反映的是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博弈均衡是隐性收入形成的基础。以下就结合博弈论中的最为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来论证博弈均衡的意义。(见表1)
表1 囚徒困境的基本博弈模型收益矩阵
该博弈是策略和利益依存关系的典型问题。该博弈既揭示了个体理性与团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从个体利益出发的行为往往不能实现团体的最大利益,同时也揭示了个体理性本身的内在矛盾——从个体利益出发的行为最终也不一定能真正实现个体的最大利益,甚至会得到相当差的结果。但随之形成的却是一个全局性的均衡,隐性收入中的利益分析同样如此。隐性收入利益博弈中,任何一方不能忽视另一方的选择对他自己利益的影响。譬如,劣势博弈方必须在考虑到优势博弈方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以及对自己的利益影响不同的情况,并做出自己如何为对方支付隐性收入的最佳策略选择。
具体分析过程中,假设囚徒1、囚徒2分别为隐性收入利益交易中的优势博弈方和劣势博弈方,对于优势博弈方来说,他既要考虑劣势博弈方的选择,又要考虑如何选择才会对自身有最大利益。因此,不管劣势博弈方选择策略“坦白”(合作)还是策略“不坦白”(不合作),优势博弈方都会选择“坦白”(合作)。同理,不管优势博弈方选择“坦白”(合作)还是“不坦白”(不合作),劣势博弈方都会选择“坦白”(合作)。因此,最终结果是1、2都选择“坦白”(合作)。两个博弈方不管是一次博弈还是重复博弈,结果都会选择“坦白”(合作)。这一博弈过程反映的是在隐性收入形成中,博弈方理性之间冲突导致的博弈均衡,是博弈双方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围绕隐性收入这一交易价格而趋于合作博弈的一个基础性范畴。通过剖析隐性收入形成的本质所在,并结合囚徒困境模型所蕴含的机理,可以构建隐性收入形成中内在博弈均衡的基础。
三、我国社会隐性收入的消极效应
(一)隐性收入问题与经济失衡效应
隐性收入的存在与扩张直接对国家的经济基础产生负面消极效应,最直接可能产生的就是经济失衡效应。长期以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及其造成的收入差距,导致投资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失衡[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热,储蓄率过高而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不足;国民储蓄不断转化为投资和净出口,进一步阻碍了国内消费需求的扩张,必将产生潜在经济失衡的风险。综合来看,投资率与消费率之间的矛盾是造成未来经济失衡的重要因素,而产生这种矛盾的关键因素则在于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公平问题,包括隐性收入的存在使得收入流向高收入阶层,导致广大中低收入居民消费能力不足,制约全体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因此,权力寻租隐性收入导致收入分配格局变化将导致消费率下降,在宏观经济层面存在潜在经济失衡风险。
(二) 隐性收入问题与社会矛盾效应
隐性收入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将极有可能给国家的“经济基础”带来巨大的社会矛盾效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也大为提高,社会结构实现了重大变迁。但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社会在经历了财富高集中、低平均的历程后,也产生了诸多问题,社会矛盾不断积累。若社会矛盾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将给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不公平的隐性收入造成的不仅是单一的社会矛盾风险,其引发的连锁性的社会矛盾叠加效应是最大危险。我国各级政府必须警惕不能把隐性收入问题作为一般性社会问题,而应作为关键性问题来治理,以免引起社会矛盾激化。
(三)隐性收入问题与政治风险效应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隐性收入不仅将对“经济基础”产生消极效应,而且也将对“上层建筑”领域带来消极效应。当前影响我国政治稳定的因素来自多个方面,有的构成直接威胁,有的产生间接影响,如果一些敏感的社会尖锐矛盾激化并危及社会稳定,必然会严重影响到政治稳定,尤其是现阶段民众所不满的寻租腐败问题和不合理的社会隐性收入所导致的社会政治心理问题使得当前我国的社会政治系统、政治过程和政治生活出现不和谐的现象,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政治风险甚至开始蔓延。综上,从社会心理与隐性收入的作用机理来看,巨额隐性收入必然导致“灰色效应”,包括政治风险效应等。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包括隐性收入在内的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弱势群体中社会政治心理的负面影响,否则隐性收入问题将导致严重的政治风险效应。
(四)隐性收入问题与统计失真效应
统计准确是学术研究的基础性前提,而学术研究是国家“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在收入调查统计中被遗漏,我国社会的隐性收入问题已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统计失真乃至学术失真效应。综合来看,社会隐性收入作为居民收入的组成部分是真实存在的,但这部分收入统计的遗漏、指标的缺失影响了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的制定,形成了统计失真效应。为了防范和消除这种负面效应,政府各级统计部门应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统计方法,进行系统的深度调查,才可对隐性收入进行较为准确的统计测算,使居民收入指标回归真实、科学、权威,充分发挥其决策参考、政策制定的重要价值。
四、我国社会隐性收入的治理路径
(一)实现分权制衡治理隐性收入
针对我国经济社会中的贪腐寻租攫取灰色隐性收入问题,必须从法治的角度,根本上消除“一把手”领导制这一产生隐性收入的制度根源,通过“领导者革命”真正遏制个人专断的权力寻租,形成“有分有合、分合制衡、有监有管、监管分立”的权利机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健全的民主法治积极地促进了国家社会的发展,而非依靠精英统治者的发展,少数英明睿智的经济领导者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其个人智慧和认知能力的局限,在很多情况下会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应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治来达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隐性收入的有效治理,而非那些约定俗成的旧规则。具体包括:一是以法治引领来推行民主集中制;二是以法治规则来推行国有企业民主理财;三是以法治手段来明确主要领导职能;四是以法治工具来强化各级监督职能;五是以法治力量来推动部分领域领导主体多元化。
(二)推行民主反腐治理隐性收入
民主与法治是一对相辅相成的范畴。反贪腐寻租治理隐性收入离不开民主决策,而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寻租治理方面,全社会普通公众要想保证个人财产安全、不支付寻租型隐性收入,必须在反贪腐寻租法律法规制定、事关切身利益事项决策过程中,通过差异化途径行使投票权,掌握纠察贪腐寻租攫取隐性收入的权力,有效控制部分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大量隐性收入。为此必须联合人大立法机构、司法监察机构与公众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充分发扬民主反腐,从了解信息、充分讨论、掌握权力三个方面建立有效的治理隐性收入监督机制。而在国有企业寻租治理方面,需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在法律意义和规范上进一步健全委托代理机制,进一步推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必须直接参与或委派代表从事企业管理,提高对权力寻租监管监察的民主化程度,以便切实提高企业职工的博弈能力,针对企业要害问题、敏感事项及利益分配问题,职工所有者必须表达出自己最为直接的声音。避免职工所有者管理缺位造成的权力寻租是治理国企隐性收入的根本保障。
(三)实现制度干预治理隐性收入
针对我国现行公共管理制度缺陷引致的寻租型隐性收入,实现制度领域的变革和创新是治理隐性收入的一个必要环节。[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反贪腐寻租制度建设,推进治理隐性收入的机构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在一定时期政府过于注重市场化导向,逐渐减少了监督管理的约束,政府自身在根本上也未能形成监督自己的体制机制,未能从源头上治理隐性收入。而在国有企业中,大型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漏洞百出,为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也为隐性收入提供了生长的温床。为防止和堵住这些公共领域的制度漏洞,减少公共财产的损失,避免其转化为权力阶层的灰色隐性收入,国家必须以法治推动公共领域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加强政府部门防腐建设和国有企业灰色收入治理,这不是一种临时性的随意干预,而是在法治框架下依法制定普遍性的规范制度。
(四)推进监督监管治理隐性收入
经济建设领域法规与政策的制定、监督与管理分离。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应出台重点针对的法律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和管理必须分离,对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全面监督和监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转化为少数人的灰色隐性收入。加强政府审批方面的透明度,取消领导个人决断制。一是审批企业登记制;二是审批项目招标制;三是重大项目票决制。对于审批和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政府和国企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以加强政府审批方面的透明度,治理寻租型隐性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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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1-1653(2016)02-0026-05
收稿日期:2016-03-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JL084)
作者简介:孙浩进(1980-),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空间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046.3
文献标识码:ADOI 10.3969/j.issn.1671-1653.2016.02.004
A Study on Social Recessive Income Governance in China
SUN Hao-jin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Harbin 150018,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a lot of recessive incomes which seriously distort the distribution of national income, and which have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Focusing on the interests of trading and the equilibrium is the logical basis of endogenous and recessive income formation. The basic cause of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external social recessive income game environment, recessive income trading interests and internal equilibrium.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path to find a balance in the opposition , to carry out the reform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recessive income management policy, to crack down on corruption and rent-seeking, to eliminate social recessive income, to create a fair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and to share the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Key words:recessive income; economic imbalance; political risk;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