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官制判的刑名师爷

2016-07-14 07:57陆昕
读书 2016年7期
关键词:命案师爷办案

陆昕

《办案要略》是清代王又槐所著的一部法律古籍,对研究我国清代法治状况及其实施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王又槐,字荫庭,浙江钱塘人,乾隆中期的法学家。王又槐精熟律典且实际经验丰富,曾入幕多年,并参与修订《大清律例统纂集成》。他有多种著作行世,除《办案要略》外,尚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洗冤录集注》等。《办案要略》是从其所著《政治集要》一书中摘出。《政治集要》其他部分为《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及《秋审条款》等。《办案要略》是作者的代表作,被收入《清史稿·艺文志》。笔者所据之本为清光绪时张廷骧刊刻的《幕学丛书》本。

《办案要略》共为十四篇,目录依次为:论命案、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论强盗案、论抢夺、论杂案、论批呈词、论详案、叙供、作看、论作禀、论驳案(附上控案)、论详报、论枷杖加减、论六赃。从目录即可看出其所涉广泛且细致。例如作者“论命案”论述了斗杀、谋杀及其他三类命案,如误食毒药、因病而死、戏杀而死、自杀而死、私自拷打监禁他人而死等各种情形,其中包括许多法医学知识。如作者说因霍乱和男女房事而死的人,体征与服毒而死者极相似,须加以详辨。而“银针试毒,必须用真纹银打成方可信用”,“银匠每多抽真换假,或以低色搭配,即当面目击,亦能弄弊,有司不知而误用,难以辨伤”,解决办法则是“惟有多发纹银,饬令造成二三条,另换工匠,抽出一条入炉倾熔,仍成原色,其针才可备用”。这一段文字说明了当时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弊病、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解决的办法。

办案审讯之后,将人犯的口供有条有理、一五一十地整理,并以自己的实践经验做详细的解释,向上司呈报,此为“叙供”。这是刑名师爷的基本功,最能检验其水准。“叙供”的要点是使上司一目了然并且不产生任何疑问。这方面作者经验丰富,有独到的见解。特别在“布局运笔”一节,作者提出:供不可文,文字要人人能解,要用村夫俗人口气;供不可野,文中涉及骂詈及淫秽等事,不可直叙;供不可混,文字必须直截了当,不能半吞半吐,似是而非;供不可多,言语必须简而赅,不可词不达意,枝节旁生;供不可偏,内容一定要顺乎情理,否则必遭驳回;供不可奇,实事求是,不得虚假;供不可忽,每字每句都须细心磨勘。这是作者多年幕府生涯的经验之谈,可让我们了解当时刑名师爷具体办案叙供的做法。

概而言之,《办案要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作为官府中聘来的刑名师爷,虽无出身和官职,却大到对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法规,小到对地方事务上的种种实际问题,都须具有深刻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尤其对本地风土民情及公门内里弊窦情形的了解,是那些纯以八股取士而初任地方官的人们所不能及的。这也是幕友,即师爷,活跃在司法活动中的原因。

(二)师爷给人的总体印象不佳,似乎都是一副深文周纳,既奸且猾的刀笔老吏的模样。然而读过本书后可知,情形并非完全如此。

首先,作者认为办案须公正,不得考虑个人的私利。他在“论命案”一节论及上司驳回复审的案件时指出:“认得真,站得稳,驳也无妨。不可因其批驳而疑惑畏葸,重生枝节。”又于“论强窃盗案”一节讲道:“宁担初参之公过,不可干失入诬良及承审不实之议也。”说明作者要求自己和其他师爷在办案时要独立自主实事求是,宁可受处分也不屈从上司的意旨,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此外,从上级对下级送审案件的批示驳诘来看,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清代官府对刑狱还是相当重视,小心从事,并非一团黑暗。

其次,办案要重证据,不得轻信口供。作者在“论命案”中讲道:“若无真正凶犯切实供据,只可详报缉凶,……不可捕风捉影,悬揣刑求。”又特别强调:“若不执有确据,只凭犯供数语……即反复刑讯,部院照供成狱,而清夜问心,终难自信。”

最后,办案要明察细辨小心谨慎。如作者在谈到如何区分谋杀、故杀、谋殴时说:“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临杀之时。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若非张扬声势,先较论而后下手,执有凶器,只是谋殴,不得错认谋杀也。”对于中毒而死者,作者分析说:“毒药杀人,有故买制和秘密谋害者,有备毒禽虫兽物,收藏不妥因而误杀者,此乃罪名轻重攸关。”

(三)非常重视制作法律文书。作者对司法文书的制作有极丰富的经验,并且非常重视,认为:“作文者代圣贤以立言,叙供者代庸俗以达意。词虽粗浅,而前后层次、起承转合……与作文无异。”

(四)受封建正统观念影响,反映在办案的具体实践中,作者的思想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妇女被人强奸的问题上,他说,暴徒强奸妇女时,暴徒“若以刀枪禁吓,手足架压,畏而不言忍而成奸,肤体毫无损伤,过后又不寻自尽者,仍是以强合,以和成,非强论也”。依此论点,妇女如遇强奸,当时若不以死抗争,过后又不寻自尽,便算不得强奸,仍是二人和奸。同时又武断地断言:“妇女孤行无伴,多非贞节。”这种对妇女的极端歧视以及先入为主的偏见,如果运用于司法审判的实践,有多少妇女蒙冤含屈,是可以推想的。

综上所述,《办案要略》作为一个地方上的刑名师爷的经验谈,既有个人对法令法规的理解和诠释,又有其在断案拟供时的方式方法,对于我们考证当时的刑狱情况极具价值。

师爷是旧日官府衙门中极为活跃、极为重要的一群人。他们被主官“倚为左右手”,不可或离。他们本身虽然不是官,却“操三寸管,臆揣官事”,手中掌握了相当一部分官府的实际权力。他们名义上虽是“佐官以治”,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代官出治”,因为封建仕途,主要是科举、捐纳、门荫等途径,而无论从哪一个途径进身的人,都基本不具备刑名、钱粮等方面的知识,因而不得不依靠幕友即师爷来处理相关事宜。而师爷给人们的整体印象是较坏的,如龚自珍论到师爷与主官的关系时说:“是有书之者,其人语科目京官来者曰:京秩官未知外省事宜,宜听我书。则唯唯。语入资来者曰:汝未知仕宦,宜听我书。则唯唯。语门荫来者曰:汝父兄且慑我。又唯唯。尤力持以文学名之官曰:汝之学术文义,懵不中当世用,尤宜听我书。又唯唯。今天下官之种类,尽此数者,既尽驱而师之矣。”所以龚自珍认为幕友是“官去弗与迁”,“吏满弗与徙”,“豺踞而鸮视,蔓引而蝇孳”。

其实师爷是有良莠之分的。在清代文献中,那些幕德好、能力强的师爷被称为“上幕”,而那些缺乏幕德、谋私作恶的师爷则被称为“劣幕”。清人金安清曾对乾隆时和道光以后的师爷做过比较。他说,乾隆时的吏治因有老吏、老幕、老胥而蒸蒸日上;道光以后,则变为老贪、老滑、老奸,无人敬礼,高考之士全都唾弃之。可见对师爷不能一概而论。

然而师爷们很少将自己的办案主张和经验写作成书,也许是因为他们经常埋首于实际的事务中无暇及此,也许因人微言轻而未想作书传之后世。总之,此类书写作的少,流传下来的更少,即使流传下来,也有的失去了作者的姓名。然而,了解封建王朝的法制状况,不仅仅要从中央政府和各级官吏的记述中获得,这些活跃在最基层的幕友的经验谈,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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