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的德治与孔子的“好德”论

2016-07-23 21:08哈丽努·哈力木拉提
2016年23期
关键词:德治人性法治

哈丽努·哈力木拉提

摘 要:孔子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本文认为这不是对人性的普遍认识,也不意味着德治不可能,本文通过对这句古语的理解,对人性和德治做了些思考和分析,在此将自己的见解做一些简单的陈述。

关键词:德治;人性;法治;德治

一、对“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的理解

在《论语》的记载中,孔子曾两次说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一次是在《论语·子罕》里,在《论语·卫灵公》里。美德和美色在人们心中一样重要。孔子认为,他没有见过爱好美德像爱好美色一样的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好德者还是不好德者,都爱好美色。笔者认为,从孔子的话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孔子在德与色的比较之中,揭示了男人爱好美色的普遍性或一般规律,这是孔子思想对人类的贡献之一。

个人认为孔子的本意是,人应该像爱好美色一样爱好美德。他只想用“人”该有的方式,指导他人,如何好好地活在世上,过“人”的生活。“好色”的意义不能断章取义、肤浅的去理解,可以理解对美丽、美好的追求。但史学家认为理解为对美色的欲望和追求更未贴且,出于天然,发自本性,没有道理要断绝人欲,只是要有节制。对孔子理想观念的理解是,人的本性要自然、适中,合乎“礼”(这里的礼指社会普遍任可的行为规范),用礼来指导人们的生活规则,并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次序,将“持中”、“合礼”的理念适用,从规范个人的生活到规范社会的生活再到国家的生存。个人德行得到规范和约束,也会让社会德治更上一层楼。

二、对人性、德治的认识

人性与制度,是一对历史意义的话题。它们被讨论了很多年,也并被历史实践所求证,人性似乎具有着更加根本与核心的意义。从本源上看,道德其实可以看做是一种人在社会潜移默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自然的制度。人性中其实包含比制度更有内涵的内容。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永远是有目的性的,而制度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所谓人之初,性本恶,是因为人性是人类在先天基因的基础上,加上后天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共有的本性。而我更愿意相信人性最初是善的,而孔子这句话,也只是揭示了,人到成年之后的生理节能的需要而好色的,这是人性的一点恶,当然这与后天的道德培养是没有关联的。道德作为一种后天培养而不断形成的人性善的东西,是比制度更根本的东西。

从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人性对历史影响比制度更加深远。孔子的这种人性思想既是指与“为国以礼”相辅相成的治国方针,又是对执政者的要求。孔子提出来的“好德”实际上就是他以极大的热情所倡导的“仁”。孔子认为,实行以德治国的方针,就是要遵循仁德的原则,贯彻爱人的思想,采取德政措施,做好富民、教民、取信于民,在国家治理上更应该推行德政,让人民安居乐业。

三、“德治”的可行

(一)我国古代以德治国就是典范

在我国古代涌现了很多以德治国的典范,比如:大禹治水,在古代由于洪水泛滥,大禹带领民众一起治理水患,曾经三过家门而不入,就以身作则,全身心的投入水患治理工作中去,事后有人问他为啥如此:大禹言到如果自己心中只有自己的小家,那水患怎么治理,那下属是不是应该跟行他的做法也只顾小家。从这个故事我们看出,大禹正是推行德治的典范,并且凡事亲力亲为,不因为自己职位高而享受特权,并且以身作则,团结大家一起投入水患治理工作中去,赢得了大家的跟随和认可。西周时期周公推行德政的故事:作为西周的重臣,周公是文王的儿子、武王的弟弟、成王的叔叔,地位是十分显赫。但是周公深深知道治理一个国家推行德政的重要性,因此他在担任国君的时候,遇到百姓来访,他不管多忙都要及时接待来访的百姓,不摆架子,及时了解民众的诉求和疾苦,即便周公这样仍担心自己的德政工作做得不好,仍然注重走访,时常反省自己的行为。

在春秋战国时代,我国古代的传统德治思想得到了深远的发展,并且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伦理体系,这主要源于当时诸子百家关于德治理论的争论。值得一提的是,孔子的德治主张深深影响着后世国家治理者。孔子的德治不同于法治,并且他强调为政以德的主张,国家治理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坚持德治。通过了解我国古代德治、德政推行的事例,对于我们对道德和治理国家之间的相互联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虽然古代社会的德治和现代社会的德治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是我们必须坚信,好的道德土壤的培育和养成,对于我们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

这一点在我们现代社会中也有一些很显而易见的例子,很多庭审的案件,如果双方对峙公堂最后的判决不一定能得到认可,但在前有一个调节的程序,有专业的人员合理的引用,也许效果更加,因为调解的过程就是运用伦理和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来进行说教和撮合,因此德治对法治文明具有评判作用上体现了它的精神功能。通常而言,推行以法治国,主要是依靠诸多的法律条款和规定来规范和约束一些行为,这里法律是客观的,不能根据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法律的生命力源于它要深刻反映社会物质生活的改变和真实,以及发展规律,法律体系的构建需要相关人士群策群力共同制定,不是个人能决定的。法律是存在是维护一个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它不同于道德;道德是可以随着人的主观意识改变,道德是个人行为和素质的体现,道德一定意义上不存在强制性的特点,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善恶并非抽象原则,而是依据人们的利益来确定的。社会的道德精神与法律精神具有一致性,它们都凝结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要求。在市场经济下飞速发展的社会中,社会主义道德所崇尚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友善互助等社会规范,也是法律所要包涵的内容。这样的道德对法治的评判也有实在的根据。以上充分说明了德治的重要性,和在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可行的。好色是正常人本性的表现,同样,好德也是人之性善的表现。只要遵守社会道德,做个实在的人,就不会出现好色否定好德的矛盾,两者是可以并存的。

四、结语

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给我们带来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工业化带来的不只有文明也进步,也让我们缺失了很多东西。我们在享受现有的美好物质生活的同时,人们的精神文化和文明正在收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社会诚信缺失,部分人道德缺失,老人没人扶,小孩有人抢,还有做事投机取巧、欺善怕恶,在金钱的利益驱使着很多曾经的有好德之人正走向犯罪之路,社会复杂的违法案件成为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在物质丰富的同时,人们更多的是迷失的自我,在此背景下我们更应该强调“德”的修养,上到社会国家,下到我们普通老百姓自己的小家。人类社会现代进程是一个多方面的建设的过程,它不仅需要物质文明的持续进步和发展,更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调节与规范,用德志和法治共同构建社会管理框架,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率。既然我们有这这么多年的德治文明,那我们就应该发扬光大,使德治和法治很好的结合,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2(11)

[2] 徐柏青.论孔子的德治思想.[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4(05)

[3] 吕怀玉.哲学视野:法治与德治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01)

[4] 焦国成主编:《德治中国――中国以德治国史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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