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立遗嘱:别因为形式要件违法导致无效

2016-07-15 17:09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6年7期
关键词:代书见证人立遗嘱

明明是老人生前对自己遗产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何法院却判决遗嘱无效?现实生活中,许多继承人在败诉之后,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原来,遗嘱除必须符合老人有立遗嘱能力、意思表示无瑕疵、内容合法且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否则遗嘱就无效。

代书遗嘱,需有两名见证人

【案例】因为长子不孝,廖先生和老伴生前曾邀请邻居朱某到他们家代为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他们夫妻去世后的一切遗产,均由次子继承,并且廖先生夫妻、朱某、次子分别作为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捺手印或盖章。谁知,廖先生夫妻先后于2015年9月、10月去世,尽管次子手持遗嘱,但长子却不认账,而且还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诉讼。让人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并让长子参与继承,只是多给次子分了一些遗产而已。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本案所涉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只有朱某一人,作为廖先生夫妻继承人之一的次子不具备作为见证人的资格,决定了该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撤销重立有讲究

【案例】胡女士早年离婚,独自将儿子、女儿拉扯成人。为避免自己死后儿女为遗产继承一事发生纠纷,胡女士特意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言明房屋由儿子继承,其余财产由女儿继承。谁知,儿子见遗产分割已成定局,遂慢慢对胡女士不理不睬。胡女士一气之下,另行自书一份遗嘱,明确表明撤销此前的公证遗嘱,重新确认全部遗产由女儿一人继承。2016年1月,胡女士去世后,儿子、女儿各持一份遗嘱,对遗产争执不休。而法院判决,仍按公证遗嘱分割遗产。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也指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与之对应,鉴于胡女士之前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决定了其要想重立,必须再次办理公证遗嘱。因此,其最后的遗嘱虽然是最终的意愿,却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口头遗嘱,危险解除需确认

【案例】2014年元月,姜老太突发疾病,她在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的途中,怕自己这次闯不过“鬼门关”,于是对随车护送的女儿说,自己死后,其居住的房屋由女儿独自继承,两个儿子无权分割,并要求两位医生、一名护士见证。医生、护士表示同意。经过抢救,姜老太脱险,身体康复后,再也没有提过立遗嘱一事。2016年2月11日,姜老太因车祸当场死亡,两个儿子要求分割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姜老太的口头遗嘱无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正因为姜老太经抢救脱险并身体康复后,完全有条件、有能力用书面等方式立遗嘱,她却没有再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这决定了口头遗嘱即使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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