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娟
摘要: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在入矫前,矫正中,还是解矫时都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在当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各种与风险评估有关的各项制度相对混乱,概念不清,以致在适用过程中相互混淆。本文主要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人身危险性评估、再犯可能性评估进行初步的辨别,对这三个概念与范围进行初步的厘清。
关键词:风险评估项目;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一、社区矫正中的风险评估项目
自2003年我国开始试点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步入了平稳发展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根据司法部网站信息统计,截至2015年2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32.2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58.2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近74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左右。可见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降低重新犯罪率,提高矫正效率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把被判处管制、假释,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人身危险性较低,社会危害不大的社区服刑人员放到社区中进行矫正,以便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风险评估则一直贯穿在整个社区矫正的过程当中,风险评估关乎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无论是在监狱内还是社区中,首要任务就是要监督管理,保证服刑人员不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根据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当下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时间短,把更多精力放在社区矫正的制度与体系构建上,以及立法保障上,导致社区矫正中有关风险评估的项目标准不一,称呼不一,不同阶段适用何种风险评估项目不一,甚至相互混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有着不利的影响。
风险评估项目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相关测验、分析和判断,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对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危险等级分类,为是否适合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分类管理、分段教育,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依据。社区矫正实践中,涉及风险性评估的主要有人身危险性评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再犯可能性评估等等几种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初步的评估,根据结果对其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
(一)对人身危险性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人身危险性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分为"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仅仅包括再犯可能性,广义说则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包括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两方面,除了再次犯罪的危险外,还涵盖着初次犯罪的危险,所指向的对象范围也就扩大了无数倍,不仅包括被称作罪犯的服刑人员,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初犯可能性的研究对象。完整的人身危险性包括着初犯可能性与在再犯可能性,对整个刑罚执行的领域来说,人身危险性仅包括再犯可能性。
(二)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根据测评对象的个人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有无及其大小进行评估,根据测评的结果对不同的对象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有很多,根据分类不同,可以分为临床法与统计法,还可以分为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国内方面,风险评估已有一定发展,北京、上海、江苏等已经进行有益探索,比如北京从预防再犯,改造罪犯的目的出发,以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为标准,结合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服刑人员划分为不同监管等级,推出《北京市社区矫正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上海市在充分调研的情况下颁发《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的暂行管理办法》
人身危险性不是一种具体存在的事物,只有其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以后才能知道谁具有危险性,在表现出来之前人们只能根据各种条件来推断人身危险性的存在与大小,是一种是在适当科学基础上的臆测。对于使用各种测评量表进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通常会由于制作量表时基数不够大使量表不太完美,对于人身危险性的测评往往会有一定程度的偏差。
二、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对我国方兴未艾的社区矫正事业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研究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有着非凡的意义。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前置程序。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前,由专门的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家庭背景、心理状况等进行专门的调查,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通过审前调查制度,审判机关可以在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前,委托专门机构影响犯罪和非监禁刑执行的各类因素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调查评估,以及提出是否适用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以此作为量刑参考。
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有所发展,目前《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均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所以在名称使用上、调查主体、发起的时间、期限、及评估报告的性质等都有不同的规定。
三、对比研究
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测评与再犯可能性评估重合,主要对比的是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目的相同。从目的上来讲,两者是一致的,降低重新犯罪率是矫正罪犯的重要目标之一。人身危险性评估主要针对的是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根据其测评出的危险性大小分为不同的监管等级,采取不同的处遇对待,最大程度上降低重新犯罪的发生可能性。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则是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对适用对象进行筛选,对不适合社区矫正规则的,送入机构内进行矫正,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以防再次犯罪,危机人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二)调查内容范围的重合性。从调查范围内容来讲,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包括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服刑人员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社会关系、犯罪情节、人格特征、精神状态等各种因素与需求进行调查测评,推断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有无及大小状况,进而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和采取何等程度的监管措施。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中所展现的人身危险性不明显,我们对服刑人员做的调查评估是为了测明其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通过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断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拒绝再次犯罪的发生。
(三)调查启动的时间略微不同。人身危险性评估具有调查主体和受体的特定性、持续性和可变性等特征。合理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一种动态评估,,以便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最新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加强监管,检验矫正措施是否效。具体可以分为初期、中期、最终测评,初期测评是指在社区服刑人员刚接受社区矫正所做的测评,中期测评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一段时间后,最终测评是服刑人员在刑期即将结束时所做的人身危险性测评,用来预测刑期结束后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可能性。动态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虽然耗时耗力,但能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变化以及矫正效果,及时的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再社会化的目的。
四、结语
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有所同有所不同,两者的目的相同,实施方法相同,内容上有所重合,但前者贯穿整个社区矫正过程,后者是一个前置程序,只发生在社区矫正适用之前,不能将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混同,以免造成不要的麻烦,也希望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将两者有区别开来分别适用,实施的侧重点不同,来更好的预防再犯罪,促进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姜祖桢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崔会如.社区矫正实现研究[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
[3]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吴亮.浅谈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J].法制与经济,2013(10)
[5]王贵芳.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研究[D].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