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剑
摘要:公共政策是通过政治进程来解决公共矛盾,为达到公共目标和发展公共当局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它的作用是规范和指导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有包括行政法规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指示,政府规划等多种表达形式。美国学者斯图亚特·S ·那格尔认为:“政府为解决的各种问题作出的决定就是公共政策。”犯罪问题,则是世界上任何执政党和公民政府为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而不容忽视的问题。由此看来,犯罪问题的解决与公共政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关键词:犯罪;公共政策
一、公共政策切实影响犯罪问题
有学者指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由时间先后一共经历了五次犯罪高峰,分别是1950年出现的第一次高峰,全年发案51.3万起;1961年出现的第二次犯罪高峰,全年发案43万起;1973-1977年持续五年的第三次高峰时期,年发案保持在52万起左右;1981年出现并持续数年的第四次案发高峰,1981年发案81万起;1989年出现并持续至今的第五次案发高峰,1989年发案170余万起,1990年发案230余万起。对比案发高峰年份和我国公共政策的重大调整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时间,除1950年第一次高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这一特殊历史事件相关外,其余四次的犯罪事件上升均与我国公共政策的颁布与调整紧密联系。
对犯罪问题的影响有着多种相关因素,这些诸多因素对犯罪现象的发生或者避免、犯罪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类型及结构的形成和变动产生着多方面的影响。笔者认为,在一系列影响犯罪现象的相关因素中,公共政策是对社会犯罪问题影响状况的最为活跃也是最为重要的变量。
二、公共政策不能无视犯罪问题
二战以来,西方犯罪学家,尤其是犯罪的经济学家,在面对西方世界犯罪率激增的现实下不禁感叹:犯罪问题是我们增长最快,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犯罪经济是组成美国经济中较大分支之一;犯罪及其防控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工作。如果不是从价值角度去评价,而对犯罪现象从科学和政策学角度进行事实评价,这可能是真的。
首当其冲的是犯罪现象给受害者个人和整个社会体系(社会生活和心理上)造成的巨大物质及非物质损害,这种损害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消耗。引起犯罪物质消耗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是,它的度量可直接被计算,如财产被盗的产生的直接、间接伤害——财产的金额,房屋被烧毁,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或劳动力等方面的弱化等。带非物质的损害是指损失是无法用金钱直接计量的方面,比如精神方面的打击、生命的逝去、政府公信力的受损等。
其次,国家政府、社会机构甚至公民个人 由于犯罪问题的产生和高发,迫不得已话费相应的财政和金钱支出对其加以预防和避免。例如,各个国家的相关刑事司法专项经费,单位和组织雇用安全人员和配置监视器等安保设施的支出,个人支出用于购买医疗保险的方面等。在这方面的支出是社会和社会个人为防止自己免受犯罪问题困扰被迫支付的成本,很明显,这部分的期望支出随犯罪率的增长而增长。
第三,一宗犯罪事件的发生大都影响着周边正常公共设施的运行和企业盈利。新闻报道中常常可以看到,一宗犯罪事件的案发现场,往往由于案件侦破的需要而将现场或道路封锁,周边商户的正常营业受到影响,相关公路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亦将蒙受损失,受损公共服务设施和企业个人建筑财产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修复。这部分损失无疑也应归为犯罪现象所带来的社会财产流失。
以上观察不难发现,犯罪现象在社会经济发展负价值的产生方面,不仅“产业”规模巨大,还在无形之中消耗着社会的物质及精神资源,为社会发展增加了不必要的巨额成本。在社会伦理道德建设中负面影响的产生方面,此类精神层面的价值损耗,甚至需要加倍的时间和金钱投入才能得以恢复。如果能将这一部分负价值最大程度上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消除,社会发展将会是一个更为顺利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犯罪问题在影响公共政策各个方面的事实确凿无疑,政府在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时一定不能置之不理。
三、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解决犯罪问题
受西方犯罪现代理论的影响和启发,我国犯罪学者曾经用“代价论”、“同步论”、“正比论”、“反比论”、“远正近负效应论”等理论来解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现象变动和增多的原因。但这些理论有一个重大遗漏,即遗漏了对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相关性的研究。它们都没能深入到制度或政策层面去考察犯罪,没能发现影响犯罪变动的制度(或政策)“催化剂”。
作为犯罪的政策问题,主要是由公共政策本身必须进行调整和改变来解决。这个结论的正确性已被处以罚款的威慑功能的限制被确认。深究原因,其中一方面可能与人们对犯罪刑罚威慑的心理承受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强有联系,但犯罪比例的上升更主要的是因为政策的急剧变动和某些具体政策本身的失策或者失效所造成。因此,“治标不治本”的惩罚手段也不应该是解决犯罪问题的社会最佳和首选途径,公共政策是对犯罪问题的良药。
基于通过适当的公共政策解决犯罪问题的思考,避免犯罪学理论与公共政策实践相分离及犯罪学理论与公共政策理论相脱离现象,笔者在这里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
首先,参与决策的人员的个人能力和素质是影响决策水平高低的关键影响因素,但决策的科学、民主与法制更重要的是合理的体制环境。从这个角度来看,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是能否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解决犯罪问题的首要前提。换句话来说,一个合乎实情的公共政策的产生首先就是对公共决策体制的选择,对这种决策体制的选择又独立构成了公共决策过程的一个特殊板块。这对建立良好的公共决策系统,进而解决犯罪问题有很多好处:政府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被得以巩固,社会和政府在民众中的亲切感得到增强;腐败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在体制内被克服或得到抑制;最重要的是,有效减少了政策出台的成本或政策性机会成本,与单单依赖刑罚惩戒的手段来应对犯罪问题的方法相比更加经济而高效。
其次,政府的公共决策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其一便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但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社会的稳定和犯罪率的下降必须被当做社会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准来考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将犯罪的预防与防治提到战略位置。二是效率——公平的平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社会正义的分配和再分配得到充分考量的同时,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必须同时被得到重视,避免或克服社会分配天平向某一边倾斜的现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对于正在积极发展和改革的中国来说,是一个恰如其分的政策选择。第三个原则是保持内在一致。不同的公共政策在大的价值取向和总的价值目标上保持一致性、在内容表达上连贯协调,就是所谓的内在一致。这一原则的遵循不仅有利于社会心理的成长成熟和社会价值观的清晰树立,也能有效地规避社会的重大动荡。第四是成本——效益原则。这是一个将功利最大化的原则。在按照公共决策这一原则进行决策时,政策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成本和成效需要在考虑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需要的成本和产生的成效的同时被谨慎考虑。这其中的基本要求是在保持最大的政策收益大同市,付出尽可能小的政策成本。其五是适度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具体的政策出台之前,必须充分估计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力和现实可行性,避免急躁冒进,引起过大的社会震荡。
最后,政府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充分体恤民情。一部分犯罪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犯罪分子对公共政策决策偏差的不满而出现,公共政策的最终目的亦是制定出面对老百姓的、百姓需要的政策,所以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体现政府对百姓的“一条战线”态度。(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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