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文继
摘 要:随着江铜德兴铜矿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也日益增多,综治调处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如若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越级上访及群体等事件,给矿山造成不安定因素。因此认真研究当前企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类型和特点,对于企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及时调解、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矿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矛盾纠纷;社会稳定;矿山;对策
一、矿山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矿山正面临着深化改革的关键点,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众多。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复杂化、内容多元化、调处困难化、矛盾极易激化等特点,其类型主要有:
(一)涉及企业改制、劳务用工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二)涉及到职工“五险一金”、工伤处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三)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四)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五)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
(六)企业在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七)家庭婚姻方面的矛盾纠纷;
(八)企业与地方上的矛盾纠纷。
二、矿山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矿山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变革加剧。马斯洛的五个需要层次论里,绝大多数的员工已经不满足于物资的需要,转向精神需求。这就使得,贫富差距的增加导致了精神需求的断代,精神需求的不满足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许多群体性上访事件都能找到“仇富仇官”的深层次内因。
(二)企业改制加剧。在矿山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过程中,带来了职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企业纠纷的剧增。例如企业员工因改制而引发的福利待遇纠纷,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纠纷,新旧机制下的利益冲突等,均可激化、诱发矛盾。而且,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集体和个人利益,企业和地方利益,领导和群众利益,包括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保纠纷等,将会引发了各种各样更多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
(三)自我意识加剧。据统计,近十年,因婚姻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不仅仅是指因“小三介入”,部分人缺乏或丧失了道德观念,引起的婚姻破裂。更多的还在于员工个人素质的提高,自我意识的觉醒。使得每一个人对“自我”都更加肯定,从而难以容忍另一半的“失误”。因此,在六七十年代不会出现的比如经济收入出现较大差距,生活志趣大相近庭,甚至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同都有可能;导致原有的婚姻破裂。并且,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变革,许多始料未及的家庭现象都有可能成为影响企业稳定的隐患,是我们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经常要面对调解的一大难题,特别是我们针对三班倒的女职工多的企业。因家庭、婚姻关系出现裂变而影响到工作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还出现过有人趁夜班时间跑到女职工岗位上去理论的现象,这些情况都会严重干扰到本单位的正常工序。
三、如何正确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的对策
如何正确处理、预防企业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扩大,调处职工纠纷,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对企业基层的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以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定期分析民情的基础上,还需抓好以下四点:
(一)增强法制建设。其实,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依法办事的流程的。因此要充分利用“七五”普法开局之年的大好时机,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橱窗、内部网、黑板报、横幅、标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企业的各种法规和政策,使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增强组织建设。要挑选一些群众威信高、思想意识好、政治素质高,法律意识强的同志担任企业综治调解工作,并对这支队伍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搞好节假日、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依法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人员管理。新形势下,要树立构筑“大调解”格局的观念。基层综治人员要有甘当调解员的思想境界,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大调解的综合效应。要通过调处各类职工纠纷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坚持依法办事,调解不成的,就引导其走正规的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平台管理。要积极探索企业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模式。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职工矛盾纠纷动态,及时化解企业内部矛盾。一是要整合现有综治、信访资源,建立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工作,实现归口管理。三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参考文献:
[1] 吴同性.基于文化塑造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研究[D]. 中国地质大学,2012.
[2] 郑庆祥. 关于对做好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和谐稳定工作的思考[J]. 山西煤炭,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