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璐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法律正义的理念探微
——旨在追求
黄璐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价值观念,不得不说,正义是这一观念永恒的途径。她至始至终是一模糊的概念,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她是从古至今几乎所有的哲学家、思想家不可避免也努力追寻探讨并想以一己之身去贯彻的一个信仰。正义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及其重要,即贯彻什么样的正义,其价值观念的解释各个时期各个派别都有分别定义,希冀影响当代及以后的人类社会。但是,正义问题从来也没有得到解决,甚至更加严重。随着人类社会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多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标准及供给方式,都不再具有合理性。法律正义,法律是否能够代表正义?能!但是,她仅能在大多数场合代表正义,对一切行为是否合乎正义的判断,这一行为判断就成了我们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标准;行为评价;法治精神;理想
正义的理念对于利益既得者天经地义,对于受损者就岂有此理,这说明了什么: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主观概念。但是法律与正义是否有一套客观标准,超越于时代的是非标准,答案在某一时期内是肯定的。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阶段中会生成不同的正义观,也会存在着不同的正义形态,判断正义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从古希腊一直到启蒙运动时期,占主导的思想观念都认为存在一套客观的是非标准,而且这套标准是可以被人类所掌握的,尽管标准本身的内容和了解标准的方式很可能完全不一样。但是,19世纪以后,特别是现代社会,在这个全球化和后工业化进程加快的时代,一些思想家通过不同的路径得出一个结论,即很可能无法找到一个客观的是非标准。
公正这个词太令人捉摸不透了,犹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E·博登海默所说:“公正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比如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是非标准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应该将某一套(带有任意性的)是非标准强加在每一个公民身上;一些多元主义者认为,不同的人可能持有完全不同的是非标准,而这些标准相互之间无法比较,也不存在优劣对错;一些后现代主义者认为,是非对错标准本来就是社会权利结构中压制个人的装置。既然连是否有客观标准都成了问题,那么向标准靠拢的信念就值得怀疑了。鲍曼说,“‘正义’是一个‘本质上富有争议’的概念,并因此注定永久是可修订的。……寻求正义的冲动对人类社会施加的压力而言,它最主要的源泉恰恰就是那一环境本身;没有哪个社会能把自己描述为‘公正的’,所有的社会都被认为是不够公正的,这就是事实”。[2]正义,是每个人都要自己思考的事情。
从上文得知,既然法学已经退出了是非对错的讨论,或者说法律只是一种与是非对错无关的规则体系,一个主张规则,一个主张事实,正义又该如何处之?“正义是在尚不知晓的未来即将出现的一种任务,而且正是被谴责为不公正的痛苦假定面临和唤起了这种任务”[3],也同霍布斯的一个思路,不是法律向正义靠拢,而是法律创造正义,这种创造正义的法律是指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那些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正义。法实证主义提出,法律是有权机关通过特定程序确定的行为规范,他们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善是无关的。同样的无关还来源于我们熟悉的另一个对于法律的表述,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他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所以,就法律实证主义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而言,法律和正义是没有关系的。
法律不评价个人,法律只评价行为,广义来说包括意思和意志、作为和不作为、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在用法律进行社会治理中对正义观念中存在的理想主义即使是最低限度,也不会实现真正的供给。因此,正义不具有给予性,而是具有指向性,因为没有谁可以承担给予正义的责任,当正义开始给予我们指向,我们就不再希冀社会的一些特定行为来供给我们正义,她是一种价值的取向,这种取向因人而异、因时空而异,法律本身的滞后特点决定了法律本身无法实现正义,我们寄希望于我们全体社会成员,我们每个人去行为社会正义,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行善又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作出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4]
正义,首先是一种坚信可以颠覆现实的理想,是对现实生活中不正义的一种抗议和批判,是对未来理想社会的一种希冀和企盼。正因为人类有着热爱正义、追求正义的心,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正义的现实性质,现实正义作为事实的正义,决定了社会的治理是由法律作为代替,代替人类社会追求正义的的心法律来做裁决。正义,就是不断的用理想来提升现实,从现实走向理想的永无止境的过程,有正义的法律,这一无比优秀的财产,最终将引领人类走向怎样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正义的思想和行为不断普及,正义的体制和法制不断完善。终有一天会明白,对正义的追求,我们忠于的是法治精神,而不是法律。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52.
[2]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M].郇建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3]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M].郇建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4]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