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25条规定,邮政和快递企业必要时可以对用户交寄的信件进行验视。近日,河北沧州市的张先生在邮寄举报材料时,邮政工作人员要求验视其中内含录音材料的U盘,否则邮件不能接收。为此,张先生以违反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快递人员提出要检查快递物品也会引发寄件人的不满。
邮政与快递该如何行使以保障社会安全为初衷的“验视权”呢?
瞭望东方周刊2016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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