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特点、成因与对策分析

2016-07-13 15:09吕凤丽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

摘 要 大数据显示,网络金融诈骗案案值、范围日增,作案手段不断创新。防范此类犯罪不仅要研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样态,也要注意研究犯罪人群的基本情况,针对犯罪主客观成因,加强网络安全的教育、防范和法治工作。

关键词 网络 金融诈骗 犯罪

作者简介:吕凤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70-02

一、问题的提出:来自大数据的警示

2015年4月,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发布《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仅第一季度该联盟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4920例,报案总金额高达1772.3万元,人均损失3602元。与2013、2014两年相关数据比较,人均损失递增率分别为42.90%、74%。其中手机用户报案1147例,人均损失高达7252元。2014年在浙江某市,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7起,涉案总金额近10亿元,涉及受害人数近两万人,人均损失约5万元人民币。据2014年3月15日央视财经有关调查,仅在金玉亨通涉嫌国际网络金融诈骗一案中,就涉及金额超百亿之多,个别被害人单独受骗金额高达八千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2014年,中国有超过2.57亿人次成为网络犯罪受害者,全球个人用户蒙受的直接损失高达1100亿美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数据表明,网络金融犯罪日趋严重,金融领域的稳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资金安全问题,已经上升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数据来看,目前国内国际网络金融犯罪不仅在规模快速膨胀,而且呈现出组织化程度高、涉及面广、手段多样、高端智能化和国际化等发展特点。与其远远不能适应的是,目前网络和金融行业管理、行政与刑事立法与司法、安全教育等措施显得滞后,问题越来越不容忽视。

二、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概况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与智能手机等工具的普及,网络金融走下神坛步入百姓生活,尤其是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大数据金融信息、众筹、金融机构信息化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的网络金融形式更是融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据《2015互联网电视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电视用户覆盖用户以月增长超过100%的速度成为增长最快的一年,互联网用户普及率基本过半,互联网网民数稳居世界第一。从金融行业来看,以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为例,工商银行有80%左右的业务是通过网络和电子设备完成的,这意味着,在我国网络金融从增势、范围而言都进入了极速发展的阶段。

然而,缺乏道德与法治的协调发展,科技这把双刃剑会带来更大的危险。仅以刑事法为例,我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罪是在传统诈骗形式的事实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没有专门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刑事规制,而传统司法实践面对网络诈骗大规模、难取证的严峻形势,也很难适应打击犯罪的迫切要求,这首先要求社会对网络金融诈骗增加了解,提前做好预防。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有下列几种:

(一)骗取或盗取有用信息

网络金融一般以用户账户和密码等基本作为资金往来的凭据,因此骗取或盗取信息就成为重要的犯罪环节。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谎称各种优惠活动、中奖信息、退款或网银升级信息等虚假信息,并不断给用户发送这些绑定了网站链接的提示或诱惑信息,欺骗客户按照指令进入网络账户,并利用网络黑客技术等截取、篡改用户信息,从而为直接操作用户资金打通道路,这是出现最早也持续时间最长的、最普遍发生的一类网络金融诈骗手段。

(二)利用虚假的钓鱼网站诈骗

犯罪人设置与正规银行、证券网站看起来形似的网站,利用用户的大意,在用户点开链接后直接转入非法网站页面进行操作,在用 户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和验证码后直接支付至骗子的网络账户。《2013-2014中国互联网安全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每天新增钓鱼网站6400个,每天有接近600万网民会访问此类钓鱼网站。据相关网络安全数据,2013年百度安全中心共截获新增金融投资类钓鱼网站8.6万个,较2012年增长45%。

(三)冒充第三方交易骗取钱款

在金融机构销售理财、基金产品等交易数额较大的平台上植入木马,通过盗取第三方帐号与买家进行交易,貌似真实卖家在交易,实则交易款项进入到了非法账户中,使金融平台和资金安全同时受到严重损害。

(四)网络投资诈骗

通过所谓“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吸引投资者,有时甚至许诺超出银行理财产品数倍至十数倍以上的利率、并声称在银行担保下只有超低风险吸引人们投资。这类似非法集资前期一般会人为地制造一些成功案例,以骗取后来人加入投资队伍,最终在达到犯罪目的后人间蒸发,造成一大批人血本无归。比如2013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中国互联网最大金融理财诈骗案中,金玉亨通许诺的年化收益率就高达45%,该案涉及金额超过100亿元,受骗人数超过两万人。

三、网络诈骗犯罪中的犯罪人与被害人分析

(一)犯罪人与被害人基本情况

鉴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络性特点,较之其他金融类犯罪或诈骗类犯罪,犯罪人与被害人都呈现出主体的多元化与年轻化。据统计,犯罪人中以青少年居多,作案人主要是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复核和系统管理人员,其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而在被害人中,中壮年比例较高,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成为被害人。

另外,从犯罪人方面来看,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程度普遍偏高,不仅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还能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相对而言,被害人虽然文化教育程度也相对较高,但往往仅为网络一般用户,多数不具有专业计算机知识,所以两者的专业化程度存在较大差异。

(二)犯罪人与被害人心理分析

对于网络类犯罪的犯罪人而言,他们一般比较年青、智力较高,多具备较高计算机知识专业知识,因此其心理内容往往能反应这些特点。比如很多犯罪人自律意识差,虚荣心强,加之网络作案比较隐蔽带来的“霍桑效应”,是促使他们走向网络犯罪的重要心理起因。青少年作案人一般难以抵抗巨大利益的诱惑,而且因为网络诈骗几乎不需要什么成本,他们往往会经常性地、连续性地作案,以获取巨额资金求得内心的满足。有的犯罪人甚至表现出一种“职业自豪感”,认为自己拥有高超的计算机能力,特别是在作案多次后仍很难被发现的情况下,更增加了一种内心的虚荣感。当然也有部分青少年犯罪者是出于好玩的心理尝试一下,对犯罪结果也没有过高的期望和应有的判断力,直到案发时仍以为不过是游戏而已,这样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当然,对于那些组织化、规模化实施网络金融诈骗的犯罪团伙而言,追求巨额非法利益是他们最直接的犯罪动机。

相对于犯罪而人言,被害人心理往往存在以下特点:首先,对网络金融常识缺乏了解,安全意识严重不足甚至缺失。其次,相当多的被害人存在不当的逐利心理。最后,有的被害人在追逐利益的游戏中,甚至发展出更为危险的“赌徒心理。

四、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原因分析

(一)犯罪成本低

包括作案成本低、被发现的风险低两方面。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犯罪,犯罪分子只需支付较少的上网费、租赁或制作网页费用、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租赁服务器的费用就可以实施犯罪,并且获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因而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一种作案方式。

(二)信息安全意识普遍缺乏

首先,从微观而言,信息产业普遍存在重产品、轻服务,重技术、轻管理的思想,安全管理投入不足。其次,从中观来看,信息安全管理现状仍还比较混乱,缺乏国家、行业战略层面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体系、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和操作程序等体系要素均未建立完善起来,以管代法,用行政管技术的做法仍较普遍。最后,从宏观而言,还缺乏已经制定的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太少,大多沿用国际标准。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国家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保护,致使有标准企业或用户可以不执行,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网络道德和法制教育严重不足,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淡薄

网络道德中的“非熟人社会”环境与几乎为零的道德监督机制本身应该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但是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中的网络道和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积极深入的开展,则几乎难以想像诚信、公平、公平的网络环境会自动生成。

(四)相关立法仍显滞后

首先,网络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法律体系相比比较滞后。其次,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也显滞后。比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问题。英国2000年5月《电子通信法案》,也确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五、预防及治理建议

鉴于近年来网络金融诈骗在国内的发展态势,学者提出诸多预防措施,本文不拟重复,仅根据前文提出如下补充建议。

1.针对性开展教育宣传工作,尤其对易感人群,包括网络专业人员、潜在易受害人群和已受害人群,要加强网络安全知识、网络道德、法制宣传、案例警示等教育,对相关人群也要适当加强金融相关的专业知识的教育。

2.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建章建制工作,特别是从行政管理和金融管理角度加强立法工作,彻底改变网络安全和金融工作各自为政而形成管理真空地带的局面,不断加强金融机构自身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规范管理堵塞漏洞。

3.加强立法、司法工作,增加联动性提高办案效率。去年,我国连续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也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立法与司法工作仍有许多工作需要加强。

在司法方面,要针对网络犯罪跨区跨境的特点,探索建立司法部门的区域甚至是国际合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司法威慑力。由于网络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一方面案发地点和当事人可能会跨越多地,另一方面,类似“秒杀”、“秒标”的网络行为可能会使网络犯罪发生在分秒之间,因此,传统的办案程序和手段可能远远不足以应对网络犯罪的节奏,加强区域间、国际间的合作,特别是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对在网络全球化的环境下打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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