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合作面临的困难及政策建议

2016-07-26 03:11李含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6期
关键词:经济合作中东欧基础设施

李含

摘要:中东欧国家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国将“丝绸之路”通向欧洲的重要布局。因此,深化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16+1合作”的推动也使得双边的合作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技术领先,而中东欧国家又亟需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双方形成互补性,因而我国与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合作进展巨大。但同时,双边在合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但阻碍了双边的经济合作,而且阻碍了双方的其他领域多向发展,必须通过适时的政策调整加以积极的引导。

关键词:中东欧;基础设施;经济合作;问题;政策

中图分类号:F7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一、我国与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合作背景

1.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亟待更新

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老化严重,交通系统落后,电力和电信系统也极为落后。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中东欧国家每百人固定宽带互联网用户平均约为18人,约为英国和德国的一半,在欧洲地区宽带网络覆盖率仍然偏低;同时,中东欧国家在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方面相对滞后,路网不发达,2013年,16个国家铁路总长度约7.1万公里,相当于法国和德国两个国家铁路长度的总和,与中国一国铁路长度基本持平,约为美国铁路总长度的三分之一。为了提振经济,近年来中东欧国家在基础设施方面加大了改造力度,在公路、桥梁、铁路、机场、光缆传输等领域实施更新升级,基础设施建设重焕光彩。

2.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实力雄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础设施领域取得辉煌成绩,完成了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等一系列重大项目的建设,形成了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纵横交错的全国网络体系。并且培养了一批具有专业能力,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企业。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产业得到了大力发展,尤其是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我国不但技术领先,而且有成套完整设备,并且拥有丰富的建设经验,具有极高性价比。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这些优势企业走出国门,将我国的基础设施产能输出到中东欧国家会取得双赢的效果。

二、我国与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合作存在的问题

1.合作壁垒较高,开拓市场难度加大

目前我国在中东欧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欧盟国家内开展基础设施承包等工程项目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阻碍因素。这首先是因为欧盟国家政府及企业排斥我国企业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其次,中东欧国家整体贸易相关制度较为复杂,贸易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不健全的信用证体系,不清晰的清关程序,不透明的海关规则等一系列问题阻碍着双边贸易合作。在基础设施领域,中方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技术准入标准较高,人员准入条件等较为苛刻,造成人员流动不便。

2.合作环境复杂,法律制度不完善

与国内环境相比,中东欧国家的市场环境显然要复杂得多。中国企业在承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既需要解决语言、文化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又需要详细了解当地政治经济形势,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各类复杂的投标、审批程序也需应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不确定因素使得我国企业在中东欧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面临较多阻碍,成本随之增加,导致项目运作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中东欧国家遵循欧盟法律体系,与中方大陆法系差异较大,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不但要遵从欧盟法律,还要特别注意当地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动。同时中东欧国家各项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财政拮据,透明度低,行政效率低下,必须聘请当地资深专业律师,否则项目难以推行。

3.合作引导力度缺乏,投融资环境有待改善

中东欧国家市场机制正处于不断建设中,相关领域政府部门仍然存在着行政效率低下,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更加重要的是,双方对投融资支持力度不足。多数中东欧国家政府负债较高,担保力度较小,资本市场发展不足,风险投资项目较少,多样化融资模式尚需发展。而我国对“走出去”的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也相对缺乏。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周期长,额度大,这直接导致中方企业在工程中面临较高风险,削弱了中方企业积极性。因此,中国与中东欧在银行、保险等领域金融合作仍有待加强。

三、政策建议

1.提升双边贸易便利化水平

前文提到,中方企业赴中东欧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着多方面的较高的准入标准,为了提高合作积极性,必须降低一系列准入标准,提高双边贸易的便利化水平。首先,较高的双边资金准入标准不利于双方贸易合作,应采取措施降低标准。中东欧国家应加快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外汇出入壁垒及成本。其次,降低技术准入标准,为中方企业进行技术建设提供便利。同时,解决人员流动问题。推动中东欧国家解决劳动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难等经营问题,为双方投资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2.完善合作法律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中方企业与中东欧基础设施合作如履薄冰。中方企业应在进行项目建设前熟悉当地法律体系,避免违反法律制度的建设行为,聘请当地资深法律工作人士。相应地,中东欧国家也应为双边合作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对前来招标的企业提供完善的法律信息。同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将繁复的审批流程简单化,为双方合作提供便利。

3.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金融机构拥有强劲的实力,同时在“走出去”的倡导下也在进行外部投资。因此,企业可以寻求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在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上,充分利用各类政策性金融工具,例如中东欧专项贷款等。金融机构也可以设计更加优惠便利的融资方案,提升融资规模,协助我国企业打开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企业也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充分了解各类金融工具后,选择出适合的贷款币种,将掉期交易、远期外汇、保险等各类工具融会贯通,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赵莉莉.借力金融 破解我国企业开拓中东欧承包工程市场困局[J].国际商务财会,2012(9).

[2]郭雯.我国与中东欧国家产业合作问题研究[J].对外经贸,2014(3).

[3]姚玲.新时期扩大中国对波兰投资合作的思考[J].国际经济合作,2015(1).

[4]张丹,张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14(27).

[5]李俊.浅析中国与中东欧务实合作[J].国际研究参考,2014(2).

作者简介:李 含(1995-),女,山东东营人,工作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在校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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