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登分
(国网云和县供电公司,浙江云和323600)
浅析“三化一式”新模式在基层供电企业电费营销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余登分
(国网云和县供电公司,浙江云和323600)
随着我国电改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电网建设发展的同时也日益加剧了电力市场的有效竞争,电费管理作为电力营销的市场基础手段更是把控了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渠道。如何提升电费营销管理的质效水平,加强营销系统实现本位一体化,成为了影响企业盈亏及长远发展的关键。为保障供电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本文根据云和地区实际,提出“三化一式”电费管理新模式,着重针对其在电力营销中电费管理的把控进行探讨和研究。
电费;电费管理;三化一式;电力营销
电费管理架构在供电企业整个电力营销工作体系上,属于关键的七分要地,既是抄、核、收三向紧密关联的贯穿型过程,也是个体之间两两牵制的科学性支点。随着企业发展的扩容,客户诉求的亟需和集约管理的进步,目前在电费营销管理上的技术手段和把控水平已经不能满足电费管理的实际需求。
(1)企业战略部署的职责要求。一直依赖于原有电费管理系统的“业务分级管理、核查分阶监督、资金分层归集”电费管理方式,是在基层岗位进行自行抄表、计费、统计之后再逐一通过报表汇总,书面上报到站所点营销中心,通过一层一层递阶归总的陈旧管理模式,易导致电费职能分散,责任岗位重复,数据集中混乱,导致业务流程不统一,电费表单准确性低且时效性差。
(2)客户条件制约的迫切要求。以“九山半水半分田”的云和为例,存在不少林地山区,在辖区实际分划下,因为区域的气候条件和落后经济,存在不少无经济能力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针对一大批无法进行及时电费缴纳的用户群体,无法及时进行电费管理的把控。同时,政策执行不易跟踪检查,存在人为调整报表数据的可能,不能真实反映基层站所的电力销售情况和影响。
“三化一式”电费营销管理创新模式是指“制度管理规范化、核查监督严格化、建账立卡合理化和责任考核共联式”的应用模式,它要求电费管理在实际运行中按照“数据集中,集制规范;分级定岗、分岗负责”进行统一管理。
(1)制度管理规范化。内控制度和外控联系的整章建制实现规范化。在抄、核、收业务流程上重点对抄表账本管理、电量电费退补、电费代收回收等关键环节实行重点落实。基层站所在现场基本信息的录入和核实时,需要对客户信息和对等资料进行二次复核;在系统录入电量调整、退补传单需要进行表对表统一编号编制,严格核查流程标准进行审批;任何记录归档中进行清楚事因填写和记录,真实还原数据,方便阶段性复查、核查。同时合理合规制定和完善《抄表管理制度》《应收电费核算管理制度》《电量电费退补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提升职工服务质效。
(2)核查监督严格化。业务责任和平台载体的核查监督实现严格化。目前,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手抄传统方式同时进行的基层电费管理工作是常态,因此通过电费缴纳充值卡、微信、支付宝等不断拓宽的交费渠道深入用户群体,以推行使用便捷新媒体平台,打开多次催收、夜间催费的有效路径来实现居民电费全额回收,加强电费代收点的地理位置核查、网络实时监控和服务水平监督。进一步详细核查相关的编制网点、服务质量和人员礼仪等,监督代收平台是否透明化、公开化和公正化,着重解决客户交费难问题。同时针对山区困难用户等各层特殊群体进行上门服务,推行差异化抄、核、收策略。
(3)建账立卡合理化。新老客户和风险管控的建账立卡实现合理化。面对新老客户的不断交替,尤其是辖下新增业扩用户的咨询和需求进行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安装和合理化核算,依据用户实际需求进行新装户账卡发放、安装、抄表和核算,从客户方面着想,进行科学化安排。同时,加强电费回收风险预警管控,根据站所的网格化划分,以客户信息系统为参照,针对大客户、中小型客户、小微客户、特殊客户等进行责任人、责任区划分,阶段性对交费情况、经营状况、个体诉求进行综合评估和跟踪,实行欠费风险预警管理。
(4)责任考核共联式。实行层层落实、步步跟踪的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明确各站所的电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将辖下电费管理在抄表、核算和收费三大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以基层员工为根基,形成责任人对责任岗位负责、责任岗位对责任分流监督的“督查到岗、责任到人”的共联大格局。
(1)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企业以电费营销管理为抓手,以营销环节过程为关键,进一步杜绝了营销漏洞,解决了诉求疑难和人力消耗,通过集中报表统计分析、电费账务合理管理、层级到位责任考核三方并进,进一步实现了精细化的电费管理、高效化的管理效率和精确化的动态监控,将基层电费管理关口前移,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2)提高企业营销服务的质效。在推行阶梯电价的持续过程中,建立一套有制度可依、有责任可定、有数据可查的点对点管理模式,实现了营销数据集中、算费集聚、抄核分开、责任分岗的账目统一化、责任准确性,提高了电费营销管理的整体水平和服务效益。
10.3969/j.issn.1673-0194.2016.13.072
F275
A
1673-0194(2016)13-0133-01
2016-03-29