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广西河池地区土地违法现象原因与治理策略

2016-07-12 09:02:35潘虹
大科技 2016年17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监察

潘虹

(广西区河池市大化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 广西大化 530800)

探讨广西河池地区土地违法现象原因与治理策略

潘虹

(广西区河池市大化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 广西大化 5308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基础设施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等方面用地量的日益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使得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显著,此情况下,单位与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顶风作案、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土地违法现象频繁发生。土地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直接关联着国计民生。笔者通过调查河池地区情况发现,当前的农村土地违规现象频繁发生,农村土地资源无序开发问题日益突出,这使得加大治理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的力度成为必然的趋势。

土地违法;治理;管理机制

1 农村土地违法现象

1.1 擅自占用耕地建住宅

部分村民认为村民小组将土地分给自身承包经营,自身就拥有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处置权、主动权,之后就擅自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房屋等建(构)筑物。

1.2 私自出卖(转让)集体土地

少数村民觉得自己已经跟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期限为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所以,自身不仅具备该地块的经营权,还具备自主权,进而导致私自出卖承包地给他人进行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此外,少数村民觉得自身依法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之后随意出卖(转让)自家宅基地给其他村民甚至是城镇居民使用,此类现象在“城中村”中普遍存在。

1.3 擅自出租集体土地

在村庄中,部分村组干部觉得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具备所有权,则就表示具备使用权与管理权,然后与某些个体老板签订所谓的“土地租用协议”,收取相应的年产损失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之后将发放给土地所属的农户,通过此种模式将本村组集体土地非法出租给部分个体老板使用30年或是50年,用于办沙场、木材加工厂等非农业建设。

1.4 多占集体土地

为了占用更多的土地,部分农户会到公安部门,将一些户口簿分为多本户口簿,然后再按照户,分别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用地申请,如果不批准,就强行占据土地。同时,少数农户的宅基地面积由于超过了省级规定的标准,没有获得合法的用地手续。此外,对于部分已经获得合法手续的农户,其并不按照土地证上规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建设房屋建筑,通常表现为少批多占土地。

1.5 越权批地

少数村组干部觉得法律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民委员会具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所以,只需要乡(镇)领导的指令,就不考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许可,便签字“同意用地”。同时,部分村组长在接收到村民的建房用地申请之后,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探查分析,不了解其“选址的地类是什么”等情况,申请人员如果与自身的关系较好,建房也处于其承包的土地上,村组长一般会批准其用地申请。

2 农村土地违法现象的原因

2.1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到位

①通常情况下,国土资源法规宣传对象不仅包括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等地区,但对于县、乡(镇)政府所在地等部位的宣传工作,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均存在较大的缺陷与不足。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多为短期活动,大多数仅在只在“6·25”土地日期间进行,土地日过后,普法宣传工作几乎不会开展。

2.2 当地干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愿意度较低

①由于不想得罪人,一般不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任何处理。部分村(组)干部由于怕得罪人,对部分村民擅自占用土地等行为视若无睹。②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默许土地违法行为。部分村(组)干部由于收取了部分村民的“见面礼、管理费、酬谢金”,对其“未批先占土地”等违规行为随意发展。③由于不关联自身利益,不愿意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部分村(组)干部由于配合国土资源执法部分办理案件无法获得所谓的“带路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好处费”,不愿意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工作。

2.3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不健全

①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是无法操作。②由于审批程度较繁琐,农户不愿意申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此外,使用耕地建房的审批程序更加复杂,花费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少数村民不愿意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2.4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不足

①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自身业务素质较低。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装备不全。就当前情况来看,乡(镇)国土资源所基本没有成立相应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并且也没有配备必要的设备,例如车辆与摄像机等,实际工作机构的岗位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在岗工作人员也相对较少,大多属于一个乡(镇)一两个人,部分乡(镇)甚至没有一个人,导致日常监控力度不足,顾此失彼。

2.5 对越权批地的村组干部的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①追究依据不全面。国土资源执法部分在依据相关法律对部分村干部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之后,通常会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70条与第78条等规定,将案件移送,并请求同级别的相关部门对此类村干部进行依法的行政处分时,相关部门以“村干部是农村村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适用,移送依据不足”等为理由,将案件材料退回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导致此类村干部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②责任追究措施不严格。一般情况下,由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大多表现为“只处理事不处理人”,并且也不具备相应的执行权,有时候甚至还存在“违法者胆大,执法者胆小”的情况。

3 治理农村土地违法现象的建议

3.1 确保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贴合实际

①确保宣传的广泛深入,这就要求法律法规下乡(镇)、进村屯宣传,尽量使得每一位农村都了解。②采用灵活的、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可采取“办班培训、订报送书”等形式宣传;对于广大农民群众层面的宣传工作,可通过“发送书报或挂历、当面交流”等方式进行。

3.2 积极培养秉公办事的乡村干部

正所谓“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这对乡村干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需具备不怕事、不贪财的态度与素质,并且还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同时,乡村干部还要积极为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帮助,例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其做好现场勘测等工作。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压力、威胁与打击等阻碍与困难,应坚持不畏缩、不临阵脱逃的态度。对于个人用地,需进行严格的控制,这就要求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例如户籍人口数、是否符合另立门户条件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探查,之后进行仔细的、严格的审核,在保证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之后才可予以报批。此外,对于单位用地,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核,这就要求对申请用地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环评报告等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严禁“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私下买卖、乱占滥用土地”等违法行为。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农村建设用地

①及时修订完善的相关的法律法规。②合理简化农村建设用地审批环节。这就要求在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对于征用土地批准权超过省级的、农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需要上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但由于审批程度较复杂,所需要的材料也相对较多,上报批复周期较长。针对此,必须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应合理简化审批程序,适当缩短审批期限。③增强对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这就要求真正落实“七不报批”措施,即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报批、一户两(多)宅的不报批、现有住宅已达到法定面积或申请面积超过法定面积的不报批、不符合分家立户且以此名义申请的不报批、不属本村农业户口的不报批、出卖以及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报批、不落实耕地“占一补一”的不报批。

3.4 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

①积极实施省级垂直管理,即为将市、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人、财、物、事均交由省(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统一收编、领导、调配、管理、使用,为不断增强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办案、真正落实耕地保护措施提供便利。②确保执法经费的充足,以及相关装备的齐全。一般情况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经费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解决,并且还要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还要制定合理的、有效的措施,为相关执法人员的安全提供有效的保护。③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尤其是性质较为严重的、影响较深刻的案件,并且打破地方保护与行政干预,均需要一查到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的处理。

3.5 建立有关协调机制及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①建立有效的、合理的处理违法建筑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主体协调机制,以弥补法律约束方面的缺陷。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制度,这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同时,对于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等行为,必须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与工作人员的责任。③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由于工作人员有意的或是重大的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并且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张运动.如何把握土地执法监察的“度”[J].国土资源导刊,2013(78).

[2]曹慧.土地违法现象成因分析及其治理对策研究——以湖南省永州地区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4(16):307.

[3]张齐武,周德翼,曾启华.囤房现象形成的原因、影响与治理策略[J].城市发展研究,2012(19):102~104.

F301.2

A

1004-7344(2016)17-0015-02

2016-6-2

潘 虹(1979-),女,瑶族,广西大化人,助理工程师,大专,主要从事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监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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