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瑞瑶 唐春燕 邓衡山 徐志刚
(1.南京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2.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成员异质性、合作博弈与利益分配
——一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安排的经济解释
应瑞瑶1唐春燕1邓衡山2徐志刚1
(1.南京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2.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从成员异质性的角度解释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的安排,首先运用合作博弈框架理论分析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成员参与合作利益分配的博弈行为,然后基于江苏、四川和吉林三省66家有盈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明显的成员异质性,合作社发起人股份比例普遍高于交易量比例;股份比例越是高于交易量比例,合作社盈余分配中按股分红的比例越大,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越小。
关键词:合作社;盈余分配;异质性;合作博弈
一、引言
作为农民的自我服务组织,合作社盈余要求按惠顾额返还,而不是按资本分配,这是合作社有别于公司等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之一。因为盈余按惠顾额返还这一分配方式更能保护农业生产者而不是资本的利益。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飞跃式增长。截至2014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128万家,平均每个行政村超过2家。*引自国家工商总局举行2014年度全国工商工作情况发布会,2015年1月23日。那么,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遵循合作社的理念按惠顾额返还盈余,实现其保护农业劳动者的预期功能?返还的比例有多大?合作社是如何选择和决定盈余分配机制安排的?合作社中不同利益相关者是如何通过合作博弈达成均衡的?回答这些问题,既有助于我们加强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安排背后成因的理解,也可为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提供参考。
现有文献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进行了探讨,但大多只停留在现象描述上。不少研究发现,中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比例较低(卢新国,2009;郑鹏 等,2012),按股金分红比例远高于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张菊 等,2012;张娜,2015);另有一些学者尝试从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等角度去解释盈余分配机制的设计和安排。总体上看,已有研究存在以下两方面不足:第一,既有研究大多从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来解释盈余分配,但如此会面临很强的内生性问题,因为产权结构、治理机制和盈余分配是同时被其他因素所决定的。实际上,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是成员重要的外生性属性,成员异质性程度决定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资源禀赋和利益诉求的差异程度,对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治理机制和盈余分配机制等安排都可能有重要的影响,但现有文献鲜有就此进行深入研究。第二,既有研究大多是对个案的定性分析,少数实证研究也仅局限于某一省份或地区,而基于全国层面数据的实证分析极少,研究数据基础制约了结论的普适性。
本文从成员异质性角度来解释现实中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的安排和过程,其意义在于:第一,农户间的异质性是一种普遍现象,分析其与盈余分配机制安排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农户间的异质性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已存在,本文的分析可避免计量经济分析中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同时被其他因素决定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二、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条件下的合作博弈与利益分配
劳动与资本在合作发挥作用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利益的冲突。对于合作社,盈余按惠顾额返还、资本领取固定利息的原则虽然有利于保护惠顾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农业中的劳动监督难题决定了惠顾者的惠顾额大多来自于自己的劳动,合作社保护惠顾者的利益其实也就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资本报酬受限也限制了合作社的资本来源,容易导致合作社发展中资本短缺问题甚至使其难以有效运转。合作社成员间的异质性会强化农户间资本与劳动的冲突。因为,如果农户是同质的,每个农户在资本和劳动上的投入可以一样,这对农户来说,盈余按资本返还,还是按交易量返还,是无区别的*盈余按股金分配对资方是有利的,相对应的,盈余按惠顾额分配对劳方是有利的。,此时,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只是限制了外部资本的进入,对农户自身的资本也给与了足够的激励。而一旦农户间存在异质性,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就会限制资本相对富足的农户将资本投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为了协调资本和劳动的利益关系,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允许资本分得一部分盈余,但不得超过40%,这样既照顾了资本的利益,又使得劳动者仍掌握着大部分的剩余索取权。但《合作社法》并不是具有普遍强制意义的法律条文(邓衡山 等,2014),实际的盈余分配方案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对比,是具有不同资源禀赋成员之间博弈的结果。
基于理性人假设,虽然合作社内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存在利益分配的冲突*合作社发起人通常是合作社的资方。原因在于:一方面,通常发起人的资金实力更雄厚;另一方面,合作社发起人不但投入了资金,还投入了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但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合作社的贡献很难量化,因而在实践中,需要用盈余按股金分配为主的方式来弥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付出。,但这并不代表两者无法合作。以劳动要素投入为代表的农户和以资本要素投入为代表的农户是否合作,取决于各自合作前后所获利益的变化。双方利益分配的冲突也是在合作框架下的冲突,只要合作能带来净收益,博弈双方出于利益考量就会谋求合作;反之,合作社就会解散。合作社盈余是博弈双方因合作产生的净收益,可以来自销售环节、农资采购环节、对外生产服务等一个或多个环节。在合作社存在盈余的情况下,合作各方的异质性程度和力量对比将决定合作净收益的分配方式。
为讨论成员存在异质性情况下,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博弈的过程和均衡条件,本文建立了一个合作博弈分析框架。为简化分析,假定合作社盈余仅来源于销售环节。合作社成员投入的资本要素总量为K,生产的产品总数为Q,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为p1,合作社向社员的收购价为p0,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为c0,社员直接与市场交易时单位产品的交易成本为c1,合作社的盈余为R,按股分红的比例为m,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为1-m。
再假设合作社成员分为两类,一类以劳动要素投入为主,另一类以资本要素投入为主。为简化讨论,假定以资本要素投入为主的群体(以下简称资方)资本投入量占比为θ,劳动投入量占比为β,且θ>β*即假设资本要素投入异质性程度与劳动要素投入异质性程度不同,因为如果资方的资本投入比例与劳动投入比例一样,盈余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返还对其没有差异。;那么以劳动要素投入为主的群体(以下简称劳方)资本投入量占比为1-θ,劳动投入量占比为1-β。此外,合作社成员劳动要素投入的具体表现即生产合作社经营的产品,因此,劳动要素的投入量可用产品产量反映。
如果劳资双方选择合作,则资方合作后收益为:
Rk1=βQp0+mRθ+(1-m)Rβ-c0βQ
(1)
劳方合作后收益为:
Rl1=(1-β)Qp0+mR(1-θ)+(1-m)R(1-β)-c0(1-β)Q
(2)
如果劳资双方不合作,各自与市场进行交易,假定资本要素不投入合作社而转向银行等其他组织机构时的资本报酬率为α。则资方的收益为:
Rk2=βQ(p1-c1)+αθK-c0βQ
(3)
劳方的收益为:
Rl2=(1-β)Q(p1-c1)+α(1-θ)K-c0(1-β)Q
(4)
合作社内资方愿意与劳方合作的条件是Rk1≥Rk2,因此可以得到合作社资方能够获得合作收益份额的下界:
(5)
同理,合作社内劳方愿意与资方合作的条件是Rl1≥Rl2,可以得到合作社资方能够获得合作收益份额的上界:
(6)
由式(5)和式(6)可得,资方和劳方双方进行合作的条件为:
(7)
进一步可得:
(8)
化简得:
Q(p1-c1-p0)+αK≤R
(9)
现实中,农户间存在较强的异质性是中国农村的普遍情形。当前中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农户因此分化成专业大户、小户与兼业户。专业户通常在资金实力、与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有关的人力资本及社会资本等各方面都要明显强于小户与兼业户。农户这种异质性的存在使得他们对组建与加入合作社的收益预期大不相同。通常公司、种养大户、村委会、经纪人、农资商等对组建合作社期望较高,他们更有可能出面创建合作社(潘劲,2011),而小户则选择“搭便车”。在这种情形下,盈余分配方式将由合作社发起人决定,而小户只有加入或不加入的选择权。因此,假设盈余分配的方式由资方决定,合作博弈的均衡点在:
(10)
(11)
(12)
由合作博弈的条件,可得:
(13)
即合作社中资本要素相对劳动要素的异质性越大,合作社盈余分配按股分红的比例越高,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越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
假说:如果合作社发起人所占股份比例高于其交易量所占比例,则合作社更倾向于按股分红,即按股分红的比例会大于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且发起人的股份比例越大于其交易量比例,按股分红的比例也就越大。
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基本情况
本文数据来自于课题组2014年9—11月对江苏、吉林、四川三省9县18个乡镇331个村500家合作社的深度访谈。为了增强样本的代表性和数据的可靠性,调研采取了三个策略:一是选择地区跨度比较大的吉林、江苏和四川三省,其中,吉林代表人均耕地等农业资源丰富的农业和粮食主产地区,江苏代表非农就业发达、人口密集、市场需求旺盛的经济发达地区,四川代表人均耕地资源匮乏且多山地、劳务输出较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二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分布,在各省随机选择3个县6个乡镇,然后对样本乡镇内的所有合作社进行普查。三是样本合作社的调研由10名研究生逐家访谈完成,同时安排10名研究生通过调研合作社的社员、村干部等相关利益主体对合作社调研信息进行核对,以提高调研数据的准确性。
(一)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
在被调研的500家合作社中,只有66家合作社有盈余分配机制,占调查样本的13.2%。即进入回归分析的有效样本为66家,其中四川7家、吉林21家、江苏38家,分别占有效样本的10.6%、31.8%和
表1 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统计。下同。
57.6%。在有盈余分配机制的合作社中,盈余以按股分配为主(见表1)。87.9%的合作社有按股分红机制,而有按交易量返还机制的只占39.4%。平均而言,股份可分得盈余的76.6%,而交易量则只分得盈余的23.4%,即合作社按交易量返还盈余的比例非常低,明显低于《合作社法》中不低于60%的规定。
(二)成员异质性和盈余分配机制的相关性
为综合反映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情况,对应于式(11)中的资本要素投入比与劳动要素投入比比值,本文构建了一个股权-规模异质性比率指标Hs:
(14)
其中:Hk代表股权异质性,用合作社发起人人均股权投资与普通成员人均股权投资之比表示;Hl代表经营规模异质性,用合作社发起人人均经营规模与普通成员人均经营规模之比表示。HS>1,表示股权投资异质性大于经营规模异质性;HS=1,表示股权投资异质性和经营规模异质性相同;HS<1,表示股权投资异质性小于经营规模异质性。
由于调查合作社所有社员的难度很大也不现实,而合作社发起人与其他普通成员在股权投资和经营规模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本文对成员异质性的衡量用合作社发起人与其他普通成员之间的异质性替代。如果合作社成员中仅有发起人而没有其他普通成员,则成员异质性用合作社理事长与其他发起人的异质性表示。
表2 成员股权-规模异质性比率
表3 成员异质性和盈余分配的相关关系
由表2可知,样本合作社成员股权异质性与经营规模异质性的差异较大,股权-规模异质性比率均值为30.9,即合作社内部股权投资异质性是经营规模异质性的30.9倍。此外,合作社成员股权-规模异质性比率均值大、中位数小且标准差很大,说明不同合作社的异质性比率差别很大。
将样本合作社按照股权-规模异质性比率从小到大排序并等分为组Ⅰ、组Ⅱ、组Ⅲ三组,分别计算三组平均按股分红的比例和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可以看出,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与盈余分配方式表现出一定的相关性,但趋势并不是很明显(见表3)。组I股权-规模异质性比率为0.5,按股分红比例只有64.6%,按交易量返还比例高达35.4%;而组III股权-规模异质性比率为90.3,按股分红比例高达79.3%,按交易量返还比例为20.7%。
四、计量经济模型分析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为了检验前文的研究假说,我们设定如下计量经济模型:
Y=α+HSβS+Xβ+ε
(15)
模型中被解释变量Y是合作社盈余按股分红的比例,取值在0和1范围内。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主要方式是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留存的公共积累最终也是以这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因此,本文选取按股分红的比例对合作社盈余分配进行分析,按交易量(额)返还的比例则为1- Y。X是一组控制变量,
表4 主要变量及其含义说明
包括民主决策程度、合作社的注册时间、注册资金与合作社发起时社员规模,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机制。为了控制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不可观测因素,模型还引入了产业类别虚拟变量和省级虚拟变量。ε是扰动项,α、βS、β是待估计参数。主要变量及其含义说明见表4。
(二)回归结果与讨论
由于被解释变量Y是一个比例数,基于OLS估计所得到的预测值会超出1,并且存在异方差问题,本文使用OLS和广义线性模型GLM两种方法同时对模型(15)进行参数估计,结果见表5。从模拟优度指标统计检验看,模型总体拟合较好。模型的GLM估计和OLS估计主要变量结果一致,计量经济分析结果比较稳健。后文讨论主要基于GLM估计结果。
本文关于异质性条件下合作博弈的利益分配研究假说得到了实证的检验,成员异质性显著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的安排,股权-规模异质性比率越高,即成员股权投资相对经营规模的异质性越强,盈余按股分红的比例越高。GLM模型结果显示,异质性比率的参数为正,且统计检验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异于零;而OLS模型结果同样显示,异质性比率系数为正,统计检验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异于零,即成员股权投资相对经营规模的异质性对合作社盈余分配中按股分红的比例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表5 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的影响
注:括号中是稳健估计的标准误;*、**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
合作社发起时的社员规模显著影响合作社中按股分红的比例。模型结果显示,发起时的社员规模对按股分红的比例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这说明,社员规模较小时合作社更倾向按股分红,而社员规模变大时合作社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会提高。这可以理解为小规模合作社内部涉及成员比较少,发起人和核心社员这样的资方相对普通成员这样的劳方较多,因此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更加有效,而在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内部,有大量的成员都只是提供产品的劳方,资方的力量相对薄弱,增加交易量返还比例有助于考虑劳方利益和稳定合作。
农机服务类合作社盈余分配按股分红的倾向相对较小。模型结果显示,相对粮食产品类合作社,农机服务类合作社按股分红比例明显较低,统计检验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农机服务类合作社按股分红的倾向相对较低,而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相对较高,应当是由农机服务类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实地调查还发现,许多农机服务类合作社的资本和劳动具有同一性,农业机械的拥有者同时又是农机手和农业机械的作业者,他们按机械折价入股,同时按机械作业量进行交易额返还,也就是说,股权对劳动的异质性比较弱。
成立相对比较早的合作社,盈余分配按股分红的比例相对低一些。模型结果显示,合作社成立时间与按股分红比例呈显著的负向关系。这说明,成立于2010年前的合作社按股分红的比例要明显低于2010年后成立的合作社,而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相对高一些,这应该与中国近年来合作社发展的一个现象紧密相关。近年来,随着政策支持和激励的增强,公司、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等同时注册成立合作社的现象不断增加,但这些合作社本质上是股份企业或者私人企业,因此其资本相对劳动的异质性很强,盈余本质上也都按股分配,按交易量返还的情况较少,即便有,其比例也较低。另外,路径依赖又导致先前的合作社已经设立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机制难以更改。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一个资方与劳方的合作博弈框架,从理论上分析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成员参与合作利益分配的博弈行为,特别是剖析了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安排的影响和均衡条件,并基于来自江苏、四川和吉林三省合作社的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少数合作社有盈余分配活动,被调查的500家合作社只有13.2%有盈余分配机制或分配活动。在有盈余分配机制的合作社中,合作社发起人股份比例普遍高于交易额比例,盈余以按股分配为主。从分配机制看,87.9%的合作社有按股分红机制,而有按交易量返还机制的合作社则只占39.4%。从实际分配看,股份平均分得盈余的76.6%,而交易量则只分得盈余的23.4%,即合作社按交易量返还盈余的比例非常低,明显低于《合作社法》中不低于60%的规定。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都表明,合作社成员异质性越强,资方股份比例越高于交易量比例,合作社盈余分配按股分红的比例越大,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越小。
造成上述合作社盈余分配更偏向股份的重要原因在于成员间显著的异质性。异质性的存在使得合作双方对合作社的收益预期和利益诉求存在很大差异。合作社的发起人和核心成员不仅是生产者,而且是合作社的资方,他们是合作社资金投入的主要力量,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是合作社的“企业家”,他们在合作社发起、组建和运行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因此,他们对合作社的利益诉求不会仅仅停留在劳动的回报上。由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贡献难以量化,他们往往会通过多入股并用盈余按股金分配为主的方式来弥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付出。相反,合作社中小户和普通户因为规模小、投入少,往往扮演着“搭便车”的角色。在这种力量对比关系下,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的确定往往主要由合作社发起人来决定,小户则只有选择加入或不加入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资方与劳方的异质性越强,盈余按照股权分配的倾向就越大。
本文的启示是:一方面,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有其合理性——按股分红实现了合作社企业家对合作社资本贡献的回报,而资本在广大农村不仅稀缺且难以替代;另一方面,盈余按股分红使得现实中的合作社偏离了合作社的本质规定。目前的物质性支持政策恰恰对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现行的物质性支持政策也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偏向股份的重要原因之一。实地调查中,很多合作社负责人坦诚地告诉我们,他们成立合作社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与优惠,如税收减免、贷款优惠、财政补贴等。特别是农机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能够享受最高达60%的农机补贴。物质性政策激励影响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逻辑在于:按惠顾额分配更利于保护广大社员的利益,政策扶持的好处将由全体社员共享。为了独享政策扶持的好处,就必须将制度设置成由少数人占多数股份下的按股分红。。如果政策的目标是促进真正的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那么,就必须对现有政策做重大调整——由物质支持转向制度建构(缪恩克勒,1991;许建明 等,2015)。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种外部支持通常采取外部发展代理人的形式*外部代理人通过了解社员(或潜在社员)间的共同特点,帮助社员认识到彼此间存在的互相依赖的关系,从而有助于社员就组建合作社、确定合作社可能采取的行动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Harris et al.,1995;Stefanson,2002);而在日本,则是建立具有准政府机构性质的综合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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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江)
Member Heterogeneity, Cooperative Game and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An Economic Explanation of Cooperatives′ Surplus Distribution
YING RuiYao1TANG ChunYan1DENG HengShan2XU ZhiGang1
(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2.College of Economics,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Abstract:Mechanism of cooperatives′ surplus distribution is explain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mbership heterogeneity. First of all, a framework of cooperative game has been established to analyze the behavior of benefit allocation among members with different resource endowments who participated in cooperatives and, then the hypothesis is tested by the econometric model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66 farmer cooperatives with surplus distribution from Jiangsu, Sichuan and Jilin provinces in China. Empirical analysis finds that founders′ proportion of shares are generally higher than the proportion of transaction volume due to the membership heterogeneity, and the higher the proportion of shares is, the higher the proportion of share dividend among cooperatives surplus distribution is, and the smaller proportion of transaction volume is.
Keywords:cooperatives;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heterogeneity; cooperative game
收稿日期:2016-03-07
作者简介:应瑞瑶(1959--),男,浙江东阳人,博士,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化与农户受益差异及原因研究”(7110304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口变化和劳动成本上升背景下的农户适应性调整与中国粮食生产竞争力研究”(7157313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产品安全、气候变暖与农业生产转型研究”(13&ZD160)。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16)03-0072-08
唐春燕(1992--),女,江苏南通人,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生。
邓衡山(1980--),男,湖南衡阳人,博士,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徐志刚(1973--),男,江苏苏州人,博士,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